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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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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县直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牧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 展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 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 民政府 2022 年 9 月 9 日 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全面 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农牧业生产设施管理,完善农牧 业生产设施权能,维护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五原县现代农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 结合五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原县区域内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在自然资 源局和农牧和科技局进行了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的农 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 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 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 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等生产设施。 (二)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 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 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牧业生 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牧业生产设施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依法依规登记,由五原县农 村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权服务中心)颁发农牧业生产设施 所有权证予以确认。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 享有农牧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 第六条 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 有权审核及监督工作,产权服务中心负责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 所有权登记受理及相关具体工作。 乡镇(办事处)协助产权服务中心做好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 权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法人申请、严格 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八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九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牧业生产设施名称。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地址。 (三)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农牧业生产设施建成时间、类别、建筑面积、占地面 积、涉及土地流转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的性质、四至界限、属于土地流 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 (七)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登记情况。 (九)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除标准化钢架大棚, 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外,与乡镇(办 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设施用地协议,并在自然资源 局进行了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 (三)农业设施折余价值高于 10000 元,单栋建设面积高 于 100m2。 (四)农业设施用地应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 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规 定的用途和用地规模。 (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供土地流转费 用支付凭证,且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六)农民合作社及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共同出资建设的农 业设施进行抵押登记时,应经其他成员或出资方同意,并提供有 效证明。 第十一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产权服务中心提出农牧业生产设 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查验。产权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用地 合法性等内容进行查验,并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 (三)复审备案。初审查验符合条件的,提交五原县农牧和 科技局复审、备案。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登记入册。对于复审通过的项目,产权服务中心进行 项目登记并颁发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 下资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四)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或规划核实备案 材料。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需提供县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选址意见和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评审批 意见。 (六)农牧业生产设施平面图、照片资料(含电子图);勘 测定界图(A4 平面图、勘测结果)。 (七)农牧业生产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 间明细表。 (八)农牧业生产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 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九)与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产权服务 中心向申请人颁发《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 权变更登记。 (一)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生产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因土地流转期限变化导致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有效 期延长的。 第十五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 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自动失效。 (一)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灭失的。 (三)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用于融资抵押的,应按相 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自动失效的,应交产权 服务中心注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 的,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应向产权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经审 核后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 应以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申请表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换发、补发的, 应当在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换发” “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对农牧业生 产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由五原县 农牧和科技局监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文件材料,由各盖章单位提供。提 供单位对文件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 1:五原县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流程办理 附件 2:五原县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流程图 附件 3:五原县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 4:五原县农牧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 附件 5: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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