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 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 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省教育 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黔教助发 〔2019〕95 号、《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资助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机构及职能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 长)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党总支 书记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 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4.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 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贫困生 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班(团)干部及学生代 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 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 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对象和标准 1.认定对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生中,学生 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 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 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 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 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认定依据和等级 1.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 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 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 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3.认定等级:贫困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3 档: 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 济来源的; (2)烈士家庭生活困难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6)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7)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8)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家庭被 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9)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疾病 或意外事故等),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10)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困难: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者,根据该生实际情况 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维持困难的 学生; (2)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导致生活较为困 难的学生;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导致 生活较为困难的学生; (4)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 的学生;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支付在校期间学习和生 活费用困难的学生。 一般困难: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学生实际情 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失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 难的学生; (2)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成员因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生活 困难的学生; (3)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学生;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自费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2)自费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学生; (3)自费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的学生; (4)节假日等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高消费营业性场所的学 生; (6)中职及以上学段,虽然家庭困难但不愿意参加或不能 认 真完成学校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 (7)其它自费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8)存在虚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伪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学生; (10)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且未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 (11)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 (12)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休学、入伍期间暂停申请认定资格。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 9 月进行。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所需表格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网站)。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 《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省高等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所需表格见学院学院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网站),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 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 3.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 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向二 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 申请后的 3 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材料, 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通过,并建立和维 护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 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 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7.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已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 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 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院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 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根据当年相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认定 的贫困生人数及贫困情况,精准分配当年资金、名额。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求学、健康成长。二级学院务必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 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六、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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