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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留学生管理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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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 (2015 版) 留学生办公室 目 录 第一部分 来华留学.........................................................................................1 一、中央政府文件.................................................................2 留学中国计划......................................................................................................................................................3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6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11 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18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23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25 各类奖学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50 二、北京市政府文件..............................................................53 留学北京行动计划............................................................................................................................................54 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60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66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69 三、中国科学院文件..............................................................73 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74 四、中国科学院大学文件..........................................................77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78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细则 ........................................82 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86 关于国际学院汉语课免修规定........................................................................................................................90 Ph.D. QUALIFYING EXAMINATION OF IC-UCAS ....................................................................................91 2015 年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项目招生简章...........................................................................94 2015 年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进修生项目招生简章...........................................................................99 2015 年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纳米科学与技术研究方向英文授课硕士生项目招生简章.............103 2015 年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CAS-TWAS)院长奖学金计划申请办法 ............................111 中国科学院大学 2015 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116 关于组织申报 2015/2016 学年中美人文交流专项学分生奖学金项目的通知 ..........................................121 关于组织申报 2015/2016 学年中欧学分生专项奖学金项目的通知 ..........................................................124 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127 五、其他文件...................................................................129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130 第二部分 出国留学.....................................................................................137 i 一、中央政府文件...............................................................138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139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66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75 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84 二、中国科学院文件.............................................................186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187 三、中国科学院大学文件.........................................................192 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管理办法..........................................................................193 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196 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博士生赴发展中国家访问学习管理办法..................................................................198 第三部分 中外合作办学.............................................................................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11 ii 第一部分 来华留学 1 一、中央政府文件 2 留学中国计划 教育部 2010 年 9 月 21 日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加强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推动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到 2020 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建立与我国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 相适应的来华留学工作与服务体系;造就出一大批来华留学教育的高水平师资;形成来华留学教育 特色鲜明的大学群和高水平学科群;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来华留学毕业生。 二、主要任务 到 2020 年,全年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达到 50 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 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 15 万人,根据国家战略和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来华 留学人员生源国别和层次类别更加均衡合理。 三、指导思想 统筹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推进来华留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中国教育的国际 品牌。 四、工作方针 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五、发展思路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推进来华留学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 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分省市制定发展规划,分类指 导。完善来华留学的服务机制与监管体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社会 组织,依法开展和参与来华留学教育。 六、政策保障 不断完善来华留学政策、法规、制度。明确政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和留学人员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保证来华留学工作依法、科学、规范,营造来华留学工作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来华 留学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七、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来华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来华留学 3 管理工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机构内来华留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 服务。 八、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来华留学的主管部门,协调同级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政府各部门和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之间权责明确、 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管理工作机制。 九、宣传推介 大力加强来华留学宣传和推介力度。整合国内国外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国内有关机构和我驻外 使(领)馆、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等在来华留学宣传方面的作用。加强“留学中国网”及各来 华留学教育机构外文网站建设。 十、招生录取 改革来华留学人员招生录取办法,采取国际通行的审核、考查、考试等相结合的灵活招生方式。 在完善预科教育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来华留学人员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标准。严格新生学籍及学 历电子注册制度。 十一、培养模式 不断创新来华留学教育培养模式。鼓励来华留学教育机构积极探索,进行学历教育弹性学制试 点,以多种形式将来华留学教育延伸到国外。研究开展来华留学网络教育和远程培训的可行性。 十二、专业课程 打造品牌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建设对来华留学人员更有吸引力的专业课程体系。支持高等学 校着力打造汉语授课品牌专业,开设一定数量的英语授课学位课程,重点支持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 比较优势的学位课程,提高其国际影响力。 十三、师资建设 加强来华留学师资队伍建设。结合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外语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培 训,完善来华留学教师业绩评价办法,使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精通教学、关爱学生的优秀教师 成为来华留学教育的骨干力量。 十四、质量保障 构建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来华留学教育条件、培养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的评估, 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增强来华留学工作办学特色。逐步确定一批来华留学教育示范基地。 十五、教育管理 积极推动来华留学人员与我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加强中国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和 4 国情教育,帮助来华留学人员客观了解中国社会发展情况。 十六、管理队伍 完善来华留学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爱岗敬业、熟 悉外事、精于管理的留学人员管理工作队伍。 十七、生活服务 改善来华留学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制度,不断优化来华留学环境,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积极为来华留学人员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完善来华留学人员医疗保险体系。 十八、社会实践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来华留学人员勤工助学提供便利,为实习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 教学与实习对接、课堂与社会衔接的教育机制。 十九、奖学金体系建设 保证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规模稳定增加,逐步推行奖学金各项内容货币化改革。鼓励并支持地方 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设立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构建政府主导、社 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奖学金体系。 二十、毕业生联系工作 加强与来华留学毕业生的联系。依托相关直属单位开展来华留学毕业生工作,视工作发展需要 申请设立专门机构。鼓励并支持来华留学毕业生成立海外校友会。 5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9 号 (2000 年 1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 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 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 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 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 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 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 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 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 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 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6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 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 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 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 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 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 校同意。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 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 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 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 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教学管理 7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 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 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 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 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 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 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 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 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 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 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 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 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 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 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 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8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 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 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 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 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 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 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 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 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学校的《录取通知 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 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 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 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 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 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 “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 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 9 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 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 格检查记录》 。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 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 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 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 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 10 日 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 10 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 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 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 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0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 教育部 2014 年 1 月 3 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中国学校招收、培养、 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国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 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 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 方针进行。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 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 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学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 作。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 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设有国际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 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11 第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高等学校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其招生条件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及其招生情况报送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高等学校制定并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本校招生简章中 确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其他教育阶段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完善 本校国际学生招生规定。 第十一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者考核。 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有关保险手续、未成年人未随父母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未办 理委托监护等不适宜招收情形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 招生计划和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 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教育阶段的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执行。 学校自主确定并公开国际学生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公 安部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 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 教学活动。 12 第十七条 接受初等、中等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 学习和考核;在中国学校毕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申请免修 相关课程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国际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 校规定。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课程和教学。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必修课和选修课名称、授课教师、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方便国际学生跨院系、跨 年级自主选择课程。 