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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支持企业发展主要奖励补助和保障措施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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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支持企业发展主要奖励补助和保障 措施清单 类别 措施 条文内容(关键词) (一)资金 1、鼓励总 在我省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省内缴纳 部 企 业 来 所得税的新落户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 扶持 我省落户。 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 亿元(不含房 地产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 给予落户奖励 1000 万元。 条文出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黑龙江省鼓励 总部经济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 2、鼓励总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 部 企 业 做 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 发文时间:2022 大规模。 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 10%的奖励 100 万元, 年 3 月 16 日 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 20%的奖励 200 万 元。 3、支持总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 部 企 业 品 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 牌建设。 业 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 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 加工业 100 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协会)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家协会)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财富》) 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总 总部企业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由功 部 企 业 能 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 级提升。 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 部的,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超过 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总 支持总部企业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部 企 业 创 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 新 能 力 建 予相关资金支持。支持总部企业整合省内 设。 6、支持总 部企业租 用、购买办 公用房。 7、鼓励上 市公司迁 入。 8、支持投 资重大项 目。 9、支持总 部企业资 本市场融 资。 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 创新联合体,对总部企业独自或联合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 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 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0 万 元的建设资金补助。 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 5 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支持。 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 3 年给予 租金补助,第 1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30%, 第 2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20%,第 3 年补助年 度租金的 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600 万 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 5%分 5 年 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 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省内统 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 亿元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 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省内的,纳入省内统计 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 亿元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企业在我省实际投资额超过 2 亿元的, 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水平(对超过同期 LPR 水平的,按同期 LPR 利率;对不超过同期 LPR 水平的,按实际 贷款利率),给予新增贷款 50%贴息支持, 贴息期限 5 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 超过 800 万元。支持总部企业发起设立各 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产业 投资基金, 投资重大项目建设。 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 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 性补助 200 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 被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 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对在境内 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 助 500 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 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对新三板挂 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 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800 万元。对省内上 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省级财 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 2.5%的补贴,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 业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和企业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成功发行并 用于省内投资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 额给予 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给予财 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双鸭山市生产加 政 贡 献 奖 50%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8 年。给予征 工产业项目扶持 励。 地建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办法 2、给予厂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基础设施投资 发 文 时 间 : 2021 年 6 月 29 区 基 础 设 奖励。 日 施投资奖 励。 3、给予入 驻双鸭山 经开区的 项目投资 奖励。 奖励标准为厂房设备投资额的 5%,奖励额 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按地方 财政贡献额度情况分若干年兑现并通过协 议确定。给予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奖 励额度相当于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地 方财政留成的 100%。 4、给予生 产启动初 期流动资 金贷款贴 息奖励。 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 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贴息奖 励不超过 2 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 元。 5、对入驻 产成品属轻抛货且运输超出辐射半径的项 双 鸭 山 经 目给予定运费奖励。 开区的能 源密集型 项目给予 一定用能 奖励。 (一)对拟 1.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 双鸭山市企业上 在沪、深交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市(挂牌)扶持 易 所 上 市 2.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 奖励办法 的 后 备 企 (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一次性奖励 100 (2022—2024) 业,市级财 万元; 政 给 予 奖 3.完成首发上市,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励 500 万元, 奖励分阶 段拨付: (二)对在 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境外主板、 创业板首 发上市的 后备企业。 (三)对在 新三板挂 牌的后备 企业,市级 财政给予 奖励 100 万 元,奖励分 阶段拨付: (四)该奖 励政策有 1.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 2.进入新三板创新层,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400 万 元。 效期间内, 后备企业 实现上市 或在新三 板创新层 挂牌的,如 有阶段未 进行奖励, 按照相应 市场奖励 标准补奖 差额,保证 总奖励金 额不变。 (五)对省 外已上市 企业迁入 我市,在完 成工商、税 务等事项 变更后进 行一次性 奖励。 1.