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民字(2019)19号临时救助.doc
梁 山 县 民 政 局 梁 山 县 财 政 局 文件 梁民字〔2019〕19 号 梁山县民政局 梁山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公室、财政所,县政府各部门, 驻梁各单位,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山东省民政 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 见》(鲁民〔2018〕85 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字 〔2018〕94 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临时救助工作,充分 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救难功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 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 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县认真落实国务 院、省市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要求,制定出台一系列文件, 全面建立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开展工 作,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民 政、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 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 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 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进 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 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 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 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对象范围和类别。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我县户籍人 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 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 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 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触电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 -2-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 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 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 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 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 前 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 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 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城乡低保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 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 公正性。 1.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 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应当在 24 小时内先行救 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 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乡 镇(街道、开发区)受理与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规 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 -3- 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 根据城乡统筹原则,救助标准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 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 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 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可按照 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 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 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 月标准的 3-6 倍。 2.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 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 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 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 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限额的原则,由县 民政局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 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 救助。注重综合施救。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 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 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 -4- “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 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注重精准救助。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方式救助,提 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 效性。注重阳光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 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 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 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加强 资金衔接。县慈善总会要通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等方式, 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领域,科学规划、设 立救助项目,承接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切实发挥救 急解难的作用,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 索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 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加强信息衔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省社会救助综合 管理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应用,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 批、发放等环节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全部留痕。统筹推进社 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 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 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 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加强引导扶持。要通 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 困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完 -5- 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 务力度,将家计调查、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 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提 高临时救助专业化水平。 三、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好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社 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 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 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要畅通困难群众 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运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做 好“救急难”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APP等新方式,实现网 上的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 (三)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要建立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 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 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 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建立小额临时救助金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直接 审批制度。对于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 开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临时救助 审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 -6- 的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户、次。急难型和支出型小额临 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在乡镇(街道、开发区)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街道、开发 区)本级筹集资金和上级拨付临时救助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对 急难型临时困难家庭和个人实施救助,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和规定时限及时发放,切实提高救助时效和救助水平。 (六)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深化 “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 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 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方便困 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 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推动将临 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 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加强社 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 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 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 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 市政府有关要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确 -7- 保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 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 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 和容错纠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 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 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 免于追责。 梁山县民政局 梁山县财政局 2019 年 7 月 3 日 梁山县民政局办公室 -8- 2019 年 7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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