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与管理细则.doc
附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京教策〔2020〕13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管理 细则的通知 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和《北 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修订)》已经北京市教育 委员会 2020 年第 25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 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 繁荣,依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 见》有关要求,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全 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和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 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树 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 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断提升首都教育科研质量和服 务水平,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 引导舆论的重要功能,为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 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织实施工作,要在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规划引领、问题导向、 突出绩效、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原 则。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建,领导北京市教育科学规 划工作,审议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 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宣传推广 和转化应用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 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组织科研培训,组 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六条 规划办分别委托各区、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 关单位承担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范围内与规划办职能相对应的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第七条 课题类别与研究方向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类别和选题主要依 据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规划纲要 通常在每个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市公布。课题指南每 年向全市公布。规划实施期间,按年度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教育决策咨询研 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 不同研究方向的课题要求不同,教育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要求 在 1—2 年内完成,研究成果更加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实际参 考价值和支撑作用;教育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教育教学实践 研究课题要求在 3—4 年内完成,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 更加突出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研究水平,教育教学实践研究 的成果更加突出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和学校发展的促 进。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七种类别,分别为 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 青年专项课题、延续课题和一般课题。重大课题、优先关注 课题严格按照年度课题指南的题目申请,不得更改;重点课 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一般课题可按照北 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题; 延续课题以已结题课题为研究基础确定选题。规划办可依据 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或突发问题,以特别委 托的方式增立课题。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应贴近教育政 策、理论发展和教育实践的需求,着力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和 教育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鼓 励以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或实践问题为主攻 方向,突出研究的决策参考价值、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应用 价值。重视跨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区域协同研究。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面向北京地区 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课题申请人应符 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 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须有 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研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同年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 划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5.正在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6.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 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 7.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 40 周岁(以申请时间为准)。 8.申请一般课题,须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9.延续课题申请人应为结题后五年内的课题负责人。 10.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得申请北京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具 备申请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应在所属工作单位进行 申请。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工作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启 动。重大课题采用文本申报;其他类别课题先在北京市教育 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课题管理系统”)上申 请、后进行文本申报。 第十三条 各区一般课题采取限额申报方式,规划办根据 各区专任教师数量、立项资助课题数量和课题完成质量综合 确定各区当年申报数量,各区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申报数量组 织本区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报送本单位的课题申 请书,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规划办不 受理个人申报。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特别委托、会议 评审和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重大课题采取会议评审或特别 委托方式,其他类别课题采用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十六条 建立教育系统各学科专家资源库,动态管理专 家资源。依据研究方向、研究领域和学科专业,聘请具有良 好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依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标 准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经讨论提出评审意见。规划办整理、 汇总、审核专家评审结果与评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八条 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年度拟立项课题名单 将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规划办颁发立项通知书和立项证书。 第六章 第十九条 过程管理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用分级与分类相 结合的管理方式。规划办统一管理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 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延续课题; 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并重点承担一般课 题的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保障课题研究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开题管理。立项名单公布后,受托管理机构应 在两个月内组织完成年度立项课题的开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期管理。规划办依据课题完成周期对各类 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由受托管理机构组 织完成。受托管理机构撰写“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 , 并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 重要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 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 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报规 划办审批。变更内容包括: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申请延期; 6.申请撤项。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规划办做撤项处理, 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课题研究存在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6.