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审批表.doc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学 号 指导教师 专 业 所在院(部) 外出学习所在单位的名称及地址、邮编 外出学习期间的 详细住址 学生 学习期间安全负 联系电话 责人的联系电话 外出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已阅读《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并同意按照此 规定的政策、处理的办法和所承担的责任执行。 外出时间 20 指导教师:(签字) 外出 学习 内容 及时 间安 排 辅 导 员 意 见 所在 二级 学院 意见 研究 生院 审核 意见 年 月至 20 年 月 外出研究生:(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院领导签字:(盖章) 研究生院:(盖章) 年 月 日 注:外出实习 6 个月以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查,二级学院备案。超过 6 个 月由导师、辅导员批准,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查,研究生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二级学院和研究生 院备案。研究生院统一办理时间为每年 6 月份,逾期不予办理,打印时附带《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安全教 育及管理规定》一起装订上交。 指导教师:(签字)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 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指在东华理工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 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 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负责人、各专业(领 域)所在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 学和学习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研究生外出实习、春游、举办大型活动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安全事 故的案例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根据环境、气候、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反恐、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交 通事故、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 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应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 责任目标,落实到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指导老师。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各有关院有相 应领导负责。 第九条 学校确定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 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 保护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发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日常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 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研究生开展校内集体活动,需提前一周向 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 二级学院认真审查批准 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学院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组织的研究生校外集体活动,学院主管领导对活动内容、参加人员、活动场所、安全 措施、应急预案、交通情况等认真审查,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和保卫处备案,并有干 部、教师领队,按学校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禁止研究生到校外水域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研究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 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 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研究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 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 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研究生住宿,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 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省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研究生家长。事故 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 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研究生因不遵守纪律或 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研究生 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 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 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或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 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由学院或导师组织学生外出,如时间超过两周以上,原则上学院或导师应为外出研究生购 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等患者,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 回。研究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研究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 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并根 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研究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 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而意外死亡的研究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 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 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以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研究生,学校应报请省人 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外出学习必须严格按培养计划进行,如培养计划中没有外出实习计划,需按原审批 程序批准修改计划后,再办理外出学习审批。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经批准到校外学习期间,指导教师应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的要求安排好研究生的住 宿。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按外出学习计划严格考核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得耽搁各项培养环节,研究 生院会适时抽查考核结果。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加强联系,每月至少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指导教师每两个 月向 二级学院汇报一次研究生在外地的安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而外出的研究生,若出现安全事故,由派出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 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研究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 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