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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轴承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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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赫政通〔2017〕2 号 为改善中心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益阳轴承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已列入 益阳市旧城区改建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第 590 号)和《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市 人民政府令〔2013〕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益 阳轴承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益阳轴承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位于桃花仑路南侧,赫山区招待所东侧,赫 山食杂果品公司以西原轴承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构) 筑物(具体范围及征收房屋以益阳市规划局红线圈定的范围为 准)。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 -1- 四、征收实施单位:益阳市国资委。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 590 号、市 政府令〔2013〕第 1 号和《益阳轴承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 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 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积极做 好搬迁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 起 6 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23 日 -3- 益阳轴承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中心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益阳轴承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列入益阳 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令第590号)和《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位于桃花仑路南侧,原赫山区招待所东侧,原赫山食杂果品 公司以西原轴承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具体 范围及征收房屋以益阳市规划局红线圈定的范围为准) 。 二、征收时间与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 日起 180 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 -4- 三、征收补偿原则和程序 (一)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 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实行征收程序公开、政 策公开、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公开、征收人提供的安置地点公开、 产权调换房的栋号和房号公开。 (二)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1.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 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 征收人公布。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 属证书和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 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档案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 档案为准。被征收房屋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的 批准文件为准。 (2)对未经登记和房屋产权不明确的建筑,将报请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和处理。 2.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5- 本《方案》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 7 日内协商产生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推荐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 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产生评估机构, 并聘请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3.组织评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的有资质的房 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逐户进行 勘查评估,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依法公布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 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 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 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 补偿仍有异议的,按本方案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办理。 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房屋征 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 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 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征 收与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有关资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5.搬迁交房、费用结算。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 -6- 以补偿,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搬迁,并与水、电、燃气等相关部门结清费用,办理好销户或停 用手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将开户资料、结清费用凭证 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 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助、奖励资金。被征收人在指定的商业银 行统一开户,所有款项经审核后,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由房 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1)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定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 内,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和装饰装修 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励、购房补助费、寻房补助费;搬 迁交房后 10 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再付给被征收人按期搬 迁奖、3 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款 项。 (2)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定协议后 10 个工 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款、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搬迁交房后 10 个工作日内,房 屋征收部门再付给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奖和首付半年的临时安置 费、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款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际所选面积大于或 小于可调换面积所产生差价的找补在确定楼栋和房号后,由房屋 -7-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如产生了楼层差价款,则同时 结清。 (4)在规定时间内整幢房屋的住户全部按协议腾空房屋并 交付钥匙的,在交房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 性发放整体配合奖。 (5)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基金、超面积部分办证税费等, 在确定楼栋和房号后,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 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 市场价值确定。 (二)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 协议奖、按期搬迁奖、购房补助费、寻房补助费和 3 个月的临时 安置费。 (三)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廉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 5 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 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200 元购房补助和每户 8000 -8- 元的寻房补助。本《方案》第四条第七项的情形除外。 (四)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面积在 80 平方米及以下的,一次 搬迁费为 1000 元, 超过 80 平方米的, 超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 10 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 产权调换暂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组织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由双方协 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五)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 置费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产权 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 3 个月止。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 80 平方 米及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 6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的, 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按 10 元计算。临时安置费在 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搬迁交房后,每半年支付 1 次,每次支付半年。 (六)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 积上实行征一补一点一,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 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和临时安置费, 无证且有关部门不予认定的不能参与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小 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1.1 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销售 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 收房屋面积 1.1 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 -9- 价找补差价给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 收人承担,进行了楼层调整的,应当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款。 (七)被征收人私有住宅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的(以房屋所有 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其被征收房屋面积按 45 平方米 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租住廉租住 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六 款办理。对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 另有房屋(含非住宅) ,面积合并超过 45 平方米的,则按被征收 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八)征收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只对国有单位自管公房所有 权人进行货币补偿。国有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做好补偿安置 工作。 1.国有单位自管公房租赁给他人生产或经营的,给予装饰装 修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和搬迁费补偿。有合同约定 的按约定补偿,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超过上述规定补偿金额的, 按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金额计算。 2.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 市规划区内另有住房的,给予装饰装修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 期搬迁奖和搬迁费补偿。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没有住房的,可根 据实际情况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购买安置房,并给予装饰装修 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 - 10 - 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选择公租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租金补 贴,补贴标准为公租房 5 年租金标准的 50%。 3.本款所称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是指居住人(含配偶 父母或子女)是本单位职工,其住房是由本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 人员。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出租或转让 的,不属于本款所规定的范围。 (九)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办理房地产“两证”的税费 由征收人承担(认定为合法但无证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产 权调换安置房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办理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 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选择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人水、电、管道燃气原已缴 纳了开户费的,征收单位须缴纳其开户费。没有缴纳开户费的, 其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可搬迁设 施设备的拆除、搬运、安装、调试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 和相关评估确定;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残余 价值,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其实际价值;对已废弃的设施设备不 予补偿。拆除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房屋征收实施 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 - 11 - 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是指利用非住宅房屋为生产 经营场地,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从事合法的生产 经营过程中,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止。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 确定。补偿范围包括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营和利润损失。停产停 业损失为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价的 5%一次性给予补偿。从事生 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非住宅所有权人的,由被征收非 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五、奖励标准 (一)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 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 和钥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 米 100 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于办公、生产和仓储的,给予每 平方米 50 元的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 完成搬迁,并经房屋征收部门查验合格后,按每平方米 50 元给 予奖励;被征收房屋用于办公、生产和仓储的,按每平方米 20 元给予奖励。 (三)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被征收 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 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 1 万元的奖励。 - 12 - 六、产权调换房的相关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的地点和户型、面积 产权调换房为 3 号栋和 4 号栋 32 层二梯四户的期房电梯房,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为原轴承公司地块上。户型均为二室二厅, 面积均为 90 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的户型以该项目的建设图纸为 准,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二)产权调换房差价及楼层差价的找补 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所选面积大于或小于可调换 房面积部分,其差价按产权调换房的平方米售价找补。被征收人选 择任意楼层都互不找补差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标准为水、电、燃气设施到户(需 另开户),进门为品牌钢质防盗门,外窗为品牌铝合金,室内为 毛坯房。被征收人原已缴纳了开户费的且在征收时未得到补偿款 的,其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反之,由被征收人承担。有线电视开 户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方法与步骤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合同、腾空房屋、交付 钥匙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的先后顺序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选 房。 - 13 - 七、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本方案所指征收人是指赫山区人民政府,赫山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为赫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 屋征收部门,益阳市国资委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 偿的具体工作。 (二)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是指 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与抵押权人解除 房屋抵押关系或另行设立抵押关系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 房屋给予补偿,解除抵押关系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在征得抵押 权人书面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在房 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本《方案》第 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并依法对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四)注销原房、地产两证和产权调换房办理房、地产两证,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 (五)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 改为非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 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生 活用房面积),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但不 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14 - 1.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 每平方米增加 20%的补偿。 2.经营在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 单价,每平方米增加 30%的补偿。 本项所称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 场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 续纳税凭证的时间段。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 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 保全。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 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 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八)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 - 15 -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造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租赁房屋;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授权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 (十一)本方案由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二)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 室办公地点:青年东路惠民小区银东幼儿园办公楼 5 楼。 联系电话:0737—6357099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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