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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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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直 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 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 价监〔2017〕1849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26 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瑶政〔2017〕28 号)要求,确 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 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查工作制度 (一)明确审查范围。 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 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 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 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确定审查主体。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 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 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 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1.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管 部门进行审查。 2.区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审查,并 将审查结论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由部门起草,以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政策 措施,应当先由起草部门进行自我审查,再提交区市场监管 部门进行审查。 4.区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 责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三)规范审查流程。 1.提交材料。起草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当包括文件 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规定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情况等。以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 还应当附具提请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起草 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 2.审查时限。公平竞争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对预防、应 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 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审查。 3.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 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 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立卷归档。经审查 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 出台。 (四)严格审查标准。 审查机构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 行)》中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书 面审查结论中写明是否违反审查标准,以及违反审查标准的 具体条款。 (五)强化审查责任。 1.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合 法性审核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 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集体 审议或者领导签发,不得出台。 2.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 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 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 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 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健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负责 人、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责任,落实材料报送、程序衔接、 审查时限等工作要求。 (二)拓展审查形式。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 职律师、专业机构的意见,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 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应当说明征求上述方面意见和 评估相关情况。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 的,可以召集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或者提请同级公 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 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 交上级机关决定。 (三)落实工作衔接。 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衔接机制。凡涉及市场 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为合法性审查前置程 序,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必备材料,未开展公平 竞争审查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结论中予以指 出。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发文审核衔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 办公机构在发文前置审核程序中,应当对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 查进行程序把关,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开展 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报请领导审签,不 得出台。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站位, 转变理念,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程序, 配强审查力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挥各方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注重宣传培训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 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加强竞争倡导,增强公平 竞争审查意识。要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 交流制度,通过集中培训、经验交流、个案研讨、学习考察 等形式全面提升审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指导监督 各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 建设督查内容,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 以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公平竞争审查工 作联席会议要在督促指导、沟通协调、统计分析、情况通报 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制度深入实施。 附件:瑶海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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