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本0110.doc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2 第三章 街区划分及编码...........................................................................................................2 第四章 土地使用性质与使用强度控制..................................................................................3 第一节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规定.......................................................................................................................3 第二节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规定.......................................................................................................................5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6 第四节 绿地率控制规定 ...................................................................................................................................7 第五节 建筑间距规定 .......................................................................................................................................8 第六节 建筑物退让规定 ...................................................................................................................................9 第五章 红线控制......................................................................................................................10 第六章 绿线和开敞空间控制..................................................................................................11 第七章 紫线控制......................................................................................................................12 第八章 蓝线控制......................................................................................................................12 第九章 黄线控制......................................................................................................................12 第十章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13 第十一章 附 则..................................................................................................................16 (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T50282-98 (5)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6)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63-1999 (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2006 (9)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10)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11) 相关规划与地方志 (12) 《大洪山风景区长岗镇总体规划》 ,2007 (13) 《大洪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2013-2030 (14)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992 (15) 《大洪山风景区随州核心景区保护规划》 ,2007 1、整体效益最优原则; (16) 《随州市城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2007 2、可持续发展原则; (17) 《随州市旅游发展规划》 ,2009 3、可操作性原则; (18)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策划》 ,2011 4、弹性可操作原则。 (19) 《大洪山志译注》,2010。 第三条 第四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位于湖北省中北部,随州市随县南部,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完善补充随州市城乡规划体系,为了进一步提升大洪山风景区的整体 风貌形象,完善大洪山门景区的旅游配套功能,提高大洪山风景区的旅游接待能力, 增加长岗镇的综合服务配套设的目标;同时有效指导下层次详细规划,作为统筹安排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公共市政设施等各方面 内容的依据,科学指导该区发展建设,特制订本文本。 第二条 规划原则 规划依据 基地占地约 169.59 公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2011 第五条 1 生效日期:本规划自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1) 规划目标 洪山风景名胜区委员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 体上公布(涉密内容除外)。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该规划的具体范围、主要图纸、实施 完善长岗新区公共服务体系,联动发展居住、医疗、教育、现代服务业等功 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能配套设施,推动城市的和谐、有机发展; 第十一条 2) 节约用地、合理规模、服务便利、功能完善、协同合作、区域协调,建立高 效、低碳的节约型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本次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 定期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委员 凡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本规划区内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工程规划等, 会应提供备案工作的相关文件。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批准文件、编制说明和成果 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纸质文件、全套电子文件等。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各层次规划的必备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 第十二条 本次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 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在本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本规划是随州市大洪山风景 定期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委员 名胜区长岗新区各项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 会应提供备案工作的相关文件。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批准文件、编制说明和成果 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纸质文件、全套电子文件等。 第八条 本规划的具体落实由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委员会编制,将规划草案 第十三条 及审查意见提交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审议。随州市城乡规划局通过后,将规划成果报市 因某种原因需要对本次规划的某些内容作调整时,应经随州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随州市人民政府和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委员会应当将审查后的规划草案公示(涉密内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容除外),征询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 30 日。公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 第十四条 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在规划地块的主 长岗新区形象定位为修炼灵魂的佛学悟禅小镇、回归自然的旅游度假 小镇和服务景区的综合配套小镇,规划结合项目地块的条件分析,规将规划地块建设 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成为以商业配套、宜居居住和佛教文化为主要功能的综合小镇。 