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2018年第1期.docx
客观、专业、洞察 月 刊 OECD 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2018 年第 1 期 2018.2.15 版权说明: 《OECD 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月刊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 治理研究院制作。《OECD 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每月 1 期,专业提供 OECD 有关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动态。 OECD 税收政策和管理动态工作团队: 负责:田志伟 李兰君 蔡春光 参与:陈天媛 周 曌 史 良 周 颖 目 录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栏目.............................................................................4 1. 蒙古加入 BEPS 包容性框架.....................................................................................4 2. OECD 收到关于要求强制性披露 CRS 回避安排和离岸结构的新税收规定的公众意见 ....................................................................................................................................4 3. 巴巴多斯、科特迪瓦、牙买加、马来西亚、巴拿马和突尼斯签署《BEPS 多边公约》, 国际税收合作迈出重要一步 .........................................................................................7 信息交换栏目...............................................................................................................9 4. 巴拿马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议》,致力于结束银行保密制度 ..............................9 税务管理栏目.............................................................................................................12 5. 八个税收管理论坛成员国启动多边税务风险保证计划 ...........................................12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栏目 1. 蒙古加入 BEPS 包容性框架① 2018 年 1 月 3 日,蒙古加入 BEPS 包容性框架,至此参与国总数达到 111 个。OECD 秘书长 Angel Gurría 称:“在 G20 的领导下,全球各国正紧密合作堵 住避税的漏洞,我们将创设最大的、最具包容性的论坛,讨论 BEPS 的执行措施, 确保国际税收体系更健全、更公平,这发出一个强烈信号:之前一些看似合法、 正常的避税行为及利润转移行为今后将不再被接受。” 框 1 BEPS 包容性框架简介 2015 年 11 月二十国领导人在土耳其安塔利亚举行的峰会上批准了 BEPS 计划,为各国政府提供解决方 案,弥补现有国际规则中的可能允许企业利润“消失”或人为转移到没有发生经济活动的低/无税环境的缺 陷。BEPS 计划列出了 15 项关键行动,以改革国际税务框架,确保在进行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时报告利润。 它围绕三个基本支柱:在影响跨境活动的国内规则中引入一致性;强化现有国际标准中的要求,确保征税 地点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的地点相一致;提高企业和政府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2016 年 2 月 23 日,OECD 批准了 BEPS 包容性框架,该框架允许所有感兴趣的国家和地区共同更新面 向 21 世纪的国际税收规则。这一新框架实际是一个为所有感兴趣的国家和地区提供一个以 BEPS 成员国的 身份加入到 OECD 财政事务委员会(CFA,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的机会的合作论坛。 该框架将聚焦 BEPS 四项最低标准的执行评估,即有害税收实践、税收协议滥用、转移定价的国别报 告要求以及跨境税收争议解决的改进。它还会确保持续收集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挑战的数据、衡量 BEPS 行 动计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剩余 BEPS 规则的执行以及完成剩余的 BEPS 标准制定工作。 在 BEPS 包容性框架内,所有国家都有机会抗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同等地位合作解决这一全球 问题, 在制定 BEPS 执行标准以及评估和监督 BEPS 行动计划的执行方面,BEPS 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和 OECD 及 G20 国家享有同等地位。BEPS 包容性框架是使众多国家加强合作的正规平台。框架成员国共同执行 BEPS 行动计划条款,并制定剩余标准,成员国均致力于遵守 BEPS 一揽子条款和四项最低标准。避免协议滥用 的条款以及确保国别报告的条款能保护成员国的税基。成员国可平等地参与包容性对话,直接参与标准制 定和 BEPS 监督程序的设计,还可获得执行程序的能力建设支持,包括拟定执行 BEPS 行动计划的具体指 导。 