第二十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 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 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 文摘要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语,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 践地点及实习、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 性学业证明。 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 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 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生宿舍外居住的,经学校同意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国际学生,一般应当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居住;有住宿条件的实施 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可以向其提供校内宿舍,并及时向宿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优秀传统文化 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入学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13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 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 利条件。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中国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 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 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 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高等学校可制定 本校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际学生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应当同时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中国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 际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委托学校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 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提前通知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 审。对无故不参加评审或者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可以中止或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 资格。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国际学生助学金。鼓 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14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来华学习前一般应在中国驻其国籍国或者居住地国使领馆办理学习类 签证,并应按要求提供《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国际 学生家属来华,应当按照中国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签证。 国际学生及家属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 证件。 第三十九条 已持短期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到中国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下的, 应向拟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学习类签证。 已持短期学习类签证、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或已持非学习类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 除外)在华的外国人申请到中国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 理或变更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四十条 除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国际公约及中国有关法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如 需到中国高等学校学习,应当持本国政府或者本国驻华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学习期间放弃特权 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办学习类签证。有关人员已在中国境内的,应当持上述照会 向外交部或者省级以上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机构改办学习类居留证件。已在中国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获得外交特权或豁免,拒绝办理 或者无法办理上述手续的,中国学校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一条 中国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该国 际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中国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 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 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中国学校学习期间的监 护人。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 15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 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 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应当立即离境。 第四十四条 中国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学习时间在 6 个月(含)以上的国际学 生来华后必须购买由本校认可的、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产品,保险内容和保障标准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国际学生,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要求 其在境外或者来华后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为未成年的国际学生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身保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在 中国学校学习的学生,未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的,中国学校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 定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应当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 活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如需继续在 华停留或者居留的,应当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 种类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 国际学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原学校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死亡或者发生 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况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监督制度。省、自治区、直辖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国际学生培养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 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 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等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接 受委托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可取消委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 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16 (一) 招收国际学生未备案的; (二) 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或者招生简章有虚假宣传的; (三) 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四) 对已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国际学生,未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的; (五) 违反课程设置和教学语言规定的; (六)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 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规定执 行。 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和管理、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交、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联合制 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2000 年 1 月 31 日发 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1999 年 7 月 21 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 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7 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资助世界各国学生、学者到中国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和研究,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 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教育、科技、文化、经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政 府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教育部负责根据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达成的协议或计划对外提 供中国政府奖学金,并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 CSC)具体负责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 来华留学的外国籍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的招生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为加强中国政府奖学 金及奖学金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提供对象、期限和申请条件 中国政府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 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另外按项目分为长城奖学金、优秀生奖 学金、HSK 优胜者奖学金、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和中华文化研究项目等。 本科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学士学位者提供,期限一般为 4 学年(医学专业等为 5 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力,学习成绩优秀,并通过中国大学入学考试 或经推荐被中国大学免试录取,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硕士学位者提供,期限 2-3 学年。申请人应具有 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从中国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应已获得 中国高校的录取,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者提供,期限 3 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硕 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从中国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应已获得中 国高校的录取,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向非汉语专业毕业或无汉语基础、申请来华专门学习汉语者提供,期限 1 -2 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学力,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 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向申请来华进修原本人所学专业者提供,期限 1-2 学年。申请者应为大 学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或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力,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向申请来华就某一专题在中国导师指导下进修提高者提供,期限 1-2 学 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的学力,并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年龄在 18 50 周岁以下。 ☆申请上述中国政府奖学金者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汉语进修生和申请以外语作为 授课语言者除外);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者,可安排最长不超过 2 学年的汉语补习,其中需要 汉语补习的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期限相应延长,进修生的汉语补习时间计入规定的 奖学金期限。 长城奖学金: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招生类别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提供对象、 期限及申请条件与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要求相同。 优秀生奖学金:向已完成原定在华学习计划,并于当年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且品学兼优者 提供。期限和申请条件与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要求相同。 HSK 优胜者奖学金:向在中国境外参加汉语水平考试的成绩优胜者提供,来华学习专业为汉 语,期限不超过一学年,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资助从事汉语教学的外国专职汉语教师来华短期研修,课堂教 学时间为 4 周;另安排 2 周免费教学旅行,可自愿参加;申请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连续从事汉语教学 3 年以上,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中华文化研究项目:资助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外国学者短期来华,在中国导师的指导下或者 与中国学者合作开展研究,期限不超过 5 个月。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职 位,出版或发表过有关中国语言、文化、历史等方面的专著或论文,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内容 1.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2.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内容如下: 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  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公费医疗服务;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提供入学时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汉语补习院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 所在城市,以及毕业时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城市的一次性火车硬座车票(乘 坐通宵火车时为硬卧车票);  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原则上由派遣方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 部分奖学金为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待遇。  长城奖学金:与全额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待遇相同  优秀生奖学金:与全额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待遇相同 19  HSK 优胜者奖学金:与全额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待遇相同 中华文化研究项目:免交注册费、研究费、住宿费和紧急医疗费,另按月发给研究补助费, 提供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图书资料费和学术旅行补助费。 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免交注册费、学费、住宿费和紧急医疗费,提供一次性生活补 助费;参加集体教学旅行者免交住宿费和交通费,并另提供一定数额的餐费补助。 中国政府将不定期调整奖学金标准,具体情况请参见由 CSC 印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 学生招生指南》 。 3.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给。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 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 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 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 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 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 理。 4.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应在学校医院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院介绍转入指定医院治 疗。奖学金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和其 他超出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奖学金生因打架、斗殴等违反法律、校纪行为导致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有关费用, 由当事人自理。 5.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 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 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三、申请途径、时间和申请办法 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 学金、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可向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中国大使馆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 2-4 月。其他专项奖学金申请途径和办法如下: 长城奖学金:可通过本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在 每年的 2-4 月; 20 优秀生奖学金:可通过所在学校向 CSC 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在每年的 4-6 月; HSK 优胜者奖学金:可通过 HSK 考试主办单位或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向 CSC 提出申请,申 请时间在每年的 2-4 月; 中华文化研究项目:可通过中国大使馆、领事馆或中国的合作大学、学者随时向 CSC 提出申 请; 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可通过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向 CSC 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在 每年的 2-4 月。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上述奖学金申请的审批。 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由 CSC 统一印制) 2.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力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 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 3. 来华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者(含 6 个月)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 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4. 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不少于 200 字) 5. 从中国境外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或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者,需出具两名教 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在中国境内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出具报考学校 的录取通知书 6. 申请学习音乐专业者需提交本人的有关作品 7. 从中国境外申请读理工农医专业本科者,需另外提交由中国使馆举办的数理化水 平测试成绩单或所在国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单,申请学习经济和管理类专业本科者 需提交数学水平测试成绩单;在中国境内申请者需出具有关学校的入学考试成绩 单和录取通知书。 8. 申请“中华文化研究项目”者需提交本人已发表的主要著作或论文目录。 四、奖学金生的录取及来华 奖学金生由 CSC 安排到教育部指定的高等学校学习。CSC 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 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并参照本人志愿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从境外申请免试来华读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者,由高等学校先作为试读生录取,试读期 限为一年。学生在试读期间必须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转为正式学生继续学 习,其试读期间的成绩计入总学分。如专业学习前需要补习汉语者,应在汉语补习期间通过学校的 21 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正式进入专业学习。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考试者应作为进修生结业 回国. CSC 一般于每年的 7 月 30 日前将奖学金生录取名单、《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等文件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派遣国留学生派遣部门,由后者 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仅限于学习期限在 6 个月以上者)到中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 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五、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 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向 CSC 提出申请,由 CSC 统一安排。