境内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500 万元。(包 含通过借壳、买壳实现上市并迁回的我市 企业)。 2.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300 万元。 3.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迁入,奖励 100 万元。 一、鼓励引 (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进 各 类 金 1.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融主体 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规模(扣除省内资金 出资额后)的 1.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 最高 7500 万元。 2.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 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 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规模(扣 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 0.5%给予一次性 双鸭山市金融开 放招商若干政策 措施(试行) 有 效 期 至 2026 年 11 月 23 日。 奖补,奖补最高 750 万元。 3.鼓励市内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 业“引战增资”。对实现增资扩股的,市 财政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 资额后)的 0.2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 高 500 万元。 4.鼓励市内法人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 地区并购重组。对实现并购重组省外金融 机构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 地在我市的,市财政按并购交易额的 0.1% 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 500 万元。 (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分支类机构。 5.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金融机构地 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 产生实质贡献的,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 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 500 万元。 6.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 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对地方 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包括资金运营 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服 务中心等,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 性奖补,奖补最高 250 万元。 (三)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 机构。 7.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 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证券、基 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 专业子公司,市财政按实缴资本的 5%给予 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 250 万元。 8.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特色金 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 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 贸易金融、对俄特色金融等符合我市产业 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市实行全国业 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 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奖 补最高 250 万元。 9.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 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 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 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市财 政按其实缴资本的 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 补最高 250 万元。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10. 新设立、新迁入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 (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 总部业务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以及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市财政给 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 200 万元。 (五)境外金融机构及资本。 11.鼓励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组建合资金融 机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同 等奖补;鼓励银行机构总部在我市新设立 对俄结算专营机构,参照引进特色金融业 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给予同 等奖补;鼓励设立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 鼓励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公司、特色金融业 务经营机构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 境内同类型企业或机构给予同等奖补。 (六)引进金融主体购房政策。 12.由省外资本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 机构总部在市内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市 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 5%给予一次 性奖补,奖补最高 1000 万元;省外金融机 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 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在市内首购自用办 公用房的,市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 的 2.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 500 万 元;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 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 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奖 补政策执行。获得奖补的办公用房 5 年内 不得对外租售。 二、强化金 13.鼓励支持注册地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 融 助 振 兴 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给予 贡献激励 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 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后备企业, 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企业上 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后备企 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完 成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对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 且上市融资额 2 亿元以上的后备企业,市 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对在新三板 基础层挂牌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 补助 50 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市级 财政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 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市级 财政一次性补助 400 万元。对外省境内上 市企业迁入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外省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企 业迁入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我市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 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 5 亿元(含)以上 的,市财政按再融资额的 0.1%给予一次性 奖励,奖励最高 75 万元。 14.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 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当年在基金约定的返 投比例外,对市内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 3 个月的,市财政按超额投资规模(扣除省 内资金出资额后)的 0.5%对股权投资类企 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在基金投 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 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15.鼓励市内企业通过积极参股国家级基 金,深化与央企和国内头部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合作,撬动域外基金投资我市,对市 内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市财政按超额 投资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 0.5%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 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16.