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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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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2018 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19 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6 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 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 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 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 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 Deleted: ¶ ¶ ¶ ¶ ¶ ¶ ¶ ¶ ¶ ¶ Deleted: ¶ ¶ ¶ ¶ ¶ Formatted: Centered Formatted: Line spacing: 1.5 lines Formatted: Line spacing: 1.5 lines 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 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 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 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 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 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 1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5 行,预缴方式 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9、10、11、12、 13、15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5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 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 5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 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 6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 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A201010)填报。 7.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 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 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 2 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当本表第 3+4-5-6-7 行≤0 时,本行=0。 9.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 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 填报,第 9 行=第 3+4-5-6-7-8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 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 10 行“税率(25%) ”:填报 25%。 11.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第 9×10 行,且第 11 行≥0。 12.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 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201030)填报。 13.第 13 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 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4 行。 14.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 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 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 15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 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 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当第 11-12-13-14 行<0 时,本行填 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 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 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5 行=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当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0 3 时,本行填 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 得税的金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6、17、18、19 行;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20、21 行。 1.第 16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 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6 行=第 17+18+19 行。 2.第 17 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 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7 行=第 15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 18 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8 行=第 15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 19 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 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 算结果填报,第 19 行=第 15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 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 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 20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 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 4 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 21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 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 项目。 (一)高新技术企业 必报项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 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凡是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否”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必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 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编 号有效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者已取 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但被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纳税人,选 择“否” 。 (三)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必报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文件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 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年内发 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且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选择“是”;本年内未 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但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 5 行的纳税人,选择“否” 。 五、按季度填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 所有项目。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 份填报。 (一)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 “季初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 “季末从业人数” 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 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 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 ;其他选择“否” 。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 不超过 5000 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 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的纳税人,选择“是” ;否则选择“否” 。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6 六、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9 行=第 3+4-5-6-7-8 行。 2.第 11 行=第 9×10 行。 3.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 预缴”的纳税人,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当第 11-12-13-14 行<0 时,第 15 行 =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5 行 =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当第 11 行×就 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0 时,第 15 行=0。 4.第 16 行=第 17+18+19 行。 5.第 17 行=第 15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6.第 18 行=第 15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7.第 19 行=第 15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表 A201010 第 41 行。 2.第 7 行=表 A201020 第 5 行第 5 列。 3.第 12 行=表 A201030 第 30 行。 4.第 15 行=表 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 17 行=表 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6.第 18 行=表 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7.第 19 行=表 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 “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7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行次 1 项 目 一、免税收入(2+3+8+9+…+15)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 5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8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十)其他 16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8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20+21) 19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0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四)其他(23.1+23.2) 23.1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2 2.其他 25 Formatted: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17 24 本年累计金额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 Deleted: ¶ ¶ ¶ ¶ ¶ ¶ ¶ ¶ ¶ ¶ ¶ ¶ * 26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27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加计扣除 * 28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9 四、所得减免(30+33+34+35+36+37+38+39+40) 30 *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1+32) 31 1.免税项目 32 2.减半征收项目 33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1 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6 (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7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8 (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9 (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 得税 40 (九)其他 41 合计(1+16+24+29) 9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 表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 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 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 24、25、26、27、28 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A200000)第 3+4-5 行减本表第 1+16+24 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 29 至 40 行。 (二)行次说明 1.第 1 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3+8+9+…+15 行。 2.第 2 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 3 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 业所得税”: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等情况。 4.第 4 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0 5.第 5 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第 6 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 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 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7.第 7 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 永续债利息收入。 8.第 8 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 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9.第 9 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 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 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 捐赠收入。 10.第 10 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 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 入。 11.第 11 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11 〔2011〕7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2.第 12 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 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 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 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 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 用取得的收入。 13.第 13 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 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 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4.第 14 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 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5.第 15 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的税收 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6.第 16 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7+18+22+23 行。 17.第 17 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 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18.第 18 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根据相 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 19+20+21 行的合计金额。 19.第 19 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 入”:填报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12 20.第 20 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 10%的金额。其中保 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1.第 21 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7〕4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22.第 22 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 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金额。 23.第 23 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 23.1+23.2 行的合计金额。 24.第 23.1 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 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 10%的金 额。 25.第 23.2 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 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6.第 24 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5+26+27+28 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7.第 25 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 除”: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8.第 26 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 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9.第 27 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 13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 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 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0.第 28 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1.第 29 行“四、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 30+33+34+35+36+37+38+39+40 行,同时本行≤表 A200000 第 3+4-5 行本表第 1+16+24 行且本行≥0。 32.第 30 行“(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填 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额。本行=第 31+32 行。 33.第 31 行“1.免税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类、油 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 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 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 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4.第 32 行“2.减半征收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额的减半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 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5.第 33 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 14 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 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 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 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 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 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本行包括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金额。 