未经批准而 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六、奖学金年度评审 为充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依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对学习期限在一学年以上的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有 资格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 22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教育部 2000 年 4 月 26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 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 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 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 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年度评审的组 织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 调工作。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 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第五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 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制定年度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 价标准,据此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 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 建议。 基金委根据高等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 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23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 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 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 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九条 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学金生必须按照所在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领取和如实填写由基金委统 一印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 给学校。 2.高等学校按照年度评审要求和标准,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评审合格者名单和评审不合格者的《评审表》报送基金委。 评审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需要转学的奖学金生(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 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4.基金委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 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者派遣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4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一、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维护高等学校稳定,完善高 等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自 2008/2009 学年度起,各高等学校必须要求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留学生(含按原 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 手续的必备材料。 高等学校自行决定来华学习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留学生是否必须购买团体综合保险。 三、为保证同一个学校的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高等学校必须选定一家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irc.gov.cn)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必须选定其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的一种团体综合保险: 1、平安险(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 ,身故保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2、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不得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3、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四、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不能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和在华居留许可的文件。 五、高等学校必须将留学生保险列入留学生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留学生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 必须准确记录选定的保险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姓名、电话、传真,以备留学生出险时协助理赔。 六、中小学接受的外国学生保险事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25 各类奖学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来华部 2008 年 4 月 8 日 随着来华留学生规模的扩大,留学生每年突发事件的发生也呈上升趋势,这起其中也包括了 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安排和管理的各类奖学金学生。为了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奖学金生突发事件,提高各校外国留学生管理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应 急处理能力,现将涉及的突发事件种类归纳如下,请各校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突发 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突发事件的三种类型 第一类:死亡 指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种死亡。包括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溺水、自杀、他 杀等。 第二类:严重疾病 指外国来华留学生患特别严重的疾病,包括严重的非传染性和传染性疾病。如各种癌症、白血 病、艾滋病、性病等。 第三类:涉及来华留学生的各种事件及纠纷,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 群体类事件: 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的斗殴等危及校园稳定的事件。 2. 案件类事件:涉及来华留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 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涉及剧毒药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纵火案件等。 3. 事故类事件: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的空难、海损、交通事故、中毒事故、危房倒塌事故和其 他重大恶性事故等。 4. 灾情类事件:影响到来华留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 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会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二、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妥善安置 1、外国留学生在华发生突发事件后,学校留学生管理干部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根据 突发事件的类型果断决策,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现场,把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校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配合医院、防疫、公安、消防等 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工作;在事件后续处理过程中应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做好各项 善后处理工作。 26 3、凡由留学基金委负责安排和管理的各类奖学金学生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校留学生主管部门 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按照学校领导的要求进行处理工作;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电 话上报留学基金委。在现场处理后,应尽快将事件基本情况书面上报留学基金委,并同时抄报学校 所在省(市)教育厅(委)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国际司。 4、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学校留学生管理人员应注意全面了解突发事件的原因,在面对 社会媒体和其他有关部门采访时,个人在未全面掌握情况下不得擅自表态,应由学校负责宣传的主 管部门待查明情况后统一对外发布,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5、凡奖学金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在经请示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及 时向学生家属(监护人)通报情况,并尽力做好当事人家属来华处理善后事宜的接待工作。 三、突发事件情况通报 公安部门 1、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 号)文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涉外案件时, 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安全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通知当事人驻华大使馆或总 领事馆。 2、规定中对通知内容、通知时限、通知机关以及如何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索要材料、交涉 等等作了明确的说明。 3、规定中还明确:“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由接待或者聘用单位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如死者在华无接待或者聘用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 以上规定可查阅教育部国际司编写的《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必读》。 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 1、案发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 2、案发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领导、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国际司报告情况; 3、向学生家属(监护人)通报情况;学生正常死亡案件及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4、有责任和义务告知被公安部门拘留或逮捕的学生,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向其本人所在国驻华 大使馆(总领事馆)通报情况。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 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 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 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 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 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 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 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 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28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 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第十四条 略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 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 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 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 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 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 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 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29 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 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 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30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 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 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 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 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 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 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 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 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1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 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 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 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 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 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 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 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 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 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 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 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 32 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 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 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 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 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 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 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 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 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 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 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33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 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 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 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 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 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 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 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 监护: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 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 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 34 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 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 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 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 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 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 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5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 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 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 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 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 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 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 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 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 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36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 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 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37 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 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 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 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 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 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 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 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 38 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 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 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 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 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 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9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 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 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 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 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 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 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7 号 2013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第 1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 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 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 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 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 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 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 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 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 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 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 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 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 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 L 字签证。 (七)M 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 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 41 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 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 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 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 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 配偶、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S2 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 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 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 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 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 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 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 C 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 邀请函件。 (二)申请 D 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 F 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 G 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 票。 (五)申请 J1 字及 J2 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 L 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 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 M 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 Q1 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 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 Q2 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 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 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 S1 字及 S2 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42 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 X1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申请 X2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 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 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 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 7 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 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 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 43 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 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 人的配偶、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 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 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 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 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 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 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 1 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 起 6 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 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 15 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 发的决定。 44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 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60 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 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 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 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 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 习。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 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 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45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 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 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被拘留审 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 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 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 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 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 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 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46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 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 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 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 24 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 180 日(含 180 日) 。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 180 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 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经外交部批准, 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 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12 月 3 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 12 月 27 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 年 7 月 13 日、2010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4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令第 144 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 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 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 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 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 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 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 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 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 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 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48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 年 9 月 26 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1 号公布,根据 2010 年 11 月 29 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9 号公布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 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 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 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 流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参加宗教活动。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 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 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 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 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50 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 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 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第十条 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 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 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依法登记的宗教社会团体认定、备案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 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 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 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 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 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 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 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同意。 第十五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须根据《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规定办 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 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51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 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 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二、北京市政府文件 53 留学北京行动计划 北京市教委 2011 年 12 月 大力发展来华留学事业,是国家加强对外人文交流、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实现共同、和谐发 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北京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促进教育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 是全面提高学校国际化和现代化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2010 年,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来华留学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和《留学中国计划》 的颁布,明确了新形势下来华留学教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按照“扩大规模、 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加强北京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北京来华留学 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现状 2011 年,北京市有 81 所高等院校招收外国留学人员学习。外国留学人员的规模达到 8.5 万人 次,来自 184 个国家,其中学历生比例达到 32%;95 所中小学招收外国留学人员,规模达到 8000 人次,来自 60 个国家,其中学历生比例达到 74%。来华留学人员教育已成为北京教育国际合作交 流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展示北京教育成果的重要窗口,也是北京教育国际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构成因素 和标准之一。北京已经建立起一套来华留学教育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教育教学体系。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构建起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有吸引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留学人员教育体系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巩固北京来华留学人员教育在国内的领 先地位,使北京成为留学人员的主要目的地城市。 到 2020 年,在京高校及中小学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规模达到 18 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学 历教育的留学人员超过 6 万人,来京留学人员生源国别和层次类别更加均衡合理。年度北京市外国 留学生奖学金获奖人数达到 1 万人,留学教育示范基地 50 个,汉语授课品牌专业 300 个,英文授 课品牌课程 100 个,建立与北京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来华留学人员工作与服务体系; 造就一大批留学人员教育的高水平师资;形成留学人员教育特色鲜明的大学群和高水平学科群以及 中小学国际教育品牌;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的来京留学毕业生。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及北 54 京市教育规划纲要的建设目标,以为国家及北京外交、外事工作大局服务,为国家及北京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及北京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宗旨,统筹规模、结构、质量和效 益,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政府责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推进留学人 员教育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北京留学人员教育事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北京来华留学教育的国际品牌。 四、工作措施 (一)高端谋划,完善机制,多方协作,不断优化北京留学环境 1.完善相关法规,加强部门协作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来京留学政策规定,明确政府、来京留学教育机构和 留学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时调整外国留学人员招生、教育教学、学籍管理、收费、奖学金 管理、毕业升学、出入境签证、居留、医疗、实习等方面相关规定,营造来京留学教育工作的良好 法制环境,依法、科学、规范地开展外国留学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2)建立和完善市教委牵头,外事、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文化、卫生、旅游 等部门参与的市级层面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 学、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外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机制。各区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的工 作协调机制。 2.优化留学人员教育学科专业及教育资源结构 (1)不断提高新兴学科和专业的水平和吸引力 在继续发展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汉语言、中医等方面的传统优势专业和学校优势专业基础上, 加大对高新技术和现代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新兴学科发展的支持力 度,提高专业质量和水平,增强对来华留学人员的吸引力。 (2)建立北京院校教学资源合作机制 完善北京部委院校和市属院校对口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学校之间的教师互派、课程互选、学 分互认等联合培养模式,向外国留学人员开放“社会大课堂”项目,联合有关院校共同举办包含中国 音乐、戏曲、中医、武术、书法等内容的“中华文化大课堂项目”等,供留学人员选择学习。 (3)鼓励开展国际合作人才培养项目 鼓励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国家及北京发展战略服务;支持学校开发和参与中外政 府间、中外企业间国际合作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围绕对外科研合作、学科建设、文化交流、工程建 设、技术贸易、管理培训等培养外方高层人才,深化来京留学人员教育内涵,提高国际影响,形成 中国特色、国际水平、北京品牌的核心竞争力,以项目促进规模、质量发展。 55 3.完善质量建设体系 (1)构建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完整的留学人员教育体系,将留学人员规模、层次、 质量、国别等作为衡量学校国际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把留学人员教育纳入北京市教育教学建设 项目和相关奖励评比范围。 (2)建立一支高水平的评估专家队伍,完善留学人员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 北京高校留学生招生考试、外国学生参加高中会考的有关政策,引导学校合理定位、增强特色,不 断提高办学质量。 (3)加大对发展潜力大、特色强的学校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做好示范学校的经验总结 和推广工作。根据评比评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来京留学推荐院校名单。 4.完善奖学金体系建设 根据北京来华留学教育的新目标,保证北京市外国留学人员奖学金规模的稳定增长,充分发 挥政府奖学金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招收外国留学人员院校。同时鼓励并支 持学校和社会各方面配套设立各类奖学金,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留学 生奖学金体系。 5.扩大宣传北京留学环境 积极整合国内外各方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对外宣传北京来华留学教育的环境和优 势,增强北京来华留学教育的吸引力。 (1)加强与友好城市的联系合作,主动参与、服务地方政府高层领导出访、接待重要外国来 访团组,宣传推介北京留学环境; (2)利用市政府“首都之窗(ebeijing)”、市区有关政府部门网站、北京汉语网等官方网站以 及各种网络新媒体,刊登公布与来京留学的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 (3)举办好北京国际教育博览会,扩大在境外举办留学北京说明会和参加境外教育展; (4)充分利用学校国际联盟、友好学校、孔子学院(课堂)等平台,扩大对外沟通合作; (5)加强与国家驻外机构、外国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的联系; (6)继续打造“北京外国留学生汉语之星大赛”、“北京高校外国留学生汉语辩论赛”、“北京市 中小学外国学生汉语节”等品牌活动。鼓励学校联合举办留学人员相关比赛,展示留学人员风采, 为加强留学人员交流提供平台; (7)开展“北京十佳留学人员”评比授予工作。评选年度“北京十佳留学人员”,作为北京留学 人员工作和环境的形象大使,参与推介北京留学环境。 (二)优先发展,提升实力,突出特色,不断促进来华留学教育的科学发展 56 1.规范招生录取 改革来京留学人员招生录取办法,采取国际通行的审核、考查、考试等相结合的灵活招生方 式。逐步建立留学人员进入专业学习标准,严格新生学籍及学历电子注册制度,完善留学人员信息 库建设。 2.创新培养模式 不断创新留学人员教育培养模式,探索进行学历教育弹性学制试点。探索以多种形式将留学 人员教育延伸到国外,开展留学人员网络教育和远程培训。通过学分互认、联合培养、短期留学和 冬、夏令营等活动,与国外高水平大中小学开展合作,促进交换生流动,吸引更多学生来京留学。 3.建设专业课程 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在继续提高传统优势留学专业建设水平、打造汉语授课品牌专业的同 时,增加开设英语授课学位及进修课程和与国际教学内容衔接的课程,重点支持具有中国特色和国 际比较优势的学位课程。丰富选修课程,推进跨专业、跨学科、跨校选课,互认学分工作,满足外 国留学人员不同的学习需求。 招收外国学生的中小学可根据外国学生学习需求,试点开设国际文凭课程,并逐步建立相应管 理体制。 4.推进趋同管理 (1)扩大推进中外学生同堂上课; (2)结合办学实际,逐步推进中外学生使用趋同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考核标准,保证留 学人员教育质量; (3)探索改革现存留学人员集中住宿模式,试点推广中外学生同学习、共生活的服务管理模 式; (4)积极鼓励留学人员参加学校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有组织的志愿者活动等; (5)加强中国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和国情教育,帮助留学人员客观了解中国社会发展情 况; (6)逐步将外国留学人员的综合管理与国外管理模式接轨;把留学人员的学籍管理、学习和 生活管理纳入学校整体规章制度。 5.改善生活服务 改善留学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制度,不断优化北京留学环境,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积 极为留学人员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完善留学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的联系工 作,帮助解决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学校建立针对留学人员的网页,提供生活学习信息及政策 57 咨询。 6.支持社会实践 积极为留学人员勤工助学提供便利,为实习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教学与实习对接、课 堂与社会衔接的教育机制,支持留学人员就业和创业。探索建立留学人员毕业后一年实习工作签证 制度。 7.加强毕业生服务 加强与来京留学毕业生的联系。鼓励各接收外国留学人员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形成长期机制, 多种形式加强同毕业生的联系工作,建立校友信息库,鼓励并支持来京留学毕业生成立海外校友会。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发展规划 1.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学校党政领导应高度重视留学人员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方针,强化外事部门在来华留学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归口管理和协调 作用。 2.准确定位,合理规划 根据目前学校外国留学人员发展的情况,结合学校自身特色和发展实际,将来华留学工作纳 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发挥优势,准确定位,确立学校学历生、进修生、语言生的发展权重,实现 留学人员工作的蓬勃发展。 (二)增加资金投入,加大保障力度 1.保证经费投入,加强基础建设 接收留学人员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工作经费,用于发展留学人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改善留学 人员的学习和住宿条件;设立专门资金,对政府奖学金进行配套。加强经费管理,将留学人员(包 括短期生)教育和管理的经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 2.探索建立留学人员临时困难救助制度 研究建立留学人员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在留学人员因家庭重大变故、不可抗力等造成困难时, 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证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确定准入标准,加强对外汉语教师和专业课教师的选拔、考核和培 养,研究制定留学人员与师资配比,保证留学人员师资队伍的数量与质量。鼓励教师招收来京留学 58 研究生,用外语开设面向留学人员的专业课程。加强业务研讨、外语教学、职业培训,全面提高留 学人员教育师资队伍水平。引进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研究生导师。完善留学人员教师业绩评价办法, 使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精通教学、关爱学生的优秀教师成为留学人员教育的骨干力量。将从事 对外汉语教学等留学人员教育的教师纳入全校师资统一评价考核、职称评定程序。 2.