第十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随州市大 2 第十五条 到 2030 年,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将 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达到 6032 人,旅游人口达到 13699 人次,就业人口达到 9590 人,总体毛容积率控制 在 0.5 以内。 第四章 土地使用性质与使用强度控制 第一节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规定 第三章 街区划分及编码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内的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控制,是在东部分区规划的控制下,进一步 划分城市用地并确定用地性质。 1) 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第二十一条 用地性质确定,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2) 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理界限; 准》(GB50137-2011)中的分类规定。 3) 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 设计的要求。 第十七条 用地性质是指土地的主要用途,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随州市大洪山 第二十二条 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应符合本规划规定,原则上 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法,由区代码、管理单元号和地块编号组成。 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不能轻易更改,建设用地土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应符合文本和图则 区代码用长岗区拼音首字母代表,为“CG”,规划管理单元号用英文字母排序,分为 A、 的规定。在相容性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变更,图则所明确的土地使 B、C 三个单元,地块编码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01”开始,细分为 106 个地块。 用相容性与特殊要求,一般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依据相关规划的要求和《随州市城市 第十八条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用地性质代码构成: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范围内建 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代码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二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本着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土地性质做出以下 分类。 第十九条 要求。在下述情况下,不宜改变地块使用性质。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内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随 (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带来环境污染等; 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确定的用地性质选址布局, (2)改变后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该区规划目标失控; 3 (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车流影响城市干道的交通; 9 (4)改变后侵占了城市市政设施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如占用供水、供电设施, 居住小区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级、下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 疗卫生设施 中小学或公共绿地。 10 (卫生站、 街道医院、 第二十四条 在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范围内,各地块使用性质的 养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 兼容和更改,严格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11 居住小区行 公 用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地 物流仓储 设 施 序 用 号 地 建设项目 1 2 3 4 5 6 7 8 低层独立式 住宅 其他低层居 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 筑 高层居住建 筑 单身宿舍 中小学、幼 托机构 居住小区商 业服务设施 第 第 第 一 二 三 商贸办公 类 类 类 A1/C1-C9 R1 R2 R3 √ ○ ○ × 教科文 卫 A2-A6 ○ (含出租汽 车站)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用 政公用设施 第 第 第 一 二 三 类 类 类 M1 M2 M3 × × × 普 通 W1 × 12 绿地 品 居住小区日 13 用品修理、 加工场 U G1 14 G2 W2 × (派出所、 居委会等) 危 险 政管理设施 15 × × 小型农贸市 场 小商品市场 居住区级以 × 上(含居住 √ √ ○ × ○ × × × × × × × 16 × 行政办公建 × √ √ × ○ ○ × × × × × × 筑 × 居住区级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上商业服务 设施 居住区级以 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 ○ √ √ √ √ √ ○ × ○ × × × 18 × 博物馆、美 术馆、音乐 青少年和老 厅、纪念性 年活动室、 建筑等) 文化馆、居 ○ √ √ √ √ ○ × × × × × × × 住小区文化 设施等 4 居住区级以 对环境有严 上娱乐设施 19 (影剧院、 游乐场、俱 32 × ○ ○ √ × ○ × × ○ × × × 33 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 上体育设施 34 × ○ × × √ √ × × × × × × 上医疗卫生 35 × ○ ○ × √ ○ × × × × × × × 36 特殊病院 37 (精神病院、 传染病院) × × × × ○ × × × × × × × 38 选址 23 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39 40 41 × × × × √ √ × × × × × × 42 职业学校、 技工学校、 成人学校和 × √ × × × × × 普通储运仓 库 × × × × × √ ○ × √ × ○ ×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产品批发市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库 × ○ ○ √ ○ √ √ ○ √ × √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专业保养场 和机动车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货运公 司站场 × × × × × √ √ × √ × √ × × 施工维修设 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殡仪馆、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葬场 × 校 28 × 污水处理厂、 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 × 练场 24 27 × 汽车修理、 ○ ——需单独 办公建筑、 × 场 设施 22 × 农、副、水 ○ 居住区级以 21 × 染的工厂 × 乐部、舞厅、 20 重干扰、污 其他市政公 用设施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业余学校 29 科研设计机 构 第二十五条 凡需改变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随 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委员会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环境基本 30 无干扰、污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随州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审查批准 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 31 度干扰、污 × × × × × ○ √ × ○ × ○ × 后方可执行。 × 染的工厂 5 第二节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规定 批准可好处上述指标规定; (2)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容量包括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容积率是指随州市大洪山风景 名胜区长岗新区内建筑总面积(不计地下层)与规划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是随 (3)就成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之比(%)。各地 (4)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工业仓储除外)。 第二十九条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是各地块建设总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两者之间具有 块建筑容量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的规定执行。 