36.第 33.1 行“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等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 额。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 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7.第 34 行“(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 15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 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的通知》 (财税〔2016〕 13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 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 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8.第 35 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0〕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 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 权、5 年以上(含 5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且大于 0 的,本行=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 本行=5000000+(转让所得-5000000)×50%。 39.第 36 行“(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 16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 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 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 额。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 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0.第 37 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3 年第 7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 额。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 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1.第 38 行“(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 额。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 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17 42.第 39 行“(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 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 额。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 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3.第 40 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的税收 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分别确定各项目减免的所 得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4.第 41 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16+24+29 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8+9+…+15 行。 2.第 16 行=第 17+18+22+23 行。 3.第 18 行=第 19+20+21 行。 4.第 23 行=第 23.1+23.2 行。 5.第 24 行=第 25+26+27+28 行。 6.第 29 行=第 30+33+34+35+36+37+38+39+40 行。 (1) 当表 A200000 第 3+4-5 行-本表第 1+16+24 行>0 时, 本行≤表 A200000 第 3+4-5 行-本表第 1+16+24 行。 (2)当表 A200000 第 3+4-5 行-本表第 1+16+24 行≤0 时,本行=0。 7.第 30 行=第 31+32 行。 8.第 41 行=第 1+16+24+29 行。 (二)表间关系 18 第 41 行=表 A200000 第 6 行。 19 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 表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 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 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 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 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20 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 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 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一般折旧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 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 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 况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 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事项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 整),但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 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同时需计算享受 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 期内,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 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 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3)本表第 5 列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1)条原则, 应继续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 1 行“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 填报,本行=第 2+3 行。 2.第 2 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 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 21 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第 3 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 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 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其他行业纳税人 2019 年之前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 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 法的,在 2019 年及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填报的,应在本行填报。 4.第 4 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 〔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 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 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5.第 5 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4 行。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 〔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 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 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 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 1 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 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 2 列“账载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 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22 3.第 3 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 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 4 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 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5.第 5 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 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 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 0 填报。 6.第 6 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 4-3 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 行。 2.第 5 行=第 1+4 行。 3.第 6 列=第 4-3 列。 (二)表间关系 第 5 行第 5 列=表 A200000 第 7 行。 23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年累计金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7 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 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0 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十一、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2 十二、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3 十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6 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 十七、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8 * 十八、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 业所得税 19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1 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二十四、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5 二十五、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26 二十六、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7 二十七、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28 二十八、其他(28.1+28.2) 28.1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2 2.其他 29 30 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 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合计(1+2+3+4+5+6+…+29) 24 )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 表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 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 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 2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 3.第 3 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 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 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 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 累计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 所得优惠填报本表第 2 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 期满后,只享受 15%税率优惠的,填报本表第 2 行。 4. 第 4 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25%的金额。 5. 第 5 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65 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25 政策。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6. 第 6 行“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 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7.第 7 行“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49 号)等规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 15%税率。本行填报本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 10%的金额。 8.第 8 行“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49 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 15%税率。本行填报本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 10%的金额。 9.第 9 行“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 《财 26 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8〕 27 号) 等规定,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 10 行:“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 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 年累计金额。 11. 第 11 行“十一、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7 号)等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2. 第 12 行“十二、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 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7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等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 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 本年累计金额。 13.第 13 行“十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 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 金额。 14.第 14 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的,可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15%的金额。 15.第 15 行“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 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28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 年累计金额。 16.第 16 行“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49 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15%的金额。 17.第 17 行“十七、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 试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 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 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8.第 18 行“十八、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 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 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9.第 19 行“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29 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 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 (A200000)第 9 行×25%的金额。 20.第 20 行“二十、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6〕111 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25%的金额。 21.第 21 行“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 (A200000)第 9 行×10%的金额。 22.第 22 行“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 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8〕44 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10%的金额。 23.第 23 行“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 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 《国 30 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 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24.第 24 行“二十四、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 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等规定,对在新疆 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 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 本年累计金额。 25.第 25 行“二十五、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 通知》(财税〔2016〕85 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 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 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6.第 26 行“二十六、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 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 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 知》(财税〔2014〕2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31 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7〕75 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7.第 27 行“二十七、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7〕60 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 2022 年冬奥 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会测试赛 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 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9 行×25%的金额。 28.第 28 行“二十八、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8.1+28.2 行。 29.第 28.1 行“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A200000)第 9 行×10%的金额。 30.第 28.2 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31.第 29 行“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21 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 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 32 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 ,减征幅度填 写范围为 1 至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 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 ,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 享受“免征”优惠的纳税人,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 1 行至第 28 行合 计金额]×40%;享受“减征”优惠的纳税人,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A200000)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 1 行 至第 28 行合计金额]×40%×减征幅度。 32.第 30 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2+3+4+5+…+28+29 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28 行=第 28.1+28.2 行。 2.第 30 行=第 1+2+3+4+5+6+…+28+29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30 行=表 A200000 第 12 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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