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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住建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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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住建局责任清单.doc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 生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行业管理政策。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 拟订规划编制项目委托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技 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术管理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和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范。 组织拟订我县住房和城乡规 负责对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城市管理、市容 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 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理的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和 负责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以及 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组织规划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查。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政策的宣传工作。 拟订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 度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建筑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 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 1 负责推行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 组织拟订我县住房和城乡建 业化和产业化。 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 承担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 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 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 细规划的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 施。 承担城市设计、城市雕塑规划、城市综合管线 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组 织编制、审查和报批。 承担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 估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 承担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县域 承担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 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 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 细规划的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 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 承担城市设计、城市雕塑规划、城市综合管线 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雕 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 塑规划、城市综合管线规划、 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和 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景观风 报批。 貌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 承担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 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组 估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 备注 织规划实施评估。 承担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组织指导、审核编制各类专 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项规划、乡镇规划(含总体 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 组织审查和审核乡镇规划(含总体规划、详细 规划)、村庄规划。 划。 负责全县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 制定城乡建设发展计划 负责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 2 3 4 负责县城、建制镇、集镇、 村庄的建设管 理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城 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情况综合、业务统计和档案 镇体系规划;负责全县城乡 管理 指导协调全县建设领域重点工程建设 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市政设施的申报、立 项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工程 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督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 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 负责全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 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及资金审批 选址项目意见书 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行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许可的核发 建筑施工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建筑物定点放线费 规划咨询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工程报建规 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费(部分)的收取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建筑材料检测费 建筑垃圾渣土清运管理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认真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协助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 及时在政府门户网上公开调整、取消、新增的 工作 收费项目及标准 制定和实施全县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改 综合管理全县建设科技、 革方案 勘察设计工作 县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备案制 承办全县建设科技成果(产品)鉴定、登记、 负责全县建设科技工作 申报和科技奖励工作 2 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 让、引进和推广应用 指导监督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进行施工图审 负责全县建设施工图技术审 查备案工作 查 负责组织指导初步设计审批 5 6 履行城乡规划区的规划、建 依法对城乡规划区的规划、建设、建筑市场等 设、建筑市场等方面的监察 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管理职能。 规划咨询 负责县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业务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定点放线竣 工验收工作 规划放线、验线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 作 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规划编制、审查 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重点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区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旅游开 建 发区审查报批工作 设的审查报批工作 指导城乡规划设计 指导全县规划工作 全县城建档案发展规划制定 7 负责城市建设各类档案资料 的接收、保管、利用 对全县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检查 8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 城镇规划及管理、指导城镇 排水等工作。 9 1、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委托,对新建、扩建、改 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实 指导全县村镇规划 指导全县城镇勘察及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城建档案发展规划; 负责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 需要,研究、整理、汇编有关技术资料。 负责接收和保管全县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 的城市建设各类档案资料; 负责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管理, 积极利用,为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服务。 负责对全县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检查和监督; 按相关要求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负责对县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规划建设、招 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 负责县城污水处理项目泵站管理及管网维护; 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负责拟订并具体承办落实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行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 下保障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措施。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对新建、扩建、改建等 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 安全实施监督。 3 施监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 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 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9 1、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委托,对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和安全实施监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承担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工作; 10 11 2、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 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 价, 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 息。 