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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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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章 第五条 第三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万元。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 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上述财产增资时,应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 第十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 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 事对股东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继续任用。执行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2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 届满,可继续任用。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 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行使 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 代表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 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3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 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 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另立账户。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四)提取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七章 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公司可以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 4 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内容如果与国家法 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仅限设立时签署)股东签字(盖章): (仅限变更、备案时签署)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5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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