市内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外省企业 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符合我市产业链 补链强链延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 1 年 的,市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0.5%对股 权投资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 250 万元。 17.商业银行当年年度存贷比超过 100%的, 市财政按其存贷差的 0.01%给予奖励,奖励 最高 250 万元。 18.对吸引“险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 市财政按“险资”投资额的 0.05%给予一次 性奖励,奖励最高 250 万元。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 家 重 点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 业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 高 新 技 术 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企 业 和 科 (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 高新技术企业技 术人员股权奖励 分期缴纳个人所 得税 技 型 中 小 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企业 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经 认 定 的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 业 税 收 优 惠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 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定管理办法国科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 发火[2016] 32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号 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 文 时 间 2016 年1月1号 1、对入库 在企业入库当年,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 关于印发《黑龙 企业。 入的 3%计算入库奖补额, 入库奖补额不足 6 江省高新技术企 万元的按 6 万元奖补,超过 60 万元的按 60 业 培 育 实 施 细 万元奖补。 则》的通知。黑 2、对入库 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 5%给予育成奖 科规﹝2019﹞6 之 日 起 不 补,育成奖补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 号 满 1 年育成 奖补,超过 100 万元的按 100 万元奖补; 的企业。 3. 对 入 库 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 4%给予育成奖 之 日 起 满 补,育成奖补额不足 8 万元的按 8 万元奖 1 年、不满 2 补,超过 80 万元的按 80 万元奖补; 年育成的 企业。 4、对入库 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 3%给予育成奖 之 日 起 满 补,育成奖补额不足 6 万元的按 6 万元奖 2 年、不满 3 补,超过 60 万元的按 60 万元奖补。 年育成的 企业。 企 业 上 市 1、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 双鸭山市人民政 挂 牌 扶 持 上市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在双鸭山地 府关于印发双鸭 奖励 区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山市企业上市挂 2、企业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募 牌扶持奖励办法 集资金 50%以上投资在双鸭山地区的,市政 的 通 知 双 政 规 府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2018〕3 号 3、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政府一次 性奖励 100 万元。 4、已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 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 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在双鸭山地区的, 市政府按再融资金额的 2%进行奖励,上限 不超过 100 万元。 就 业 创 业 1、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 双鸭山市人民政 奖补优惠 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 府关于做好当前 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支持小微企 和今后一段时期 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 就业创业工作的 业壮大,增强小微企业就业吸纳能力。着 实施意见双政规 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 〔2018〕1 号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 范平台。积极推介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 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为小微企业产 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以创新小微企业 发展方式实现就业新增长。小微企业新招 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 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和岗前技能培 训补贴。 2、以顺应市场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原则,放 宽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平等享受鼓励 创业创新发展的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3、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 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 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应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 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见 习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企业吸纳就业扶 持政策。 4、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的税收政策。将城镇转移就业职工纳入现 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农民合作社、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 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 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 策,每吸纳 1 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可给予 1000 元奖补。 金 融 支 持 1、认真落实省、市鼓励和促进民营企业上 中共双鸭山市委 民 营 经 济 市的扶持政策,市政府对在境内上市的企 双鸭山市人民政 发展 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 府关于印发《金 给予 30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 融支持民营经济 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同时,对辅导企 发展指导意见》 业实现首发上市的证券公司奖励 30 万元, 的通知 对帮助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证券公司 奖励 10 万元。 发布日期:2019 2、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非上市民营企 年 2 月 14 日 业发债规模 1 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 奖励,5 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励; 对帮助民营企业发债规模超过 1 亿元以上 的中介机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引进优秀 人才公寓 式周转用 房使用和 1、索市场化引才新机制。探索聘请国内知 名的人才中介机构、猎头公司,加大高层 次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充分发挥企事业单 位、高校和项目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鼓 双鸭山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双 鸭山市引进优秀 人才公寓式周转 管理奖补 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创 用房使用和管理 业人才引进力度,对在柔性引进高层次人 办法》的通知双 才(团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 政规〔2019〕1 或个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 号 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给子 510 万元奖励。 2、对省级以上专家人才带项目、带成果、 发布日期:2019 带技术来双工作的,经认定符合条件后, 年 6 月 19 日 一次性至少给予 5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并提供住房一套。 3、鼓励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对创办的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10%一 30%的股权 投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获得风险投 资的创业企业,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一定 数额的政策性担保。 4、对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 凡通过科技型中公企业评价系统认证的给 予 1 万元社助定规模的给子 2-5 万元补助。 