一定的关联性,在实践中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给出的 第二十八条 单一类型的地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 上限值。 标表》执行,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 第三十条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新区 类别 旧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R 底层住宅 35 1.0 - - R 多层住宅 30 1.6 30 1.7 R 中高层住宅 26 2.1 28 2.2 R 高层住宅 20 3.5 22 3.5 A 办公建筑(多层) 36 2.0 40 2.3 A 办公建筑(高层) 30 4.0 35 4.5 B/R 商住楼(多层) 30 1.8 32 2.0 B/R 商住楼(高层) 26 4.0 30 4.0 B 商业建筑(多层) 40 2.4 45 2.7 B 商业建筑(高层) 40 4.5 45 5.5 工业仓储建筑 第三十一条 规划区内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需要,经随州市国土 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相互转让,但不得改 变其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 第三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十三条 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 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随州市人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民政府、随州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确定。 注:(1)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出,鼓励建设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强度规划分为四级: 6 第一级是高强度开发,净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8,大于或等于 1.5;第二级是中高强度 ② 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净容积率小于 1.5,大于或等于 1.0;第三级是中等强度开发,净容积率小于 1.0, ③ 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大于 0.5;第四级是低强度开发,净容积率在 0.5 以下。 第三十七条 长岗新区建筑高度主要控制包括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H<10 米、10 米≤H<15 米、10 米≤H<15 米四个控制标准。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所允许的最大高度;建筑限低指地块内建筑 1) 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都主要位于新区东北部; 所允许的最低高度。建筑物最大高度必须满足日照、城市街区景观、高压线走廊、微 2) H<10 米的地区:主要包括位于靠近山边的二类居住用地; 波通道等要求。建筑物最低高度必须满足有效开发强度的要求 3) 10 米≤H<15 米的地区:主要包括新区内的公服用地和滨水的二类居住用地 第三十六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和商业用地 列规定: 4) 15 米≤H<20 米的地区:主要包括新区内的处于重要节点处的二类居住用地 和商业用地。 ①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明确限制: 第四节 绿地率控制规定 1) 无电梯的住宅不宜超过 6 层; 第三十八条 交通枢纽、仓储和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 20%,学校、医院、休疗 2) 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 5 层; 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及服务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 35%。 3) 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 4 层; 第三十九条 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 4) 托儿所、幼儿园不宜超过 3 层 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 2.5 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 1.5 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 1.0 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 H≤1.5×(W+S)。 确定。 式中:H 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S 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 第四十条 离。 居住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规划建设符合《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7 (1)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建设用地绿地率控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 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绿化部位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折算绿地系数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宜 绿地率 代号 设计要点 周界绿化 新区 旧区 二类居住用地 R2 ≥30% ≥25% 行政办公用地 A1 ≥30% ≥25%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35% ≥25% 文化设施用地 A2 ≥35% ≥25% 体育用地 A4 ≥35% ≥25% 医疗卫生用地 A5 ≥40% ≥40% 中小学用地 A33 ≥35% ≥35% 工业用地 M ≤20% ≤20% 采用枝叶密集、冠幅较大的本地树种;停车场周边也 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 0.15 停车位间绿化 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乔木树干要 求挺直,宜采用枝叶密集、冠幅较大的本地树种。 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 地面绿化 式。 第四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城市主要道 备注: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行政办公、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 (2) 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 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 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3) 相关的建设。 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平台绿化折算表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 平台绿化折算表 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平台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折算系数 ≤1.5 1.0 >1.5 且≤18.0(城市综合体项目作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 0.60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随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 为公共平台使用的, 可以适当放宽, (4) 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露天停车场绿 原则上不高于 6 层天面) 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 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 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并纳入绿地平衡。 8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鼓励单位和居 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 民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等于 60 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 向时采用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7 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时,其最小 第五节 建筑间距规定 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 (4) 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强制性条文等要求,并结合 区间距为 24+0.3(Hs-30)米,新区为 30+0.3(Hs-30)米(Hs 为南侧建筑高度)。