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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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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2〕42 号 发布时间:2022-06-09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 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精神,经自 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困难企业缓缴范围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具体扩围行业名单以人社部发〔2022〕31 号文件所列行业为准。缓缴扩围行业 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 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原明确的 5 个特困 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 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不得 自行扩大缓缴行业范围。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 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 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 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 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 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 不高于 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 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 业实施。已享受 30%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由经办机构采取补差的方式进行返 还。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 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 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 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 工商户参照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同一经办机构经办, 具体经办机构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条件。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 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一个区符合认定条 件的,相邻区可一并参照执行。 (二)扩围行业中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条件。申请缓缴前连续缴纳三项社保费 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缓缴前成立不足六个月、没有欠缴三项社 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1.企业(单位)亏损,申请当月企业银行存款不足以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2.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的。 四、缓缴实施程序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实施备案制。申报认定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 旗县(市、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向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商提出备 案意见。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 保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 2020 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 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 未列入 2020 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 年以后成立以及对 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可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 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 号)有关规定划型。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 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三)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 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 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 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 个工作日内反 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五、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小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自治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牵头做好企业划型、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限、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 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措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 足额发放。自治区税务局指导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的单位缓缴信息,免收缓缴期间单位缴费部分滞纳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 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大力推进 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文下发前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自 2022 年 5 月起缓缴三项社保 费。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从实施静 态管理之月起算。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起 算时间从 2022 年 5 月开始。 (二)根据本通知做出的认定结论,只作为 2022 年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依据, 不作其他用途。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 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1.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 定表 2.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结论通知书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 31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 务局 2022 年 6 月 6 日 附件 1: 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缓缴申请 缓缴申请主要内容:描述 2022 年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亏损情况,职 工人数、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对照认定条件陈述工资发放情况, 申请缓缴的险种、缓缴月份和期限等。 申请人承诺:缓缴申请和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企业(单 位)及法人代表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并承诺缓缴 期满 30 日内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主要内容:一是申报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二是申报单位 资金情况。三是审核结论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2: 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认定结论通知书 (企业名称):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 的通知》精神,经 (地区)扩围行业困难企业 认定小组确认,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同意,你单位被认定(不认定)为 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不予认定理由: (地区)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认定小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 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 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 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 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 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 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 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 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 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 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 不超过 1 年。原明确的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 应延长至 2022 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 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 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 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 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 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一次 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 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 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 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 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 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 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 截至 2022 年年底。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 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 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 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 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 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 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 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税务部门。 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 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 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 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 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 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 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 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 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 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 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 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 缴的费款。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 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 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 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 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31 日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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