2. OECD 收到关于要求强制性披露 CRS 回避安排和离岸结构的新税收规定的公 众意见① 2017 年 12 月初,OECD 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要求税务顾问根据 CRS 的 ① 资料来源:OECD/(2018), Mongolia joins the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www.oecd.org/tax/beps/inclusive-framework-on-beps-composition.pdf ① 资料来源:OECD/(2018), Major step forward in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as additional countries sign landmark agreement to strengthen tax treaties,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www.oecd.org/tax/major-step-forward-in-international-tax-cooperation-as-additional-countries-sign-landmar k-agreement-to-strengthen-tax-treaties.htm 规定,披露所有可能存在规避 CRS 的安排或离岸结构,而且还拟议了“示范规 则”,来要求税务中介机构向其国家税务机关披露任何可能利用法律空隙来进行 规避 CRS 的所有人身份,包括结构内的受益人。而这些信息将被共享给其他相 关的税务机关,在进行 CRS 交换时使用。示范规则讨论草案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15 日,OECD 日前公布了收到的公众意见。 2.1 背景 过去十年来,国际税收透明度虽有显著提高,但依然存在诸多挑战。“巴拿 马文件”和“天堂文件”等事件充分表明离岸结构的滥用掩盖了资产和收入的真 实所有权。虽然通用报告标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采用自动交 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收入和资产隐藏在 境外的可能性。然而,一些税收管理部门的经验以及通过 CRS 披露的信息表明, 某些税务中介正在积极营销旨在规避 CRS 的税务计划。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 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税避税行为,效仿美国于 2010 年实施的 FACTA 法案(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一同提起全球范围内的 CRS,联手共 同打击跨境逃税。目前全世界已有 104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 CRS,涵盖几乎所有 发达经济体,包括像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离 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2017 年 9 月,49 个管辖区之间,进行了首次 CRS 自动交换。剩余管辖区将在明年 9 月进行交换。① 2.2 内容 此次,OECD 共收到来自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英国金融、另类投资 管理协会、德勤、欧洲银行联合会(EBF)、安永(安永)、法国邮联(FBF)、 财 务 透 明 度 联 盟 、 德 国 税 务 顾 问 协 会 ( DStV )、 全 球 税 务 顾 问 合 作 论 坛 (GTACF)、加拿大投资行业协会(IIAC)、毕马威、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会、 普华永道、渣打银行、信托和遗产执业者协会(STEP)、瑞士资产经理协会、瑞 士银行、瑞士保险协会(ASA / SVV)、 德国法定审计师公会等 29 家机构的咨 询意见。现就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英国金融、德勤的意见进行简要介绍。 2.2.1 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英国金融 ① 资料来源:凤凰网/中国将于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CRS 国际反避税大军再添一员正规军 http://wemedia.ifeng.com/16531830/wemedia.shtml AFME 代表了广泛的欧洲和全球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其成员包括泛欧和全球 银行以及重要的区域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AFME 倡导稳定,竞争和可持续的 欧洲金融市场,支持经济增长和惠及社会。英国金融是一个新的贸易协会,于 2017 年 7 月 1 日成立,代表了大约 300 家在英国或从英国提供金融、银行、市 场和支付相关服务的领先公司。 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英国金融认为, (1)在最终建议公布前,OECD 充分与成员国和行业进行磋商是至关重要的,这将有助于确保 OECD 的最终规 则将在管辖范围内一致应用;(2)一些司法管辖区在其 CRS 立法中包含了一般 反避税规则,OECD 应该仔细考虑强制性披露规定草案如何与现有的一般反避税 规则相互作用;(3)OECD 的讨论草案并没有提到数字化/技术创新带来的机遇 和挑战。鉴于这一领域的持续高速发展,OECD 应当参考 2017 年 9 月 22 日发布 的“数字化税收挑战公众意见征询”报告;(4)尽管 CRS 报告是客观和实际的, 但拟议的强制性披露规则似乎要求服务提供者和发起人(“中介人”)作出判断, 以确定是否实际上规避了 CRS 的回避安排,报告应明确导致避免报告 CRS 的情 况;(5)披露规则不应影响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或限制提供银行产品和服 务。 