② 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 24+0.2(Hp-30)米(Hp 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第四十六条 居住建筑除需满足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 (5) 设、视觉卫生和强制性条文等要求,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 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 24+0.3 (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 30+0.3(H-30)米(H 为高层建筑高度)。②当高层 (1)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 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 5.2 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 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 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 小间距为 13 米。③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 筑高度的 0.8 倍,在新区不小于 1.0 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 时,建筑间距为 24+0.2(Hp-30)米(Hp 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南 45 度以内(不含 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7 (6) 倍,在新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 当山墙宽度小于 16 米时的间距不小于 15 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 距为 6 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 9 米。 (2)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布置的,旧 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②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 16 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 制。 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 (7) 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 16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 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 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 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住建筑控制;②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等于 6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3) 行布置时的间距的 0.9 倍控制;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 9 建筑控制。 (8) 学校教学楼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 1.1 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 25 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 1.1 倍 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6 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9 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高层居住建筑 第四十八条 民用非居住建筑(第四十六条所列建筑类型除外)的间距:①高层非 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18 米,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 不小于 13 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6 米, 于 18 米;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3 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9 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 米;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0 米;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 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按消防 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 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9) 小于 6 米。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⑥高度 北向或西向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托儿所、幼儿园、社区卫生服 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 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等有强制性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时,其间距的计算可以扣除 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第六节 建筑物退让规定 第四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后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河渠、绿带、文物 所和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的规定;并同时满 古迹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 足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首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学校教学楼首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 第五十条 日照标准。 建筑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 求外,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 1.2 倍 a)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距离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表》执行。 备注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表 10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 e) 新建、改建建筑物(包括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 非居住建筑 的距离不应小于 5 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 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最小退让距离(m) 建筑朝向 低层 4 4 多层 6 5 高层 10 8 低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本次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对“红线”的管理 多层 5 按消防间距控制 体现在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城市支路的控制规划管理。 高层 8 6.5 第五章 红线控制 主要朝向(见 附录)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中“五线”管制制度中, “红线”划定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 次要朝向(见 附录) 第五十二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省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退让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让红线距离控制 道、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四类道路交通形式,各类道路设计与建设应按《随州市 b)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标表》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应实线控制;城市支路应采用实线控制, c)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 旧区局部特殊路段可采用虚线控制,城市支路网密度采取指标控制。 