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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 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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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 (回答依据源于省直房改办文件政策)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 答:从 1998 年 12 月 31 日起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补贴标准以后会不会调整?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 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 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 执行。 3、1999 年 1 月 1 日后,单位可否购商品房分配给职工参加房改购房? 答:不可以。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当前城 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房组字[1999]40 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 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违反规定 新建、购买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4、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无房职工如何认定? 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视为无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本 人及配偶均未租住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租住公房拆迁时,未领 取拆迁补偿费。 6、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单位聘用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答: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聘用人员,可比照正式职 工实行住房补贴。 7、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答: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计发。 8、因机构改革内退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答: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9、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岗的人员,能否享受住房补贴? 答:对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等已和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的不在岗位的人员,不再 实行住房补贴。 10、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已故老职工,是否补发住房补贴? 1 答:对 1999 年 10 月 18 日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 年 10 月 18 日(皖直 房组字[1999]03 号印发之日)后亡故的补发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代为领取。 11、职工拥有单位奖励的住房,能否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答:单位奖励职工住房后,该职工仍可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12、货币化补贴后,提租补贴是否继续发放? 答:货币化补贴后,提租补贴继续发放。 13、以标准价购房(购买部分产权房)的职工,如何享受住房补贴? 答:以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必须将已购房过渡为全部产权后,其住房面积达不到本人职 务控制面积上限的部分方可享受住房补贴。我校职工已购买的校内住房,基本上属于全产 权房,只有少部分是购买了部分产权还没有补全的。 14、省直单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是否一定要在合肥市购买商品房? 答:不一定。省直单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可在本地或外地购买商品房。 15、对离婚前已购买、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离婚前已按房改优惠政策买了住房,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不能再计发住 房补贴。如果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差额的部分在新房购买或离退休时可计发住房差 额补贴。 16、夫妻双方购房,后又调换购房时,夫妻离异,住房由一方购买,另一方能否视为 无房户? 答:另一方应视为无房户,可享受住房补贴。 17、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级提高,是否可以相应增发住房补贴? 答:可以。 18、职工职级变动,住房补贴应如何执行? 答:单位住房补贴没开始时,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 标准予以补贴;单位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分段计发住房补贴。 19、1999 年 1 月 1 日后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基数如何确定? 答: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 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20、符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但不购房的职工是否可以使用补贴?如购房,是否 可以提取现金? 答: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只有在职工购买住房时,才可以由职工提出申请,经 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使用,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 个人不能提取现金。 21、发放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住房面积标准: 2 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 1986 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 称为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 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和 1986 年职改前中级技术 职称为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 地(厅、局)及相当的干部、1986 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称和 1986 年职改前正、副 高级技术职称为建筑面积 110 平方米。 22、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在本市工作调动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在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 新工作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23、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住房补贴如何 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按以下程序 处理住房补贴: 原工作单位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将已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调离本市办理转移手续,出国、出境定居办理支取手续。 24、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 除名、开除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 辞退、除名、开除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住房补贴: 原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该职工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一次 提取。 25、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调整,补贴比例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从调整的次月起补贴比例随之调整。 26、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是否可偿还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答:可以。 27、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答:(1)职工在购买住房时,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 3 职工工作所在单位可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 (2)因轮候原因,已先期购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省直房改 办审批后,单位可将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 (3)工龄满 32 年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4)离退休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5)病故的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可由合法继承人和遗赠人支取; (6)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补贴。 28、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 答: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工作的无房职工每年年补贴额为: 一般干部、职工、1986 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称 833 元。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 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和 1986 年职改前中级技术 职称为 937 元。 地(厅、局)及相当的干部、1986 前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称和 1986 年职改前正、副高 级技术职称为 1145 元。 29、工龄补贴如何计算? 答:工龄补贴计算到 1993 年,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为 4.6 元。 30、1999 年 1 月 1 日后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相同。 31、在发放住房补贴前,职工调整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以现住房面积(即住房补贴发放时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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