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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提升营商服务集聚创新资源实施办法(试行)》等19项惠企助企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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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提升营商服务集聚创新资源实施办法(试行) 1 平谷区 2021-2023 年大桃销售扶持政策 ...........................10 平谷区促进文旅商体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15 平谷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32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管理暂行办法 .........................41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 .........................52 北京市平谷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60 平谷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5 北京市平谷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外贸发展水平扶持办法 .........82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 ...............89 平谷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 ..........................103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资助办法 ........112 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119 平谷区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124 平谷区集群注册企业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134 平谷区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励办法 ..............................146 平谷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办法 ........................153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障政策 ..............................158 平谷区重点企业居住保障办法 ..................................165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提升营商服务 集聚创新资源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高质量聚集农业创新要素资源,给农业插上 科技的翅膀,加快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农 业中关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措 施,支持创新创业,增强发展动能,建设创新高地,结合平 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的产业包括现代种业、智慧农 业、智能装备、生物技术、营养健康、食品安全等科研与产 业领域,以及符合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发展定位的相关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的对象为在平谷区注册、税务 登记、实体经营的机构,包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社会组织和科创服务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人才、团队等各类 创新创业主体。 第二章 第四条 服务内容 加大研发机构聚集和培育力度。支持高校、科 研机构、企业在平谷农业中关村园区等重点功能区新建研发 机构,经认定可享受连续五年且每年最高 50%的办公和实验 用房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对新引进或新获 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资 质的创新主体,经认定给予国家级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北 京市级最高 50 万元的专项资助。 -1- 第五条 加大“卡脖子”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 约本区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难题和需求,通过“揭榜挂 帅”机制,支持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研发基础的创新主体, 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项目攻关。每年设立最高 300 万元 科技攻关资金,支持 2—3 个重大科技课题,对形成全市乃 至全国先进或在本区产生重大示范应用等突破性成果的,经 认定给予课题研发投入总额最高 30%经费资助。 第六条 加大科研成果奖励激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 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经 认定给予获奖团队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支持,专项用于技术 开发、应用研究、团队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管理运 营等与获奖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提高科技服务专业化水平。每年设立最高 100 万元科技服务资金,鼓励初创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根据科 技创新能力建设需要,采购无股权关联的检测检验、知识产 权、成果转化等市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对当年研发投入 强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或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经认定按其 实际采购发生额 10%予以补贴支持。 第八条 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各类 创新创业主体在本区新建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技术 创新、产品研发、应用示范和功能服务,对合同期在 10 年 以上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有一定集成示范功能、自主投资 建设的项目,经认定可申请享受连续五至十年每年土地流转 费用 80%补贴支持。 -2- 第九条 推动农业科技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以企业为主 体,在本区举办农业科技创新领域论坛、峰会、会展等科技 交流、产业推介活动,助力搭建农业科技顶尖交流平台,深 化“产学研用金”合作,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在平谷落地转化。 每年设立最高 200 万元科技活动资金,对全国级和北京市级 等省部级及以上的活动,经认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最高 30% 予以补贴支持。 第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成果孵化转化。支持在农业科技 创新领域开展创新创业,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 前 10 名或获得本区创新创业大赛前 3 名成绩的团队,并与 区内相关机构签订五年及以上合同、带项目在本区落地的, 经认定给予创业初期连续三年经费资助且每年分别最高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加强农科创 资源整合、技术集成、联合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农业科技集 聚效应和整体竞争力,鼓励国际或国内涉农行业协会、产业 创新联盟落地本区或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我区农业科技 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带动作用的,经认定可申请享受连 续三年且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农科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每年设立最 高 100 万元三产融合项目资金,大力推动“农业科技+”新 业态发展。对带动蔬菜、畜禽、果品等一产发展,且实际投 资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其经济效益、技术先 进性,以及农户增收、带动就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采取 -3- “后补助”的形式,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 持。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北京平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 委员会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水 平、重要应用前景、区域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及资 格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项目及资金, 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具体支持事项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 当调整。项目及资金预算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特 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须书 面承诺五年内注册及经营地不迁离本区,另行签订合同的按 约定履行。对于存在违反约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 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扶持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 究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如遇与其他政策相重叠,按照就优就 高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平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 年。 -4- (联系部门:农业科技园区管委;联系电话:18811673170) 附件 1:政策实施流程 附 件 2 : 政 -5- 策 申 报 表 格 附件 1 政策实施流程 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至农科创管委 农业科技园区管委对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 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向区财政局提交预算申请 审核通过后,确定政策 扶持主体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 向扶持主体拨付资金 -6- 附件 2 政策申报表格 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性质 信息 申请扶持 类别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 □民非机构 □其他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机构引进落地(第四条) 科技交流活动(第九条) □科技项目攻关(第五条) 创新创业孵化(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第六条) 协会联盟建设(第十一条) 科技专业服务(第七条) 三产融合发展(第十二条) 应用场景建设(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限 100 字,包括专家人才组成,主要研究领域,所获荣 项目团队 誉,承担的重大项目等) 简介 申报项目 (限 300 字,突出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应用前 主要内容 景、区域综合效益等) 项目内容 概况 -7- 申请单位 签字(盖章): 意见 年 月 日 农业科技园 区管委审核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意见 签字(盖章): 年 -8- 月 日 附 件 项目申报说明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必要性说明、建设方案、经费概 算、绩效目标四部分内容) -9- 平谷区 2021-2023 年大桃销售扶持政策 为保障大桃销售顺畅,拓宽大桃等农产品销售渠道,促 进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以大桃为主的农产品产业实际情 况,制订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促进大桃等农产品销售的各类经营主体。项目申报单位 必须在我区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扶持标准 (一)物流服务补贴 1.农产品临时分拣中心补贴。在大华山大桃市场服务中 心建立一级临时分拣中心,要求区果品办(大桃市场服务中 心)提供 3000 平方米以上场地,并配备水、电、网等设施, 给予区果品办(大桃市场服务中心)一次性 5 万元资金补贴。 根据物流企业需求,在东部乡镇建立二级临时分拣中心,要 求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水、电、网等设施,给予 场地所有者一次性 2.5 万元资金补贴。 2.物流揽收点补贴。根据物流需求,设立物流揽收点, 配备水、电等设施,为大桃等农产品提供物流服务。对提供 场地服务且经区商务局认定的的揽收点给予资金补贴,揽收 量在 10000 件以下的,给予 0.3 万元补贴;揽收量在 10000 件(含)-20000 件的,给予 0.5 万元补贴;揽收量在 20000 件(含)-30000 件的,给予 1 万元补贴;揽收量 30000 件 (含)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补贴。 (揽收量以顺丰、京东、 - 10 - EMS 等物流公司提供数据为准) 3.物流服务补贴。对为大桃提供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按 照单量给予资金补贴。运输单量在 20 万单(含)-30 万单的, 给予 10 万元补贴;运输单量在 30 万单(含)-50 万单的, 给予 25 万元补贴;运输单量在 50 万单以上的,每增加 10 万单增加 10 万元奖励。物流服务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电商知识培训补贴 由第三方公司为我区果农开展电商知识培训,要求培训 团队具有对我区果农电商知识培训丰富经验,建立学员数据 库,每位学员参加同一级别的培训不能超过两次。每个班次 全程参加培训学员,计入培训人数。随着培训逐渐深入,加 大中高级电商人才培训力度。 初级班(主要教授微信、淘宝、微店及抖音、快手使用 等基本技巧),每班 5 课时,每课时时长 1 小时。小班(20-40 人)每班次补贴 5000 元,大班(60 人以上)每班次补贴 6000 元。考核通过率达到 70%以上,给予 100%培训补贴;考核通 过率达到 60%以上,给予 80%培训补贴;考核通过率达到 50% 以上,给予 60%培训补贴;考核通过率 50%以下,不予补贴。 中级班(主要教授微信营销、抖音、快手使用技巧及吸 粉技巧等),每班 10 课时,每课时时长 1 小时。小班(20-40 人)每班次补贴 12000 元, 大班(60 人以上) 每班次补贴 14000 元。考核通过率达到 70%以上,给予 100%培训补贴;考核通 过率达到 60%以上,给予 80%培训补贴;考核通过率达到 50% - 11 - 以上,给予 60%培训补贴;考核通过率 50%以下,不予补贴。 公司运营服务费为总费用的 20%;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 为准。 (三)电商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国有性质的 平谷区电商服务中心。整合全区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为平谷区以大桃为主的农产品电商销售提供运营、培训、供 应链、信息咨询、产品推广、质检追溯、商务谈判等综合服 务,培育壮大农产品电商市场主体,完善现代化互联网营销 体系,促进产销精准高效对接,推动农业本体改革。对电商 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宣传营销、基本运维费用等给予补 贴,补贴期限 3 年(专门制定电商服务中心资金补贴考核办 法)。 (四)大桃分市场购置硬件设备补贴 对区内 62 家大桃分市场购置硬件设备给予资金补贴。 购置移动办公用房, 给予 50%的资金补贴,每间最高补贴 3000 元,每个市场支持购置 1 间;购置厕所,给予 50%的资金补 贴,每间最高补贴 1000 元,每个市场支持购置 2 间(男、 女各 1 间);租赁集装箱冷库,给予 50%的资金补贴,每间最 高补贴 6000 元,每个市场支持租赁 1 间。 (五)核酸检测补贴资金 为在平谷区收购大桃的外埠客商和外埠进京运输大桃 的司乘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或补贴客商在外埠核酸检测 费用,每车次不超 3 人。(疫情平稳进出京不需要核酸检测 - 12 - 时,不予补贴) (六)宣传推广经费 对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的大桃线上线下宣传推广活 动,产生的平台使用费、场地租金、劳务费、材料制作费等 费用给予支持。 (七)奖励表彰经费 进一步发挥各类大桃销售主体示范带动作用,评选优秀 大桃销售村、优秀大桃销售市场、优秀大桃销售组织,并给 予资金奖励。(专门制定评选方案及奖励标准) 三、申报流程 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六项、七项材料报送到区商务局 (区社会服务中心 627),第四项、五项材料报送到区果品办 (区社会服务中心 615)。 所有项目均由区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 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资金奖励、补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购置设备补贴:申报表(附件 1) 、营业执照复印 件、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2.物流揽收点补贴:区商务局会同乡镇(街道)根据经 备案的快递公司提供的大桃揽收数据确定《物流揽收点资金 补贴表》。 3.农产品临时分拣中心补贴:申报表(附件 1) 、场地照 片。 4.培训服务费:申报表(附件 1)、培训服务合同、营业 - 13 - 执照复印件、培训情况(包括场次、人数、签到表等)证明 材料等。 5.物流服务补贴:承诺书、运输单量等证明材料。 6.大桃分市场购置硬件设备补贴:设备购置、租赁合同、 发票、银行转账回执单等。 7.核酸检测补贴资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8.宣传推广经费:宣传推广合同、费用明细、发票等。 9.表彰奖励经费:根据奖励方案,由乡镇(街道)上报 相关材料。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因虚假申报获得 支持和奖励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 惠政策,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文件中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政策 不能重复享受。 2.本文件执行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本文件由区商务局会同区果品办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区商务局;咨询专线:010-69961151) - 14 - 平谷区促进文旅商体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平谷文化、旅 游、商业、体育等产业建设,推动产业集群集聚,促进产业 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关于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全域旅游 示范区验收细则》《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 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等 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区注册并纳税的法人(事 业单位、机关法人除外)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对区域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领域引领作用明显,自主 创新能力突出的产业项目; (二)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项目; (三)文化和旅游产业与农业、工业、科技等相关产业 融合发展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文化新业态奖励 - 15 - (一)会议会展发展奖励。对会议会展住宿费及场地租 赁费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政府工作性会议、联欢联谊会等 除外)。 1.会议奖励:在平谷区举办单日规模 200 人(含)以上, 会期不少于 1 天,且单次会议消费金额 20 万元(含)以上 的国内会议,对场地租赁费和住宿费按审定发票金额的 20% 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在平谷区举办单日规 模 200 人(含)以上,参会代表来自 3 个(含)以上国家和 地区(含港、澳、台),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占比 30%以上, 会期 1 天(含)以上的国际会议,对场地租赁费和住宿费按 审定发票金额的 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展会奖励:在平谷区举办展会,参展企业达到 100 家 (含)以上,按照场地租赁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主办方资金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1)举办“高精尖”产业展 会、服务业扩大开放重点领域展会或新兴产业展会等,给予 30%资金奖励;(2)由龙头企业组织举办的行业专业展会, 且参展头部企业 5 家以上,给予 40%资金奖励;(3)举办具 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会展活动,给予 50%资金奖励; (4)连续举办两届符合以上条件的展会,且实际消费 1水平 不低于上一届,给予 60%资金奖励;(5)“以展带会”项目, 符合会议扶持条件的,可同时申报相关会议奖励。 3.会展企业落户奖励:对在平谷区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 机构的会展服务类企业(含会展中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 1.在平谷区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 - 16 - 到 1500 万元(含)、3000 万元(含)和 5000 万元(含)的, 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产业融合发展奖励。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对工业、 农业、体育、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与文化和旅游业深度融合的 项目,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项目审 定投资额的 3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每年不超过 5 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农 旅融合打造田园综合体、文旅融合或文旅资源整合运营、商 业综合体或经营主体打造文化新空间、依法利用老旧厂房建 设文化创意体验园、与夜间旅游相关的灯光秀、演艺、沉浸 式娱乐等,符合平谷区“十四五”文化、旅游等规划的重点 项目。 (三)特色活动奖励。对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在平谷区内自主举办的文化、旅游、农 业、商业等活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在活动举办完成后按照审定投资额的30%给予主办 方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1)活动人数1000 人(含)以上;(2)媒体报道达到50家(含)以上或登上 微博、抖音等平台热搜榜单;(3)带动平谷产品销售额达 到50万元(含)以上。 (四)实体书店建设奖励。实体书店扶持为建设补贴项 目和优秀奖励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奖励。建设补贴 项目和优秀奖励项目为不同申报类别,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 只能选择一个类别申报,奖励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17 - (奖励政策详见《平谷区促进实体书店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 法》。)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参 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剧 院、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站、停车场、旅游标识系 统和智慧旅游系统等),按公益部分审定投资额的 50%给予 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文艺创作奖励2。鼓励艺术原创作品,对获得国家 级常设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旅游品牌提升奖励 (一)旅游提质升级奖励。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和提 升A级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 级旅游景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饭店,分别给予 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评定为主 题酒店、绿色旅游饭店,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北 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接待基地”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 金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证书的旅 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 (二)精品民宿建设奖励。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高端 精品民宿,对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已开业运 营形成民宿聚集效应(原则上10户以上)的高端精品民宿项 目,按审定投资额的3%给予投资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 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民俗 2 该项奖励政策支持对象包括户籍在平谷行政区域的自然人。 - 18 - 旅游接待户、旅游特色业态、乡村民宿等单位,给予最高3 年银行贷款利息的全额补贴。 (三)输送团队奖励。组织境内外游客游览平谷 A 级收 费景区并停留 2 天 1 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数超过 1000 人次 (含),接待总量较上年度实现增长,按增长幅度以每人次 10 元标准,给予旅行社(服务网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年接待量达到 20 万人次(含)以上的 A 级景区, 年接待量达到 5 万人次(含)以上的宾馆饭店,年度接待游 客总量排名前三的全区 A 级景区、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 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金奖励。对于旅游企业培养 的网红,在抖音、快手短视频等平台粉丝量达到 5 万人(含) 以上,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 5 万元资金奖励。 (四)文旅商品研发奖励。运用平谷区非遗、文物、景 点、农副产品等文旅元素,研发并在线上或线下销售的,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鲜明特色的文旅商品,单一商品在申报上 一年度的平均销售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对研发费用按 照审定实际费用的5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 高不超过20万元。对设立旅游商品营销中心、以售卖平谷特 色文旅商品为主的专营店、专柜和网店,运营3个月后,按 照审定一年内投资额的5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平 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宣传推介奖励。对于区域内旅游企业年度宣传费 用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按审定实际费用的 5%给予资金 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19 - 第六条 商业促消费奖励 (一)重点商圈建设奖励。支持在01街区打造以首创悦 洳汇及白各庄二期为核心的服务高校商圈,在02号街区打造 以万德福地块现有资源为核心的活力商圈,在03号街区打造 以城区南部啤酒厂地块为核心的品质消费商圈,在06号街区 打造以电视塔环岛西北部地块为核心的中高端消费商圈,在 金海湖镇打造以会展、酒店、商街为核心的金海湖特色休闲 消费商圈,以及轨道交通平谷线TOD站点一体化(马坊站、 马昌营站、平谷站)商圈。 1.建立会商机制。对重点商圈、高端商业品牌引入、社 区商业等新建、改造项目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消防、地下 空间利用、城市管理等行政审批事项及存在问题,由区商务 局牵头,相关单位及属地政府共同进行会商解决。 2.对于在重点商圈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户外广告、牌匾 字号、橱窗展示、标识引导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审定投 资额的 3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商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对于在重点商圈形成平谷区域经济贡献的,两年内给 予项目主体产生区域经济贡献额全额奖励,第三年按区域经 济贡献额的 50%给予资金奖励。 4.对于入驻商圈的特色品牌店,签订租赁合同五年(含) 以上,实租面积在 200 平米(含)以上,且实际经营 1 年 (含)以上的商户,按照 1 元/天/平米标准给予补贴租金, 享受期限为 1 年,每个商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 20 - (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奖励。特色商业街区应符合平 谷区分区规划和十四五规划,整个街区空间富有变化,定位 准确、特色鲜明,且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辐射力。 1.西大门活力街区运营奖励。在平谷万德福广场周边, 打造以动漫游戏、益智类俱乐部、IP 主题餐厅、休闲音乐酒 吧、演艺茶馆、小剧场、影视制作中心、主题特色书店、文 创商品零售为主的活力街区,面积达到 5000 平米(含)以 上,入驻商户率达到 70%(含)以上,文化类商户入驻率达 到 70%(含)以上,且拥有 20%(含)以上的知名零售企业、 知名品牌;经认定后,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奖 励。 2.专业型特色文化街区建设奖励。 入驻商户以文化创意、 青年创新、民俗文化、IP 主题等具备文化创新特色的业态为 主,且有某一类专业经营的店铺 10 个(含)以上,营业面 积达到 2000 平米(含)以上,形成特定品牌,产生集聚效 应;经认定后,给予运营主体 100 元/平米/年资金奖励,最 高可享受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重点商业单体建设奖励。 1.商业提质升级奖励。对于大型商场 3或商业综合体 4升 级改造后,经营稳定,业绩良好,日均客流量、销售额等主 要经营业绩高于升级改造前,对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申报主体营业面积在 4000 平方米(含)以上,升级改造投 资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给予审定投资额的 5%资金 3 大型商场指在本区登记注册,营业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企业。 4 商业综合体指超市、餐饮、儿童娱乐、影院等为一体的多功能、高效率购物场所。 - 21 - 奖励;升级改造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资金奖励。 2.品牌引进奖励。对于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或重点商 圈成功引进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 (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平谷区开设平谷首店 5、 旗舰店 6及中华老字号,同时签订 3 年(含)以上租赁协议 的;经认定后,每新增引进 1 个首店、旗舰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资金奖励。 3.商业新业态奖励。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直播 卖货等消费新模式、商业新业态创新发展项目 7,对于线上 平台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交易额 200 万(含)以上 的项目,给予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设施购置审定实 际费用的 50%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宣传推广奖励。支持大型商场和商业综合体开展促进 消费宣传推广活动,对于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等费用, 给予审定实际费用的 30%资金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七条 体育赛事产业奖励 (一)品牌体育赛事奖励。对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批准,在平谷区域内由企业和社会组织新引进或自办的体育 5 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平谷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6 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 的实体门店。 7 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厂商等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设备创新服务模式, 提高交易效率与安全性,扩大线上销售规模;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或对接网络直播平台、搭建专业或独 立的网络直播场景、升级直播软硬件设备等方式,拓展网络销售渠道;提升线上消费体验通过现场演示、 智能体验等线上线下互动方式,打造体验式消费场景,支持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设施购置。 - 22 - 赛事活动进行奖励。项目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 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有国 际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在 活动举办后,按照审定实际费用的 40%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有国际水平队伍或运动员 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市级品牌体育赛事,且 参与活动人员超过 1000 人(含)以上,在活动举办后,按 照审定实际费用的 30%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 (二)体育产业提质升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 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80 万 元、50 万元、30 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北京市体育产 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 元、30 万元、20 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旅游 示范基地和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北京市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和市级 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资金 奖励。对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 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5 万元资金奖 励。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给予一 次性 15 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发布公告。区委宣传部每年发布项目征集公告, 明确申报流程及申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 23 -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 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区委宣传部。 第十条 联合评审。区委宣传部联合区文旅局、区商务 局、区体育局、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评审组,对项目进 行联合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区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 通过联合评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 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最终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与资金拨付。评审结果在相关门户 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结 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在平谷区注册并依法经营纳税 (申报第四条文化新业态奖励中的会议会展发展奖励、特色 活动奖励、文艺创作奖励;第五条旅游品牌提升奖励中的输 送团队奖励;第七条体育赛事产业奖励中的品牌体育赛事奖 励的申报主体可不受此条限制)。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 (均在平谷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联合申报,应以投资比 例占 50%以上,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与平谷区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 或获得平谷区相关部门给予资金补贴的项目和企业不重复 享受,按从优政策执行。奖励资金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的项目,按照第一年度40%、第二、三年度各30%的比例拨付 - 24 - 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拨付前,获得资金奖励的申报单位 需向区委宣传部提交文旅商体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使用 承诺书。享受政策奖励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承诺遵守以下 条款: (一)按照使用要求合法使用资金,奖励资金应用于文 化、旅游、商业、体育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 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二)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定期向区委宣传部报送项目进 展、业务数据、发展经营、信息变更及扶持资金使用凭证等 材料,配合完成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在享受扶持后在平谷区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若 企业8违反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奖励资金由企业全部 退回。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奖励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 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做好奖励资金 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虚报、冒领、 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 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商务局、 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8 除不受第十六条政策限制的申报主体 - 25 - 政策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启动项目申报工作, 有效期三年。 (联系部门:区委宣传部;咨询专线:010-69962511) - 26 - 附件 1: 平谷区促进文旅商体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图 平谷区委宣传部发布征集公告 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报告模板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并向区委宣传部提交相关材料 征集结束后 区委宣传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联审 剔除不符合条件项目 联审通过后 有异议,将材料返回 申报主体 由区委宣传部联合第三方公司进行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通过后 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通过后 在平谷区内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 区委宣传部向区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拨付奖励资金 - 27 - 附件 2: 平谷区促进文旅商体产业发展项目(评定类)申报表 (1)单位名称 项 目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地址 (4)办公地址 (5)注册资金 (6)法定代表人 (7)项目申报单位类型 (单选)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社会团体及其他 □私营企业 (8)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描述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项目申报单位近 三年营业收入、主要经营范围、企业背景介绍、所属行业的地位及 影响力等内容;体现企业特点、自身优势,不超过 500 字)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3)评定时间 (4)支持类型 (单选) (5)评定情况说明 (6)项目绩效分析 项目是否获得过政府相关专项资 金支持 年 月 □文艺创作奖励 □旅游提质升级奖励 □体育产业提质升级奖励 (等级评定、提升以及获奖类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超过 500 字。 (项目提升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不超过 500 字) □是,于 年获得 专项资金 万元;□否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手机: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手机:_______________ 传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真: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 28 - 附件 3: 平谷区促进文旅商体产业发展项目(项目类)申报表 (1)单位名称 项 目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地址 (4)办公地址 (5)注册资金 (6)法定代表人 (7)项目申报单位类型 (单选)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社会团体及其他 (8)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描述 (不超过 500 字) □私营企业 (1)项目名称 (2)支持方式 □项目奖励 □贷款贴息 (3)项目实施地点 (4)项目实施起止年限 项 (5)项目支持类型 目 (单选) 基 本 信 息 年 月 至 年 月 □会议会展发展奖励 □产业融合发展奖励 □特色活动奖励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奖励 □精品民宿建设奖励 □输送团队奖励 文旅商品研发奖励 □宣传推介奖励 □重点商圈建设奖励 □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奖励 □重点商业单体建设奖励 品牌体育赛事奖励 (6)项目前期手续情况 (如需要办理提供规自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如无需办理 说明原因,不超过 500 字) (7)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及规 模 (500 字以上) (8)项目运营模式及效果 (项目运营模式的创新性、可持续性以及实际达到的运营效果等 不超过 500 字) - 29 - (9)项目绩效分析 项 目 资 金 信 息 (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不超过 500 字) 项目总投资额度(万元) 项目申请支持额度(万元) 项目银行贷款/其他资金来 源情况 项目是否获得过政府相关专项资 金支持 (银行贷款额度/其他资金额度,贷款资金情况及其他资金来源 说明) □是,于 年获得 专项资金 万元;□否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手机: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手机:_______________ 传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真: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 30 - 附件 4: 平谷区促进文旅商体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项目申报包含以下资料,请按照顺序装订,每部分用彩 色纸张区隔。 一、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二、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加盖公章) ; 三、近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年度完 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 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四、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五、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奖励资金使用承诺书、项目 投资明细表、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根据每年项目征集公告 相应模板填写); 六、根据征集公告编制模板,按照申报项目类别,提供相 应的补充材料。 - 31 - 平谷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北京市“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优化我 区金融营商环境,推动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 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金融 [2018]110 号) ,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新设立(注册或迁入)的 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平谷区工商注册和 税务登记,纳入平谷区统计,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投资基金是指,在平谷区工商注 册和税务登记,纳入平谷区统计,服务于平谷区“高精尖” 产业发展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 业及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四条 建立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绿色通道,在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账户开立和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新设立(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 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 亿元(含)-5 亿元 - 32 - 以内的补助 5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250 万元),5 亿元(含) -10 亿元以内的补助 15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500 万元) ,10 亿元(含)-30 亿元以内的补助 30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1000 万元),3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70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2500 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 10 亿元(含)以 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 1500 万元(其中市 级补助 500 万元)。 第六条 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统称投 资基金)参与构建我区现代产业体系,助力我区绿色产业发 展。根据其投资我区“高精尖”产业的投资额,对基金管理 人给予奖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 1 亿元(含)-5 亿元, 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100 万元;5 亿元(含)-10 亿元,给 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400 万元;10 亿元(含)-30 亿元,给予 一次性资金支持 800 万元;30 亿元(含)-50 亿元,给予一 次性资金支持 15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500 万元) ;50 亿元 (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2000 万元(其中市级补 助 750 万元)。其中对累计投资 30 亿元以上的资金奖励,市 级资金补助部分需基金的投资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本地企 业实现上市。以上区级对投资基金的奖励部分不包含区属国 有资金的投资部分。 - 33 - 第七条 符合第二、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 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企 业对平谷区域经济贡献的 60%,给予发展扶持奖励。 第八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可以享受 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房或租房面积应符合实际办公需要。 (一)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在平谷区购买办公用房,按 150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 1000 万元。自购房 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租售和改变房屋用途,如违反规定全额退 还已享受补贴资金。 (二)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在平谷区租赁办公用房,3 年内每年按当年同地段的合理租金或平谷区商用租金基准 的 5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 3 年,最高补助金额 500 万元。 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转借、闲置或用于非己 方办公用途,如违反规定全额退还已享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大力引进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金融人才。 对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我区设立并备案的,实收资 本 1 亿元(含)以上、近 3 年实际投资本区“高精尖”产业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 实收资本 3 亿元(含)以上、近 3 年实际投资本区“高精尖” 产业 5 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其法定 - 34 -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合伙人等 职务满 3 年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投资人才,服务创新创业或产 业链整合升级成效突出、贡献较大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平谷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控股集 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服务我 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成效突出、贡献较大的,其高级管理 人员与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对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规定的金融企业聘用人员, 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引 进人才,在子女入托入学、住房及就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人才引进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落实。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 才予以奖励,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从以下条款中任选其一 享受资金扶持。 1、在本区主导产业或重点行业领域,对年度区域经济 贡献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对其高管予 以奖励。奖励额度根据高管个人经济贡献确定,奖励总额最 高不超过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的 5%。单户企业享受奖励高管人 数不超过 10 人。 - 35 - 2、对高管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经认定,可按其高管个人区域经济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单 户企业享受奖励高管人数不超过 10 人。 3、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 可对其高管按个人经济贡献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企业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 65%。单户企业享受奖励高管人数 不超过 10 人。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将不 再享受其它与企业区域经济贡献有关的扶持条款。 第三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金融产业奖励补助资金的机构需在符合 条件之日起 1 年内,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 金申请,逾期视同放弃;人才奖励政策向区委组织部申请。 收到申请后,区财政局(金融办)进行核实,对提交材料属 实、申请事项合理的企业,协调区相关部门落实。 (附件 1: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第十二条 申请金融产业奖励补助资金的机构须按照如 下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一)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所持金融牌照的复印件; - 36 - (四)申请奖励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金融机构必须书面承 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金融机构享受的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 高于该企业对平谷区的经济贡献。 (二)金融机构自享受本办法政策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迁 出我区,如迁出必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 调整将作相应调整,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 5 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联系部门:区财政局;咨询专线:010-69971216) - 37 - 附件 1 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持牌金融机 构提出申请 准备申请材料,向 属地政府(行业 企业的属地政府 主管部门)对企 (行业主管部门)提 业申请材料进行 交奖励资金申请 初审 同意 向区财政提出 资金申请 不 同 意 企业补正提 交材料 申请材料退还企业,并 出具退回材料说明 区财政审核 企业补充 材料 办结(资金 不予发放) 不同意 不符合条件 通知企业领 回申请材料 出具意见 同 意 区财政拨付资 金到预算单位 由预算单位兑 现奖励资金 - 38 - 附件 2 平谷区金融机构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地区 成立时间 公司网址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联 系 人 职 务 姓 名 办公电话 号 手 机 电子邮件 公司历史 沿革 公司基本 情况 主要股东 及其持股 比例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 (万元)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主营收入 (万元) 公司财务 状况 年 过往三年 经营情况 年 年 - 39 - 增长率 (%) 资产负债率(%) 净利润 增长率 (万元) (%) 净资产收 益率(%) 1、申请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本办法第五条) 2、申请基金管理人奖励(本办法第六条) 申请项目 3、申请持续经营奖励(本办法第七条) 4、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本办法第八条) 5、申请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本办法第十条) 申请奖励扶 持资金金额 我公司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合 法的,我公司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 承诺书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负责人: 平谷区财政 局(金融办) 审核意见 年 - 40 - 月 日 日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时关于“北 京要发展,而且要发展好”和“腾笼换鸟,构建‘高精尖’的经 济结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 知》的要求,根据《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案》、 《北京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 导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 政策的意见(试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4”政策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结合区财力状况将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 持资金纳入当年部门预算。 第三条 单个企业获得的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得 超过该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总额的80%。 第四条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支持 科技创新支持对象为在平谷区进行工商注册的高新 技术企业(包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企业科技研发补助。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科研 工作等,可以申请享受科技研发补助。科技研发补助项目支持条 件为: - 41 - (一)科技研发补助项目应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 性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 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 (二)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投资额度 500 万 元以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申请单位需有与申请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 配; (四)项目投资额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含),按投 资额的 5%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不 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8%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按照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研发项目结束后, 项目申请单位需书面报告研发进展及成果。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国家教 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的位于 平谷区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按照建设总投资额 10%的比 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省部级) 认定的位于平谷区内的市级(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 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照不超过建设 总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第七条 重大项目支持 重大项目支持对象为在平谷区推进重大高精尖产业 项目的行业领军企业、高校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等区内外创新主体。 第八条 重大农业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支 - 42 - 持区内外各类创新主体,面向农业科技以及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 位的产业科技前沿,在平谷区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 成果转化类项目投资强度须在5000万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 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等企业总投入3%的比例,给予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产业化类项目投资强度须在1亿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创新 主体,面向农业科技以及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产业科技前沿 开展示范应用,投资强度在3000万元/亩以上,按照项目总投资或 合同金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支持农业 科技以及符合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国际顶级、行业带动性强 的龙头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平谷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投资 强度在2000万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5%的比例,每年给 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创 新主体对平谷区内闲置、停用、低效的土地、厂房、楼宇进行改 造升级,用于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在1000万元/ 亩以上,按照总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节 企业经营贡献支持 第十二条 对活动类别属于高精尖产业范畴的在平谷区进行 工商注册并实体经营的企业给予经营贡献支持。 - 43 - (一)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区域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企业,按照其对区域经济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 支持; (二)对当年区域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存量企业,按 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档给予奖励:区域经济 贡献较上年增量50万元(含)至1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 区域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量100万元(含)至3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 金支持;区域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量3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 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外,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五)企业无失信行为;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 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满足“企业区域综合经济贡献”考核条款,且考核结 果应≥60,“企业区域综合经济贡献” 考核条款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每年年度实施方 案中予以公布。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44 -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研究提出年度实 施方案,包括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按照本办法公开组织项目 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项 目进行评审后,确定支持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 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 报单位。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要根据会计制度规定 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对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每年年底向区科技和 信息化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科技和信息 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 效,并撰写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 - 45 - 门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之外,今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 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在自获得资金支持之 日(以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为准)起 5 年(含)内迁离本区的,须 全额退返支持资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每个申报主体 每年申报不超过 2 项(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支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 重叠,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解释,有效期 3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咨询专线:010-69985420) 附件: 1.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图 2.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 46 - 附件 1.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图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征集通知 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整理汇总后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未通过,将申请材 料返回申报主体 审核通过 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 财政局进行专项评审 通过评审 予以批复后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 拨付资金 - 47 - 有异议,将申请材 料返回申报主体 附件2.