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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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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我院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 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体现因材施教原则,依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 《西南政法大学章程》《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 政校发﹝2017﹞403 号)《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 学、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西政校发〔2021〕307 号),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 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转学、转专业管理。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确需转学、转专业,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出我校: (一)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 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 在其他学校学习的; (二)学生因有本条第(一)项以外特殊困难、特别需 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录取学校学习,在录取时的高考分数达 到当年我校在其生源地省份的相应录取批次招生专业的录 取分数线,且满足我校相应招生录取要求,转入我校更有利 于其发挥学习专长,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专业。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 校指定医院诊断为不能继续学习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通过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 动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入学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校内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医院诊断,确认其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法学以 外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入伍期满退役复学的学生; (三)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专 业的; (四)第一学期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 20%以内的(含按大类招生的专业)或第二学期所修必修课 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 10%以内的(含按大类招生的专 业); 加权平均分= ∑(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学分 (五)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的学生第三或第四学期所修必 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 10%以内的,可申请转入同 一大类其他专业; (六)第一或第二学期法学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法学以外 的专业,且拟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可不受 成绩排名的限制; (七)第二学期结束后,经转出学院组织考核,确定学 生对现有专业确有学习障碍或对其他专业确有某方面专长, 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且拟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少于招生计 划数的; (八)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学生 所学专业的; (九)经学校批准以人才培养实验班等形式进行的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举措而调整学生专业的; (十)其他确需转专业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入学三学期以上的(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为入学五 学期以上);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 次录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学生高考时科类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 科类要求的,高考改革省份为高考时选科科目要求不符合拟 转入专业招生对选考科目要求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转入、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等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录取到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 才培养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八)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经学校批准以人才培养实验班等形式进行的人才培养 模式改革与创新举措而带来专业变动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限制。 第八条 各专业历次累计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总和, 普通法学专业不得超过本院本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的 10%, 其他专业不得超过本院本专业当年计划招生人数的 20%,具 体接收人数由接收学院确定。 入伍期满退役复学的学生转专业和创新创业成绩突出 申请转入与创新创业项目相关专业、接收校级实验班专业变 动的,不受接收比例的限制。 校级实验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 才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等因学校人才培养模式 创新举措设置的,不得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九条 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出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提 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经 学院、教务处审核和集体研究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公示 5 日,无异议的,由教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 管校长签批转出。 (二)学生申请转入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转学申请表、由转学学生所在学校招生部 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学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 部门盖章的学籍注册信息页、转学学期成绩的学习成绩单、 转学学生在所在学校的表现材料及确需转学的证明材料:学 生因病转学,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所在地三级甲 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确认;学 生因特殊困难转学,须提供经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 社区、街道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 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所在学校须出具报告,说明转学理由。 对于申请转学进入我院的学生,需满足以下要求:1.学 生高考录检材料符合转学至我院相应专业成绩条件;2.学生 高考时科类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科类要求;3.对于 高考改革省份,学生高考时选科科目要求符合拟转入专业招 生对选考科目要求。在符合以上条件前提下,由学院组织转 学考核面试,主要考察学生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口头表达 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基本心理素质和礼仪 等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合格者,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经集体研究确定拟同意接收后,报教务处研究后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长签 批转入。 对不同意转学的,可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 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 跨省(市)转学的,经转出或转入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完成后,教务处学生转学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 员会备案。 学校办理转学工作须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 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院提出转专 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和支撑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审查, 符合转出条件规定的,在学院予以公示 3 日。 (三)接收学院考核。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书记、院长是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本 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是直接责任人。 学院分专业成立专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学院领导、 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转专业选拔通过 面试方式进行考核,依据专业特点,主要考察学生政治素质、 身体素质、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临场应变能力、 基本心理素质和礼仪等综合素质和专业潜质潜能。面试合格 者,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集体研究确定拟同意接收后 进行公示。 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专业的, 需通过创新创业学院和学院专家工作组对学生创新创业能 力的鉴定。经考核通过后报学校审定后执行;申请转入法学 专业的,从严考核且应依据学校相关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方案 或制度执行。 (四)公示及审定。教务处审核接收学院拟接收学生名 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公示 5 日,无异议的,报校长办 公会审定。 (五)学籍变更。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 务处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其毕业、授位 审核及学分等要求,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转入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 学分的,可以用原专业相同类型、相同学分、相同或相近名 称的课程进行冲抵,或补修相同或相近名称的课程并参加课 程考核和取得成绩学分;其他课程可以用原专业相同类型的 课程进行冲抵,或采取在专业教师指导下自修或报名重修等 方式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 前,须按原人才培养方案参加所有学习活动。 第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学或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刑事侦查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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