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改革开放以来,随 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数 量迅速增长,安全形势日益复杂。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及时出台, 顺应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时代之需,回应了预防特种设 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人民所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共七章 101 条,对特 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 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与现行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比较,具备以下显著特点: 一、迎合体制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 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中仅保留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由市级监管部门受理,其他 诸如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检验检 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以及监察人员考核均没有指定办理 的监管部门级别,意味着基层监管部门将可能得到更多的行政 审批权限。 支持行业组织承担社会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 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信息化加强社会公众知情权。法条除规定了定期向社会公 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外,还要求监管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 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公众查询。 区分法定检验和企业检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规定从事法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称为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 单位成为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区分了法定检验和企业检测关系, 并且型式试验未有列入法定检验,同时增加了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的技术评审以及超过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 的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进步社会化,可能为今后 的技术机构改革和检验检测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二、满足当前监管工作复杂多变现状的需要 明确安全管理原则监管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对特种设备 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填补压力管道监管法律空白。由于历史原因等种种因素, 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但是其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制定,导致了监管工作的严重滞后,近乎无 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现了八大类特 种设备全面监管的大团圆。 新增特种设备经营环节监管。随着特种设备的广泛应用, 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进口等经营活动得到蓬勃发展,但现 行《产品质量法》、《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 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并无较为系统性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把经营环节列入监管,实现了对特种 设备全过程的监管。 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参照汽车、食品等行业的先 进监管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了缺陷 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较好地降低缺陷特种设备的危害,风险。 明确共有特种设备权责关系。针对住宅小区电梯等共有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 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 相应责任。 完善隐患特种设备报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防止隐患特种设备回流。 突出电梯安全监管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中 35 处提及电梯,共有 26 条法条涉及到电梯。其中 进一步加强了电梯制造单位的终身质量责任,新增了电梯制造 单位在维护保养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告知 使用单位。针对当前电梯维保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还专门增加了维保单位要按照规定以及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法律责任。 提高安全技术规范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 范的约束效力覆盖至特种设备全过程,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 提高法律规范的更新节奏,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一致。 扩大造成损失民事赔偿范围。原条例中仅规定检验检测机 构出具虚假结果,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事故责任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并要求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完善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对监管部门的调整由监察人员延伸至工作人员,并增 加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 得泄露履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以 及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职责定位理性的回归 确立特种设备三位一体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中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 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 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主 体。 企业主体责任更加细化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一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义务都有更为明细规定,并增 加了新的责任义务内容。如生产企业增加召回缺陷设备责任。 销售单位要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出租单位履行使用 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进口单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使用单位 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等。 监管部门职责定位理性回归。监管部门新增了宣传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等责任,以及督促生产单位 履行召回责任、使用单位履行报废义务等规定。从立法角度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把监管部门的定位从保姆 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回归到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有 关单位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 坚决予以查处。 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调查能力的强化 突出政府应急处置的核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局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 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或者纳入 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并且规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 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 织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