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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2019年12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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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2019年12月修订).doc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 (2019 年 12 月修订) 为保证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临床医学博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博导)队伍建设,根据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 《安徽医 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定期调整。各学位分委会可按照本条例,结 合本学科实际制定遴选条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 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条 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完成研究生各项教学任务,根据本专 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临床技能 训练、临床教学能力训练和科研能力训练;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 学习、临床能力实际操作、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 的执行和完成。 第三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全面、客观、 公正的评价,对研究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 提出终止培养的意见。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每年能 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五条 具有主任医师和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如为副 教授,则要求获聘主任医师后工作至少满 5 年;年龄一般在 57 岁以下(以 申请当年 7 月 1 日计算,一级主任医师或其他相当职称年龄可放宽至 62 周 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责任。 第六条 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高深的学术造诣,从事本专业临 床工作不少于 20 年。 -1- 第七条 有一定的临床科研经验,目前承担有适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开展临床科研工作的省部级以上课题(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经费 10 万元以上,近三年以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的 SCI(含 SCIE、EI、SSCI)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至少以通讯作者发表 1 篇 SCI 学术论文,影响因子 3.0 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 以上(第一完成人) 。 第八条 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独立、完整培养过三届硕士 研究生,有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 第九条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对学科学位点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 员条件可适当放宽,由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三、资格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在综合审议申请人是否符合 有关条件时,应认真核实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从事的研 究方向及本人的实际水平与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到会委 员应至少为全体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获到会委员半数及以上赞成票 者作为通过。通过者报校学位办送校外同行专家(一般为 3 名)进行评审, 获 2 人及以上同意者进入下一程序,若为副教授则需要 3 人均同意方可进 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初审及同行专家通讯评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逐个进行审核,在充 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应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 之二,获到会委员半数及以上赞成票者作为正式通过。通过者的材料在校 内上网公示,一周之内为争议期,争议期结束无异议者即获得博导任职资 格。 第十二条 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可以进入招生资格认定。 四、博士生指导教师检查与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将逐步完善博士生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加强对博 -2- 士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导师资格认定,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导师,不再列入研究生导师序列。对不认真履行导师 职责、违反有关学术道德规范、不能保证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博士学位 授权学科专业、培养单位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减 少博士生招生数、暂停招生、撤销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同时,我 校自行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应自觉接受国务院和安徽省学位委员 会、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其他 第十四条 凡个人或单位如对遴选工作的程序、结果有异议,可以书 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凡发现在博士生导师遴选中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博士 生导师资格,4 年内不得参加遴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 往颁布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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