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研究制定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准入标准,完善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积极引进 热爱教育事业、守纪律、会外语、熟悉国际事务和外事业务的人才,充实留学人员教育管理与服务 队伍。高校建立健全留管机构,研究制定留学人员与留管干部配比,根据来华留学人员规模的变化 及时调整留管工作岗位职数,配好、配齐留管干部。 通过在国内外举行短、中期综合及分类业务培训或专门学位教育课程,培养一批包括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管理人员在内的高质量留学人员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给予留学人员管理队伍建 设、人员编制、职称评定、晋升考核、评奖等与中国学生管理队伍(辅导员)同等待遇。 (四)加强社会协作,扩大支持力量 1.支持民办力量参与留学教育 在巩固提高现有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水平的同时,指导有发展条件和潜力的民办学历学校和汉 语培训学校,帮助提高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有序适度扩大招收外国留学人员学校的范围。 2.合作设立留学环境推介机构 探索建立一个由政府指导、学校和境内外机构参与运作的北京留学环境推介机构,以国际化 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宣传、推介北京留学环境,为北京院校输送优质生源。 3.联合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探索加强与社会中介机构协作,建立相关机制和管理规范,在校外住宿、保险、医疗、社会 实践、勤工助学、就业等方面为外国留学人员提供各种专业化的服务和便利。 4.加强对专业协会的指导和支持 加大对北京高教学会外国留学生工作研究会、北京市中小学外籍学生教育研究会的指导和支 持,使其充分发挥“课题研究、信息交流、建议反映、拓展合作”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59 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教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 1997 年 9 月 19 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外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一条 学生资格 来华留学生应是年满 18 岁,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或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持普 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人员不能来华学习。 第二条 学校资格 (一)接受留学生的院校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二)接受留学生的专业应是对外开放的专业。 (三)接受留学生的院校至少应有连续 5 年以上面向中国学生办学的历史。接受留学生的人数原 则上不宜超过在校生总数的 20%。 第三条 教学条件 (一)留学生的教学原则上应纳入中国学生的教育体制。各院校应有针对留学生的教学计划和教 学大纲。有适合各类学生的固定教材。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二)学历教育的专业应是国家教委批准的专业,并可授予相应的学位(专科生除外)。为普通进 修生和短期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是已为中国学生开设的课程,学校可根据留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调 整。 (三)有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语言教学须提供语言实验室。有图书馆和阅览 室,能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 第四条 师资条件 (一)接收留学生的学校应有合格的教师。除经国家教委批准专门为留学生开设的专业外,从事 学历教育的教师应是为中国学生开设专业的正式任课教师;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者不应少于 30%,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教师不应高于 25%。 60 (二)专职汉语教师应取得对外汉语教学师资资格证书。兼职汉语教师在语言、文学、外语等方 面应达到专职对外汉语教师的水平,兼职汉语教师人数不应超过汉语教师总数的 60%。当前汉语 教学中的师生比例原则上以 1:6 为宜(含兼职教师)。 (三)接受来华高级进修生、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院校,应当配备能指导此类学生就某一专题达到 进修提高目的的导师,以及相应的研究条件。 第五条 管理条件 (一)招收留学生的学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管理干部负责留学生事务,正、副校(院)长中 应有一人分工负责留学生工作。管理干部应由具有一定外事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并懂外语的同志担 任,应熟悉涉外法规。管理干部与留学生的比例应高于我国师生中管理干部与学生的比例。留学生 较多的系,应配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留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应相对稳定。 (二)要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招生管理、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签证管理等。每 个留学生在入学后应得到一份《留学生手册》,使他们了解在华期间应遵守的中国法规和学校的各 项制度。 (三)要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人员应进行外事教育和必 要的业务培训,要有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生活条件 (一)接收留学生的学校应在校内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留学生公寓,公寓内有方便的卫生、取 暖及其它服务条件和设施。 (二)有供留学生就餐的餐厅,餐饮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留学生民族、宗教的生活习 惯。 (三)学校内有便于留学生就诊的医疗机构。 (四)能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二章 审 批 第七条 申请 (一)申请接受留学生的院校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接受留学生的申请报告。 2.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同意接受留学生的批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属单位除外)。 3.包括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生活条件等项 内容的书面材料。 61 4.拟接受留学生的招生类别、招生规模、培养规格和开设的专业。填写《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 资格审批表》。 5.招生简章的样本。 第八条 审核与考察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院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一个月内会同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到学校实 地考察。 (三)北京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在考察后的两周内分别在《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审批 表》上签署意见。 第九条 批准 (一)经审核、考察合格的学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文批准,并将批文报国家教委备案,同 时颁发《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证书》。 (二)未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和培养留学生。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招生管理 (一)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方可取得入学资格,学校可以视其需要 加试有关科目。 (二)留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 动退学处理。 (三)各院校对外招生工作要由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各校仅限接受持本校发出 JW202 表的留学生, 不能接受持其他单位签发的 JW202 表的学生。转学学生应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接受院校 负责办理转学学生的签证、居留证变更等项手续。学历教育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四)留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校不得与非法中介机构合作招生,不得 违章向不具有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一)对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 年第七号令) 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二)对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决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报市教 委备案。对以政府名义接收的留学生,学校应书面通知有关使馆或派遣单位,并报国家教委和市教 委备案。 62 (三)对遵守校纪、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书面通知 有关驻华使馆。 (四)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各类留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院校应按国家的有关 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教育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由学校留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地区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的统计与发放工作。 (五)学校应建立留学生的资料库,尤其对毕业后有成就、有影响的留学生要做好工作,维系感 情,保持联系。各校应按要求及时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送各种统计资料,资料要翔实、准确。 第十二条 签证、居留证管理 (一)来华留学生一律凭《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 表)办理签证手续。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地区 JW202 表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接受院校向北京 市教委领取 JW202 表。各院校的 JW202 表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各院校 应按隶属关系上报、签发 JW202 表。 各院校在向国外邮寄 JW202 表之前,应将该表第一联的复印件寄送市公安局。 (二)外国留学生须持“X”签证来华学习,在华学习不满六个月的可持“F”签证。各单位不能接受 持其它签证的学生入校学习。 (三)接收单位在学生报到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卫生检疫和办理居留手续。所有留学 生办理居留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供 JW201 或 JW202 表原件的第一联,供公安机关核查使用。 对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在处分公布之前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校园管理 (一)留学生是在校生的一部分,学校必须按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对其进行管 理。 (二)学校可允许留学生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 其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 容。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三)留学生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广告、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征得学校留学生工作 主管部门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出版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四)学校应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留学生过宗教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五)学校应当加强对留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校内留学生宿舍一般不 提供学生家属住房,留学生宿舍不得挪做他用,学校应当保证在校内为大多数留学生提供宿舍。 63 (六)外国使(领)馆人员、记者等到校同本国或其他国家留学生会面,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职责 (一)全国来华留学生工作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北京地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 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协调、负责外事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教育;北京市公 安局负责留学生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违法事件的处理。教 育、公安、商业、卫生、房管、铁路、交通、邮政、海关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 协作,共同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对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应当适用于我国《刑法》的,依法由有关机关 处理。 (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校接受留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的院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职责 (一)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要保障留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并教育留学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 和规定。公安、海关、邮政、交通和旅游等部门应为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社交、旅行等提供方 便。学校应当与社会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留学生的在华管理工作。 (二)学校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校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证的管理工作,督促留学生及时办理 签证和居留证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留学生的各类案件。 (三)学校应当向留学生宣传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应当了解、掌握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本校留学 生在校外住宿的情况,协助、配合留学生住地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工作。留学生住在校外,应按有关 法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留 宿人或住宿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机关申报。房主不得非法向留学生出租房屋,应当办理合法的 租赁手续,并协助留学生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留学生义务 (一)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在校留学生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的批准,不得成 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学生组织;不得从事传播宗教等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中 国就业、经商,学校不得介绍在校留学生外出谋职。留学生根据在校学习的具体年限申办在华居留 签证,每次申办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学业结束后,留学生应及时回国,不得逾期居留。 (二)留学生居住地点变更后,应在 10 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64 第十七条 部分具备条件并具有中国特色专业的全日制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经批准可作为 试点接受留学生。具体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65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委 2007 年 11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根据北京市教育大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北 京市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 而设立。为加强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BGS) 的使用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绩效考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范围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拟来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或在 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学费资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组成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负责该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该项目的办事机构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负责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授权或 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负责部分管理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负责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进行 规划论证,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并保证完成建设目标。 第四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按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具 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当是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程序是: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市教委国 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当年秋季入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的 申请报告。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于每年 4 月底前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当年 秋季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及年度奖学金额度。获得年度奖学 金项目的学校须根据评审结果与额度填写《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 目任务书》) ,于每年 5 月底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后,由北京市教育 委员会将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部门预算,申请北京市财政局拨 付专项资金。 第六条《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建设计划的要求填写 《项目任务书》 ,高校应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66 第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需 经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经费及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由北京市政府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 励学校安排配套经费。 第九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外国留学生的学 费(其标准见《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 第十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项目经 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 法,同时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 据,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须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原则上由承担项目的高 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 校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 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评议的方式,评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被评审的项目高校的人 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组须给出“通过”、“不通过”的结论。 第十六条 没有通过评审的学校,项目学校接到通知后 30 日之内,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仍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学校,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 任务书》任务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缴经费等处理, 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 附 则 第十八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 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67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68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BGS)系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来京留学和在北京高校学习的外国学生提 供学费资助的专项经费。 一、对象及期限 (一)攻读学位的优秀学生,期限一般不超过 4 学年; (二)学习汉语言或高级进修生,期限不超过 1 学年; (三)专门研修的优秀学生、学者,期限不超过 1 学年。 (四)校际交流或特殊贡献的学生,期限不超过 1 学年。 二、奖学金额度 奖学金原则上只资助学费,奖学金按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以下五档: (一)博士生奖学金 40000 元人民币/人/学年。 一般向来京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二)硕士生奖学金 30000 元人民币/人/学年。 一般向来京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三)本科生奖学金 20000 元人民币/人/学年 一般向来京攻读学士学位的优秀学生提供 (四)高级进修生或长期语言生奖学金 10000 元人民币/人/ 学年。 一般向来京高级进修的优秀学生、学者或长期语言生提供。 (五)校际交流或特殊贡献生奖学金 5000 元/人/学年。 一般向执行校际交流协议的学生(长期生或互认学分项目生),或为首都教育对外 合作与交流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提供。 三、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 30 周岁;攻 读硕士学位的,须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 35 周岁;攻读博士学位的, 69 须具有硕士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 40 周岁; 2.申请进修有关专业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应为大学二年级以上 在校学生,年龄原则不超过 50 周岁;申请学习语言的长期生,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 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 3.