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结题管理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预计完成时间前提交 结题材料,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受托管理机构、规划办履 行审核流程。 第二十五条 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 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 规划办承担;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 规划办审核鉴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通常采取会议单独鉴定、会议集中 鉴定的方式,经申请批准后也可采用通讯鉴定、免于鉴定的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结题鉴定专家通常为 3—5 人,课题组成员、 课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 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 1 人。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 鉴定工作,拟聘请专家人选报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八条 结题鉴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级。经专家鉴定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课题,课 题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申请二次鉴定。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教 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课题研究成果的主要结论被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明确 采纳。 3.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 《求是》《中国社会科学》 《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等报刊, 或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研究成果 明确独家标识“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且课题 负责人为第一作者。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 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 复。 申请免于鉴定,应充分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 材料。重大课题不得申请免于鉴定。 第八章 课题资助 第三十条 根据市财政批复经费总额资助立项课题,资助 经费由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财务部门统一拨付至课题负责 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规划课题以出优秀成果、培养优 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 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课题“研究资助”和课题“奖 励资助”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资助”按照课题类别执行,各类 课题平均资助额度为:重大课题 28 万元,优先关注课题 14 万元,重点课题 7 万元,延续课题 7 万元,校本研究专项课题 3.5 万元,青年专项课题 3.5 万元。 第三十三条 规划办在课题立项、中期检查后,分批次拨 付“研究资助”经费。资助经费拨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 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课题由其 所在单位提供资助,所在单位按照申报课题时的承诺,如实 承担经费保障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 1.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 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2.差旅/会议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 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 课题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租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 而发生的费用。 4.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 咨询专家的费用,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 编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5.劳务费:用于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 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 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资料收集、整理、复 印、翻拍、翻译及印刷等费用)、与课题相关的专用软件购 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 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规划办统筹课题类别、鉴定等级等因素,分 类别、分等级对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 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结果进 行“奖励资助” ,标准如下: 第三十六条 课题“奖励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 家、北京市和本单位有关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不得用于与 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 部门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国 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强预算审 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 经费使用绩效,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课题负责 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 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课题指南研制、立项评审、结题鉴定、学术 讲座、科研培训、专家咨询等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费用由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项目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将暂缓经费资 助。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研究申请撤项的课题,将停止 资助。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成果宣传推广与评奖 规划办、受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及课题组应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对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充分发挥课题研究在创新理 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规划办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成 果。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 宣传渠道;及时编印“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 , 宣传推广对北京市教育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教育教学实 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充分利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 划网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成果。 规划办及受托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 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 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规划办适时组织开展北京市教育科研成果 评奖。每两到三年举办一次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 选活动。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北京市教育科 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 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 繁荣,根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课题指南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规划办”)每年面向全市征集课题指南建议研制课题指南, 经领导小组审批,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面向全市发布。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三个研究方向和 十个研究领域。 三个研究方向为: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 教育教学实践研究。 十个研究领域为:1.教育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2.教育基本 理论与国际比较研究;3.教育治理体系研究;4.课程、教学、 评价改革研究;5.学生发展研究;6.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7.教育资源配置与效益研究;8.教育信息化研究;9.传统文 化教育与德育研究;10.生态文明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研 究。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七种类别,分别为 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 研究专项课题、延续课题和一般课题。 1.重大课题选题以课题指南为准, 申请人不得更改课题名称。 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具有 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无人中标但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 选题,可采取特别委托的方式立项。 2.