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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赫发改〔2021〕27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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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赫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 办发〔2016〕2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 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55 号)精神,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以下 简称奖补)坚持价补相适、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综 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当前价格水平、节水 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精准补贴是指为保障总体上不增加用水户因农 业水价调整而增加的负担,对水权定额内用水的工程供水价 格超执行水价的部分予以补贴。节水奖励是指对采取节水措 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 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 奖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灌 溉农业水权转让与水费收入和社会捐助资金等。 其中区级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明确可 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工 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 - 1 - 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涉农涉水奖补资金及水 资源费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管护的资金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专项补助资金。 村中水费收益指非农业供水利润、加价水费、高附加值 作物水费等。 第五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灌区节水奖励、价格与成本 补贴、灌区用水计量等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经申请批准 的必要支出等,具体用途须按相关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 水权定额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水户 水权证书载明的多年平均农业灌溉用水量,由骨干工程计划 供水量与基础水源工程计划供水量组成。 第七条 农业水价按《湖南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实行分级管理。执行水价按水权定额核算,根据骨干工程运 行管护成本、末级渠系运行管护成本、骨干工程计划供水量、 基础水源工程计划供水量、当地用水户承受能力综合确定。 执行水价每 3 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骨干工程实际供水量以斗口计量为准。基础水 源工程实际供水量先由用水合作组织核算,经用水户签字并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九条 用户实际用水量根据核算出的骨干工程实际供 水量与基础水源工程实际供水量按灌溉面积比例分摊确定。 灌区管理单位应健全本灌区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设立水 费收缴台账,如实记录各用水组织用水量。 - 2 - 第二章 价格补贴 第十条 价格补贴是指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期内,为保 障灌区农业用水价格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价格水平,根 据灌区工程现行供水成本及价格的调整幅度,财政按照财力 状况相应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价格补贴对象是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合作组 第十二条 补贴额度=运行管护成本-执行水价×(骨 织。 干工程实际供水量+基础水源工程实际供水量) ,负值不补。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合作组织对价格补贴资 金应当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程序: 1.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统计各用水户的耕地灌溉面积、分 骨干水源与基础水源的用水量报灌区管理单位。 2.灌区管理单位根据上报情况,核算补贴资金额度,制 定补贴方案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按分级管理 原则逐级上报县级(市、区)或市级(州)或省级水利主管 部门审核。 3.区水利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 4.区财政部门综合进行审定。 第三章 节水奖励 - 3 - 第十五条 节水奖励采取水利部门综合进行审定。审核 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折算灌溉用水 量低于水权定额部分进行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价格 管理部门核定价格累计进加价收缴水费。 第十六条 折算灌溉用水量=实际灌溉用水量×折算系 数。折算系数取折算年灌溉期的实际降雨量与多年平均灌溉 期的降雨量的比值。 第十七条 灌区管理部门应设立节水奖励资金,节水奖 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分类、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明确可用 于节水奖励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社会捐助等。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用水量在水权定额以内的,对节 余水量, 可按照单位水量不超过核定执行水价的 40%进行奖励, 其中:对种粮用水大户奖励标准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核定 执行水价的 50%。 第十九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折算用水量在水权定 额以内的,水价按核定执行水价执行。折算用水量超水权定 额不到 20%部分按 1.5 倍执行水价执行,超过 20%但不到 50% 部分按 2 倍执行水价执行,超 50%部分按 3 倍执行水价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励程序。灌区管理单位将奖励资金按节约 水量核算到终端用水合作组织,编制年度节水奖励资金使用 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由用水合作组织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灌区管理单 位负责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的用水户。 - 4 -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水价改革财政奖补资金 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应符合《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 号)和省级相关规定,并严格 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 金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 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 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 、 《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 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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