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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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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0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5]48 号 2005-10-16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明确我区 2006 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 市场发育程度、政府采购技术条件及规范化程度的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区《2006 年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 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 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 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 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 关依法给予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含通用类、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已经依法设立集中 采购机构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的地方,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有特 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 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 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 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六、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不具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 令)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招标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 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七、凡是达到本《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八、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 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 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九、本《目录及标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十、各地、各部门对《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 厅反映。 附件:200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200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摄影和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 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刻录机、正版通用软件;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4)办公用品:纸张等; (5)办公家具; (6)电梯设备; (7)锅炉; (8)发配电设备; (9)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 (2)公务车辆维修; (3)公务车辆加油。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2)通信设备,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6)消防设备; (7)警用设备和用品 (8)教学设备; (9)实验室设备; (10)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1)灯光、音响设备; (12)文艺设备; (13)体育设备及器材; (14)专用汽车; (15) 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16)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17)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18)交通管理设备 (19)海洋、气象研究设备; (20)防震、防雷、地质勘察设备; (21)各种疫苗,药品; (22)公务服装。 2.工程类 (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4)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6)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 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7)交通运输工程:机场、航空工程,港口工程,铁路工程,公路、桥梁、涵洞; (8)其他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接待; (2)印刷; (3)办公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及维护; (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 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具体的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 货物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 5 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 5 千元但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 上的货物。 市级:单项金额在 3 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 3 千元但批量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自治区级: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级:1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 服务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 5 万元 以上的服务。 市级:单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 3 万元以 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 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 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 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 为:10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 万元 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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