2.2.2 德勤 德勤对 CRS 的建议主要包括:(1)咨询业务是否会受到 CRS 报告的影响。 讨论草案的第 60 段,我们不属于所提中介的范畴;(2)某些情况下,向希望规 避 CRS 的纳税人提供建议,不将信息报告给收到数据的国家的税务机关是合法 的。例如,个人搬迁税务居所,向新居住国的税务机关提供信息;(3)就 CRS 系统对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不涉及为客户提供建议;(4)我们建议所有新的报 告制度只适用于未来的事件,并允许中介机构有时间系统地捕获相关信息;(5) 生效日期应当是管辖区同意采用 CRS 的时间,而不是报告生效日期。 德勤对限制离岸结构的建议主要包括:(1)对于那些真正想逃避税收的人 来说,通过使用不受本规定披露要求约束的中介机构可以实现逃税,不遵守规定 可能会受到惩罚,但这并不会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2)是否有更适当的方法 来增加对纳税人的披露要求,而不是过分要求中介的报告义务;(3)离岸结构 的概念很大,范围也很广,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有效的过滤器,区分合理的离岸结 构和非法的离岸结构;(4)不同中介机构可获得的信息是否可以在实践中通用 还有待验证,因此,我们不相信经过认证或经过公证的纳税人最近一次纳税申报 表的复印文件;(5)如果没有过滤器,我们建议披露要求应该是纳税人而不是 中介人。如果披露义务留在中介机构,我们会建议延长披露时限,建议最少 30 天。 德勤对信息报告的建议主要包括:规则建议中介机构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与 该安排或结构有关的可报告纳税人。这种方法可能适用于通用的大众安排,但不 适合定制活动,我们预计这将是离岸结构的常态。无论何种情况,拟议规则似乎 都有可能需要大量披露,因此,如上所述,将披露义务放在个别纳税人而不是中 介人上可能更为合适。 2.3 意义 从 OECD 加快出台国际反避税规则的进程中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打击偷 税、漏税和逃税的决心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已经采取了大刀阔斧的措施加强税收 信息的透明化。CRS 作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 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的有利工具,对全球私人财富结构的配置产生了巨大影响, 上述强制性披露规则可以确保税务管理部门对潜在的合规风险做出预警。在该规 则的制约下,不管是恶意规避税务,或者仅仅为了逃避 CRS 而设计的“规避安 排” ,都会被调查出来,并送到纳税人居住地的税务机关。 3. 巴巴多斯、科特迪瓦、牙买加、马来西亚、巴拿马和突尼斯签署《BEPS 多 边公约》,国际税收合作迈出重要一步① 巴巴多斯、科特迪瓦、牙买加、马来西亚、巴拿马和突尼斯的部长和高级官 员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签署了《BEPS 多边公约》,公约签署国总数达到 78 个。 3.1 背景 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缺陷,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 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这被 G20 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① 资料来源:OECD/(2018), Major step forward in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as additional countries sign landmark agreement to strengthen tax treaties,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www.oecd.org/tax/major-step-forward-in-international-tax-cooperation-as-additional-countries-sign-landmar k-agreement-to-strengthen-tax-treaties.htm 为了弥补国际税收规则漏洞,G20 领导人于 2013 年 9 月发布圣彼得堡峰会 公报,决定实施国际税收改革 BEPS 行动计划,并委托 OECD 牵头推进该项工作。 最开始所有 G20 成员、OECD 成员国和 19 个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内的 62 个司法 管辖区共同参与了 BEPS 项目。 最终,BEPS 项目的 15 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于 2015 年 10 月发布,并在 2015 年 11 月举行的 G20 安塔利亚峰会上得到 G20 领导人批准,此后,包括中国在内 的不少国家陆续通过修改本国税收法规,来落实 BEPS 行动计划。 3.2 内容 该公约允许司法管辖区把 OECD/G20 BEPS 项目的成果纳入其现有的双边 税收协定网络中,是第一个这种类型的多边条约。其更新了现有的双边税收协定 网络,减小了跨国企业逃税避税的机会。 除了以上六国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签署了该公约外,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 坦、阿曼和斯威士兰表示有意签署该公约,其他很多司法管辖区正在积极争取能 在 2018 年 6 月签署公约。到目前为止,已有四个司法管辖区——奥地利、马恩 岛、泽西岛和波兰已批准签署该公约,该公约将在第五个管辖区交存批准书三个 月后生效。 OECD/G20 BEPS 项目为政府提供解决方案,弥补现有的国际规则中的缺陷, 即公司利润“消失”或人为转移到低税收环境或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企业。