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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通用办公配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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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财 政 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冀财资〔2016 〕 127 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 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我们制定了《河北省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 年 11 月 22 日 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 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省级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 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 具。具体是指: (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 像机、扫描仪、碎纸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 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 、音箱、话筒、 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第五条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 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 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 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 下从低控制。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 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 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 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 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二章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八条 电脑 (一)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涉密单位台式电脑配置数 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150% ;非涉密单位台式电脑配置数 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100% 。价格 不超过 5000 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 6 年。 (二)笔记本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软件)。厅级岗位按 1 台/人配置。每 个内设机构可配置 2 台(或按照 1 台/3 人,不足 3 人按 3 人计算)。 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0% 。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 记本电脑的数量。价格不超过 6000 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 6 年。 第九条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单位 A3 和 A4 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80% 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 A3 或者 A4 打印机。其中 A3 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 15% 计算。原则上 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 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3% 计 算。 A3 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 6500 元/台,彩色打印机价格不超过 10000 元/台, A4 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 2000 元/台,彩色打印机价 格不超过 2500 元/台。票证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配置,价 格不超过 2500 元/台。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使用年限不低于 6 年。 第十条 复印机 20 人以下(含 20 人)单位可配置 1 台; 20 人以上单位可按照不超 过每 20 人配置 1 台的比例配置。价格不超过 20000 元/台,使用年 限不低于 6 年或复印 30 万张。 第十一条 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 1 台,价格不超过 1600 元/台, 使用年限不低于 6 年。 第十二条 扫描仪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普通平板扫描仪价格不超过 2000 元/台,高速文 档扫描仪价格不超过 4000 元,使用年限不低于 6 年。 第十三条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 计算。价格不超过 1000 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 6 年。 第十四条 其他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普通数码照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 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 10% ,价格不超过 3000 元/台;高档数码照相机 (含镜头和其他配件):每个单位原则上限购 1 台,主要承担宣传、执法 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价格不超过 15000 元/台,使用年 限不低于 8 年。 (二)数码摄像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8000 元/台,使用年 限不低于 8 年。 (三)电视机。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主要用于会议室、值班室、餐厅等。 价格不超过 3000 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 10 年。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办公室家具 (一)办公桌椅。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 1 套配置,其中正厅级办公桌 椅价格不超过 3500 元/套,副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 3000 元/套, 处级以下(含处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 2500 元/套。 (二)沙发(含茶几)。正厅级办公室可配置 1 个三人沙发、2 个单人沙 发、1 个大茶几、 1 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 8000 元;副厅级办公室可 配置 1 个三人沙发、1 个大茶几(或 2 个单人沙发、 1 个小茶几), 总价不超过 4000 元,处级办公室可配置 2 个单人沙发(或 2 个扶手 椅)、1 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 2000 元。 (三)桌前椅。厅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300 元/把。 (四)书柜。厅级干部办公室可配置 2 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 2000 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个办公室可配 2 组书柜,价格不超过 1200 元。 (五)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1000 元。 (六)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 1600 元。 第十六条 会议室家具 (一)使用面积在 100m2 以下(含 100m2 )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 500 元/ m2 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 100m2 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 600 元/ m2 的 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 700 元/ m2 的标准配置。 第十七条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实际需要 参照上述标准选配。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 15 年。 第四章 空调配置标准 第十九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 5000 平方米的,原则上不 准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 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 8000 元/冷吨。 第二十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 3000 元/台; 房间使用面积 20-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 4000 元;房间使用面积 30-40 平方米(含 40 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 5000 元;房间使用面积 40 平方米 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 40 平方米以下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 9000 元;使用面积 40-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 18000 元;使 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空调使用年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五章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 DVD 、音箱、 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主要用于会议室、活动室。使用面 积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配备音响及多媒体系 统;使用面积 30-60 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 10000 元配置;使用面积 60-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的会议室,按 照总价不超过 50000 元配置;使用面积 200-500 平方米(含 500 平 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 80000 元配置;使用面积 500 平方 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 100000 元配置。 第二十三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 10 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特殊单位业务需要,本标准不能满足的其他通用办公 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 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新成立单位、临时机构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 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按有关规定先进行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根 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河北省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4 〕 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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