其中:销售收入 500-1000 万元给子 2 万元 补助,销售收入 1000-300 万元给予 3 万元 补助,销售收入 3000-5000 万元给子 5 万 元补助。 5、对来双工作后,获得国家、省(部)级科 技奖项成果或科学基金的,给予国家或省 (部)级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内、 国际发明专利投权的,每项奖励 3000、5000 元。 6、柔性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 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等额奖励;创办的 企业、孵化器或融资类的金融机构,三年 内每年给子其地方留成部分的 40%-60% 奖励。 7、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双工作期间,可免费 入住人才专家公寓或给子全额租房补贴。 对来双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符合 第六条第(一)类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后,每人 每年给子 20 万元生活补助,第(二)(三)类 人才,每人每年给予 10 万元生活补助,第 (四)(五)类人才,每入每年给子 5 万元生 活社助 8、柔性引进人才在双服务期满后,由市人 才办牵头组建专家评估组进行绩效评估, 对双鸭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和产 生主要影响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给予 10 万元 奖励。 推 动 物 流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 6000 万元专项资金,对 降 本 提 质 国家和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给予奖 增效 励,市(地)政府(行署)对新增的新能 源配送车辆给予补助。 培育和引进骨干物流企业。积极争取国内 排名前十的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子公司, 切实抓好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招商引资 及项目落地工作。对新投资物流项目,参 照我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对线 上物流企业,参照高技术、高成长、高附 加值企业扶持政策予以支持。对首次认定 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 奖励。 鼓励省内企业加强与京东、顺丰、传化公 路港等国内一流物流企业对接,支持其在 我省整体布局分拨、配送、采购等区域性 中心,并按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 予 20%补助,最高 500 万元。在我省注册的 物流服务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由省级财 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推 动物流降本提质 增效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政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开展省级多式联运枢纽示范项目建设,按 照核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由省 级财政另行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十四五” 期间,创建 20 个以上电商园,促进电子商 务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大力推进道路客 运公交化改造,充分挖掘农村客运班线闲 置运力资源,发展农村物流,实现客货同 网、客货融合、资源共享,“快递进村” 覆盖率达到 97%以上。对新设立的乡村快递 物流服务网点(包括邮政企业投资升级村 邮站以“邮快合作”方式实现快递服务进 村),经相关物流企业申请和当地主管部 门审核通过,由县级政府按照每个站点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持续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加大大宗货物运 输“公转铁”推进力度,对大宗货物(粮 食、煤炭、钢铁、焦化等)由公路运输转 向铁路运输的年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对 有关承运企业按每吨 3 元进行补助,每年 不超过 3000 万元。 大力发展智慧物流。对物流企业(含寄递 企业)购置应用自动分拣设备、仓储机器 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 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经认定达到相 关标准或符合“十四五”邮政业应用技术 研发方向、年度投资额超过 100 万元的, 按新增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 持 企 业 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 《黑龙江省推动 数 字 化 改 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 工业振兴若干政 造。 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 策措施》 (黑政办 用)给予 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 规〔2022〕8 号) (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智 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发文时间:2022 年 3 月 12 日。 支持绿色 有机农副 产品精深 加工产业 发展。 支持农副产品和“老字号”等龙江特色产 《黑龙江省推动 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按市场 工业振兴若干政 需求设计产品包装,大力提升龙江产品知 策措施》 (黑政办 名度、美誉度。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 规〔2022〕8 号) 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 际发生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 发文时间:2022 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 年 3 月 12 日。 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 可提高到 50 万元。 支 持 企 业 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 《黑龙江省推动 入规。 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 工业振兴若干政 励。其中,第一年奖励 20 万元,第二年、 策措施》 (黑政办 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 2000 万元以上 规〔2022〕8 号) 的,再分别奖励 20 万元。 发文时间:2022 年 3 月 12 日。 支 持 企 业 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引导中小企业专 《黑龙江省推动 深 耕 细 分 注于核心业务,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协 工业振兴若干政 市场。 作配套。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 策措施》 (黑政办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认定 规〔2022〕8 号) 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发文时间:2022 年 3 月 12 日。 加 大 高 新 落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保障,对 《黑龙江省新一 技 术 企 业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 轮科技型企业三 奖补力度。 企业奖励 50 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 30 年 行 动 计 划 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 (2018-2020 年)》 励标准减半。推动各市(地)、县(市、 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 支 持 中 小 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行动,支持服务 企业上云。 中小企业的云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中小企 业上云用云培训服务,引导中小企业设备 上云、管理上云、服务上云、数据上云, 推动工业企业上云全覆盖。对中小企业每 年用于存贮、算力、安全、软件等上云服 务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按照每户 1000 元给予云平台补助。每个云平台企业每年 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市(地) 出台中小企业上云用云支持政策。 《黑龙江省推动 工业振兴若干政 策措施》 (黑政办 规〔2022〕8 号) 发文时间:2022 年 3 月 12 日。 支 持 企 业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 《黑龙江省推动 建 设 创 新 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产学研用协同 工业振兴若干政 平台。 创新能力。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策措施》 (黑政办 的,按照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 规〔2022〕8 号) 用总和的 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 300 万 元,连续支持 3 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 发文时间:2022 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 年 3 月 12 日。 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 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 支 持 企 业 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 《黑龙江省推动 研 发 新 产 单台(套)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按产品实 工业振兴若干政 品。 际成交价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 策措施》 (黑政办 奖励上限 200 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 规〔2022〕8 号) 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对研 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 发文时间:2022 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的费率上限、年 年 3 月 12 日。 