优先关注课题以课题指南为准, 申请人不得更改课题名称, 可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基础,选取独特的切入点进行研究设计。 3.校本研究专项课题资助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现 任校(园)级领导开展研究,解决学校层面教育改革与发展 中的现实问题。 4.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 的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基础,从三个研究方 向和十个研究领域自行设计课题名称申报课题。 5.延续课题以已结题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为基础,对 原选题开展持续研究,注重研究内容的纵深性。 第二章 第四条 课题申报 课题申报工作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启动。申报 工作由各区、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承担北京市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1.重大课题仅进行文本申报。 申请人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https://gh.bjedu.cn) 下载并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申请书”,签署 所在工作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意见后,密封文件,由受托管 理机构报送规划办。 2.其他课题采取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以下简 称“课题管理系统”)申请与文本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系统申请:课题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教育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 写课题申请书,申请流程参见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相关文 件。 文本申报:“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受托管理 机构审核盖章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规划办。 3.各区一般课题采取限额申报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规划办限定的申报数量,组织本区一般课 题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报送文本材料要求。 1.重大课题报送文本材料要求: (1)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申请书”一式 9 份(含 原件 1 份)。密封分别装入 9 个档案袋,封皮分别贴在 9 个 档案袋正面,以便识别。 (2) “材料袋背面粘贴表”复印 9 份,分别贴在 9 个档案袋 背面,以便回避评审专家。 (3)报送文本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申请材料电子版及加盖受 托管理机构公章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汇总表” 。 2.其他类别课题报送文本材料要求: (1)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课题申报汇总表”和“北京市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原件各 1 份(原件按课题申报汇总 表顺序)。 (2) “课题申请书”统一用 A4 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 (3)申请人另留存“课题申请书”原件 1 份,以备立项后 管理使用。 第三章 第六条 课题评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特别委托、会议评 审和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重大课题采取会议评审或特别委 托方式,其他类别课题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七条 重大课题会议评审程序为: 1.申报文件检查:由规划办负责,在课题负责人检查申报文 件密封情况后现场启封。 2.审阅:评审专家独立审阅课题论证等相关投标文件。 3.评议: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论证陈述。评审专家对课题论 证进行质询并听取答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 4.投票:评审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 5.推荐:获得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推荐为拟立项课题。 6.签署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拟立项课题签署评审意见、撰 写立项建议。 第八条 特别委托评审(立项)程序为: 1.提出委托需求或选题; 2.推荐课题研究负责人; 3.专家论证课题研究方案; 4.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网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 审查和分类,合格者进入网络初评。 2.课题分组:依据研究方向、研究领域和课题类别对当年申 报的课题进行分组。 3.网络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评审标准,对课题活页论证部 分进行匿名评审。 4.结果筛选: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对网络评审后的结果进行 排序,筛选进入会议评审的课题。 第十条 会议评审程序为: 1.审阅:评审专家独立查阅评审课题申请书。 2.评议:评审组组长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讨论。 3.投票:评审专家对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 4.推荐:课题获得的票数超过半数,推荐为拟立项课题。 5.签署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拟立项课题签署评审意见、撰 写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规划办整理、汇总、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和评审 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 批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开题管理 课题立项后,受托管理机构应督促课题负责人 及时进行开题论证,落实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确定 课题实施方案,并在两个月内以会议形式召开开题论证会。 重大课题的开题论证由规划办组织,其他类别课题的开题论 证由各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课题负责人填写“北京市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开题申请表”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开题申请,重 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的开题申请需报送规划办审核。 第十三条 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 学术水平的同行专家进行开题论证, 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3 人。 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延续 课题开题聘请的专家组成员均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校本课 题、一般课题开题聘请的专家组成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 不少于 2 人。开题专家依据课题研究内容提出建议,并填写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专家建议表”。 第十四条 开题会后,课题负责人及时将修改后的开题报 告及“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专家建议表”原件扫描 上传至课题管理系统。开题报告及专家建议表的原件由受托 管理机构和课题负责人留存,待课题结题时装订在结题鉴定 材料中统一提交。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中期管理 规划办依据课题完成周期对各类课题进行中 期检查,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完成。 第十六条 规划办发布中期检查通知,重点检查课题研究 的基本进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阶 段成果等。中期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完成,建议 采用集中会议检查的方式。完成中期检查后在课题管理系统 中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提交规划 办审批。 第十七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拨付课题“研究资助”经 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暂缓拨付。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撰写“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 告”,并报送规划办。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如需进行重要事项变更,应 登陆课题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受托管理机 构审批后,报规划办最终审批。 变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管理单位的课题须提供签字盖章后 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 规划办审批后,返还“关于课题变更申请的回复”。课题负 责人留存“关于课题变更申请的回复”原件,待课题结题时 装订在结题鉴定材料中统一提交。 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 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应在预计完成 时间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一项 课题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结题管理 课题完成后须进行成果等级鉴定。规划办负责 组织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 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受托管理机 构负责组织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对不同 类别课题采取不同形式的成果要求。 (一)课题研究成果形式。 A 类成果: 1.专著; 2.编著; B 类成果: 3.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4.编入教育部《教育要情》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北京教 育信息(教育决策参考)》等重要内部决策参考刊物的报告 或论文; 5.北京市区级以上政府采用的政策研究报告; 6.编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的研究成果; C 类成果: 7.出版的教材或工具书; 8.公开发表的论文; 9.出版的案例集或教案集; 10.电脑软件、APP 等。 (二)各类课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1.