保守 估计 BEPS 的损失每年高达 2400 亿美元,相当于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的 10%。 目前,近 100 个司法管辖区正在制定 BEPS 的包容性框架,在其国内立法和双边 税收协定中实施 BEPS 措施。在 G20 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的授权下,通过 100 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包容性谈判制定的公约解决了这个问题。它将修改现有的双边 税收协定,以迅速实施 OECD/G20 BEPS 项目中制定的税收协定措施,公约中的 条约措施中包括有关混合错配安排、条约滥用和常设条款以及解决争端的措施。 3.3 意义 OECD 秘书长 AngelGurría 表示:“今天签署多边公约是通过迅速实施 BEPS 计划来完善国际税收规则的又一重要举措。除了让签署国免除成千上万的双边税 收协定的谈判之外,该公约还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以及为各 国公民创造更好的国际税收体系。” 实施 BEPS 多边公约旨在将国际税改 BEPS 项目的成果应用于全球 3000 多 个税收协定中。此外,公约还可以为具体税收协定政策提供灵活性的同时,执行 最低标准防止协定滥用,并改进争议解决机制。最后,公约也将使各国政府可以 通过 BEPS 项目所制定的其他税收协定措施来完善本国的税收协定。 信息交换栏目 4. 巴拿马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议》,致力于结束银行保密制度① 2018 年 1 月 15 日,在巴黎的 OECD 总部,巴拿马税收及授权主管当局局长 Publio Ricardo Cortés 在 OECD 副秘书长 Masamichi Kono 的见证下签署了《通用 报告标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CRS MCAA,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of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这是《多边行政互助共约》下实施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主要国际协定,巴拿马是第 98 个签署该协议的司法管 辖区。 4.1 签署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 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 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 G20 委托,2014 年 7 月,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要求各管辖区从其金融机构获取信息,并 在每年自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换信息。通用报告标准列出了要交换的金融账户 信息,需要报告的金融机构,所涉及的不同类型的账户和纳税人,以及这些金融 机构应遵循的通用标准程序。该标准获得当年 G20 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 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 G20 的大力推 动下,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已有 101 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截至 目前,已有 98 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者双边主 管当局协议。2014 年 9 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 G20 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 ① 资 料 来 源 : OECD (2018), Panama joins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fforts to end bank secrecy,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panama-joins-international-tax-co-operation-efforts-to-endbank-secrecy.htm 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2015 年 12 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 法律工具。 4.2 主要内容 通用报告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 当局间协议范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 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统 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 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通用报告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 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 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 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 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 