度支付保费的 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 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 3 年, 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对列入省 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且年度单品销售收入 在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重点新产品销 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单品奖励上限 50 万 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 计不超过 300 万元,省级财政负担奖励资 金的 60%,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负担奖励 资金的 40%。 推 动 研 发 对新认定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省级新型 《双鸭山市落实 机构建设。 研发机构资助 100 万元,新认定省级科技 科技强市战略三 创新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 50 万元, 年 行 动 计 划 新认定市级研发机构资助 10 万元;对已认 ( 2021-2023 定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升级为国家级的追加 年)》 资助 50 万元,对已认定市级研发机构升级 为省级的追加资助 40 万元。 组 建 产 业 对建立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 《双鸭山市落实 技术联盟。 发起单位,奖励 10 万元资金;对建立市级 科技强市战略三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起单位,奖励 年 行 动 计 划 5 万元资金。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 ( 2021-2023 和技术交易的单位,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 年)》 20%的后补助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创 建 科 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 100 孵化载体。 万元补助,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 助;对获得省科技厅后补助资金支持的孵 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1 的匹配资金补 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市级认定的 《双鸭山市落实 科技强市战略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2021-2023 年)》 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 20~50 万 元资金补助;对新建成的省级高新区,给 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 改 造 提 升 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双鸭山市落实 传统产业。 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 科技强市战略三 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省级 年 行 动 计 划 补助额度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 ( 2021-2023 级以上“数字化(智能)车间”认定的工 年)》 业企业,按省级奖励额度的 20%给予一次性 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首台(套)产品 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额度的 20% 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按 省奖励额度的 20%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黑 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 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分别 按省奖励资金的 20%给予奖励。 引 导 民 营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 企 业 提 升 府按省奖励额度的 20%给予奖励;对新认定 产品质量, 为黑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户拥有多个 打 造 产 品 名牌产品的不重复计算),市政府给予 10 品牌,增强 万元奖励。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 市 场 竞 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 能力。 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分 别按省奖励资金的 20%给予奖励。同时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的,按最高奖 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中共双鸭山市 委双鸭山市人民 政府关于支持民 营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双发 〔2019〕3 号)》 鼓 励 引 导 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中共双鸭山市 民营企 2 业 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 2000 万元(含) 委双鸭山市人民 采 用 新 技 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政府关于支持民 术、 新设备、 给予一次性补助,额度为省级补助额度的 新工艺、新 20%。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获得 材料、新标 省级以上“数字化(智能)车间”认定的 准 等 实 施 民营企业,由市政府按省级奖励额度的 20% 技 术 改 造 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以自主研发、 和 智 能 化 联合开发和网上众创等多种方式进行产品 升级,提质 创新,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 量、 扩品种、 民营企业,市政府按省级奖励资金的 20%对 降消耗、增 企业给予奖励。 效益。 支 持 民 营 帮助企业加强市场营销,鼓励民营企业参 经济发展 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展会活动,对市政府支 持的展洽活动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 贴额不超过 2 万元。 营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双发 〔2019〕3 号)》 《中共双鸭山市 委双鸭山市人民 政府关于支持民 营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双发 〔2019〕3 号)》 支 持 电 子 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 《黑龙江省支持 商 务 加 快 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数字经济加快发 发展。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实现省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 施》 3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并在省 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 零售额按不超过 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 加 大 政 府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 双鸭山推进科技 科技投入 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设立 创新发展若干政 “双鸭山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策措施 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按 1000 发文时间:2022 万元掌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专项资金 年 8 月 4 日 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的企业科技创新、完 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国家 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等科技创 新工作,促进科技支撑引领我市转型高质 量发展。鼓励各县(区)根据各科技专项(事 项)需要设立本级专项资金。 支 持 省 重 数字经济、生物产业等方面,解决我市重 双鸭山推进科技 点 研 发 计 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问题。列入省重点研 创新发展若干政 划 联 合 引 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的,每个项目省市各 策措施 导项目。 给予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2026 年 发文时间:2022 以后按照省新政策执行。 年8月4日 加 快 培 育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对被首 双鸭山推进科技 科 技 型 中 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 创新发展若干政 小 企 业 和 给予奖励 30 万元、规下企业给予奖励 10 策措施 高 新 技 术 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 发文时间:2022 企业。 企业奖励减半。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的企 年 8 月 4 日 业,经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 评审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后期申报成功的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补齐奖励资金。对搬迁落户至我市满一年 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 给予奖励 10 万元、规下企业给予奖励 5 万 元。 鼓 励 建 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 双鸭山推进科技 各 类 科 技 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创新发展若干政 创新平台。 