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发〔2022〕9号关于印发《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HMDR-2022-0010001 惠政发〔2022〕9 号 惠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惠各单位, 各企事业单位: 《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已经 2022 年 6 月 27 日县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 彻执行。 惠民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预算 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 则》《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 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包括地方 政府债券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 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 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 第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通过建立项 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 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单位在项目 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 资成本。 — 2 — 第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 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 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第六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 构成,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 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 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二章 第八条 决策、立项及预算评审 项目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县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 定的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 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要、拟建项目所属领域事业发展现状及资源配置情况(含社 会资本投资情况)、该领域发展规划等,在充分论证、集体研 究的基础上,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政府 投资项目建议。 — 3 — 项目主管部门论证项目,要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就拟建项目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包括事业发展 需求、目前资源配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投资数额、投入 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就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绩效评 估情况等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完善决策 机制。 财政部门要重点审核项目必要性、绩效目标编报的完整性 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财政可承受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第 三方机构独立开展。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投资额,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分类 决策机制。 (一)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下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 部门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分管副县长 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涉及该项目的各职能部门参会,形成专题 会议纪要,经分管财政副县长,部门分管副县长审签,报县长 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总投资 300 万元(含)以上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稳定和舆 情风险评估、部门协商会签、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按照第 (一)款研究程序召开专题会议基础上,提出县政府常务会议 议题,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 4 — (三)总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按照第(二)款研究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部门 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集体决策情况,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办理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手续。凡未履行 分类决策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准立项。 第十三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县级政 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 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 目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集体决策通过的投资 估算,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 算。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 10%的,或者超过投资估算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 10%的,或者超过投 资概算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上述分类决策程序 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 算评审报告。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值,作为财政安排建设资金预 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上述投资事项属于预算法规定调整事项的,财 — 5 — 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 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第十八条 预算安排及执行 通过预算评审的项目进入县级政府投资预算项 目库。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库中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 安排预算资金。当年新入库项目,原则上次年安排资金。特别 急需项目,可以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适 当安排项目资金。入库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 库。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可以安排部分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 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规定编制县 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 工期、项目总投资、预算评审值、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 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县级政府投资 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情况,将项目资金需求预算纳入年度部门 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 — 6 — 急及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总量,拟定县级政府投资 预算年度计划,与县级预算相衔接。县级政府投资预算经法定 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执行。 项目开工后,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全程跟踪,项目完工 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 况和合同约定等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 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 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上述分 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共资 源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发布前、施工合同签订 前,项目主管部门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执行相关规定 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 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 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 后 2 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 — 7 — 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 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 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需调减预算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调 减事宜。需调增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预算调增 方案。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原因确需增加预算的,应当按照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 决策通过后,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需变更立项和重新招 投标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 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 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 减或者收回。 第二十九条 未经预算评审不得安排项目预算,超出项目 预算评审值的,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 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 员签字的支出; — 8 —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 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 3 个月后发生的支 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 和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 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 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 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凡未履行决策程序,项目预算未经批复,不 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 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决 算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 决算。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相关 工作。 — 9 —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 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 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 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 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 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项目主管部门决 算。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绩 效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设定的项目 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 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 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 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 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等实 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 — 10 — 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 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 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三十九条 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对照设定 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检验、评判绩效指标的完成情 况。项目主管部门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选择重大项目开展重 点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 单位绩效自评和项目主管部门重点评价结果实施抽查复核,选 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 评价结果是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预算绩 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 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干部政绩考核 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 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监 督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 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 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 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 — 11 —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定投资估算、概 算,未经批准变更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给予警告 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加大对项目单位在县级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监督力 度,重点将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政府重大投 资项目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 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 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对县级政 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13 日。《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 12 — (惠政发〔2017〕8 号)、《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惠政办字〔2020〕30 号)同时废止。 附件: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图 — 13 — 附件 惠民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图 项目前 期工作 项目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按照县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项 目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主管 部门提报 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建项 目所属领域事业发展现状及资源配置情况(含社会资本投资情 况)、该领域发展规划等情况审核项目。 项目 提报 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 项目论证 项目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完善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初 审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 与财政部 门协商 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项目必要性、绩效目标编报的完整性和预 算资金的匹配度,财政可承受能力。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 实建设资金。 分类 决策 与财政部 门协商一 致后,按投 资额分类 决策 按照项目投资额,进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决策:300 万以 下由县长审批,300 万(含)以上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5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项目 立项 项目主管 部门办理 立项手续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分类决策情况,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投资 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办理相关手续。凡未履行分类 决策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准立项。 施工图设 计和项目 预算编制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在概算内进 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预算评审 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 审值,作为财政安排建设资金预算的依据。 项目库管 理 通过预算评审的项目进入县级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列入部 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入库两年未开工 建设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 项目 库管 理 — 13 — 预算安排 财政部门按照库中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当 年新入库项目,原则上次年安排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将资金 需求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 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财力情况提出政府投资规模 总量,拟定县级政府投资预算年度计划,与县级预算相衔接。 预算 安排 及执 行 县级政府投资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 管部门执行。注:施工招标文件发布前、施工合同签订前, 项目主管部门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预算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招标采购,项目开工时,聘请第三 方机构对项目全程跟踪,完工验收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项 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合同约定等支付工程款。 项目主管 部门办理 决算手续 项目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 绩效 绩效评价 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 开展绩效自评,对重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 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抽查复核,依法公开绩效评 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是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 付的重要依据。 监督 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 决算 注:1.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 券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凡未履行决策程序,项目预算未经批复,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 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