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企业名称:(填报说明:1.仿宋GB_2312、3号字体填报; 2.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报表 企业名称 英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代码 - 国高新认证号 (若未申请国高新认证,请填写“无” ) 村高新认证号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所属领域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万元) 银行账号 姓 名 国籍 身份证号 手机 固话 传真 企业法定 代表人 E-mail 姓 名 手机 固 话 传真 联系人 - 48 - E-mail 二、申报项目 (一)科技研发项目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本项请填“无”;2.若有,按本项以 下格式填报;3.申报项目立项时间须为上一年度内,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4.仿宋_GB2312、3号字体填报) 1. 项目名称 2.项目介绍 3.项目起止时间 4.项目总投资金额、资 金来源及构成 5.XXXX年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及投资明细表 (填报说明:须有票据凭证,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本项请填“无”;2.若有,按本项以 下格式填报;3.申报项目须是在上一年度内完成认证与建设;4.表格填 报字体为GB_2312、小四字体;5.认证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技术中心名称 技术中心 简介 技术中心建设 起始 (起始时间须为上一年度内) 总投资金额 时间 是否有奖 认证 认证 时间 部门 是否国家级 励资金及 金额 是否有奖 是否市级(省 认证 认证 部级) 时间 部门 励资金及 金额 49 (三)重大项目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项目,本项请填“无” ;2.若 有,申报项目立项时间须为上一年度内;3.根据上一年度实际 投资建设金额予以支持; 4.填报字体为仿宋 GB2312、3 号字体; 5.相关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1. 成果转化类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 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2. 产业化类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 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3. 示范应用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 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4. 具有国际影响力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 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5. 存量空间盘活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 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四)企业经营贡献支持 (填报内容:1.若无该项申报,本项请填“无”;2.若有, 请按本项以下格式填报;3.仿宋 GB_2312、3 号字体填报) 1.当年新建投产企业 (填报内容:企业名称、投产时间、当年区域经济贡献(万 元)) 50 2.存量企业 (填报内容:企业名称、投产时间、当年区域经济贡献较 上一年增量(万元)) 三、申报材料附件 1.申报票据及相关复印件凭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所申报项目当年的财务报表 4.完税证明 5.银行征信证明 6.税务征信证明 7.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件填报说明:1.附件按实际申报项目顺序提供凭证复印 件;2.所有附件材料均须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1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要求,推动 无人机创新企业、团队和优秀人才落户平谷,开展无人机验证 测试、研发组装、安全反制,加快平谷区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经济贡献突出、产业带动性强、 有较大发展潜力、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符合平谷区功能定位 的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试飞测试。支持无人机 企业、科研机构,在平谷区开展产品飞行测试。凡平谷区企业 和科研机构,前3年政府每年补贴测试场地、跑道、试飞空域和 测试设备租金等费用的60%,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4-5年给予30% 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发展。支持无人机 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无人机平台系统、动力系统、控制系统、 安全管控系统、反制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研发创新,取 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并进行产业化,年度经济贡献达 到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52 第五条 支持创新型无人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型无人 机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围绕无人机产业关键环节,搭建开放 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研究中心、培训中心、飞行中心、展 览中心、创客空间等,引导创新资源集聚,为无人机企业提供 研发测试、科技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入1500万元以上, 每年服务无人机企业20家次以上(含),提供200次以上(含) 服务,对无人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提升起到突出支撑和带 动作用,按照平台实际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50万 元。 第六条 支持无人机科研机构和企业落户平谷。支持经市民 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和市经信局等市级以上部门审批和 认定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平谷。围绕无人机核心技术及部件研 发、生产、培训、服务及相关配套产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 持。在平谷区组织的无人机比赛中获奖并在平谷区转化落地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七条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受理 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的无 人机企业、机构和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 续。 第九条 每年年底,试飞测试企业出据在石佛寺或金海湖机 场发生的测试场地、跑道、试飞空域和测试设备租金等费用的 53 票据等相关材料申请当年费用补贴。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和未按规定 使用支持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或科研机构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时应当向区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作出书面承诺,若企业获得财政奖励 资金后,违反相关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扶持奖励资 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平谷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申 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3年。 附件:1、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 2、平谷区关于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申 报流程图 (联系部门: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咨询专线: 010-69963279) 54 附件 1: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 □事业单位 单位名称 性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万元) 注册地址 申请单 位信息 主营业务 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万元) 上一年度纳税 总额(万元) 法 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无人机企业试飞测试 □是 □否 试飞测试的无人机产品 名称 测试场地 试飞空域 试飞测试次数 试飞测试费用(万 元)(含) 无人机企业创新发展 是 □否 55 研发的无人机关键技术和 核心部件(简介)(取得自 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情况, 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无人机服务平台及机构 是 否 是 □否 市级以上部门认 是 定 否 无人机服务平台及机构功 能定位 无人机服务平台(开放实 验室、研究中心、创客空 间等)服务模式及内容(需 提供市级以上部门认定材 料及证书) 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 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地点 无人机科研机构简介(需 提供市级以上部门的审批、 认定材料及证书) 无人机比赛中获奖并在平 谷区转化落地企业 获奖等级 一 二 三 无人机企业落户地点 56 是 □否 无人机比赛中获奖情况并 在平谷区转化落地企业简 介(研发、生产、销售、 税收等情况) 无人机企业管理团队、人 才落地 □是 □否 无人机企业管理团队名称, 工作业绩及形成地方财力 情况简介(需提供地方财 力证明)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的人才类别(需提供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文件)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无人机科研机构和无人机服务平台(机构)市级认定材 料 3.无人机企业试飞测试场地、跑道、空域及测试设备产生 附件 的租金证明材料 4.无人机企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证明及企业年销售收 入证明材料 5.无人机管理团队--形成地方财力证明材料;无人机人才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材料 57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58 月 日 附件2: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申报流程图 单位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主管科室审核 审核通过过? 否,将材料返回受理人员 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并 上报党组会讨论 讨论通过过? 公示 予以批复 办事结束 59 北京市平谷区一般制造业企业 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快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十 四五”时期深化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21〕1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快推动“疏解整治 促提升”专项行动,同时引导一般制造业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主动调整退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京财预〔2019〕1447 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平谷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由区财 政局依据本区当年调整退出计划统筹市、区两级“疏解整治促 提升”资金予以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北京市及平谷区一般制 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作。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计划先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 用。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范围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60 1、在平谷区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的实体工业企业。 2、列入平谷区年度调整退出工作计划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1、已享受政府拆迁资金补偿的企业; 2、已享受同类市级支持资金的企业; 3、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企业; 4、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完成平谷区一般制造业退出验收合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即可认定为完成退出工作: (一)列入平谷区调整退出年度计划,已完成主要生产设备 拆除,达到无生产能力,且通过验收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二)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 (三)企业签订永久停产承诺。 第三章 第六条 资金标准 调整退出引导资金实行百分制,采取与企业税收 贡献(30 分)、综合能源消耗节约量(30 分) 、职工人数(20 分) 以及占地规模(20 分)四项指标挂钩合算方式。企业综合得分 (S)等于企业税收贡献、综合能源消耗量、职工人数、占地面 积四项得分之和。按照企业(当年或近两年任一年)综合得分情 况确定档次,引导资金最高金额 300 万元。 (一)企业评分规定: 1、企业综合能源消耗节约量,含汽柴油、天然气、用电量、 61 等数据,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局数据为准;规模以下企业需自行 提供当年或近两年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数据的正式缴费证 明(发票等);在 500 吨标煤(含)以上的企业得 30 分;在 200 吨标煤(含)到 500 吨标煤的企业得 25 分;在 100 吨标煤(含) 到 200 吨标煤的企业得 20 分;在 50 吨标煤(含)到 100 吨标 煤的企业得 15 分;在 10 吨标煤(含)到 50 吨标煤的企业得 10 分;在 10 吨标煤到 0 吨标煤(不含)的企业得 5 分。 2、企业税收贡献: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或近两年企业纳 税证明为依据(当年或近两年);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得 30 分;在 200 万元(含)到 300 万元的企业得 25 分;在 100 万元(含)到 200 万元的企业得 20 分;在 50 万元(含)到 100 万元的企业得 15 分;在 10 万元(含)到 50 万元的企业得 10 分;在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得 5 分。 3、企业职工人数:以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调整退出企业出 具的社保证明为依据(当年或近两年在经营主体连续缴纳 6 个 月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 ;在 100 人(含)以上的企业得 20 分; 在 80 人(含)到 100 人的企业得 16 分;在 60 人(含)到 80 人的企业得 12 分;在 30 人(含)到 60 人的企业的得 8 分;在 10 人(含)到 30 人的企业的得 4 分;在 1 人(含)到 10 人的 企业的得 2 分。(无法提供职工就业证明的不得分) 4、企业占地规模:是指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占地面积,以企 业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相关数据为准,如企业无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属地政府出具的企业占地规模数据为准。在 60000 平方米 (含) 以上的企业得 20 分;在 35000 平方米(含)到 60000 平方米的 企业得 16 分;在 20000 平方米(含)到 35000 平方米的企业得 62 12 分;在 10000 平方米(含)到 20000 平方米的企业得 8 分; 在 2000 平方米(含)到 10000 平方米的企业得 4 分;在 2000 平方米以下的企业得 2 分。 (二)企业评分标准: 指标分值(分) 能源节 5 10 15 20 25 0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 号)和北京市相关 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领域的众 创空间,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 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 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 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 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级“星创天地”的申报、 认定、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北京市、国家级“星创 天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区级“星创天地”。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平谷区注册,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 实际运营 6 个月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 89 科技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 体。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平谷区农业主 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不少于 100 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土地流转期限不少于 5 年,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 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 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 少拥有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 10 个以上。 (四)具备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网 络电商平台、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线上平台) 及便于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平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 10 人, 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 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 3 人。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专家、以 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 导与培训等服务,解决技术、金融、市场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 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入驻的企业、创业团队、 创客等数量不少于 5 家(个)。 90 (七)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 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 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八)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组合利用农业农村资源 要素,不断催生农村创业增收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的, 可不受第(二)、(三)条的限制,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信息化产业服务平台; 2、入驻创客或拥有一年以上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 30 人(个) 以上,并能为其生产或经营活动提供创新技术、现代金融、市场 营销等方面优质服务。 第五条 区级“星创天地”入驻对象(包括紧密型创业服务 对象,下同): (一)入驻创客以农民、大学生、科研人员、农业科技特派 员、家庭农场主和其他涉农创业者为主要对象; (二)入驻创客和团队以开展涉农领域的创业项目为主,有 明确的创业计划,并开展实质性创新创业活动; (三)入驻企业应是农业科技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注册地应在平谷辖区内,其主要农业基地和办公场所应在本“星 创天地”场地内。 第六条 区级“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功能: 91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创 新创业群体。集聚专业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吸引创业人员开展创 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 示范推广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物联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农业农村经济 深度“联姻”。 (三)创业培育孵化。为入驻创客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 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和申请 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创业项目对接和融资服务;提 供创业培训、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开展法律、会计、 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 等方面的服务。不能变相成为“二地主”、“二房东”。 第七条 平谷区“星创天地”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星创天地”申请表》; (二)“星创天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三)“星创天地”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信息化平 台相关证明; (四)“星创天地”规章制度文件; (五)入驻对象的服务合同、协议或营业执照; 92 (六)“星创天地”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学历(职称)证明; (七)其他。 