划另有规定外,以 b 为基准,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 30 米起计,非居住 建筑以 24 米起计),增加退缩 0.5 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 5.23 条款规 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 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d)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集 道路网规划指标 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 道路类别 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 快速道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 连的集散场地、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11 设计车速(km/h) 60-80 40-60 40 30 道路网密度(km/km2) 0.3~0.4 1.0~1.2 1.2~1.4 3.0~4.0 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 道路红线宽度(m) (条) 4-6 35~40 4-6 40~50 2-4 30~40 2 15~20 第五十四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形成“三横三纵”的道路网络结 第六章 绿线和开敞空间控制 构,其中“三横”是指来钟大道、罗汉大道、佛光大道,“三纵”是指 333 省道、洪善大道、 云盖大道。 第五十五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除遵守《随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外还应当遵守《城市绿线管理办 1) 城市快速路:333 省道,双向 8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36 米,实线控制; 法》 。 2) 主干路:善洪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6 米,实线控制; 第五十六条 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佛光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9 米,实线控制; 接受公众监督。 3) 城市次干路:云盖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4 米,实线控制; 第五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 罗汉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4 米,实线控制; 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来钟大道,双向 2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18 米,实线控制; 准》 、《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五十八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4) 支路:长岗大道,双向 2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12 米,用实线控制; 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 黄仙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0 米,用实线控制; 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 黄龙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0 米,用实线控制; 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 白龙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0 米,用实线控制; 限期迁出。 万寿大道,双向 2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12 米,用实线控制;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 孟斯大道,双向 2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12 米,用实线控制。 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 龙泉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0 米,用实线控制。 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璎珞大道,双向 4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20 米,用实线控制; 第六十条 洪山大道,双向 2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12 咪,用实现控制; 12 随州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 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随州市人民政府和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报告。 第七章 紫线控制 第六十一条 违反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 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 坏活动的,由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次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 新区规划范围内不涉及紫线控制。 第六十二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的绿地主要由公园绿地、防护 绿地、附属绿地、道路绿地构成,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国 第八章 蓝线控制 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2 号)、《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 第六十四条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 办法》(省政府令第 75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除遵守《随州市城市规划技术 1) 公园绿地:包括地块内规划 3 个社区公园,面积为 14.30 公顷; 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外还应当遵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2) 防护绿地:主要针对在 333 省道和新区主干道两侧,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六十五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 10-15 米的防护绿带; 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3) 附属绿地:由居住小区内的小游园、组团公共绿地、街头绿地,以及单位附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 属绿地等构成。区内各地块绿地率规划控制在 35%以上,居住小区对集中公共 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绿地的要求为总用地的 10-15%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4) 滨水绿地:对涢水河驳岸加以修葺,驳岸两边规划设置宽度为 6 米的公园绿 1) 地; 5) 广场用地:规划区内设置文化广场 3 个,总面积为 0.85 公顷。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 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 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13 5) 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 第七十五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 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 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 向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黄线 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随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七十六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六十九条 随州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第七十条 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违反相关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3) 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第七十一条 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违反本次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 第九章 黄线控制 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八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 第七十二条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 理相关审批手续。 