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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 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 号)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 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高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 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 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 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1 第二章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 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 及年度工作要点;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 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 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 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 2 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 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 定; (三)校级后备干部推荐; (四)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五)校外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人选的推荐; (六)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 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 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基本建设项目; (五)50 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 和服务的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 租和转让; (六)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 3 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 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预算外 50 万元以 上项目的支出; (二)受赠 50 万元以上的资金及物件的使用;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校党委全委会、 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 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 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 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代会或其他 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 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 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 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 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 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 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 4 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 数方能举行。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 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 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 意形成决定。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 务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 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一题一 议,与会人员要进行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要分别表示同意、不 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要最后发表结论性 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 要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 项,要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 结论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将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 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 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要重新按规定履行 决策程序。 5 第十四条 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 施;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校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 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 列席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保密制度。对尚未正式公 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督办制度。校党委常委会、 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 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 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 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 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教育部令第 29 号)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领导班子 成员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 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 6 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 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 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 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 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与 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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