重大课题:须满足 4 项 A 类和 B 类成果,其中至少包括 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 20 万字以上专著 1 部或编著 2 部。 2.优先关注课题:须满足 3 项 A 类或 B 类成果。 3.重点课题或延续课题: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须满足 2 项 A 类或 B 类成果;各区教科研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 业学校教师须满足 1 项 A 类、B 类成果或 3 项 C 类成果。 4.青年专项课题: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须满足 2 项 A 类或 B 类成果;各区教科研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须满足 1 项 A 类、B 类成果或 2 项 C 类成果。 5.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须满足 1 项 A 类、B 类成果或 2 项 C 类 成果。 6. 一般课题须满足 1 项 A 类、B 类或 C 类成果。 (三)课题研究成果认定说明。 1.以上研究成果均可单项累计计算。 2.课题负责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至少 1 项。 3.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 4.与研究内容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发表须独家注明北京市教育科学 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没有注明或注明 多家资助项目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鉴定成果。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教 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课题研究成果的主要结论被省部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明确采纳。 3.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 《求是》《中国社会科学》 《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等报刊, 或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 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 请书”中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课 题不能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结题时,课题负责人登陆课题管理系统 填写结题材料。研究总报告不少于 3 万字,成果公报 6000-8000 字,两者均将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全文公开, 如因保密等原因不宜公开,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核后,课题负责人登陆课题管理系统 下载并打印带有水印的结题材料。按照“结题鉴定材料装订 格式要求”,将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件装订成册(专著、编 著、教材等成果除外),由受托管理机构统一报送规划办。 一般课题须报送“结题鉴定材料”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规划办进行结题等级复审。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通常采取会议单独鉴定、会议集中 鉴定的方式,经申请批准后也可采用通讯鉴定、免于鉴定的 方式进行。 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应提前将结 题鉴定方式、鉴定专家名单等报规划办审核。受托管理机构 不得委托课题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结题鉴定专家通常为 3 或 5 人,课题组成员、 课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 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 1 人。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 鉴定工作,拟聘请专家人选报规划办审核。 结题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行政职务,在 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教育决策 咨询研究可以聘请 1 名相关实际管理部门正处级以上职务的 同志担任鉴定专家。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在审读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 照课题申请书和开题报告的研究目标,根据北京市教育科学 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评估标准进行鉴定,填写“北京市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 ,明确提出课题能否通过鉴定。 课题负责人可登陆课题管理系统查看结题鉴定结果和意见。 未通过鉴定,但确有修改基础的课题可暂缓结题。课题组根 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补充完善,在 6 个月内申请二次鉴定。 逾期不申请鉴定又不说明理由者视为放弃二次鉴定权利,鉴 定等级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成果鉴定程序和 要求,依照鉴定评估标准组织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 第三十条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时, 要说明理由,并由 3 名以上(含 3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 专家联名提请或由受托管理机构提请,规划办可重新组织专 家鉴定。同一课题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课题的最 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规划办颁发北京市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课题资助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课题“研究资 助”和课题“奖励资助”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资助经费由课 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 第三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申请书”时在“研究资助”经费预算栏目编制课题研究资助 经费开支计划,开支计划应符合《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管理办法(修订)》课题“研究资助”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般课题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时, 应在“课题经费管理与保障承诺”栏目填写单位拟资助金额, 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在课题立项、中期检 查后分两次划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课题立 项后即下拨第一期经费,占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 70%; 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第二期经费,占课题“研究资助” 经费的 30%。规划办可根据年度预算批复的实际情况调整具 体拨付比例。 第三十五条 规划办综合统筹课题类别、 鉴定等级等因素, 分类别、分等级对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 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结果 进行“奖励资助”。课题“奖励资助”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 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为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对经费 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 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是项目实施和 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 规定,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 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经费使用绩效,保障 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成果的宣传推广 规划办、受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 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北京市教育科学规 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理 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规划办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适时组织召开课题成果报告 会、专题培训会或学术研讨会,充分利用“北京市教育科学 规划研究成果快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等多种途径宣 传、推介课题研究成果。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组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扩大研究成果 的影响力,努力促进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课题负责人所在 单位应积极为课题成果宣传推广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受托 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相关成果的宣传推介会,加强对优秀成 果的宣传报道,积极扩大优秀成果的影响力。 第四十条 课题组要及时向规划办报送中期研究成果,积 极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投稿,及时宣传 推广课题研究最新成果,保障课题研究的时效性。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表格材料均可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 网 https://gh.bjedu.cn 下载。 1.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申请书; 2.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汇总表; 3.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 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申请表; 5.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专家建议表; 6.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 7.结题鉴定材料装订格式要求; 8.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