第八条 相关运营机构申请认定平谷区“星创天地”的, 可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区科技和信息 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拟认定的“星创天地”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30 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平谷区“星创天地”。 第九条 对于经认定的区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经市以上认定的“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 20 万 元奖励。 第十条 建立平谷区“星创天地”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创 业服务能力、带动规模和创业者运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自认 定区级“星创天地”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展评估,合格者继续享受 相关政策;不合格者责令其整改,半年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取 消区级“星创天地”命名,不推荐其申报市、国家级“星创天 地”。 第十一条 对进入“星创天地”的创客或单位优先推荐申报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申报主体须对其提供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 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或者撤销称号,依法 93 追缴已拨付的资金,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请 区科技经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报流程图 2.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请表 3.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量化指标体系 (联系部门: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咨询专线: 010-69963279) 94 附件1.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报流程图 申报单位申请立项 提交申报的相关材料 项目主管工程师审批 否,将材料返回 企业 申请通过过? 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审批通过过? 组织专家论证 公示 予以批复 办事结束 95 否,将材料返回受理人员 附件2.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请表 “星创天地””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地 址 网 址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 其他 场地面积 成立时间 农业用地面积 □是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农业科技园区 □是 □否 重点实验室 □是 □否 休闲农庄 □是 □否 □否 □是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否 □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否 主要服务领域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万元) 创业场所面积 示范基地面积 农业主导产业 技术依托单位 区域特色产业 96 带动农户数量 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创新创业示范场地 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类型 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 地 创业培训基地 创意创业空间 开放式办公场所 研发和检验测试 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 入驻创客和创业 服务企业数量 服务团队数量 创业服务收入(万元) 示范推广成果数量 组织活动次数 技术成果辐射数量 京津冀协同发展情况 产值(万元) 辐射面积和带动农户数量 创业导师团队 创业导师团队 人数 提供服务类型 姓名 手机 技术 金融 管理 法律 财务 市场 营销 知识产权 电子邮件 负责人 联系人 “星创天地”建设情况 主要负责人简介 (限 200 字) 97 传真  “星创天地”功能定位、 特色和理念(限 500 字) 服务模式和内容(含创业 导师、培训、投融资服务、 大讲堂、沙龙、大赛等) (限 800 字) “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 建设情况(限 500 字) 98 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情况(限 500 字) 带动脱贫情况(带动建档 立卡贫困户脱贫户数、贫 困人口就业人数、增收情 况等)(限 200 字)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情况(限 500 字) 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情况(限 500 字) 成功孵化农业创业企业案 例(限 500 字)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 2.入驻创客、创业服务团队和企业名称(列明入驻时间) 99 负责人签名: 运营机构(盖章) 年 100 月 日 附件3.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量化 指标体系 序号 1 名称 指标 具有明确的实 应在平谷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施主体(-100 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 分) 际运营 6 个月以上。 建有不少于 100 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土 2 具有相应的产 地流转期限不少于 5 年,有明确的技术支撑 业背景和科技 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 支撑(20 分) 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 3 具有基本的服 务设施(20 分) 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 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固 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 10 个以上。 包括“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市场信息 4 5 具备优质的创 服务平台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线上平台) 新创业服务平 及便于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平 台(20 分) 台)。 具有多元化的 有一支不少于 10 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 人才服务队伍 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 (10 分) 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 3 人。团队应包括企业 101 高管、涉农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 专业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 与培训等服务,解决技术、金融、市场等方 面实际问题。 入驻的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等数量不少于 具有一定数量 6 5 家(个)。 的创客聚集和 创业企业入驻 (20 分) 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 7 具有较完善的 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 服务体系(10 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 分) 度。 102 平谷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快本区企业 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 [2018]21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平谷区统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包括境内外(含港交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上 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扶持政策,切实发挥 专项资金对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扶持作用。 第二章 上市培育辅导 第五条 加强拟上市公司储备库建设,纳入服务培育体系。 以多层次市场建设为导向,加速构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 三版精选层市场上市的多层次拟上市公司资源储备库。及时推送 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企业要求体量适中、主业突出、 103 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业绩优良、符合国家和本地区产业导向, 实施梯度培育战略,实现企业上市辅导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强上市培育,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加强上市辅 导培育力度,明确上市目标,掌握行业动态,拓展服务渠道。组 织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PE/VC、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 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产业孵化器等,举办多种形式的上市辅导培 训会、专题研讨会、融资沙龙和企业路演等,为企业提供融资服 务和上市实战演练。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在企业上市的股份制改 革、上市前辅导、股票发行筹备、上市申报和审核、股票促销与 发行、股票上市等 6 个阶段,提供精准化、全生命周期的上市辅 导。(附件 1:企业全生命周期上市流程图) 第七条 加强企业上市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结合 平谷区“十四五”期间产业发展规划目标,积极引导拟上市公司 聚焦主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人才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 争力,打造高质量发展运营管理体系。大力推动企业在证券交易 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拟上市挂牌工作,加快发展 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激发市场活力,合力打造掌握 核心技术的、符合平谷区“三区一口岸”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 向的、具有带动和彰显区域影响力的上市公司集群。 第三章 扶持措施 104 第八条 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拟上市企业类型,统筹协调相 关单位,全面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尤其对于拟在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上市的重点企业,由区财政局(金融办)根据企业类型, 一事一议函达相关单位,启动上市绿色通道程序。 第九条 建立“绿色通道” 。对区内重点拟上市企业,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前提下,优先办理项目的审批、转 报或核准、备案手续。各协调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审慎监管。如有区级审批权限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 告知区财政局(金融办),由区财政局(金融办)汇总后上报区 政府。 第十条 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具体如下: (一)企业在主板上市成功后,可获得奖励资金 1000 万元 (其中市级补助 300 万元) 。 (二)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成功后,可获得奖励资金 8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300 万元)。 (三) 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上市成功后, 可获得奖励资金 150 万元。已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可以申请补齐奖励资金的差额。 (四)企业借壳、买壳和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上市成功 后,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奖励资金。 105 上述专项奖励资金含市、区两级奖励。区级奖励部分在企业 上市成功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企业上市成功后,区财政局 (金融办)牵头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收集和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 况,建立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对于企 业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诉求,商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四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上市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上市成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提交资金申请,逾期申请 视为自动放弃。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 扶持政策。 (附件 2: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按照如 下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一)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3) ; (二)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保 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的复印件; (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市成功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6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资金的上市企业必须书面承诺: 自享受本办法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如迁出必须退还全部 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 将作相应调整,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 5 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联系部门:区财政局;负责科室:金融服务科;咨询专线: 010-69971216) 107 附件 1: 企业全生命周期上市流程图 第一阶段:股份制改革 1.清资验资、资产评估 2.申请设立资料 3.召开创立大会 第二阶段:上市前辅导 1.聘请券商(主承销资格) 2.进入辅导期≥1 年,有效期 3 年 3.上市方案和可研报告(董事会通过) 第三阶段:股票发行筹备 确定发行结构 确定发行规模 确定发行目的 确定分销构架 准备法会文件件 草拟招股书 估值 确定投资兴趣 第四阶段:申报和审核 1.申报材料制作 3.估值、定位 5.刊登招股书 2.开始审议程序 4.准备对监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回应 第五阶段:促销和发行 1.审核通过后决定发行 3.准备分析员说明和路演 5.询价、促销 2.推出研究报告 4.向研究分析员作公司和发行介绍 6.确定规模和定价范围 第六阶段:股票上市及后续 定价 股票配置 交易和稳定估价 后市支持 研究报道 发行结束 108 附件 2: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准备申请材料,向 企业上市成 企业的属地政府 功 (行业主管部门)提 交奖励资金申请 属地政府(行业 主管部门)对企 同意 业申请材料进行 向区财政提出 资金申请 初审 不 同 意 企业补充提 申请材料退还企业,并 交材料 出具退回材料说明 区财政审核 企业补充 材料 出具意见 同 意 区财政拨付资 金到预算单位 由预算单位兑 现奖励资金) - 109 - 不同意 附件 3: 平谷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地区 成立时间 公司网址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联 系 人 职 务 姓 名 办公电话 号 手 机 电子邮件 公司历史 沿革 公司基本 情况 主要股东 及其持股 比例 业务范围 主营产品 及高技术 含量产品 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财务 状况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主营收入 增长率 净利润 增长率 净资产收 (万元) (%) (万元) (%) 益率(%) 年 过往三年 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率(%) 年 年 - 110 - 主承销商 财务顾问 中介机构 上市地点 1、申请主板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 2、申请创业板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 申请项目 3、申请科创板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 4、申请新三板精选层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 5、申请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上市奖励扶持 专项资金 申请奖励扶 持资金金额 我公司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合 法的,我公司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 承诺书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平谷区财政 (金融办)审 核意见 月 负责人: 年 - 111 - 月 日 日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及技术交易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 调整产业结构,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区域技术成果的交易和转化,推动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 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及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用于鼓励区域创新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 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国家级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的资助及注册在平谷区内办理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业务的企业的资助。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 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 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本办法中的技术合同,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就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条件和资助标准: - 112 - (一)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 证书; (三)按时填写企业年报(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 、 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经审核,满足以上条件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第六条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的条件和资助标准: 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上一年度登 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 500 万元的企业,可申报支 持资金 2 万元;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 1000 万的企业,可申报支持资金 5 万元;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 合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 5000 万的企业,可申报支持资金 10 万 元。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 税总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不得低于本资助办法资 助额度。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总额(以税 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不得低于本资助办法资助额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 税总额证明; - 113 - (三)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如有原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一份, 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请表》 ;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 税总额证明; (三)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登记合同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类型、 合同成交额和成交总额、合同技术交易额和交易总额) 。 