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的划定和管理,除遵守《随州市城市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外,还应当遵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相关规定,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 14 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违反本次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一般规模(m2/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类 项目名称 别 24 班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第八十一条 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为城市强制性规划控制范畴,在城市开发建设中, 30 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消或改变项目布点,缩减用地范围。 18 班 第八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6 大类: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 初 中 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市政公服设施。 24 班 第八十三条 综合中学、医院、综合市场、消防站等大型公用设施需按规划进行定 点、定位、定量控制,不得擅自改变。 12 班 第八十四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 小 18 班 学 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的规定。当居住 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的规定配置 本级及以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 24 班 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班 9班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一般规模(m2/处) 类 项目名称 别 教 普 育 通 18 班 设 高 施 中 建筑面积 (m2) 建筑面积生 均 14m2 以上 (有寄宿学校, 按住校生算, 每 生 增 加 4m2) 服务 用地面积 规模 (万人) (m2) ―― 2~3 幼 12 班 儿 园 、 托 儿 所 18 班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区 居 小 域 组 住 区 统 团 区 级 筹 生均占地不 少于 23m2(城区 ● 不少于 10.1m2) ○ 布局要求 配置要求 设 24 班、30 班或 设有标准 400m 环形跑道运 36 班,每班 50 座。 动场;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 在不足 3.5 万人的 球类场地各 2 个以上,乒乓 独立地区,宜考虑 球台 8 张以上。 设 置 18 班 普 通 高 15 建筑面积 (m2) 建筑面积生 均 13m2 以上 (有寄宿学校, 按住校生算, 每 生 增 加 4m2) 建筑面积生 均 12m2 以上 (有寄宿学校, 按住校生算, 每 生 增 加 4m2) 建筑面积生 均 12m2 以上 (有寄宿学校, 按住校生算, 每 生 增 加 3m2) 建筑面积生 均 11m2 以上 (有寄宿学校, 按住校生算, 每 生 增 加 3m2) 建筑面积生 均 10m2 以上 (有寄宿学校, 按住校生算, 每 生 增 加 3m2) 建筑面积生 均 9m2 以 上 (有寄宿学校, 按住校生算, 每 生 增 加 3m2) 建筑面积生 均 8m2 以 上 (有寄宿学校, 按住校生算, 每 生 增 加 3m2) 1600~2000 2400~ 3000 3200~ 3900 4800~ 5800 服务 用地面积 规模 (万人) (m2) ―― ―― ――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区 居 小 域 组 住 区 统 团 区 级 筹 3~4 4~5 设有标准 400m 环形跑道运 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 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 各 4 个以上,乒乓球台 15 张 以上。 2.25~ 2.75 3.25~ 3.75 ―― 0.7~ 1 生均占地不 少于 23m2(城区 不少于 10.1m2) ―― 生均占地不 少于 18㎡(城 1~1.3 ● 区不少于 9.4㎡) ―― 1.3~ 1.6 ≥4500 ≥5400 5400~ 6500 配置要求 中。 设有标准 400m 环形跑道运 36 班以上的按相 动场;有体育馆、有标准篮球 关规定执行。 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 3 个以 上,乒乓球台 10 张以上。 ―― ≥2700 布局要求 0.45~ 0.7 0.7~ 0.9 0.9~ 1.2 1.2~ 1.6 用地面积: 10~12m2/座 位 建筑面积: 9~11m2/座位 ● ○ 设有 250m 环形跑道附 100 米直跑道的运动场,200m2 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 篮球场 2 个、排球场(或其 它场地)1 个,乒乓球台 6 初中宜设 24 班, 张以上。 每班 50 座。 设有标准的 400m 环形跑道 30 班 以 上 的 按 相 (旧区 250m)附 100 米直跑 关规定执行。 道的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泳 池,有标准篮球场 3 个、排球 场(或其它场地)2 个以上, 乒乓球台 12 张以上。 ○ 设有 200m 环形跑道和 60 米直跑道的运动场,有 150 ㎡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 小学宜设 18 班、24 准篮球场、排球场各 1 个, 班,每班 46 座。 乒乓球台 6 张以上,有适合 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 200 ㎡以上。 ● 应独立设置,设于阳光充足, 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 送地段,层数不宜高于 3 层。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 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 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 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 幼(托)宜设 6 班、 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 ○ 9 班、12 班或 18 班, 独立设置。 每班 30 座。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 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 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 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 阴影线之外。 综 200 床 1200~1400 合 医 500 3000~ 院 床 3500 社区医院 医 (卫生服 疗 务中心) 卫 生 社区卫生 设 服务站 施 社区健康 服务中心 (含残疾 人康复中 心) 用地面积: 80m2/床 建筑面积: 10~20 130m2/床 ≧1000 10 ―― 150 ―― 0.5~1 ―― 400~1000 文化活动 1500~3000 站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居民健身 设施 5500~ 6000 5~10 ≧1000 文化活动 4000~6000 中心 综合体育 活动中心 2200~ 2400 1000~1500 ―― 社 区 服 敬老院 3000~6000 务 (颐养院) 设 施 ―― 5000~ 6000 ―― 12000~ 18000 5 ● ―― 人均用地面积 应不低于 3~5 0.1m2,人均建 筑面积应不低 于 0.15m2。 ○ ● ● ● ● 小区级文化设 施人均建筑面 1~1.5 积应不低于 0.15m2。 人均用地面积 4~6 应不低于 0.3m2。 人均用地面积 应不低于 0.3m2。 1500~ 6000 ―― 5000~ 9000 按千人 1 床位 控制规模。建 筑面积: 20~30 ● 15-20m2/床, 用地面积: 25-30m2/床。 ● ● ● ○ 一般规模(m2/处)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 静地段,不应邻近少年儿童 10 万人左右应设一 活动密集场所; 所 300 ~400 床医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 2h 的 院。 日照标准。 在设置有综合医院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 的居住区内不宜单 中地段。 独设置门诊部。 全部或 1/2 以上的面积应 可结合居委会或其 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 它建筑进行设置。 出入口。 少于 1 万人的独立 地段,应设 1 处。 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 外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 地的社区服务设施 组合设置。服务内 计的要求。 容包含精神病人的 治疗康复。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 施、图书阅览、科 技普法、教育培训、 新华书店等设施,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 并应专门设置老人 活动中心、青少年 地安排。 活动中心、儿童活 动中心、儿童图书 阅览馆(室)等项 目。 宜配置文化康乐、 图书阅览、科普宣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 传、老年人活动、 地安排。 青少年活动及儿童 活动等活动设施。 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居住人口不足 1.0 万人应设 1 处。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 地(包括室外器械 宜设置 60~100m 直跑道 场地、慢跑道等)、 和 200m 环形跑道及简单 排球场、篮球场、 的运动设施。 网球场、羽毛球场、 游泳池以及儿童活 动场所等。 宜设置户外健身场 地(包括室外器械 场地、慢跑道等)、 篮球场、网球场、 宜结合绿地安排。 