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以中国为例,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 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 、居民国(地 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 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 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 国(地区) 、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 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 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 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 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 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 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报送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 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 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年底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 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4.3 签约意义 通过本次签署,巴拿马重申按照 OECD / G20 通用报告标准自动交换财务账 户信息的承诺,交换将于 2018 年 9 月开始。《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将允许巴拿马 与迄今为止加入本协议的其他 97 个辖区启动双边交换关系。 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论坛正在监督和审查自动交换税务信息的国际 标准的实施情况,以确保各国可以有效和及时地履行之前做出的承诺,保护用于 交换的信息的机密性,以及援助需要提供支持的领域。它还协助发展中国家成员 确保他们也可以从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金融帐户信息自动交换举措中获得好 处。 巴拿马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对于建立一个更加透明更加公平的环境, 具有重要的意义。副秘书长 Masamichi Kono 在签字仪式上表示:“我祝贺巴拿马 为建立一个真正的全球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充 分履行其在今年 9 月份作出的与所有感兴趣的合适伙伴开展 CRS 交流的承诺。” 税务管理栏目 5. 八个税收管理论坛成员国启动多边税务风险保证计划① 2018 年 1 月 23 日,OECD 税收管理论坛(FTA,The OECD's Forumon Tax Administration)在华盛顿特区发起了一个新的项目,启动了对大型跨国集团公司 的 多 边 风 险 评 估 。 国 际 合 规 保 证 计 划 ( ICAP , The 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Assurance Program)是一个自愿参与的试点项目,将使用国别报告和其他信息来 促进跨国集团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开放和合作,以在跨国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的 早期提供税收确定性 5.1 计划背景 ICAP 的实施推行有五大驱动因素: 第一,为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提供更好、更标准化的信息。作为 BEPS 第十三 项行动计划的结果,各国现在可以共享数据,评估跨多个税务管理部门的转移定 价和其他 BEPS 相关风险。通过使参与的税务机关相互磋商并与跨国集团公司进 行多边对话,ICAP 可以使用这些新数据为风险评估提供一个更加稳健和可靠的 基础。 第二,成熟的跨国企业合规框架。OECD 税收管理论坛确定,制定并强调了 合作合规,联合审计,税收控制框架和差异化风险管理领域的最佳做法。因此, 税务机关具备了探索多边税收风险评估新方法的能力。 第三,相互协商程序(MAP,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s)的改进。作为 BEPS 第十四项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更有效和高效的 MAP 流程正在实施。这些举措将 得到 ICAP 的支持,以防止不必要的未来争议。 第四,国际合作进展。近年来,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在深度 和频率上都大大增加。发达的国际合作论坛已经到位,并由 ICAP 加以补充。 第五,为中低风险跨国企业提供改善税务确定性的途径。ICAP 可为跨国集 团公司和税务部门提供更高的国际税务确定性的途径,这对于希望税款征收更加 透明和合规的跨国企业来说是一个积极的结果。