以上材料,如有原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一份, 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做好资金申报受理、 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将受资助企业名单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 第十一条 本资金,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 具体以资金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 资助金申领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于存在 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将依法追回 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4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联系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咨询专线:010-69961909) 附件:1.平谷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资 助申报流程图 2.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3.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请表 - 115 - 附件 1 平谷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资助 申报流程图 企业申请资助金 企业准备申报材料 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 材料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 (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 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公示受资助企业名单 - 116 - 附件 2 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 年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法人代表 代码 国家高新技术 申请 单位 信息 所属技术领域 企业证书编号 上一年度主营业 上一年度纳税 务收入(万元) 总额(万元)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营范围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 117 - 月 日 附件 3 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请表 ( 年度) 单位名称 性质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法人代表 代码 是否为国家高 所属领域 新技术企业 申请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上一年度纳税 单位 收入(万元) 总额(万元) 信息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上一年度合同登记 上一年度合同 项数 登记额(万元) 上一年度技术交易 经营范围 总额(万元)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 118 - 月 日 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中办发〔2019〕56 号) 、 《国 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5〕71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 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 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布 局,推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结合 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 管理、服务等活动给予的资金支持或奖励。区财政部门对知识 产权支持或奖励资金给予预算保障。 第三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 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 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 的自然人。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权利人为支持或奖励对象。 - 119 -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 织及自然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 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支持金额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 规定费用的 50%。 (二)进一步突出高价值发明专利发展要求,对获得中国专 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 50 万元,银奖每项奖励 40 万元,优 秀奖每项奖励 30 万元。 (三)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 20 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 10 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 5 万元,三等 奖每项奖励 3 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 织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补助,累计享受贴息补助 不超过 3 次,每次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 险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最多支持 2 年,每户企业每年专利保险 金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完成知识产权证券化融 - 120 - 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支持总额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四)支持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建设。 对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运营转化服务,并实际在 平谷区完成转化落地的,按照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提供的技术 服务费的 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自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企业或经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 转化并实际在平谷区落地的转化企业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支持政 策按照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相关政策执行。 (五)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联盟成立后开展相关运营工 作,按照开展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个知识产权 联盟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 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 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 证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 121 - 第八条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深化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 法律、 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对工作突出的、在平谷区内注册纳 税的服务机构,按照工作业绩指标评审,择优给予支持,支持金 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支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 的,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申报流程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做好 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是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相关授权、 认证、称号等的,且满足支持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的一次性奖 励,每年采取集中申报形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负责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 和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 权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支持或奖励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证 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 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获得相关授权专利或奖项、称号等项目的证明文件; (三)相关费用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 122 - 他组织须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根据所申请支持或奖励资金的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 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上一年 度支持或奖励资金申报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局按 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报支持或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 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取消五年内申报支持或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 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联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咨询专线: 010-69961503) - 123 - 平谷区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报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 例》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与产业之间的桥梁作 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水平,根据平谷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 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 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 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可由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 创孵化载体等创新主体单独建设,也可由多个创新主体共同合作 建设。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 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 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 艺和技术,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无人机等平谷区重点发 展的高精尖产业领域。 第二章 中试基地申报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具备自 - 124 - 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 (二)拥有必要的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 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团队,团队具有科技 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科技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四)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司法、行政机关 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中试基地管理与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按其实际建设(包括租建 厂房、设备投入、中试生产线建设、基地厂房改造等)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 每年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中试基 地建设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评估报告,提交工作总结、统计数据 和评价材料,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绩效评 价工作,从技术服务能力、服务模式创新、管理水平、服务成效 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中试基地,按其 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 支持。 第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连续两次年度绩效评 价不合格的、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中试基地, 撤销备案资格。 第四章 中试基地备案及支持政策申报程序 - 125 - 第十一条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于每 年发布中试基地备案及资金支持申报受理通知,中试基地建设运 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对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 查,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和尽调。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 业信息化局予以备案,授予“平谷区 XX 中试基地”称号,纳入 区级中试基地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中试基 地,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时应当 向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作出书面承诺,若企业获得财 政奖励资金后,违反相关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扶持 奖励资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 释,支持对象适合多项区级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原则 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实施期 间如遇国家、北京市和平谷区相关政策变动,以变动政策为准。 附件:1.平谷区中试基地项目申报流程图 2.平谷区中试基地申报书 3.平谷区中试基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联系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咨询专线: - 126 - 010-69988343 ) - 127 - 附件 1 平谷区中试基地项目申报流程图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于每年发布中试基地备案及资金 支持申报受理通知 中试基地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未通过,将材料返回申报主体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审核通过过? 确定支持名单并向社 有异议,将材料返回申报主体 会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 予以批复 办事结束 - 128 - 附件 2 平谷区中试基地申报书 中试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填报时间: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推荐单位: (盖章)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制 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精炼、表述明确严谨。 二、中试基地名称填写为“平谷区 XX 中试基地”,其中“XX”应 根据所属领域和研究方向进行凝练。 三、属于所选的栏目请在相应的“”内画“” 四、所有材料评审结束后,不作退还处理。 五、《申报书》用 A4 纸双面打印,与相关附件材料一起采用胶装 于页面左侧装订成册。 - 129 - 一、基本情况 中试基地名称 所属行业类别 注册资金(万元) 成立时间 试验用房(平方 办公用房(平 米) 方米) 产品名称 销售收入 是否高新技 (万元) 术产品 主要产品 中试基地管理人 本科以上管理 员数(人) 人员比例(%) 中试基地技术团 其中本科以上 队人员数(人) 学历及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 科技人员占比 (%) 中试设备台套数 中试设备净值 (万元) - 130 - 用于中试的公共 大型科学仪器 技术服务仪器设 设备总数 备等投入金额 (台) (万元)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原值在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中试基地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申报主体名称 (全称) 申报主体类型 企业 园区 高校院所 科研院所 双创孵化载体 其他_____ 是否联合申报 否 是(联合申报单位名称) 中试基地负责 姓名 性别 人 最高学历/ 职务/职称 学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现从事专业 近三年是否有 无 环保处罚记录 有(何时由何机关作出何种处罚决定) 或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是否有科技成 无 果转化的相关 有(举例说明) - 131 - 经验 是否有承担国 无 家科技重大项 有(近三年承担何项目) 目的相关经验 获得资质情况 国家级 认定时间 认定资质名称 资质 市级 认定时间 认定资质名称 资质 三、开展中试服务情况 中试服 务内容 中试基 无 地有无 有(合作单位名称) 研发或 技术合 作单位 近三年中试基地服务情况 年度 营业收入 其中:中 年中试 中试服 中试服 (万元) 服务总 务企业 务产品 试服务 收入(万 量(次) 数(家) 上市数 - 132 - 元) 量(种) 四、审核意见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 133 - 月 日 组织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 134 - 月 日 平谷区集群注册企业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 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在平谷区登记注册的集群注册企业、年 度经济贡献较高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支持方式。本办法将综合利用市、区政策资金、通 过奖励、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鼓励扶持。 第二章 企业扶持 第四条 对在平谷区登记注册的集群注册企业,根据企业年 度经济贡献情况,按以下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20 万元(含)--100 万元的, 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的 45%给予支持; (二)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 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的 50%给予支持; (三)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 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的 55%给予支持; (四)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 区域经济贡献的 60%给予支持。 第五条 总部型企业认定和扶持。 (一)总部型企业的认定。企业在我区发展壮大,同时具备 - 135 - 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1. 年度经济贡献总额 4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2. 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企业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型企业)资产合计和年 营业收入应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二)总部型企业认定程序。 1. 成立平谷区总部型企业认定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 组”) 。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见 附件 1)。领导小组负责总部型企业认定,统筹解决全区总部经 济发展过程中政策、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投资促 进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2. 企业提交认定材料(见附件 2),经领导小组认定后, 享受平谷区总部型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总部型企业撤销。 因涉税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资金扶持。 1. 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财政年度按区域经济贡献的 90% 给予扶持;第二财政年度按区域经济贡献的 85%给予扶持;第三 财政年度按区域经济贡献的 80%给予扶持;第四个年度起,以上 - 136 - 年度的区域经济贡献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给予区域经济贡献的 60%扶持,超出基数部分,按区域经济贡献的 70%给予扶持。 2. 办公用房补贴。 在区外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型企业,按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 积给予每平米 300 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总额不超 100 万元。 鼓励总部型企业在平谷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原则上可 享受 1000 元每平米,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贴支持,补贴分 5 年,每年按 20%的比例支付。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出租、转租或 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补助。 