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尖政发〔2023〕21号.doc
双尖政发〔2023〕21 号 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尖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经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尖山区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8 日 — 1 — 尖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试行)》,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 主持,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 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区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 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 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审议通过区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1.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年度计划、 财政预决算等事项; — 2 — 2.区级社会管理事务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各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100 万元以上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 议定)等事项。 (七)听取各战线、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部门和乡政府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 要事项。 三、议题提交 (一)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区政府办公 室汇总呈报区长确定。 (二)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 会前须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做深入细致的研 究,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专业性,提高执行效率。议题相对单一、 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由分管副区长和主管部门负责先行研究; 议题内容有交叉、涉及 2 个部门分工的,要先明确一个牵头部门, 由该部门的分管副区长负责牵头研究;议题比较综合、涉及多个 部门分工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牵头研究。涉及发展战略、 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议题,应事先组织专家咨 询论证,进行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等风险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 — 3 — 身利益的,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 卷调查、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进行风险评估却未进行 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提交部门在广泛征 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必须征求区政府各位副区长意见。各 位副区长认真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明确具体修改意见并签字后, 反馈给议题提交部门。议题提交部门须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 完善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区实施方 案或意见等议题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要重点汇报与有关 文件的差别和相关依据,并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属于规范性文件和“三重一大”事项等议题,须先报送区政 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区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 (三)议题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部门应按照区政 府办公室要求,报送需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讨论稿或草案);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 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 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部门意见情 况,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 4 — 四、审议程序 (一)议题由部门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区长同意后,由本部门分管此议题事项 的主管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 性工作和问题,汇报材料原则上在 1000 字以内,汇报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 (三)由会议召集人作总结,并提出要求。 会议召开期间,区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临 时动议提出其他议题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 五、议定事项落实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 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由区政府办公室负 责建立重大事项督查台账,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周向区政府报一 次进展情况,真正落实到位后方可销号。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内容,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得更改。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 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区委决定的事项, 经区政府办主任与区委办主任沟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区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向区委报告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准备 书面材料,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送。 — 5 — (四)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会议纪要和 正式文件为准。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要 求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解决的, 原则上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印发。 六、会务工作 (一)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于上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后第 三个星期的星期五收集并汇总下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区 长审定。 (二)会议议题审定后,区政府办公室立即向区分管领导报 告,并通知议题责任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1 日内,按照要求向 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经主管副区长签字的议题材料,如不能按时上 交材料,经区长、主管副区长批准可纳入下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 题;凡两次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将严肃追究责任,并列入督 办事项,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三)对重要议题,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 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结束后 3 个 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在征求议题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区 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 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应按规定存档 备查。 七、纪律要求 — 6 —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议 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区长请假, 经区长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议室后关闭手 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严禁中途 无故离场,如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须向区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分管副区长请假。 (三)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印会 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 外泄露。对于区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 财政和人员处理等问题以及分歧意见,不得传播散布。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尖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8 日印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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