申请进行研究访问者,须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不 超过 50 周岁。 (三)申请人的语言水平要求 申请学习者的语言要求,以各招生院校的学习专业要求为准,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执 行。 (四)申请人获得中国政府或其它组织奖励资助的,不再享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 学金。 四、申请途径、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途径 1.可通过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咨 询。 2.可登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bjedu.gov.cn)进行查询。 3.可直接向在京有奖学金资格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 所有申请材料需一般在每年 2 月底以前递交到希望申请的在京高等学校。 (三)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可向北京市高等学校索取或到该校网上下载);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3.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者(含 6 个月)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 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4.攻读学位或从事研修申请者应提供学习计划(不少于 400 字)或研究计划(不少 于 800 字); 5.申请学习音乐、美术等艺术专业者应根据学校要求提交本人的有关作品; 6.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相关法律文件; 70 7.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五、学习院校及专业 申请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应从北京高等学校中选择志愿院校和 专业。详情请直接向在京高等学校咨询。 六、奖学金的批准与评审 (一)高等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获奖外国留学生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高等学校一般在获奖人入学前三个月将《奖学金通知书》、《录取通知书》 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寄出。 (三)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时,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四)各学校每年要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定。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因有违 犯中国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者将 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学业结束后,接受院校要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报送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 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七、来华签证及报到、注册手续 (一)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获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者,请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 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 护照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其中来京学习时间满六个月者,须申 请“X”签证;学习时间不满六个月者,须申请“F”签证。 获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者必须持上述各项文件的原件到校报到。 持其它种类的护照、签证及未持上述文件的原件来京者,学校将不予注册。 (二)报到和注册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须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相 关手续,学费不足者,直接向学校补交差额部分。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院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 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提前来京者 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八、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71 地址: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 109 号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086 10 66075023 传真:0086 10 66075029 72 三、中国科学院文件 73 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 科发际安[2014]1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实 施,根据《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教合作拓展工程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 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深化中国科学院(CAS)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TWAS)的合作,主要为 发展中国家培养科技人才,促进发展中国家科学能力建设,提高我院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条 本计划为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优秀留学人员提供奖学金,资助其攻读我院博士学位。 第四条 本计划由国际合作局负责管理和协调,院属大学(国科大和中科大)负责具体实施, 在院属大学分别设立奖学金计划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本计划为奖学金获得者(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提供生活费资助,并免除其在国科大 或中科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费。 第六条 奖学金生生活费(含伙食、住宿、交通、保险、杂费等)在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前为 每月 7000 元,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后为每月 8000 元,由国科大(中科大)组织发放。奖学金资 助期限不超过 4 年。 第七条 本计划奖学金生的培养和管理费每人每年 5 万元,按国科大(中科大)外国留学生管 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按奖学金生数向培养单位提供相应的培养费。 第八条 国科大和中科大每年 9 月 1 日前须提交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书,经国 际合作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后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院领导审批后的年度经费纳入国科大(中科大)的部门预算,国科大(中科大)应严 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使用。院长奖学金实行年度预算制,每年结余经费冲抵下 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国际合作局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 踪调查,了解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的人身保险事宜按照国科大(中科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保险承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由奖学金生本人负担或按照在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74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补助须由其本人向奖学金计划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我院与 TWAS 协商解决。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来自中国以外的国家; (二)熟练掌握英语或汉语; (三)原则上不超过 35 周岁(从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起算); (四)符合国科大(中科大)外国留学生入学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按奖学金计划招生简章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院属大 学(国科大和中科大)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本计划每年集中评审一次,分初评和终评。院属大学(国科大和中科大)轮流牵 头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送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和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终评结果经院长审批后实施,并由奖学金计划办公室通知 TWAS 意大利总部秘 书处。 第四章 学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科大(中科大)负责奖学金生的学籍管理、汉语培训、课程教学、博士生资格 考试、学位授予、学生服务、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组织以及校友网络建设等工作。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来华后须在国科大(中科大)参加为期 4 个月的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学 习,以及累计不少于 2 个月的专业高级课程学习和相关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应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业,不能擅自更换导师或在读单位。如确有需要更 换,按国科大(中科大)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科大(中科大)负责制定有关奖学金生应急处置预案,报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需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所在院系(研究所) ,并注明“Sponsored by CAS- 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for International PhD Students”。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配偶或子女来华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费用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国科大和中科大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发布实施细则。 75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 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科发际字〔2013〕34 号) )同时废止。 76 四、中国科学院大学文件 77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校发际字〔2015〕10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工作,依据《高等 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9 号)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国科大招收录取,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台、站、 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非 中国籍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类别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为普通 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第四条 国际学生工作应遵循科教融合的办学方针和“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有序、保证 质量”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国际合作处是国科大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 办”)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招收与培养政策制订与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集中教学期间的培养和管理;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在培养 单位进行学习和研究期间的培养和管理;国际合作办学机构负责相关项目国际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国科大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工 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国科大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国科大和培养单位共同开展国际 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 培养单位负责接收和审核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考试/面试) 。国科大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录取相关手续。 第十条 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学科须为本单位现有专业学科。 为国际学生新设立的学历教育专业,须向留办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一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教师须具备导师资格,在首次招生之前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 78 国际学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培养单位推荐,报国科大审批。 第四章 新生报到与注册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新生须按照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向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请假。超过 30 天不能报到的,应提出书面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到期日前 60 天内, 应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可以报到入学。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向培养单位报到时,培养单位负责核实学生身份,收取相关费用,发放 入学材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或协议安排住宿,并协助国际学生在入住后 24 小时内到当地派出 所(或其指定地点)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向培养单位报到后,培养单位应及时通知报国科大办理学生注册和学 籍登记手续。 培养单位应在新生报到后 30 天内,按照国科大招收国际学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于复 查不合格的学生,培养单位应书面向国科大提出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的申请,相关费用由 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第五章 培养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计划须符合国科大和培养单位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关于研究生 培养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际研究生所学课程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研究生课程设置方案》。培养单 位开设国际研究生项目和课程,须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国科大。 第十九条 全日制国际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管理原则上按照中国学生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国际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管理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但应有 中文摘要。国际学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违反国科大和培养单位规章制度的,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 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79 国际学生的请假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离境须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报国科大备案。国际学生入境回 到培养单位后,培养单位应及时报国科大。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变更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培养单位应当及时向国科大报备。 第二十五条 经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 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不得在国科大和培养单位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性质的活 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国科大学习期间的集体活动应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集体活动 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在培养单位培养期间,按培养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国科大或培养单位提供的公寓住宿,应自觉遵守《中国科学院大学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七章 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等事宜,按照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和北京市 教育委员会及国科大等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助学金。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等相关 事宜,按照培养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科大有关规定捐资或 设立奖助学金。 第八章 签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凭国科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 JW202 表)等相关材料申请学习类签证入境。对于持其它种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培养单位应 及时敦促其更换来华学习(X)签证。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 人居留证件,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居留许可延期、变更、补办、迁移和注销 (一)居留许可到期,还需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每次 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国际学生居留事由、护照号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 10 日内向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 80 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三)国际学生丢失护照的,应先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再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 构补办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 (四)国际学生因转学或因其培养计划要求,需到另一城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 登记。 (五)国际学生休学、停学、转学、退学、肄业等学籍变更时,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负责到当 地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注销手续。 (六)国际学生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征得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的,其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可以凭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申请 S 类签证来华。国际学生自行安排家属来华一切事 务,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保险及医疗 第三十六条 国科大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必须购买符合中国教育 部规定的保险产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际学生,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华学习期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支出费用和大病住院期间 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助费用,按所购买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科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 定(试行)》(院发外字〔2003〕55 号)同时废止。国科大有关国际学生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科大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81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 金计划”实施细则 校发际字〔2015〕10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奖 学金计划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科发际字 〔2014〕110 号),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科大开展本计划的申请、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奖学金生是指获得本计划资助、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台、站、 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国来华留学生。 第四条 国科大设“CAS-TWAS 院长奖学金计划国科大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学金办”),挂靠 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申请办法、做好宣传、接受咨询、受理申请、组织 评选、管理经费及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联系。 国际学院负责做好入学后集中教学、培养、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以 及学术和文化交流、社会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免交报名费。奖学金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 第六条 奖学金生来华后生活费(含伙食、住宿、交通、保险、杂费等)在通过资格考试前 为 7000 元/月,通过资格考试后为 8000 元/月。考试结果经资格考试委员会签字生效。 第七条 申请本奖学金计划时不在中国境内的奖学金生,其来华国际旅费补助及办理签证费 用,在来华报到后一个月内,经本人向奖学金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据原件,予以实报实 销。 