这也反映了 G20 关于税收确定 ① 资 料 来 源 : OECD,2018, Eight FTA members kick off multilateral tax risk assurance programme to provide early certainty for tax administrations and MNEs,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www.oecd.org/tax/administration/eight-fta-members-kick-off-multilateral-tax-risk-assurance-programme-toprovide-early-certainty-for-tax-administrations-and-mnes.htm 性的议程正在逐步落实,它补充了 BEPS 的工作。 5.2 计划简介 5.2.1 ICAP 具体介绍 ICAP 是总部设在参与国(地区)内的大型跨国企业自愿参与的项目。申请 程序可能因不同国家(地区)而异,但 OECD 税收管理论坛希望参与本项目的 跨国集团公司,将被要求确定其参与项目的所在国家(地区),并希望将其纳入 多边风险评估。同时,这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将确认他们是否同意参与该跨国集团 公司的 ICAP,同时考虑到集团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存在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根 据 ICAP 进行的多边风险评估并没有涵盖跨国集团公司的所有税务问题,而是将 重点放在与转让定价,常设机构以及集团同参与的税务机关之间达成的任何其他 重大国际问题上。 一旦跨国集团公司参与 ICAP,集团将被要求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一系列包 括国别报告在内的文件。这些文件和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法律交换文书为风 险评估或风险保证目的而持有的任何其他信息,将由参与跨国集团公司 ICAP 风 险评估的税务部门共享。集团和所有参与的税务机关将举行会议,讨论国别报告 和其他信息的内容,确保对集团的概况和活动有一个全面和一致的理解。 在这次会议之后,每个参与的税务机关将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以确定在 ICAP 所涵盖的领域内,跨国集团是否达到零风险或低风险。如果情况并非如此, 则将进行更详细和全面的风险评估。在所有阶段,参与的税务机关将通力合作, 通过主管税务管理机构了解跨国集团公司的情况。在风险评估阶段结束后,将与 跨国集团小组召开会议,讨论评估结果。如果参与税务管理部门同意跨国集团在 ICAP 所涵盖的领域内达到无风险或低风险,则将发出一份保证书,说明这些调 查结果,其内容将因不同国家(地区)而异。 ICAP 的时间表将取决于多种因素,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从初次会议到签发保证书的时间应该在 12 个月内。 5.2.2 ICAP 试点 ICAP 将从一个试点开始,八个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意 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英国和美国)的税务机关参与其中。其他一些自由 贸易区成员将作为试点观察员,参与关于设计和运行 ICAP 进程的讨论,但不参 与跨国集团公司的风险评估,也不会收到相关集团的信息。在开展试点项目时, 参与的跨国集团公司的形象、ICAP 程序各个阶段的时间表以及跨国集团公司提 供的文件以及确定的其他因素都将具有灵活性。 该试点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开始,将所有参与的跨国集团公司和税务机关召 集在一起。在试点阶段学到的经验教训将与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分享,以期在试 点之后更广泛地推广 ICAP。 5.3 ICAP 试点手册 手册包括四个章节以及两个附件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对 ICAP 的介绍和 ICAP 的好处与驱动因素,这在前文有所介绍,本节不再赘述。第二章,试点范 围,第三章,ICAP 风险评估程序,第四章,治理、管理和资源。附件一,是试 点文件包,附件二,ICAP 风险评估的目标时间表。 5.3.1 试点范围 5.3.1.1 税务机关范围 并不是所有八个参与的税收管理机构都在 ICAP 风险评估所涵盖的司法管辖 范围内。最终,确定具体 ICAP 风险评估的涵盖税收管理是跨国集团与相关税务 机关之间达成的协议事项,需同时考虑多方面因素。 5.3.1.2 风险范围 ICAP 可以涵盖范围广泛的国际和跨境风险,但在针对涉及所有税务管理机 构的国际税务风险的情况下可能是最有效的。包括:转让定价风险和常设机构风 险,以后还可能纳入混合实体,混合金融工具和预提税以及相关国际税收协定的 适用相关的重大国际税务风险。 5.3.1.3 期间范围 作为试点项目的一部分,涵盖期适用于审查的纳税申报期是跨国集团公司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财政年度,对应于多国企业集团报告中的 国别报告财政年度。对于以日历年作为财政年度的跨国集团公司,试点的涵盖期 限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1 日止。 ICAP 的设计也是前瞻性的,所以参与税务机关的目标是在 ICAP 风险评估 结束时向跨国集团公司提供关于两个后续报税期的承保风险的税务保证(即跨国 集团公司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止的财政年度),前提是这一 期间跨国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 5.3.2 ICAP 风险评估程序 提供文件包和启动会议(六周); 一级风险评估(8 周,如果需要额外的时间则再提供 4 周,如果需要额外 的文件,还需要 8 周,如果需要风险保证阶段还需要 3 周); 二级风险评估(如果需要的话)(大约五个月,如果需要风险保证阶段再 加上三个星期); 保证书(三周)。 5.3.3 治理、管理和资源 5.3.3.1 治理 对 ICAP 试点进行监督是 ICAP 指导小组的责任,ICAP 指导小组包括每个参 与的税务机关的高级代表。 指导小组负责管理决策和提供战略监督,并遵守每 个参与的税务机关自己的内部治理程序。