第三章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第六条 企业高管奖励(区内实体经营企业高管奖励可参照 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从以下两项中选择其 中一项享受资金扶持: (一)在本区主导产业或重点行业领域,对年度经济贡献总 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对其高管予以奖励, 奖励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的 5%,奖励额度根 据高管个人年度经济贡献确定,单户企业享受奖励的高管人数不 超过 10 人。 (二)对高管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经认定,可按其高管个人区域经济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单户企 业享受奖励的高管人数不超过 10 人。 第七条 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 - 137 - 业,经认定,依据高管个人经济贡献予以奖励,奖励总额累计最 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 65%。单户企业享受奖励的高 管人数不超过 10 人。申请享受该条款扶持的企业,在同一年度 内将不再享受本政策和其他政策中与企业区域经济贡献有关的 扶持条款。 第四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集群注册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在当年 12 月 20 日前 可按季、按年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申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扶持政 策。企业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电子缴税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地址说明及经营地址租赁协议; (五)企业纳税情况表; (六)经营承诺书。 非首次申请,仅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三)、 (五)项。 第九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资金申请。在下一年 4 月前 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填写《平谷区企业高管奖励扶 持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 5),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部 门负责验收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申请高级 管理人才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 138 -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高管身份证复印件及职位证明; (三)企业申请年度相关完税凭证; (四)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申请年度完税凭证; (五)经营承诺书。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分工如下: 区投资促进中心:接受企业申请,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进行 验收审核;负责汇总、测算并申报年度预算;负责实际兑现企业 扶持资金。 区税务局:负责核实并提供申请企业相关纳税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企业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审核 结果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按区乡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兑 现属地企业扶持资金中应由镇街负担部分。 第六章 服务与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的上市扶持、融资服务、本地劳动力就业、 应届毕业生引进、高管落户、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参照平 谷区相关政策执行。严格执行市区两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新引 进企业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供专人入区服务,并将服务贯穿 于企业全生命周期。重点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纳入“服务包”平 台。 - 139 - 第十二条 对平谷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特殊突出贡献、对同 行业企业具有重大示范及引导作用,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 响力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其扶持政策可采取“一 企一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对在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注册的总部型企业, 所需资金中与企业区级经济贡献有关的,当扶持比例超过乡镇体 制分成比例时,根据企业街乡所属关系由区、乡两级按分成比例 分级负担。 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招商引资中介组织经协商约定,签订扶 持资金领取协议并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备案后,企业奖励扶持 资金可由其招商引资中介组织代为领取。 第十五条 奖励约束。除总部型企业外,单个企业获得的各 项扶持资金(包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 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总额的 80%。企业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址不迁 离平谷区、不改变在平谷区的纳税义务,若企业违反承诺,则迁 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以及存在违 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企业享受资金扶持资格,相关 部门有权收回已扶持资金,并记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不再予以政 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市、区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 - 140 - 容企业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从优选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员会北京 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营商环境改革涉及相关产业 政策汇编〉的通知》(京平发[2018]60 号)中的《平谷区一般注 册型企业和总部型企业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平谷区优秀企业 管理团队奖励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为 5 年。 执行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或北京市政策、 法律法规执行。 (联系部门:平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咨询专线: 010-69965696) - 141 - 附件 1: 平谷区总部型企业认定领导小组 组 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主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 力社保局、区科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委、区商务局、区文 化和旅游局、区住建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 服务中心。 - 142 - 附件 2: 总部型企业认定材料 一、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3);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上年度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 公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附件 4)。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143 - 附件 3 平谷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 业 填 写(除签字外请勿手写,如未特别标注,货币单位均为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总 单位注册地址 部 企 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迁入) 法定代表人 时间 信 息 上年度所得税 上年度增值税 纳税额 纳税额 上年度正式员工人数/本 上上年度正式员工人 X/X 市户籍员工人数 数/本市户籍员工人数 上年度资产合计 X/X 上年度营业收入 是否国高家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名称 分 ( 子 ) 公 司 信 息 单位所在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信 息 法定代表人 设立时间 (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传 手机 真 电话 邮 箱 1、 2、 提交材料清单 3、 4、 ... 企业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存在虚假信息,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续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 年 - 144 - 月 日 附件 4 经 营 承 诺 书(模板) 我公司 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 ,承诺公司注册地址不迁离平谷区、 不改变在平谷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 的各项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将原渠道全部退回。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145 - 附件 5 平谷区企业高管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成立时间 行业类别 实缴资本 占地面积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户 账 名 号 本区户籍就业人 就业人数 数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年营业收入 增值税 手 机 邮 箱 联系人 主要股东及持股 比例 公司基本情况 经 营 范 围 获 得 荣 誉 年 申请年度财务状 况 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总额 增长率 年 项 目 申请享受条款 申请扶持金额 申请扶持项目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我公司郑重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并严格按照《办法》相关 规定执行,若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我公司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企业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属地乡镇(街道、 单位(公章): 开发区)或招商 部门审核意见 平谷区投资促进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服务中心审核意 见 - 146 - 月 日 平谷区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调动中介组织的参与平 谷区招商引资活动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组织是指在国内依法登记,具有国内外招商引 资成功经验、优质的企业信息资源、专业的招商引资团队、丰富 的人脉资源的商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咨 询公司等。 第三条 中介组织分为签约型和非签约型。 第二章 签约型招商引资中介组织 第四条 选聘方法。中介组织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考 察、对接。 第五条 认定条件。 申请成为签约型中介组织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企业和项目落户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 10 家企业(项目)考察活动或 5 场 以上招商路演活动; (三)具备一定规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经营中无违法行为,诚实守信; (五)具有从事招商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招商引资方面具有 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 申请程序。 - 147 - 签约型中介组织提供如下材料: (一)该机构的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该机构的简要介绍以及近期招商引资业绩; (三)该机构重点招商产业及项目信息来源说明。 第七条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中介组织进行筛选,与符合 条件的中介组织签订一年期合作协议,纳入平谷区招商引资中介 组织库,发放平谷区招商引资中介组织铭牌。协议期满,根据工 作开展情况可以续签协议。 第八条 解约。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协议。 (一)协议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协议。 (二)双方友好协商,可提前解除协议。 (三)签约后未开展任何实际工作,可解除协议。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存在欺骗等情况 的。 第九条 活动经费支持。若推荐到我区的集群注册企业引进 当年经济贡献总额累计达 1000 万元以上,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 心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活动经费 20 万元。 第十条 签约型中介组织奖励标准: (一)中介组织引进集群注册企业的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 20 万元后,按全部企业区域经济贡献总额的 5%计算奖励; (二)中介组织推荐到我区投资的农业科技创新、绿色智慧 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休闲旅游、无人机、金融等符合我区定 - 148 - 位的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政府投资或政府补贴除 外)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 亿(含)以上,5 亿元人民币以下 的项目,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人民币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5 亿(含)以上,10 亿元人民币以下 的项目,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0 亿(含)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集群注册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公章后由区投资促 进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中介组织、集群注册企业共同签订招商引 资中介组织奖励确认表(见附件 1)。产业项目签约后,由区投 资促进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中介组织、产业投资项目主体共同签 订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励确认表(见附件 1)。 第三章 非签约型招商引资中介组织 第十二条 非签约型招商引资中介组织的备案。 非签约型中介组织将其营业执照(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盖章交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后,纳入平谷区招商 引资中介组织库。 第十三条 非签约中介组织奖励标准。 (一)经非签约型中介组织引进年度经济贡献达 20 万元以 上的集群注册企业,中介组织奖励按单户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的 5% 计算。 - 149 - (二)经非签约型中介组织推荐到我区投资的农业科技创新、 绿色智慧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休闲旅游、无人机、金融等符 合我区定位的产业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给予一次 性奖励。 第十四条 产业项目签约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招商 引资中介组织、产业投资项目主体共同签订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 励确认表(见附件 1)。 第四章 兑现流程 第十五条 引进集群注册企业中介组织奖励兑现。 引进的集群注册企业做出经济贡献后,中介组织在当年年底 前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根据中 介组织引进企业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计算奖励资金,并向区财 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拨付中 介组织。 第十六条 引进产业投资项目的奖励兑现。 产业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合区相 关部门对产业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到位情况进行核算并计算 奖励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区投资促进服 务中心负责拨付中介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 央企结算中心等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可采取“一事 - 150 - 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比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招商引资单位的招商引资中 介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签约型 中介组织解约后,解约前引进集群注册企业或者产业项目的中介 组织奖励不随解约而终止。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加强同引进企业的沟通联系, 引导企业合法依规经营。引进企业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及时 清退。多次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取消中介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如实记录招商引资中介机 构推送的投资信息、对接考察情况,引进企业台账,切实担负起 协调企业入区、项目顺利推进的责任,与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建立 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妥善解决企业、项目引进前期、建设期、运 营期的困难,确保落地并健康发展,如实为中介组织申报奖励, 并及时兑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5 年。本办 法生效之前的中介组织奖励按原政策比例执行。 (联系部门:平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咨询专线: 010-69965696) - 151 - 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励备案表 招商引资 中介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引进企业(项目)基本情况 企业(项目)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 型 ☐集群注册企业 ☐产业投资项目 ☐其他 注册资本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投资协议签订日期) 经营情况简介 (建设内容简介) 开工时间 建设周期 投资主体 项目位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奖励标准和兑现时间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招商引资中介组织 集群注册企业 (投资主体) (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引进的集群注册企业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勾选集群注册 - 152 - 型企业、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签发日期、经营情况简介、联系人、联系电话、奖励比例、兑现时间,三方盖章。 引进的产业项目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勾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签订时 间、项目建设内容简介、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主体、项目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奖励比例、兑现时间,三方盖章。 也可单独附文说明引进企业(项目)情况、奖励比例等内容,三方盖章。 - 153 - 平谷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企业管理,推动建立健全总量控制、 行业禁入、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制度,提高入驻企 业质量,充分发挥活跃区域经济、带动就业创业、拉动经济增长 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 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市 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是招商引资部门为符合 发展规划企业打造的创业孵化聚集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 和办公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成立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常务副区长 成 员: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信局、区财政 局、区税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兴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马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平谷马坊物流基地管理委员会、 北京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 责人。 