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 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 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 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 号)《四川省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 号) 《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 号)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 年)》(川组发〔2011〕11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 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 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 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 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 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 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专技人才资金按照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两种 方法分配,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科学规 范、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 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 费”: (一)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两化”互动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落实“一带一路”、“互联网 +”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振兴规划,系统推 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解决其发展中关键技术难题和 瓶颈问题需要资助的; (二)围绕加快培育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 导性服务业,做大做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七大特色优势 产业,推进全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 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 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需要资助的; (三)主持或主要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或高、 新技术项目,急需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或工作经费短缺的; (四)对本学科、专业的前沿课题或新兴、交叉学科、 专业进行探索性研究,有可能取得重要成果需要资助的; (五)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 或论文,因出版或发表需要资助的; (六)参加国(境)内外重要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或赴 国(境)外短期进修、进行合作研究,以及邀请国(境)内 外专家来川工作等经费不足的; (七)其他开展有发展前景的学术、技术工作需要资助 的。 按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予以资助,对周期较长 的项目可连续资助,最长不超过 3 年,用于购置科研工作所 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聘用 助手、调研论证、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参加学术会议和学 术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完 成国家招收计划的基础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 站的,可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 标准按每人每年 4 万元予以资助, 连续资助不超过两年, 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 费用等。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博 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 (一)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 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开题后至出站前半年的 期间内; (二)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 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三)所研究课题符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技术 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 特别是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矾 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以及航天航空、汽车制造、生 物工程、畜牧业等产业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 值; (四)开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 的自主创新项目研究的。 标准按一、二、三等分别资助,一等每项 10 万元,二 等每项 8 万元,三等每项 5 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 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 用助手、调研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留学 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一)在海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回国来川工作;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 (三)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四)申报项目属于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 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重要的学术成果。 标准按重点、优秀、启动三类分别予以资助。重点项目 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 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 10 万元;优秀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 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 究开发项目,每个项目资助 5 万元;启动项目主要资助新近回 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 每个项目资助 3 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科研工作所需 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调研论 证、聘用助手、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 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为创办企 业申请“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家承 认的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 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 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标准按每户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主要 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市场开 拓以及支付贷款利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已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 计划”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 费”。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 更新高级研修项目, 可申请“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 研修项目课题,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省委、省政 府重点工作,以培养全省高层次、急需紧缺和创新创业专业 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 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水电、电子信 息、装备制造、油气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 业、新兴先导性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管理、教育、 医疗卫生、农业科技、金融、外贸、文化艺术、体育、哲学 社会科学、社会工作等领域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国家、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研修班。 每个研修项目人数一般不少于 70 人,研修天数一般不 少于 5 天,标准按每个高级研修项目不超过 15 万元予以资 助,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选题论证、咨询服务、课程设计 指导、专家授课、培训资料及教材开发、学员教师及工作人 员食宿、现场教学及实训,场地费、交通费、宣传费、印刷 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 全省“四大片区”(乌蒙山片区、大小凉山彝区、 秦巴山片区、高原藏区)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可申报全省“四大片区” 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 研修项目课题,应围绕“四大片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 扶贫攻坚重点工作,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培育扶持 当地特色优势产业,以培养当地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为重 点。 每个研修班人数一般不少于 100 人,研修天数一般不少 于 6 天,标准按每个研修班 15—18 万元予以资助,用于支 付研修班的选题论证、咨询服务、课程设计指导、专家授课、 培训资料及教材开发、学员教师及工作人员食宿、现场教学 及实训、场地费、交通费、宣传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 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 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二条 对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计划的省 级专家服务团,按每团不超过 20 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主 要用于专家服务团基层服务期间专家食宿费、邮电费、交通 费、劳务费、培训费、保险费及设备场地租用费等。 第十三条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设立的省专家服 务基地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用于补贴专家在基地服务期间 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 劳务费、保险费和设备场地租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对省级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为优秀等级的,每 个给予 10 万元资助,用于推进培训项目开发、专家师资库、 在线学习平台、教材与教学资源、相关课题研究、教学场地、 硬件设施设备等建设提升,促进产学研合作及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交流、施教机构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等。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申报和拨付 省专家服务基地、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 依据命名文件和资助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申报拨付程序如 下: (一)申报。有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省专家服 务基地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基础数据材料。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并审核申报材料, 据实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三)划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资助文件并划拨 经费。 第十七条 其他专技人才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当年申报通知要求, 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申报材料。 非公经济组织申报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 一组织。 (二)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 审查,对不属于申报范围、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不纳 入评审;对不按规定填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 充完善。 (三)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 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四)划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资助文件并划拨 经费。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专技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 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和资助项目申请单位负 责专技人才资金日常监管,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责任 追究制度,做好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 工作,确保专技人才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 目结题和成果验收工作。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 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向上申请项目调整,未经 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调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收回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毕有剩余资金,及时退回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专技人才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列支, 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 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技人 才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补助项目应进行明细核算, 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 (五)落实报告制度,于次年 6 月底前,将资助对象创 新创业情况、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及专技人才资金使用情况等 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 专技人才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并对专技人才资金使用、财 务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 应对专技人才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技人才资金用途,或者骗取、 挪用专技人才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 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川财社〔2013〕5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