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徐州工程学院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徐工院基发〔2019〕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程 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等相关法律政策,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 等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园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小组” ) 。基建小组由校 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财务处、保卫处、 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 室) 、发展规划处、信息化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 第四条 基建小组负责编制修订校园规划和五年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五年建 设规划”),审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变更、投资预决算及变更、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等;负 责根据基建规律、基建程序、“三重一大”要求和学校规定,对待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 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负责讨论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除“三重一大”和学 校规定需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用户”)对建设项目建 筑体量、功能等建设需求的统计与论证、验收与移交、使用与分配、固定资产入账等工作; 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基建处具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报备或报批;负责建设项 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 阶段与设计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和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勘察、设计、材料设备 采购、监理、施工等招标的技术资料准备;负责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协助基建小组做好建设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负责用款计划的编制和支付凭证的流转审批;负责施工安全、质量、 进度和造价管控;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与档案移交的组织;负责竣工结算报告的初步审 核等工作;协助财务处填报基建财务报表;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决算工作;负责基建小组及 主管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参与建设项目安防系统方案设计、审核,参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竣工 验收;负责建设工地安全和周边治安管理;协助建设项目消防系统竣工验收;负责投入使用 后的运行与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参与智能化水电管理系统方案设计、审核,参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和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后勤支持保障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与维护等工 作。 第九条 信息化中心参与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方案设计、审核,参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和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网络支持等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及学院,作为 用户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需求;配合基建处做 好项目论证、审批(或核准、备案)报告的编制与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修订等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馆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指导、竣工档案接收和竣工档案查阅等 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基建资金筹集、建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审核、工程款支付审 批与付款、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协助基建小组做好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论证、核准;负责跟 踪审计单位的委派、监督、指导、考核;负责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参与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审核、合同签订指导、投资监控、资金支付审核、工程结 算工作;协助基建小组做好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的指导、检查与 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要有前瞻性、科 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编制(含新编和修订)贯彻环境保护、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 方针,符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编制坚持适用、经济、节约原则,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范 围内,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校园规划编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信 息,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经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基建小组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 状况,编制五年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储 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五年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对校园规划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前要按 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论证修编工作。 第五章 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校园规划和五年建设规划,满足需求合理、选址可行、资 金落实等基本要求。规划外建设项目若确有必要,在获得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 申请立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由用户根据教学科研、办公等需求,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 项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基建处,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结合 用户需求等实际情况,组织基建小组对建设需求必要性进行论证、审核、审议,通过后报校 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计划批准后,基建处负责制定总体进度计划,确定控制节点和控制计 划,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建设计划,基建处负责编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报告,并按具体项 目要求进行用地、规划、绿化、环评、交评等专项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报告上报后,基建处做好与土地、规划、消防、环 保、卫生、交通、绿化、社保、人防、抗震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前期报批手续,推 进项目通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意见实施建设项目, 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严禁未批先建。 第六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获批后,基建处负责方案设计、地质勘查、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及用户 进行论证;邀请校外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论证,确保施工图合理可行。 第三十条 基建处负责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送审工作。 第七章 招标与合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采购工作,依照《徐州工程学院采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发起项目招标申请。招投标办公室制定招标计划,组织必要的招标, 协调招标项目实施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招标文件的技术性审核,包括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管控要 求,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和评标办法,付款和结算方式等条款。审计处负责工程量清单及控 制价编制、论证、核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依照《徐州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招标。集中采购项 目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经招投标办公室审定、批准,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合同审核“过五关”。基建处负责合同洽谈、合同条款补充、处务会讨论、 校内外专家审核、审计处合同审核等。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合同签订与履行工作。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管控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组织协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投资咨询单位及供货单位,通过技术交底会、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的形式,管理并审核工 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调整,并通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程序对必要的调整予以确认,做好 造价控制,同时审计处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 投资和建设用途,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工期。 第四十条 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和徐州市大气污染扬尘治理的要求,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文明、安全、高效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进度款、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执行合同规定,经 工程监理、投资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审计处复核,按照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支付。 第九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预验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 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及用户参加预验收。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在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监督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出具质量保修书,确认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用户移交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 目,现场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投入使用的,必须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从使用之日起,按既成移交事实进行维护管理,并在半个 月之内补办移交手续。 第十章 质保期内维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自交付使用之日起, 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加强屋面漏水渗水检查、电梯等设备检修保养、水泵等设备动维护的管理工作等。 第四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处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维修问题。非质保范围内的人 为损坏及使用不当等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质保范围内的问题,由基建处责成施工 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若不及时履约,后勤管理处报基建小组同意后,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 施工单位接替维修,维修费用从原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支出。 第四十九条 基建处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回访,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定期发布 临近质保期建设项目查验保修通知,做好工程保修工作。 第十一章 投资控制 第五十条 投资计划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 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五十一条 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是组织好工程建设前期论证和项目立项论证,做 好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报告的编制及投资估算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是优化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概算,合理压缩工期, 降低投资成本。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是核准工程量清单,控制标底预期价格。 第五十四条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是合理控制工程变更和签证,变更和签证按照 《徐州工程学院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执行,同步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是结合施工现场细致认真的核对,确保工程 结算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学校基建 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与移交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要与建设项目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移交等 工作同步进行。建设项目材料必须反映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料分为主管部门审批形成资料、档案馆规定形成资料、基建处 工程管理形成资料。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资料移交按照档案馆要求进行移交,同步做好基建处档案分类、 汇总、存档工作。 第十三章 信息化管理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信息化是将其各项业务、流程和数据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流转,实 现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共享。主要包括项目的申报、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 工作。 第六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相关模块信息 的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录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负责提出基建信息系统功能调整需求 建议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建设项目基建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检查施工 单位信息化配合工作,负责基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校园基本建设实行廉政风险点防控制度。参建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能查找 廉政风险点,提出针对性防控办法,确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和管控, 加强日常廉政警示教育,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重点监 督。 第六十四条 参建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参 建人员坚持自律,廉洁高效做好本职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项目。 第六十五条 监察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责任,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受理投 诉与举报。对参建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经 2019 年 4 月 3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授权基建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