羽毛球场、儿童活 动场所等设施,条 件许可还宜设置游 泳池、排球场等。 类 项目名称 别 老年人服 务中心 老年人活 动中心 建筑面积 (m2) 300~350 100~120 服务 用地面积 规模 (万人) (m2) 5~10 每街道设一处 ● ―― 每 2000 户设 0.6~ 一处老年人服 0.75 务站点。 市 16 ○ ● ● ≥300 ―― 每 2000 户设 0.6~ 一处社区居委 0.75 会。 物业管理 用房 ≥80 ―― 按不低于规划 ―― 总建筑面积的 2‰, 社区服务 1500~2000 中心 ―― 每街道设一处。 5~10 人均建筑面积 ● 0.15 m2。 社区服务 站 200~300 ―― ―― ―― 派出所 2500~3000 2000~ 2500 5~10 ―― 社区警务 室 20~50 ―― ―― ―― 邮政支局 200~500 ―― ―― ―― 邮政所 300~500 ―― 1.5~ 3 ―― ● ○ ―― >3500 5~10 ―― 公交首末 站 ―― 每条线路 1000~ 1400 3~5 ―― 配电房 ―― ―― ―― ―― 开闭所 ―― ―― ―― ―― ○ ● ○ ○ ○ ● ● ● ● ●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 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 含居委会办公用房 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 及社区警务室。 合设置。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建议 服务内容为设备维 每 10 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 修、保安、绿化、 积分开设置一处。 环卫管理等。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 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 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 ―― 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宜与街 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 民利民服务。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 ―― 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 组合设置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 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 ―― 选址。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 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 ―― 组合设置。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 ―― 车辆出入及识别。 业务包括电报、信 ―― 函、包裹、兑汇和 报刊零售等。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0.8km, 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 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 6m。 ● ―― 社会停车 场/库 ● ○ ―― 配置要求 应设于首层并有方便的对 宜与社区居委会合 外出入口,宜设于小区中心。设。 ○ 社区居委 会 布局要求 应设于首层并有方便的对 外出入口,服务内容为老年 可结合社区服务中 人餐饮、文娱、健身、医疗 心设置。 保健康复等。 ―― 一层: 11.5x9.5= 市 垃圾收集 一层:109.25 109.25 0.25~ 政 站 两层:237.5 两层: 0.5 公 12.5x11.5= 用 143.75 设 施 公共 0.25~ > 60 >60 厕所 0.5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 老年人提供居住及 设置在安静、环境条件较好 文化娱乐场所。 区域。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 纳 200~300 床。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区 居 小 域 组 住 区 统 团 区 级 筹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 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6m, 应 附 设 10 ~ 20m2 周围宜设置不少于 3m 宽 环卫工具房 1 间 的绿化带。 区域统筹安排,可独立用地, ―― 也可设于大型建筑地下。 区域统筹安排,可独立用地, 并与居住区或小区开发同 步建设。 位置和面积与供电部门进 与供电部门进行协 行协商确定。 商。 与供电部门进行协 ―― 商。 一般规模(m2/处) 类 项目名称 别 建筑面积 (m2) 政 燃气供气站 公 (液化气 用 瓶装供应 200~300 设 站) 施 调压站 服务 用地面积 规模 (万人) (m2) 配置规定 400~500 5 ―― 20 ―― ―― ―― 2000~2500 商 业 肉菜市场 服 (可设于 务 超市内) 1500~2000 设 施 1000~1500 ―― ―― ―― 配置级别 区 居 小 域 组 住 区 统 团 区 级 筹 ○ ● 3~5 1.5~3.0 ―― ● 1~1.5 ○ 下表规定执行: 布局要求 应独立用地。 服务半径为 1~ 3km。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 住宅间距不应小于 15m, 与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不小 于 25m。 供气半径以 0.5km 为宜, 当用户分布较分散或供气 区域狭长时,可考虑适当加 大供气半径。 肉菜市场应达到居住区级 规模,城市边远地段的新区 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 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 新区肉菜市场宜独立用地, 老城区允许结合非居住建 筑设置。肉菜市场宜在运输 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 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 离措施;应保证全部或 1/2 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且有 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禁止露 天设置。市场室内净空高度 不应低于 4m。 配置要求 长岗新区公共、市政设施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布局要求 备注 配置 幼儿园 3000/所 —— 非独立用地 规划 9 班 2所 小学 7081 7081 独立用地 规划 18 班 1所 综合医院 51324 57324 独立用地 规划 1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150/所 —— 非独立用地 —— 2所 文化活动站 1500/处 —— 非独立用地 规划 2处 社区服务设施 老年人活动中心 100/处 —— 非独立用地 规划 2处 商业服务设施 肉菜市场 1000/处 —— 非独立用地 规划 2处 邮政所 500/所 —— 非独立用地 规划 1处 公共厕所 > 60/处 > 60 非独立用地 规划 8所 垃圾收集站 110/处 —— 非独立用地 规划 2处 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文化体育设施 ―― 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 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居住人口配建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物业管理设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施。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各类零售商店、超市、储蓄所、公用电话、餐饮 (3)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 店、理发店、修配商店等,布置在小区、组团或街坊的道路两侧,方便居民日常需要。 (4)如配置“社区中心”,应包括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和居民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参照商住用地或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指标确定。 健身设施等内容。 (5)控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控规执行。 (6)本表的“一般规模”是该公共设施面积的最低要求,开发商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适当增大。 第十一章 (7)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需要在市、区等层面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由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和 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法定文件是三部分组成,其中技术文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技术图纸,管理文件包括管 第八十五条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新区规划,结合大洪山风景区实际情况 理文本和管理图则,法定文件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 和未来的发展需求,形成最终服务配套标准。具体各类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的设置按 17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划自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划文本由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