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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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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作者:规划办 发表时间:2011-06-13 来源:规划办 阅读次数:7735 教办厅函[2011]66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参军训部、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检阅 2004 年至 2010 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科学工作者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 划纲要(2010—2020 年)》、促进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 持,我部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把奖励成果和 激励个人结合起来。本次评奖活动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 织。现将《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做 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优秀成果与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奖活动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评奖委员会职责,由全国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 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与人选申报、资格审查 和向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工作。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学校(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 教育部机关各司局可直接由其办公室组织申报。 解放军系统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本次评奖活动,时间跨度大,参评成果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 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评奖服务工作。为确保推荐工作按时完成,保证推 荐质量,请严格按照《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评 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并于 7 月 15 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荐参评成果 和人选汇总报送评奖办公室。 四、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 46 号 邮编:100088,电话:(010)62003308 62003304 (传真)(010)62003859。电子邮箱:jks.qgb@cnier.ac.cn。 附件: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 0 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1、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doc 2、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doc 3、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终身成就奖申报评审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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