协助省、市主管部门管理建 设系统从业人员资质、企业 资质申报及管理职责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 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 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 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 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 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 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受理全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 处理工作。 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 介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的其他工作。 代表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的法律法规,对县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 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 设备等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建设 工程计价指标、指数等工程造价信息; 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 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进行备案管理; 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资质管理的法律法 规及文件精神;对全县建筑业从业人员个人资 质和企业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并负责组织 4 12 13 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请示县 局是否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建筑 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县局批示上报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装饰装修管理的法 履行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政 律法规;履行对建筑物外装饰和公共部分的室内装 管理职责 饰装修的监督管理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开工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建 报建审证押证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负责建 审证押证 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建时审核施工项目部、监理 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证件审核。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协助省、市代征建筑行业劳 统筹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协助省、市代征 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职业技能岗位 负责全县施工人员建设职业 资格鉴定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组织培训、 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 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城市燃气、供热价格标准 城市燃气和供热管理的法规、 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 规章和政策,负责县城城市 查处燃气安全事故,核发燃气、供热器具准销 燃气供热行业的规划建设和 证。 管理工作。 负责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 申报和年度审核工作,对燃 气供应站点进行经营条件审 查,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负责燃气服务行业服务质量 对新建、改建、扩建等燃气工程参与立项审批、 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设计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燃气行业综合统计汇总 和业务指导及有关人员的技 术培训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燃气气 质、燃气器具检验、检测、 监督管理 见证取样检测 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建筑构 预应力多孔板检测 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 基桩检测 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 桩基、天然地基、复合地基静载检测 保温系统及材料检测 主体结构现场检测 参与本县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 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 5 14 负责全县建制镇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负 责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 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负责 规划及市政工程测量 承担全县各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设计 承担各建制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 承担晒图任务 地形测量:1:500 比例尺,10 平方公里以下; 1:1000 比例尺,15 平方公里以下;1:2000 比例尺,20 平方公里以下。 规划测量:总建筑 20 万平方米以下。 建筑工程测量:7 层以下的住宅、高度 24m 以 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市政工程测量:局部市政工程。 15 15 为城乡建设提供规划设计服 为城乡建设提供规划设计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 务和信息咨询服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 拟订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策;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及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 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执法证件管 理及普法工作。 负责本单位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考核。 负责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回复、回访工作。 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督办查处城市管理 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不公,违规执法,不作为, 法工作。 乱作为等行为。 城区市容管理: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乱牵乱 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 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监管;对城区建筑 垃圾和基建渣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其违 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城区的清扫、清运及市容卫生监管, “门前三包” 的督查指导。 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 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 法工作。 工作,并对破坏环卫设施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 东坪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配合 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毁坏园林 设施和古树名木、花草等违法违规案件。 依法负责县城区有关生活垃圾处置费和环卫有 卫生费征收 偿服务费的征收。 6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2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农村危房改 造 县民政局救灾股 县住建局建设股 2013 年由民 政局调整到 住建局实施 县城投公司县 住建局 现已由县城 投公司负责 建设股 城综办 现已由县住 建局城综办 负责 负责城市规 划区重点工 程建设项目、 市政工程建 设项目的综 合管理 负责指导组 织和协调督 促重点工程 项目建设和 市政设施的 建设维修 承担建设工 程招标代理 机构及人员 的资质资格 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县发改局 相关依据 省政府湘府阅 [2013]年 1 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21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厅印发国务院 有关部门实施招 标投标活动行政 监督的职责分工 意见的通知》 ( 国 办 发 [2000]34 号 ) 《工程建设项目 负 责 中 央 投 招标代理机构资 资项目招标 格 认 定 办 法 》 代理机构资 (建设部令第 154 号) 格初审 负责全县工 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 构资 格审查 备案,对代理 机构人员从 业情况进行 监督管理 7 案例 序 号 2 管理事项 对县本级房 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项目 的招标投标 活动具体实 施监督管理; 受理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 活动等方面 的投诉,负责 对全县建设 工程招标投 标情况的稽 查,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 行为 相关部门 县住建局 县发改局 3 燃气管理安 全监督检查 液化气价格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各类房 《中华人民共 屋建筑及其 和国招标投标 附 属 设 施 的 法 》、《 中 华 人 建造和与其 民共和国招标 配套的线路、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管道、设备的 列 》、《 工 程 建 安装项目和 设项目招标投 市政工程项 标活动投诉处 目 的 招 投 标 理办法》(国家 活 动 的 监 督 发改委等七部 执法。 11 号令)、《国 务院有关部门 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 的职责分工意 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34 号 )、《 房 屋 建 筑和市政基础 指导、协调全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县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管理 项 目 招 标 招 办法》(建设部 令 第 89 号 )、 标工作 《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七部 委令第 30 号)、 《工程建设项 目货物招标投 标办法》(七部 委令第 27 号) 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 县质监局 气瓶充装 县交通局 道路危险品 运输 县消防大队 消防 县公安局 治安 县物价局 8 《湖南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三 条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住建局 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建筑工程 渣土偷倒、乱 倒、抛洒滴漏 等违法违章行 为的执法处罚 工作;定期联 合有关职能部 门开展渣土管 理工作检查, 及时通报。 2014 年 5 月,某工程 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 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 陶澍大道被渣土大队 查获,且车身有大量 泥土,污染工地外道 路近 200 米。经查, 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 《中华人民 行证,且存在超载的 共和国道路 嫌疑。渣土大队将案 交通安全法》 件一并移送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 依照相关规定,实施 共和国主席 行政处罚。经查实, 令第四十七 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 号) 设置车辆冲洗设备, 致使渣土车出工地沾 有大量泥土,污染路 面。渣土大队对施工 单位进行处罚后将结 果抄告住建局,由其 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 核,督促施工单位落 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渣土管理 方面 交通局 公安局 负责对各类运 输车辆的超载 超限行为的查 处,配合市城 市管理局对造 成污染车辆的 查处. 