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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 山东体育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47.5 K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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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体院院字〔2015〕22 号 关于印发《山东体育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系、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 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 境,特制订《山东体育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 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体育学院 2015 年 3 月 12 日 山东体育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安全,维 护校园教学、训练、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 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训练、科 研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学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 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部门 的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 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 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 学、训练、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 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 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 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 1 -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为 学生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校行政安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 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学生安全和行政安全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 校有关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部门或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 系统,以及机要安全。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学生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 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以及 学生安全管理。 (四)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 - 2 - 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训练、实验、行政用建筑物 及其设备设施以及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防汛防风、防雷电、防突发性地质灾害等安全;饮食 卫生、学生宿舍、校车安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 全;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对在校园内施 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 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区网络安全与监管。 (八)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责文化西路 2 号院、2 号院及 10 号院租赁房、文化东路 67 号院 5 号楼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预防演练 第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教 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 3 -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教学部门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渗 透到教学、实验、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 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 通安全、饮食卫生、水电使用、防火、防盗、校内外活动安全及 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学生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 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 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院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 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 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 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员以 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 作,要求如下: - 4 - (一)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 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交通主干道 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机动车 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 视线的绿化等。 (二)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以及人员、车辆登记制度,严禁 危险物带入校园,严禁“三无”车辆进入校园。 (三) 建立校园交通管理巡查制度和校园周边治安排查制度。 (四)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后勤 管理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 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 (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五)任何部门不准出租校内场地停放外单位机动车辆。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 《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 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 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 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禁止无营业 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 坚决杜绝过期、 - 5 - 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 制度,严格遵守仪器卫生操作规范,检查用水卫生状况,保障师 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 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 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 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 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和其他部门应加强对易 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建立进出库登记制度, 分柜分类储存,严格使用审批程序。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 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 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 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部门应 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 倒丢弃。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校 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 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 - 6 - 并配齐配全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学校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 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 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 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条 深入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五个一”标 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即: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全员化” 的消防责任体系,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工作人 员,单位逐级签订一份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责任;在每个 楼层张贴消防安全公告;实名制组织全员观看火灾警示片;对乱 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用电设备长期带电等全部整改;配齐配 全一套完整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 认真开展“五个治理”活动,全面提升学校消 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电气线路治理。所有电气线路全部穿管敷设,每个宿 舍安装智能限电装置,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应使用通过国家强 制认证的合格产品,并与可燃物至少保持 30cm 距离,多用插排 之间严禁连接使用,加强巡查检查,严禁使用规避智能限电装置 的变压插座,不准手机、电脑、插排等用电设备长期处于带电状 态,不准违规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二)消防控制室治理。统一实施“二维码”管理,统一 安装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值班员统一持证上岗,统一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一览表”,统一“5、30、 - 7 - 60”应急处置机制。 (三)消防设施设备治理。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 每 2 年更换灭火剂,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应齐全、完好, 摆放整齐,无灰尘,消防控制柜无误报、无故障、无屏蔽,消防 泵、喷淋泵、防烟风机、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的配电柜开关处于 自动状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喷淋系统管道阀门保持常开,与 具有维保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每月对设施设 备维护保养。 (四)疏散通道治理。疏散指示标识灯、应急照明灯保持完 好有效,宿舍外窗严禁设置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铁栅栏,楼梯 口处严禁设置影响疏散的卷帘、栅栏门。 (五)火灾危险源治理。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建 筑,食堂液化气瓶组间应独立设置,保持良好通风,厨房燃气用 软管不应超过 2m,不能使用“三通”方式连接,每 2 年更换一次。 燃气管道超过 2m 时,应采用金属管敷设连接。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学、训练、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 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校舍的设计、建设、 使用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 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教学、训练、 - 8 - 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 应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 (C 级和 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 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 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院领导,及时 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 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加强对电梯、户内楼梯护栏等 检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与 有关物业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学校设施安全每日巡查、发现问 题及时上报等内容列入合同内容,对失职、失责造成的损失予以 追究。 第二十四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 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分管院 领导同意,不得将教室、场馆、会议室等租借给外单位开展各种 活动。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工会等部门组织教 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教学部门组织学生参 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 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教学部门组织学生到 - 9 - 外地或较远地方进行实习、实践、旅游、社会公益等大型校外集 体活动,应经本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 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教学计划外安 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 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明确其安全职责。对不安 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八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 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 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 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 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 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三十条 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凡在校园、体育 场、体育馆、报告厅、教室、食堂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电影录 像放映、体育表演等其他大型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 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上述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方案 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十章 网络安全 - 10 - 第三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要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规 定,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加强对校园 网络信息监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 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 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 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 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 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 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 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 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 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 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 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五条 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 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 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 - 11 - 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 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三十六条 后勤部门要加强学生公寓、食堂等场所环境卫 生综合整治,将除“四害”纳入长期工作计划,确保学生卫生安 全。 第十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 夜值班,院领导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应轮流值班。发生重大 滋扰校园治安事件,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并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 各部门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 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 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 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 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行政和学生安全 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 - 12 - 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 议,检查本部门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卫处要加强消防保 安管理,总控制室按照“5、30、60”应急处置流程进行演练, 对出现的误报要按实战演练。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 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 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 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 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 训练、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定期 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 况及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 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放假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 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 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 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 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励。实行安 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 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 13 -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 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 第四十八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 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 件,应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四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 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 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 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 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 急事件。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各相关工作预 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预案,并报党委院长办公室、保 卫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处置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其它预案),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 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六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 14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 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 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 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 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学校 绩效工资方案扣除部分或全部校内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 15 -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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