指导小组将每季度(面对面或远程)开 会,或者在需要时更频繁地就每个 ICAP 风险评估案例提供指导和领导。指导小 组也是解决跨国集团公司和参与其 ICAP 风险评估的税务机关之间、或参与的税 务机关之间矛盾纠纷的协调者。 5.3.3.2 管理与资源 每个参与的税务机关都建立了一个单一联络点(SPOC,Single Point of Contact)来领导 ICAP 和试点项目的合作与协作。SPOC 拥有主管机构的地位, 其在税收管理方面拥有一定的资历,能够按照指导小组的要求提供 ICAP 计划。 与 SPOC 一起工作的参与税务管理机构的 ICAP 风险评估小组的规模和组成将因 参与的税务管理机构和 ICAP 案例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ICAP 案件将由参 与税务管理机构现有工作计划的人员提供资源,而且不需要创建新的运营结构。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每个参与税收管理部门可能需要涉及各种技能的人员,例 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学家,商业分析师和/或国际税务专家。拥有转让定价和 常设机构风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将特别有益。SPOC 和参与的税务机关的 ICAP 风 险评估小组的其他成员有责任成功完成对其参与的跨国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 ICAP 风险评估。这将要求参与税务管理的 ICAP 风险评估小组接受支持该计划 的关键原则,即与其他税务部门合作,迅速确保跨国集团公司的活动和交易,同 时确定需要进一步关注的关键风险领域。这也意味着在现有的国内税务管理流程 中整合新的战略,迅速评估和确保跨国集团公司在项目中涵盖的风险,与其他参 与的税务机关合作和多边合作,有效利用数据和情报完成 ICAP 风险评估,并提 供及时的结果。 5.3.4 附件一:试点文件包 跨国集团公司需要在集团公司和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开始会议至少六周前提 供以下文件(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文件和信息必须以英文提供): 跨国集团公司的国别报告; 主体文档; 本地文档; 跨国集团公司的税收策略和相关税控框架; 跨国集团公司在相关会计期间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在相关报告财政年度,涵盖税收管理辖区内的所有跨国集团公司实体的 经审计实体财务报表; 有关不确定税务状况的信息,包括所涵盖风险的税务准备金; 跨国集团当前的全球业务结构; 一份跨国集团公司实体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重大差异 的描述性文件; 价值链分析; 转让定价的支持性文件(如功能分析)。 5.3.4 附件二:ICAP 风险评估的目标时间表 附件二通过图的形式展示了一级风险评估和二级风险评估的时间轴,在前文 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5.4 作用和意义 国际合规保证计划(ICAP,The 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Assurance Program) 对跨国集团公司和税务机关的好处在于: 它运用所有税务机关能获取的用于风险评估的信息,包括国别报告,来建立 起跨国集团公司和参与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多边交流沟通,提高当前税务风险评估 过程的效率。 第一,ICAP 有助于充分了解和有针对性地使用国别报告信息。ICAP 程序将 使跨国集团公司能够通过其国别报告进行交流,并为帮助他们了解跨境活动提供 清晰的信息。这也有助于税务机关更早地确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风险水平,常设 机构风险以及国别报告中包含的其他国际税务风险。 第二,ICAP 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提供更协调的参与方式。税务机关 将联合起来审查跨国集团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协调后续问题。同时,跨国集团公 司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合作,通常是与总部辖区内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合作。 第三,ICAP 有助于提供更快,更清晰的多边税务确定性路径。ICAP 是一个 管理流程,具有明确的时间框架。在多边工作中,税务部门将全面了解跨国集团 公司的跨境活动,以确保集团的税务状况令人满意,并确定相关的税务风险。 最后,ICAP 还有助于减少进入相互协商程序的争议。 通过协调跨国集团公司与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对话,该计划确 保更有效地使用转让定价信息(包括集团的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中包 含的信息),更高效地使用为跨国集团公司和税收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源,而从长 远来看,减少进入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ICAP 是在 OECD 税收管理论坛下的大 型企业和国际计划论坛框架下制定的,由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赞助支持。 智库视野 研究院微信 研究院微博 主办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上海市国定路777 号 邮政编码:200433 电话:(021)6590 8706 86 158 2174 6491(田志伟) 官方微博:e.weibo.com/u/3932265304 邮箱:1202860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