领导小组依据各招商引资部门申请研究确认招商引资企业 集群注册区资格,依据各招商引资部门的增加和退出,研究协调 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建设和发展工作,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 集群注册区监管,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 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牵头组织针对招商引资企业 - 154 - 集群注册区的考核评价,推动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履行主体 责任,适时召集成员单位会商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 第四条 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应由招商引资部门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报相关部 门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以下可作为招商引资部门申请设立招 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 (一)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区内各级园区管理部门; (三)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 第五条 申请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的基本条件: (一)用于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地址的建筑物应为合 法建设; (二)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应当设置统一的对外标志, 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设置公共会议室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应确定专人负责入驻企业的 服务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的招商引资部门应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确定适宜入区企业的行业类型和功能定 位。 第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为每户入区企业提供办 公席位,每户企业对应唯一的席位编号,该席位编号在营业执照 住所项内载明。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将入区企业的营业执照、 许可文件、公章印鉴、入驻合同及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建档保管。 第八条 建立新入区企业核审和抽查制度。在新入区企业登 记前,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155 - 系统”核实企业相关信用信息,降低违法经营企业入区风险。市 场监管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新入区企业每年按照 5%的比例进行 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九条 实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 区每半年对入区企业数量、行业分布、实际经营地址、法人联系 方式、税金缴纳、企业新增、存在问题及风险隐患等情况进行一 次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的较大问 题和风险隐患,要撰写专题分析报告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条 鼓励下列企业入驻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 (一)符合北京市和平谷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 (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的范围,包括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 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产业; (三)根据区政府功能定位确定的相关产业。 第十一条 入区企业应严格遵守本辖区制定的企业集群注 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在招 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地址以外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应在“北京市 企业信用信息网”自行公示实际经营地址。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年度考核评价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价内容:集群注册企业管 理办法制定情况;集群注册企业年报率;集群注册企业列入异常 经营率;集群注册企业投诉举报率;集群注册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公示率;集群注册企业纳税率;集群注册企业建档率;部门评价 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 - 156 - 进行警示。 (一)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达到入驻企业总数 3%的; (二)无法联系、查无下落的企业超过入驻企业总数 2%的; (三)在为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税务信息确认或报告的; (五)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 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暂停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办 理新企业入驻登记。 (一)对新入区企业抽查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改正的; (二)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企业被投诉、举报,经查证 属实且违法行为经相关部门认定不能改正或引发群访群诉事件 的; (三)在为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经 警示后不能改正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 区开设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 (二)严重侵害社会公众权益,存在破坏土地、资源、环境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领导小组审议评 估不合格的。 以上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 注册区的招商引资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57 -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的,暂停招商引资企 业集群注册区招收新企业资格,待整改合格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再 予恢复。整改一年仍不达标的,对该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做 出撤销处理,其入区企业由其它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接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执行中 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或北京市政策、法律法 规执行。 (联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专线: 010-69983250) - 158 -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障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营商环境改革的各 项措施,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医疗多元化选 择,努力营造优质医疗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政策。 第二条 保障企业范围及人员: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 管理人员享受就近就医、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绿色通道。平谷区服 务包中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组织单位职工体检时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章 政策保障 第三条 确保就近就医。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 员可根据工作或居住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在全区任何 一家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 诿患者。收费政策按照医保政策执行。 第四条 开通门诊、住院就医绿色通道。平谷区服务包企业 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就近就医外,指定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为定点医 院。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开通门诊就诊绿色通道,平谷区服务包企 业高级别管理人员在区医院 99 门诊就医,由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门诊部负责协调,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启动 多学科诊疗模式(MDT);如需住院治疗,提供导医、检验、检查、 配药协调、安排床位、办理住院手续和转院证明等“一条龙”优 先服务;根据患者需求,依托“区办市管”模式,北京市平谷区 医院负责协调北京友谊医院医疗专家,负责协调转诊事宜,尽力 满足医疗需求,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 159 - 第五条 开通体检绿色通道。为更好服务于平谷区服务包企 业,平谷区服务包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组织单位职工体检时,为平 谷区服务包企业职工体检开通绿色通道,区内具备健康体检资质 的医疗机构均可选择。相关医疗机构为企业职工体检制定个性化 体检模块,优化体检流程,改善服务环境,满足体检需求。 第六条 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不断增加切实有效的 便民措施,给予就诊患者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不断加强全区医疗 护理服务质量、营造更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做好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医 疗保障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由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组长,主管 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科,负责统筹协调全面工 作。 第八条 强化督导问效。加强督促检查,针对该项工作进行 实时反馈、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对于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 的相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建立部门沟通机制。区发改委确定平谷区服务包企 业名单,区卫健委与区发改委建立沟通机制,平谷区服务包企业 名单定期更新。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本政策中平谷区服务包企业高级别管理人员有门诊、 住院需求时,由平谷区医院直接安排。 (一)受保障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为:1.平谷区享受医疗保 障政策申请表纸质版;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 - 160 - 章)。 (二)纸质版材料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新平北路 59 号)。门诊部联系电话 89992103,医务科联系电话 89992259。 (三)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对平谷区服务 包企业高级别管理人员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直接反 馈至申请人。如有平谷区服务包企业高级别管理人员职务变更, 名单动态调整。 (四)建立季报机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相关科室安排专人 于每季度最后一月上报工作开展情况至平谷区卫健委医政科,电 子版发送至邮箱 tt85xs@bjpg.gov.cn。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所涉及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职工体检, 由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直接安排(联系方式:北京市平谷区 医 院 体 检 中 心 89992153 ,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中 医 医 院 体 检 中 心 69970917/69970219,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体检科 69971790, 北京国康综合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健康体检中心 69986718/69986717)。各相关医疗机构每季度将相关信息上报医 政科,电子版发送至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邮箱 tt85xs@bjpg.gov.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 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进行 相应调整。本办法有关具体规定由区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 - 161 - 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平谷区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障政策》同步废止。 (联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咨询专线:010-69961835) - 162 - 附件 1:门诊、住院、转会诊申报流程 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 人员提交申报表 人员准备申报材料 向医疗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审核 (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人员) 确定审核通过人员名单 告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 受保障人员信息 - 163 - 附件 2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医疗保障政策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 医保卡号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1、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或 居住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2、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可到北京市平 谷区医院门诊就医开通绿色通道 3、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有住院需求时 享受项目(根 可以住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干部病房 据需要打钩) 4、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需要在住院诊 疗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开通住院绿色通道 5.平谷区服务包企业的高级别管理人员因病情需要,有 市级三甲医院转会诊需求时,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依托 “区办市管”平台,协调北京友谊医院会诊及转诊事宜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我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的, 我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承诺书 单位(公章) 申请人(签字): 年 - 164 - 月 日 法人签字: 申请人单位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平谷区医院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主管领导审 核意见 月 日 签字: 年 主要领导审 核意见 月 日 签字: 年 备注 月 日 月 日 每季度将相关情况由北京市平谷区医院统一上报至平谷区卫生健 康委医政医管科备案存档。 - 165 - 平谷区重点企业居住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 系建设要求,进一步解决重点企业居住需求,优化营商环境,促 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依据《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 法》(京平人才发〔2019〕1号)、 《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 舍的意见(试行)》(京建法〔2018〕11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谷区重点企业指符合平谷区“三区一口岸”产业 功能定位,属于本区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领域,在平谷区完成工 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增及存量企业。 (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企业。 1.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潜在)影响力的企业; 2.同行业企业具有重大示范及引导作用的企业; 3.年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4.文创、旅游、农科创企业年区级综合经济贡献在各产业中 前 10 名的企业。 (二)成长性高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以上,在平 谷区实体经营一年以上,且连续 2 年平均年产值增长率达 30%以 上。 (三)创新创业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 技术企业、校所转制企业、海归高端人才创办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创办企业。 - 166 - 第二章 第三条 重点企业职工居住保障 重点企业职工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在我区重点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 支持重点企业趸租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村民自住房 等集中性房源用于满足职工居住需求。区住建委负责对接集体土 地租赁住房、村民自住房产权单位,定期对房源情况进行公示, 为重点企业提供备选房源并做好趸租房源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支持重点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低效、闲置的厂房 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用于满足职工住宿需求。区住建委负 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推进项目建设;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 厂房改建租赁住房程序、补助、管理及集体租赁住 房趸租、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的意见(试行)》(京建法〔2018〕11 号)、《北京市发展住 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20〕253 号) 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七条 重点企业人才居住保障 重点企业人才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一)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参照《平谷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 聚计划(汇谷计划)实施办法》); (二)支撑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吸纳本区就业较好、社会 - 167 - 贡献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型团队、重点 引进企业、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类人才、中 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 (三)因重要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工作等需要柔性引进的 人才; (四)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 定的人才。 第八条 符合我区人才公租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人才可 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人才按照《平谷区人才住房支 持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区委组织部、区住建 委采取程序配租或快速配租方式为人才配租公租房。 第九条 符合我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 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按照《平谷 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区委组 织部或区住建委根据申购家庭情况以打分方式或通过摇号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选房顺序。 第十条 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未尽事 宜,按照《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京平人才发 〔2019〕1 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点企业专家居住保障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专家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我区重点企业长期或短期聘用的专家、学者等高层次人才。 - 168 - 第十二条 对重点企业专家的个性化居住需求,实行“一事 一议”,予以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谷区重点企业职 工住宿保障办法》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 3 年。 (联系部门:区住建委;咨询专线: 010-89993272) -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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