第八条 奖学金生培养与管理费每人每年 5 万元,其中: (一)导师用于指导奖学金生的相关培养费用 1.2 万元/人; (二)培养单位用于招生和管理等相关费用 0.8 万元/人; (三)国际学院以科教融合模式联合培养单位开展教学、培养、管理,举办暑期学校、夏令 营或冬令营等学术和社会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亲近中国自然、历史、文化、社会、 82 民俗的体验和实践活动)等相关费用 2.2 万元/人; (四)奖学金办联合培养单位用于统一招生、宣传、管理和校友工作等相关费用 0.8 万元/人。 第九条 本奖学金计划生活费、培养与管理费资助期限不超过 4 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国科大 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科大外国博士生的入学条件;得到导师及培养单位 的推荐;熟练掌握英语或汉语;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从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起算);未获得 其他各类奖学金的资助。中国境内高校在读博士生不能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本计划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 他大学提交申请,不得同时向国科大两个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亦不得同时填报同一个培养单位 的两名导师。 第十二条 本计划每年集中评审一次,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于 4、5 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初评和初评委员会 (一)初评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初评委员会成员若干人,由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按学科分为数理、化学、生命、地学、 资环、信息、管理等专家小组。每组成员人数根据奖学金申请情况确定。 (三)初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向终评委员会推荐本计划正选、备选人员名单;二是受 理初评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复议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 报初评委员会评议。 (四)初评工作对所有合格申请人按学科分组以一定比例进行排名评选。每组采取无记名投 票等方式表决,所做决议经该组所有参评成员过 1/2 同意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由每组组长当场公布, 经初评委员会合议通过。 (五)初评委员会日常及联络工作由奖学金办承担。 第十四条 终评及终评委员会 (一)终评遵循“保证质量、兼顾国别、鼓励招生,支持国际合作”的原则进行。 (二)终评委员会成员若干人,由初评专家小组代表、中科院国际合作局主管领导、发展中 国家科学院秘书处专员、国科大和中科大主管校领导组成。 (三)终评工作对初评通过名单按一定比例进行差额评选,确定获奖正选名单和备选名单。 (四)终评委员会的日常及联络工作由奖学金办承担。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83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按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国际学院报到入学。因客观 原因无法按时报到的,应事先书面请假。奖学金资格保留期限自注册截止日算起,最长不超过 2 个 月。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报到入学后,须参加为期 4 个月的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学习,以及累计 不少于 2 个月的高级专业课程学习和相关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奖学金生需在入学后一年内参加并通过国际学院组织的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方 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和答辩。资格考试一般于每学年春秋两季期末举行,考试结果一般 于 4 月和 9 月公布。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连续两次未通过资格考试者,依照国科大相关规定,免去 其奖学金生资格并终止其博士学习。 第十八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需同时署名国科大和所在培 养单位,并注明“Sponsored by 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for International Doctoral Students” 或同等含义的其它语言文字。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 (一)由国科大自入学之日起定期发给奖学金生本人。 (二)新生在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在十五日以后注册的, 发给半月生活费。 (三)在国科大(研究所)规定的假期内离校(离所)休假时照常发放。 (四)毕业生发至国科大确定的毕业当月。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活费的中止发放和恢复发放 (一)奖学金生未经培养单位许可,擅自离校或离所累计超过十天(含十天)的,停发当月 半个月生活费;累计超过十五天(含十五)的,停发当月全月生活费。 (二)奖学金生经国科大批准休学的,其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休学期间奖学金生活 费停止发放,一切费用自理。 (三)对休学后按规定复学的奖学金生,其生活费自复学当月起恢复发放。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生生活费的终止发放 (一)奖学金生被取消奖学金资格的,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二)奖学金生转学到其他院校的,自批准之日起,注销其奖学金生资格,终止发放其生活 费。 (三)对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84 (四)因各种原因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奖学金生,取消其奖学金生资格,自批准 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培养与管理费每年划拨一次,由奖学金办依据学籍和奖学金资格状态 拨付培养单位,并经培养单位划拨给导师。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内提前完成学业的,剩余培养与管理费由培养单位依据中科 院和国科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科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奖学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5 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发际字〔2015〕10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设立“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简称“国 科大奖学金”) ,用于招收热爱科研、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来校就读。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 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的英文全称为 UCAS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英文简称为 UCAS Scholarship。 第三条 本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奖学金支持以下四个项目: (一) 硕士生项目:用以支持来校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 (二) 博士生项目:用以支持来校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 (三) 进修生项目:用以支持来校全日制进修的国际学生; (四) 联合培养项目:用以支持来校联合培养的世界著名高校在读研究生; 第五条 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简称“留办”)负责本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申请办法、 做好宣传、接受咨询、受理申请、组织评选、管理经费及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联系。 国际学院负责做好入学后集中教学、培养、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简称“资格考试”)以及学 术和文化交流、社会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六条 国科大奖学金分全额和部分奖学金两类。 (一)全额奖学金内容包含免交学费、提供基本住宿、生活费和医疗保险四项; (二)部分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第七条 生活费资助标准,硕士生不低于 3000 元/月•人,博士生不低于 3500 元/月•人。其中, 硕士生 2000 元/月•人、博士生 2500 元/月•人由国科大直接提供;其余部分由培养单位或导师以助 研奖学金的形式,根据奖学金生的表现提供。国科大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八条 基本住宿由国科大和培养单位分段式提供 (一)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期间,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和部分奖学金获得者基本住宿由国科大提 供,免交基本住宿费。 86 (二)在京区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基本住宿由国科大提供,免交基本住宿 费;部分奖学金获得者基本住宿由培养单位提供,按培养单位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在京外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和部分奖学金获得者基本住宿由培养单 位提供,按培养单位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奖学金资助期限:博士生、硕士生项目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进修生项目一般 6 至 24 个月;联合培养项目根据相关协议规定,一般 3 至 24 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国科大录取通知书上 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人的资格 (一)符合国科大国际学生的入学条件; (二)关于年龄和身体状况: 1. 硕士生项目: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身体健康; 2. 博士生项目: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身体健康; 3. 进修生项目: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身体健康; 4. 联合培养项目:身体健康,年龄不限。 (三)得到导师及培养单位的推荐及承诺支付助研奖学金、提供住房或房补; (四)未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的资助。 中国境内高校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应届毕业生除外) 。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本奖学金每年公布的申请办法或指南提出申请。开始申请日期为每年 11 月 1 日,截止申请日期为次年 4 月 30 日。 第十二条 每年 5 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保证质量、兼顾国别、鼓励招生、支持国际合作”的原则。与中科 院或国科大签署合作协议的外方高校选派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是评审并决定获奖名单,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复 议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评审委员会评议。 (二)成员若干人(根据申请人数确定) ,由学术造诣深厚、作风正派、热心留学生教育的各 学科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按学科门类分为若干个小组。 (三)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所做决议经本组所有参评成员过半数同意有效。各小组 评审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合议通过。 87 (四)委员会日常及联络工作由留办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报国科大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按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无法按 时报到的,应事先书面请假。奖学金资格保留期限自注册截止日算起,最长不超过 2 个月。 第十七条 博士奖学金生须在入学后一年内到国科大国际学院参加为期四个月的汉语培训和 中国文化课程学习;须在集中教学结束后一年内通过资格考试。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资格考试 者,免去其奖学金生资格并终止其博士阶段的学习。 第十八条 硕士奖学金生须在入学后一年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可在第 3 或第 4 学期,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申请参加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推 荐,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本奖学金博士生项目的资助,自第 5 学期起转入博士阶段的学习和享 受博士奖学金生待遇。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应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能更换专业、导师或培养单位。如遇 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专业、导师和培养单位的,需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报国科大审批。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需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和 培养单位,并注明“Sponsored by UCAS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 (一)由国科大自入学之日起定期发给奖学金生本人。 (二)新生在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在十五日以后注册的, 发给半月生活费。 (三)在国科大(研究所)规定的假期内离校(所)休假时照常发放。 (四)毕业生发至国科大确定的毕业当月。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活费的中止发放和恢复发放 (一)奖学金生未经培养单位许可,擅自离校(所)累计超过十天(含)的,停发当月半个 月生活费;累计超过十五天(含)的,停发当月全月生活费。 (二)奖学金生经国科大批准休学的,其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休学期间,奖学金生 活费停止发放,一切相关费用自理。 (三)对休学后按规定复学的奖学金生,其生活费自复学当月起恢复发放。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生活费的终止发放 88 (一)奖学金生被取消奖学金资格的,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二)奖学金生转学到其他院校的,自批准之日起,注销其奖学金生资格,终止发放其生活 费。 (三)对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四)因各种原因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奖学金生,取消奖学金生资格,自批准之 日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内提前完成学业的,剩余培养与管理费由培养单位依据中科 院和国科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科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管理办法(试行)》 (院发外字〔2003〕5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科大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89 关于国际学院汉语课免修规定 一、申请免修的课程范围:国际学院为留学生开设的汉语课及文化课。 课程名 课时 学分 初级汉语读写 128 2 初级汉语听说 128 2 中国概况 48 2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免修: 1、入学时已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3 级及以上; 2、入学时参加汉语免修测试卷考试成绩通过; 3、在中国高等院校使用汉语学习,获得本科以上相应学位。 三、免修的课程不记考试分数,记“免修”,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四、免修规定从 2015-2016 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国际学院 2014 年 12 月 8 日 90 Ph.D. QUALIFYING EXAMINATION OF IC-UCAS GUIDING PRINCIPLE FOR EXAMINATION · To select the best and most qualified students · To make sure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basic knowledge of their areas of study · To promote the learning ability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ability · To encourage comprehensive learning PURPOSE OF EXAMINATION The purpose of the qualifying examination is to assess the student’s potential to perform scholarly research at the Ph.D. level. The student is to be evaluated for: · The reading comprehension ability, especially to the basic theory of professional literature · The ability to formulate a research plan · Creative thinking · Breadth of knowledge in his/her area of study · The ability to make presentation and communication Examination Committee The Ph.D. Qualifying Examination is administered by an evaluation team of 3-5 faculty members assigned by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Committee. All members will be set up before the end of the semester. Qualifying Examination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Committee will organize the qualifying examination only once each semester. Students should pass the Qualifying Examination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registration. Each student has two chances to pass the examination. A comprehensive test scheme is designed to evaluate the PhD students which include professional courses, written examination, oral examination and supervisor evaluation (Table 1). The total test score is 100 points and 60 points is the passing grade for the Qualifying Examination. Table 1. Forms of the Qualifying examination 91 ITEMS PERCENTAGE Professional Courses 30% Written Examination 35% Oral examination 25% Supervisor evaluation 10% WRITTEN EXAMINATION The written examination is a "closed book sit down" examination, to be taken during a scheduled time without use of any written materials. ORAL EXAMINATION The oral examination includes two parts: one part is a 15 minute oral presentation, another is a 45 minute question-and-answer session. In the part of oral presentation, students are free to choose the topic which depends upon their educational background, professional course or research plan for presentation. RULES FOR STUDENTS To sign up for the Examination, a student should be aware of the following rules: · A student who does not register for the Qualifying Examination at the required time or who registers but does not appear for the examination will lose one chance by default. · A student who failed in the first chance may take the Qualifying Examination at the end of following semester. · The fellowship award who fails the qualifying examination twice within one year will face the termination of his/her fellowship and his/her CAS-TWAS PhD program. SIGNING UP FOR THE EXAMINATION Students should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Attachment 1) to the General Office of IC-UCAS. NOTIFICATION OF QULIFYING EXAMINATION RESULSTS Candidates will be notified of the results in the beginning of following semester. The General Office of IC-UCAS will send examination results to the candidate by email. Candidates are solely responsible for notifying the office of any change in email address, to ensure the timely delivery of results. 92 CONTACT INFORMATION Any question about this examination can be addressed to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Committee at qec@ucas.ac.cn Or the General Office of IC-UCAS Tel : +86-10-82680563 Fax: +86-10-82680986 93 2015 年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项目招生 简章 一、项目简介 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目前有 12 个院系和 113 个研究所 143 个硕士专业 和 138 博士专业招收外国研究生。招生专业、导师、学院和研究所信息可通过国科大英 文网站(http://english.ucas.ac.cn/)查询。 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2-3 年;攻读博士学位留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研究生修业期满,完成培养计划,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颁发毕业证书,获得 相应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除全英文授课项目外,研究生项目一般采用中文或中英文双语 教学方式。 二、入学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 1.非中国籍人士。 2.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学历要求:  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与中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学历;  博士研究生:须具有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学历。 4.语言水平要求:  汉语授课硕士项目:文科类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在入学前通过汉语水平考试新 HSK5 级 180 分以上;理工科类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在入学前通过汉语水平考 试新 HSK4 级 195 分以上。  非汉语授课硕士项目:相应授课语言要求参见各项目申请条件。 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需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二)申请材料 1. 《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附件下载) 该表须申请者本人签名并贴近期护照照片,第二部分由导师和研究所完成。