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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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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 要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有关要求,切实 推进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大统计 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 规范化工作要求,围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紧扣新时代统计工作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推进统计领域基层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现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覆 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提升统计部 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县级统计机构。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含统计法律规范、统 计调查制度、统计数据、统计执法监督等 4 类一级事项 9 类 二级事项。涉及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 级等标准。各县级统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进 行调整和完善。 四、工作流程规范要求 (一)加强主动公开力度。县级统计机构要立足基层工 作实际,按照本指引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录内容,及时公开 标准目录所列事项,主动拓宽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创 新公开方式,注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对标准目录内容的日常维护和动态更新,结合新任务新 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做到各类渠道和载体公开的信息 内容一致。 (二)完善信息发布流程。加强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 信息制作部门在信息生成同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 公开”或“不公开”等公开属性,公文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做 好审查,确保公开属性标注得当。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 机制,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主动公开信息要按照 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 (三)优化公开渠道和载体。在依托门户网站集中发布 统计相关信息的同时,尝试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 规范管理使用政务新媒体,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用好宣传栏、查阅点等实体 平台,便利人民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 五、组织实施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统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 组织领导,将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建立 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 保障,动态监督评估,统筹推进本地区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 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本地 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实施 过程中的问题。省级统计机构要注意收集本地区统计领域基 层政务公开的有关意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进行反馈。 六、其他事项 本指引只针对统计领域对县级统计机构有普遍意义的 政务公开标准提出要求,机构概况、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 其他领域的信息公开,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中作出规定或由相关部门单独制定标准指引,各级统 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公开内容。 本指引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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