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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教代会提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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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兰州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 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 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 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 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规定》和《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规, 同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 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 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 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 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 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 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负责征集、汇 总、审阅、归类、交办、督办提案的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工 1 作委员会由委员 3—5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会实 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 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 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 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 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进 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 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 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提案工作委员会 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 表。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 表,由各代表团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 第八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二 2 人(含二人)以上附议。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 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 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 证提案质量。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 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 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 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 措施。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 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 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 集。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 3 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 “闭会期间”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 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登记、 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 提案人,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 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凡未立案的提案,但有 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参考,并 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 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 要求。 4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进 行会签,确定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 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 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 办理提案,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 人、定任务),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承办部门 必须认真对待代表团和代表的提案,在接到提案办理通知后 的 1 个月内,提出办理意见或解决方案,报告提案工作委员 会;3 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较难解决的提 案,可以延期至 6 个月办结并答复。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 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 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 决。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 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 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 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 5 复。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 并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应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再次办 理提案答复,选择提案的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 “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并及 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部门(单位) 的办理结果征询提案人意见, 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 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 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建立信息公告发布 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提案的处理结果由提 案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作出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 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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