20 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 策措施 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发文时间:2022 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研发 年 8 月 4 日 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备案的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 完 善 科 技 对首次获省奖励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 双鸭山推进科技 企 业 孵 化 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 20%给予一次性 创新发展若干政 载体。 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首次获省奖 策措施 励的省级孵化器和省级众创空间,按省奖 发文时间:2022 励额度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年 8 月 4 日 20 万元。 支 持 建 设 对新认定并获省级奖励的国家级创新联盟 双鸭山推进科技 产 业 技 术 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 20%给予一次性 创新发展若干政 创 新 战 略 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新备案并获 策措施 联盟。 省奖励的省级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 发文时间:2022 励额度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年 8 月 4 日 10 万元。 引 导 科 技 成果持有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 双鸭山推进科技 成 果 在 我 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等方式,在我市落地 创新发展若干政 市转化。 转化科技成果生成企业的,鼓励企业注册 策措施 地县(区)政府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情况 发文时间:2022 (不含税费指标)给予成果持有人奖励。 年8月4日 加 强 技 术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 双鸭山推进科技 转 移 体 系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获 创新发展若干政 建设。 得省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 策措施 省奖励额度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发文时间:2022 万元。 年8月4日 促 进 技 术 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国家科技评价 双鸭山推进科技 合同交易。 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 创新发展若干政 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 策措施 际交易额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 发文时间:2022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按照其实际 年 8 月 4 日 交易额的 1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 给予补助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 合同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支持企业科技 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 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 10%的比例奖励企 业科技特派员。 支 持 高 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 双鸭山推进科技 技 术 产 业 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 创新发展若干政 开 发 区 创 元。 策措施 建。 发文时间:2022 年8月4日 鼓 励 创 新 支持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科技 双鸭山推进科技 主 体 申 报 攻关,申报科技奖项。对荣获国家级、省 创新发展若干政 科技奖项。 级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国 策措施 家、省奖励额度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 发文时间:2022 高不超过 20 万元。 年8月4日 世界 500 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 《黑龙江省文化 业 30 强”和“中 国旅游集团 20 强”, 旅游产业招商引 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 资奖补政策实施 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 细则》 总部,年营业收入达 到 5000 万元以上 发文时间:2022 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 5% 给予一次性奖 年 7 月 8 日 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 业,向金融机 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 息 50% 的贴息,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黑龙江省文化 旅游产业招商引 资奖补政策实施 细则》 发文时间:2022 年7月8日 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 《黑龙江省文化 产经营、履行 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 旅游产业招商引 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资奖补政策实施 细则》 发文时间:2022 年7月8日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黑龙江省文化 奖励 50 万元, 规模以下企业奖励 15 旅游产业招商引 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 资奖补政策实施 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 35 细则》 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 发文时间:2022 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年7月8日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 万元以上的 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 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 在项目 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所 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 给予一 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支持 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VR、 MR、AR 等技术在文化领域转 化应用,研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履行 统计填报义务的新引进(新设立)一年以 上文化旅游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 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 助资金省、市(县)各占 50%。 《黑龙江省文化 旅游产业招商引 资奖补政策实施 细则》 发文时间:2022 年7月8日 (二)科技 给 予 科 技 符合《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双 人才扶持 人才奖励。 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双办发 (2018)21 号)《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双 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科技 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和 任务分工方案》(双办文(2017)44 号)等政 策规定条件的产业项目或个人,可按政策 给予奖励。 双鸭山市生产加 工产业项目扶持 办法 发 文 时 间 : 2021 年 6 月 29 日 给 予 项 目 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 200 万元以上,可给予 高 管 经 营 项目不超过 5 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 贡献奖励。 人员财政贡献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个人 所得税的 100%。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 人员及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子女优先安排入 学。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高 新 技 术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 企 业 的 技 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 术人员 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 高新技术企业技 术人员股权奖励 分期缴纳个人所 得税 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一次性 (一)补贴对象范围。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 双鸭山市人力资 创 业 补 贴 企业或从事个体 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 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 关于印发《双鸭 登记注册之日起累计正 山市创业补贴实 常运营 12 个月以上离校两年高校毕业生 施细则》的通知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 双人社发 【2020】 生)、或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 38 号 员、农民工、城镇转 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职工(以下简称转移 发 文 时 间 2020 就业职工)、退役军人、 年 9 月 21 日 贫困劳动力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 一次性创业补贴 5000 元,不可重复申领。 二、创业带 (一)补贴对象范围。