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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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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2 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 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 2022 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函〔2022〕64 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 学校,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的通知》(中发〔2020〕19 号)精神,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 法》(鲁人社规〔2021〕1 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和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做好 2022 年度中小学 (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组建评委会。继续授权设区的市组建 2022 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和副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省直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 各大企业附属学校相关职称评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设区的市职称评审。 申报人数较少的市,可委托其他市代评或组建片区式评审委员会。 二、完善评价标准。各系列职称评审严格按照我省现行评价条件执行。要坚 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各地各校要 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考察材料。突出教育教学实绩,要把认 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将中小学教师达到规定课时量要 求作为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突出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育人成效,把学生全面发 展情况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依据。幼儿园教师突出评价保教实践成效,中小学教 师评价突出教育教学效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价突出实践技能和专业教学能力。 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倾向。 正高级教师要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政策导向,严格按照“在县(市、区) 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等申报条件。中小学正高 级教师评审数量原则上应在 2021 年度基础上适当调整。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 (含基层系列)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 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 30%。 三、规范评审方式和程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 评价机制,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提 高职称评聘的科学性。要严格按照鲁人社规〔2021〕1 号文件要求开展评审工 作,坚持“六公开”监督卡制度,单位在评议推荐参评人员时,公开专业技术岗 位数量、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评审材料(包含评审表、论 文论著、各类证书、课时工作量等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坚持申报推荐 公示制度,推荐人选确定后,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未经公 示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上报。从严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 员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教体)局行文 发布、发放证书。 四、做好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 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各地所属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教师系列职称 评审条件的,要纳入当地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允许参加相 应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由所在学校自主使用。 五、明确评审工作时限。各地要统筹推进各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 上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需延长评审 的,应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申请。10 月 28 日前,各设区的市 要将加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教体)局公章的职称评审工作总体方案 (须明确时间节点及工作部署)扫描件发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处电子邮箱 (jsc@shandong.cn)。11 月 30 日前,各设区的市要将审核后的中小学、中 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表(纸质版)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经省教育 厅审查后授权评审。 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在保证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细化工作流 程,加快工作节奏,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评审工作。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实行市、 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举报电话“校校公示”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各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 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况责令整 改。对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严肃处理。评审期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选派工作组对 各地评审工作进行巡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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