负责对无营运 资质车辆、超 速行为和其它 违反交通法规 行为的查处, 实施严管重罚, 配合城管队对 造成污染车辆 的查处。 9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住建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拆房工地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声的监督管理;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生产工艺要求确 法》 需在夜间进行施 工作业的,施工单 位应当持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施工意见书, 向所在地环境保 护部门申领夜间 作业证明。 环境噪声污 染监督管理 4 环保局 住建局 市政管理方 面 安监局 质监局 交通局 公安局 监督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城市区域的 声环境质量监测, 督促有关部门落 实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工 作。 行使市政管理方 面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包括损坏责 任区内城市供排 水、排污管网、燃 气等城市公用设 施的) 。 安全生产 气瓶充气 道路危险品运输 治安 10 1、国务院《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 2、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办 法》;3、《湖南省燃 气管理条例》。 案例 城区某一商店使用 高音广播喇叭招揽 顾客,并在酒吧使 用高噪声设备,直 接影响周围群众生 活,群众投诉到环 保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规 定,该酒吧使用高 音广播喇叭招揽顾 客的行为由公安局 负责查处,根据行 政处罚相对集中后 的部门职责规定, 该酒吧内使用高噪 声设备造成扰民的 行为由城市管理局 负责查处,环保部 门要对其噪声污染 情况进行监测,并 检查该酒吧是否经 过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形成多部 门管理的局面。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县住建局根据“放权不放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对 受委托机关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受委托机关依法、正确行 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住建局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的情况; (九)受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 当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11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 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评查案卷。对行政许可案卷或者网上备案信息进行 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 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检 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 范,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 检查覆盖所有下放事项。 (二)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 程,并下达检查通知。 (三)组成检查组。监察室、政务股会同业务处室组成监 督检查工作组。 (四)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报, 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五)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 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六)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 五、监督检查措施 12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 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 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责令整改。对各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 整改。 (三)整改落实。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 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 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 措施,对受委托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 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 法监督决定书》。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各受委托机关整改情况,督促 各受委托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 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委托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受委托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存在 13 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 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 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4 县住建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 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 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调解,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 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 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住建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或 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 15 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 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 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 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住建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 的建议,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 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 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建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县政府执 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县政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16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 限内按照要求进行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 定)书》的县政府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 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 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 定)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规划、建筑、城市管理的 行政执法活动的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 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划、建筑、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17 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 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 令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 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18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9 为规范全县规划、建筑、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行为,保 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 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种类 别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与处置权。 二、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 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 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 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 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 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 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 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 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 限度。 三、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0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作为全县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四、有关措施 (一)由局法制股对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 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 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组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 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予以认定。 (四)设立监督举报平台。在单位网站上设立行政处罚动 态公示栏,向社会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和典型案件处理流程、罚款金额及计算方式,接受监 督。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21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见证取样检 测 对建筑工程使用的钢 县建筑工程质量 筋、水泥、砂石等建材 检测中心 进行检测检验 0737-7226222 2 预应力多孔 板检测 对建筑工程使用的预 制板进行力学检测 县建筑工程质量 检测中心 0737-7226222 3 基桩检测 对建筑工程基桩进行 载荷试验检测承载力 县建筑工程质量 检测中心 0737-7226222 4 桩基、天然地 对建筑工程基础进行 基、复合地基 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 静载检测 检测承载力 县建筑工程质量 检测中心 0737-7226222 5 保温系统及 材料检测 对建筑工程使用的保 温系统及材料进行检 测检验 县建筑工程质量 检测中心 0737-7226222 6 主体结构 现场检测 对建筑工程的楼板厚 县建筑工程质量 度、钢筋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中心 0737-7226222 市容与城市 管理 1、城区清扫清运及垃 圾无害化处理;2、维 护城区环境卫生及市 政公用设施;3、渣土及 城市综合管理办 户外广告管理和监督; 4、排污管网,燃气管 理和监督。 0737-7223529 7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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