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甘科计规〔2018〕4 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 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科 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 号)、《甘肃省 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 号),省科技 厅制定了《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经 2018 年 6 月 27 日第 2 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8 年 7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点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水平,对我省生态环境保 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系统的科学数据,加强和 规范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依据《甘肃 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 号),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指分布于全省 不同典型区域、代表性较强且有较好工作基础的野外观测研究基地, 是全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野外观测站主要职责是服务 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 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省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 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对省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 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宏 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省野外 站建设和运行; 2.批准省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 3.组织开展省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是 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建设和发展, 配合做好省野外站管理工作; 2.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 题; 3.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4.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科学 研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 责是: 1.优先支持省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 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组织选聘和推荐省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的原 则,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野外站建设指南,通过自主申报评审认定的 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建设省野外站。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野外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全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 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二)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 础设施, 观测实验场地、 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 20 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三)野外站的地理位置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典型的学科特征,具 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 5 年以上,并具有连 续 5 年以上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 担国家、省级科研任务; (四)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精干稳定的高素质科研和管理团队。 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具备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 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六)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为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相关支撑 条件; (七)年度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省野外站建设程序: (一)省科技厅依据省野外站发展规划和布局,发布指南; (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书;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论证; (四)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野外站序列。 第十一条 省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 2 年,根据“边建设、边研 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 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 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二条 省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 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 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 省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 成,人数不超过 11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 期 5 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省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 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 2 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 分之二。 第十五条 省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 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 流。 第十六条 省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 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省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数据 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野外站名称。利用省野 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八条 省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 开放。鼓励省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 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 地。 第十九条 省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 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 研精神。 第二十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省野外站, 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二十一条 省野外站依托单位是野外站的建设投入主体,保障野 外站发展与运行。省级科技经费支持一定的省野外站基本运行补助费。 基本运行补助费主要用于野外站的监测、数据积累、日常运行和野外 科学观测设备购置,专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 度,由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 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 3 年。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 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 运行管理水平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4 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省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 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 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 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 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野外 站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野外站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甘肃省 +领域(学科)+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Gansu,Research Field(Discipline),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