辖区内吸纳各类人员 动 就 业 补 就业 5 人及以上,且与之签订一年期及以 贴申请 上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失 业登记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在校和离校 两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转移 就业职工、退役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其 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 (二)补贴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 吸纳 5 人及以上稳定就业的,给予创业带 动就业补贴 5000 元,每增加 1 人再给予 1000 元补贴:补贴后新吸纳就业可继续按 每新增一人再给予 1000 元补贴,累计最高 30000 元。 三、创业载体奖励补贴申请 (一)补贴对象范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 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载体)。 (二)补贴标准。2019 年以来入驻载体企业 达到 10 户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 100 人以 上,给予每年奖补资金 10 万元,入驻载体 企业达到 20 户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 200 人以上,给予每年奖补资金 20 万元。 支 持 科 技 支持引进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带团队、 双鸭山市推进科 创 新 人 才 带项目、带技术、带成果来我市工作,按 技创新发展若干 队伍建设。 我市人才政策给予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措施 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优先纳入市 发文时间:2022 年8月4日 级人才评选推荐范围。对被列入省级科 技人才计划(项目)的人选和团队,给予一 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 土地、鼓 励 建 设 支持各市(地)利用闲置国有房产建设总 黑龙江省人民政 厂房扶持 总部基地。 部基地,总部企业入驻的,前 3 年免房租, 府办公厅关于印 后 2 年房租减半。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基地, 发黑龙江省鼓励 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 30% 总部经济发展若 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 干政策措施的通 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 知 价 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 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 发文时间:2022 市(地)政府(行署)〕 年 3 月 16 日 优 化 供 地 1.由项目所在区承担土地征拆、农转用等 双鸭山市生产加 工产业项目扶持 条件。 前期费用,给予“净地”挂牌。 2.项目供地达到“七通一平”(电力、燃气、 办法 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污和土地平 整)标准,双鸭山经开区达到“九通平”(电 发 文 时 间 : 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 2021 年 6 月 29 污、雨水、有线电视管线和土地平整)标准。 日 降 低 用 地 1.土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也可先租赁 成本。 后出让。 2.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 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地价时可 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 标准的 70%执行 3、给予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奖励。前 两年每年按当年租赁费的 100%奖励。第三 年起每年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情 况继续给予奖励,最高等于当年租赁费的 100%。奖励期限不超过 8 年。 (三)其他 对 符 合 国 类 家产业政 策和我市 产业定位 的以下项 目按一事 一议原则 给予更加 优惠的奖 励。 1 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产业项目; 2.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国内民营经 济 500 强项目; 3.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成长性 好、产业拉动力强的项目; 4 农产品及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国家龙 头企业项目; 5 黑粤(深圳、佛山等市)合作项目。 双鸭山市生产加 工产业项目扶持 办法 国家所有 水域滩涂 的发证登 记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 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 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 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10 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 水域滩涂养殖发 证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10 年 5 月 24 日 发 文 时 间 : 2021 年 6 月 29 日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 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 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 项。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 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 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 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 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 发证登记。 集体所有 或者国家 所有由集 体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水域滩涂养殖发 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 证登记办法 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 发布时间:2010 记: 年 5 月 24 日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 方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 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 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 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 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 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 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 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 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 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 部事项。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 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 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 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 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 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 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 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 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 办理发证登记。 变更、收回、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水域滩涂养殖发 注 销 和 延 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 证登记办法 展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发布时间:2010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 年 5 月 24 日 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 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 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 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 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 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 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 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 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 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 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 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 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60 日前, 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 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 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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