申请人 不得同时填写同一个研究所/学院的两名或更多的导师。 2. 普通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94 护照有效期须 2 年以上。 3. 学位证明公证件原件 硕士项目申请者,须提交学士学位证明;博士项目申请者,须提交硕士学位证明及 学士学位证明。申请人如为在校学生,需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预毕业证明,获得 学位证书后需补交。 4. 学习成绩单原件或公证件原件 硕士项目申请者,须提交本科期间的成绩单;博士项目申请者,须提交硕士及本科 期间的成绩单。 5. 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学者的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熟悉申请者研究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推荐人不应是拟接收该留学 生的导师。推荐信需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抬头的纸,并需推荐人本人签名、注明日期和密 封。 6. 个人简历和研究计划 7. 已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最多 5 篇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 如有,应提供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 8. 报名费缴纳凭证 报名费 600 元或相当金额的美元或欧元。申请者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报名费: (1)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国科大账户汇款(需注明为何人的报名费) 开户名称:中国科学院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59200053002790 银行国际代码:PCBCCNBJBJX (2)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国科大财务处缴纳人民币现金。 提示:a)以上所需各种证明、证书如是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 的译文;b)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者,均不予受理;c)申请材料和报名费无论是 否录取,均不予退还。 (三)申请程序 1. 申请人联系导师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选择和联系导师,确定申请攻读专业和研究所/学 院,并把纸质和电子版的申请材料寄给导师参考。招生导师信息见 95 http://english.ucas.ac.cn/Admissions。 2. 导师确定接收意愿 导师参照国科大和研究所相关招生管理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评。可邀请专家 2-3 名进行面试,有条件的,可进行笔试。对同意接收的,在入学申请表上填写评语并签名 (对同时提出奖学金申请的,在奖学金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 ,把材料提交给研究所 3. 研究所/学院确定拟录取意见 研究所/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录取意见。对同意录取的, 在入学申请表上盖公章,将所有申请材料邮寄给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 4. 国科大确定录取意见 国科大审核申请材料,确定录取意见,办理录取手续。对需要申请奖学金的,国科 大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奖学金项目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注:请勿邮寄未经导师签字、研究所/学院盖章的任何入学申请材料给国科大留学生 办公室。 (四)申请时间 1. 硕士研究生 中文授课项目: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英文授课项目:见各具体项目的招生简章。 2. 博士研究生 申请 2015 年秋季入学: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申请 2016 年春季入学: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注:需申请奖学金资助者,请按相关奖学金项目的申请办法,在申请截止日前及时 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三、录取及入学 国科大对符合所有入学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择优录取。《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 外国来华学习签证申请表(JW202 表)等相关材料将邮寄给学生本人。 被录取者应持入学申请材料所用的普通护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外 国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所有体格检查报告原件前往中国 驻留学生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学习类签证,并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规 定的日期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入学。 四、费用与奖学金 96 (一)费用 1. 报名费(不予退还) 人民币 600 元或数额相当的美元或欧元。 2. 学费 硕士研究生:人民币 30,000 元/人/学年; 博士研究生:理工类 40,000 元/人/学年 (文科类:34,000 元/人/学年) 。 3. 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综合医疗保险费: 一年期:人民币 800 元/人;半年期:人民币 400 元/人。 4. 住宿费 中关村青年公寓双人间:900 元/人/月。 5. 其他费用 门诊医疗费根据医疗保险方案支付。伙食费、交通费以及培养计划之外的实验、实 习等所需费用均由本人支付。 (二)奖学金 1. 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下设的国别双边项目、中国-欧盟学生交流项目、中国-AUN 奖学金 项目、太平洋岛国论坛项目等资助来华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内容包括 免交学费、注册费,提供生活费、校内免费基本住宿和医疗保险等。详细内容、申请资格、 申请办法详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c.edu.cn/Laihua/) 。国科大是中 国政府奖学金院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通过本国有关部门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推荐,直接 向基金委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时间一般为上年 11 月至当年 4 月。各个国家申请截 止时间不同,请注意提前查询。申请时如需提供国科大预录取证明,请提前与国科大留学 生办公室联系。 申请者亦可通过国科大推荐,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但此类中国政府奖学金推荐名 额较少,且仅限于目前未在中国学习的优秀外国青年。申请办法详见国科大英文网站 (http://english.ucas.ac.cn) 。 2. 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 该项奖学金内容包括免交学费、提供生活费(含伙食、住宿、交通、保险等费用) 。 本奖学金详细内容、申请资格、申请办法详见国科大英文网站(http://english.ucas.ac.cn) 。 97 国科大是“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资助机构之一。符合该计划申 请条件的申请者,可按照其申请办法提交相关材料。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研究生项目 该项奖学金为研究生免除学费,提供生活费(含伙食、交通、保险等费用)和基本 住宿。详细内容、申请资格、申请办法详见国科大英文网站(http://english.ucas.ac.cn)。 符合条件者也可以选择申请该项奖学金。 六、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院大学留学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80 号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胡梦琳 Email:humenglin@ucas.ac.cn 电话/传真:+86 10 82672900 网站:http://english.ucas.ac.cn/ 98 2015 年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进修生项目招生 简章 一、项目简介 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名: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简称"国科 大",是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的一所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科教融合、独具特色的高等 学校。国科大的前身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成立于 1978 年,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创 办的新中国第一所研究生院。基于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的高水平科研优势和高层次人才资 源,国科大形成了由京内 4 个校区、京外 5 个教育基地和分布全国的 117 个研究所组成 的"大学校"。 国科大拥有一支由院系和研究所师资组成的高水平导师队伍,,拥有独具优势、门类 齐全的学科体系。招生专业、导师、学院和研究所信息可通过国科大英文网站 (http://english.ucas.ac.cn/)获取。进修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 1 个学期至 2 个学年。进修 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如有需要,亦可提供课程学习成绩单。希 望到国科大进修部分课程或从事学术访问和研究工作的外国学生和学者,可向国科大相关 院系或中科院所属研究所提出申请。进修课程或访问研究的内容可向国科大相关院系或中 科院所属研究所咨询。 二、 入学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 1.非中国籍人士。 2.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学历和年龄要求:  普通进修生:须具有与中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学历;  高级进修生:须具有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或以上的学位或学历。 4.语言水平要求:  进修汉语授课课程:文科类课程申请者一般应在入学前通过汉语水平考试 新 HSK5 级 180 分以上;理工科类课程申请者一般应在入学前通过汉语水 平考试新 HSK4 级 195 分以上。  进修英文授课课程:应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99 (二)、申请材料 9. 《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附件下载) 该表须申请者本人签名并贴近期护照照片。申请人不能同时填报同一个研究所/学院 的两名或更多的导师。 10. 普通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护照有效期须 2 年以上。 11. 最后学历证书公证件原件 12. 最后学历学习成绩单公证件原件 13. 本领域两位教授或相应职称学者的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熟悉申请者研究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推荐人不应是拟接收导师。 推荐信需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抬头的纸,并需推荐人本人签名、注明日期和密封。 14. 简历和研究计划 15. 已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最多 5 篇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 如有,应提供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 16. 报名费缴纳凭证 报名费 450 元或相当金额的美元或欧元。申请者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报名费: (1)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国科大账户汇款(需注明为何人的报名费) 开户名称:中国科学院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59200053002790 银行国际代码:PCBCCNBJBJX (2)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国科大财务处缴纳人民币现金。 提示:a)以上所需各种证明、证书如是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 的译文;b)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者,均不予受理;c)申请材料和报名费无论是 否录取,均不予退还。 (三)申请程序 5. 申请人联系导师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选择和联系导师,确定申请攻读专业和研究所/学 院,并把纸质和电子版的申请材料寄给导师参考。招生导师信息见 http://english.ucas.ac.cn/Admissions。 100 6. 导师确定接收意愿 导师参照国科大和研究所相关招生管理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评。可邀请专家 2-3 名进行面试。对同意接收的,在入学申请表上填写评语并签名(对同时提出奖学金申请的, 在奖学金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把材料提交给研究所。 7. 研究所/学院确定拟录取意见 研究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录取意见。对同意录取的,在入 学申请表上盖公章,将所有申请材料邮寄给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 8. 国科大确定录取意见 国科大审核申请材料,确定录取意见,办理录取手续。对需要申请奖学金的,国科 大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奖学金项目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注:请勿邮寄未经导师签字、研究所/学院盖章的任何入学申请材料直接寄给国科大 留学生办公室。 (四)申请时间 全年。 注:需申请奖学金资助者,请按相关奖学金项目的申请办法,在申请截止日前及时 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三、录取及入学 国科大对符合所有入学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择优录取。《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 外国来华学习签证申请表(JW202 表)等相关材料将邮寄给学生本人。 被录取者应持入学申请材料所用的普通护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外 国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所有体格检查报告原件前往中国 驻留学生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学习类签证,并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规 定的日期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入学。 四、费用和奖学金 (一)费用 1. 报名费(不予退还) 人民币 450 元或数额相当的美元或欧元。 2. 学费 普通进修生:人民币 2,600 元/人/月; 高级进修生:人民币 3,000 元/人/月。 101 3. 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综合医疗保险费: 一年期:800 元/人;半年期:400 元/人。 4. 其他费用 门诊医疗费根据医疗保险方案支付。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以及培养计划之外的 实验、实习等所需费用均由本人支付。 (二)奖学金 1. 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下设的国别双边项目、长城奖学金项目、中国-欧盟学生交流项目、 太平洋岛国论坛项目等资助来华进修学生、学者。奖学金内容包括免交学费、注册费,提 供生活费、校内免费基本住宿和医疗保险等。详细内容、申请资格、申请办法详见国家留 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c.edu.cn/Laihua/) 。国科大是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通过本国有关部门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推荐,直接向基金委申请中国政 府奖学金。申请时间一般为上年 11 月至当年 4 月。各个国家申请截止时间不同,请注意 提前查询。申请时如需提供国科大预录取证明,请提前与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联系。 2. 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进修生项目 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进修生项目资助内容包括免交学费、提供医疗保 险。详细内容、申请资格、申请办法详见国科大英文网站(http://english.ucas.ac.cn/)。 五、联系方式 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留学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 80 号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胡梦琳 Email:humenglin@ucas.ac.cn 电话/传真:+86 10 82672900 网站:http://english.ucas.ac.cn/ 102 2015 年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纳米科学与技术 研究方向英文授课硕士生项目招生简章 一、 项目介绍 纳米科学与技术涉及诸多传统分类学科领域,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材料科学 等,是一个多学科高度交叉的综合性学科。纳米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将对新材料、器件、医 学、清洁能源、环境等诸多领域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全英文授课的纳米科学与技术的外 国留学生硕士项目旨在为纳米科技的研究与发展培养具备跨学科知识储备的优秀国际人 才。 通过该项目的学习,学生将具备纳米材料加工、纳米材料表征、纳米设备的设计与 制造、纳米结构观察和操作、纳米生物和医学等方面的扎实知识,开展纳米科学与技术领 域原创研究的能力以及独立、创新的思维方式。 二、 研究领域 1. 纳米器件 重点研究纳米器件的加工与合成,包括:新型纳米器件的加工与合成;基于新型纳 米结构的高灵敏度、高选择性、快速响应的传感技术;高效节能材料和器件;高性能储能 材料和器件及其集成系统。 2.纳米材料 新型纳米材料的制备和组装,以及功能纳米材料在环境科学和新能源中应用的相关 研究。 3. 纳米生物学和纳米安全 在生物环境下对纳米材料进行表征研究和调制;生物效应和纳米结构分析; 药用微纳米系统及技术合成;生物医学分子工程及纳米技术;药用纳米材料和器 件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评价。 4. 纳米表征 旨在阐释顺磁物质的结构性能关系,探索分子及纳米级实体的集成和功能,为测量纳 米结构材料光学和电子学表征研制方法和仪器。 5. 纳米加工和应用 103 包括分层结构的聚合物纳米复合材料、基于光学及电子学应用的多功能聚合 物;其他纳米加工和应用。 三、 校园学习和生活 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诚邀来自世界各地有志于从事纳米科学与技术研 究的年轻学者来我校学习, 我们会为学生提供世界一流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和一个强于实践, 精于理论,高于标准且经费来源广泛的科研体系。学校不仅有四十余个相关培养单位在进 行纳米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每一个实验室都环境优美,装备过硬,而且有一支强大的导师 队伍随时给与学生指导。 国科大国际学院(http://ic-en.ucas.ac.cn/)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了一系列英文授课专业 课程、中国文化课程和免费汉语培训项目,在增强学生专业基础、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同 时,帮助他们了解中国文化。此外,我校还与一些世界知名大学开展了科教合作,为学生 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 国科大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一年一度的教职工和学生运动会不仅给充 实紧张的科研工作增添乐趣,而且增强了他们的体育精神。电影协会为代表的社团活动成 为最受大家欢迎的课余活动。新年晚会、欢迎晚会、以及毕业典礼也同样精彩。在这里, 学生不仅会学有所成,还会在各方面提升自我。 国科大的纳米科学教育是知识、能力、交流与情感的融合,这里有无可比拟的校园 生活。学生将会在这里把握机遇,全面发展,充实的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业。 四、 申请指南 1. 申请条件 (1)非中国籍。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 须具有与中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学历,且此学位为物理学、化学、生 物学、材料学方向(其他方向学生,表现优异者可适当放宽)。 (4)学业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5)对母语为非英语的申请者的英语水平要求: a)本科阶段主要课程为英文授课,且在成绩单上明确标注; 或者 b)TOEFL 成绩不低于 90 分或 IELTS 成绩不低于 6.5 分。 2. 申请材料 104 17. 《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附件下载) 该表须申请者本人签名并贴近期护照照片,第二部分由导师和研究所完成。 18. 普通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护照有效期须 2 年以上。 19. 学士学位证明公证件原件 申请人如为在校学生,需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预毕业证明,获得学位证书 后需补交。 20. 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或公证件原件 21. 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者的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熟悉申请者研究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推荐人不应是拟接收导师。 推荐信需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抬头的纸,并需推荐人本人签名、注明日期和密封。 22. 个人简历和研究计划 23.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它学术成果(不超过 5 篇) 如有,请提供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 24. 报名费缴纳凭证 报名费人民币 600 元。申请者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报名费: (1)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国科大账户汇款(需注明为何人的报名费) 开户名称:中国科学院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59200053002790 银行国际代码:PCBCCNBJBJX (2)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国科大财务处缴纳人民币现金。 提示:a)以上所需各种证明、证书如是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 的译文;b)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者,均不予受理;c)申请材料和报名费无论是 否录取,均不予退还。 3. 申请时间和方法 入学申请时间: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邮寄给下列研究所之一(注意: 不能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研究所申请)。研究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确定申请人符 105 合条件以及导师接收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申请情况和研究所实际,确定是否接收。 25.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研究生部 联系人:潘海莲 联系电话:+86 10 82545546 电子信箱:panhl@nanoctr.cn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 11 号 ● 化学研究所研究生办公室 联系人:易鹏 联系电话:+86 10 62523266 电子信箱:yipeng@iccas.ac.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 2 号 ● 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部 联系人:纪海鸿 联系电话:+86 10 82649126 电子信箱:jihh@iphy.ac.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8 号 M 楼 229 ● 理论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部 联系人:王丽 联系电话:+86 10 62555377 电子信箱:edu@itp.ac.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55 号 ● 理化技术研究所人教处 联系人:李云阁 联系电话:+86 10 82543627 电子信箱:ygli@mail.ipc.ac.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29 号 ● 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部 联系人:保增宽 联系电话:+86 10 88235646 106 电子信箱:baozk@ihep.ac.cn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 19 号乙 (邮编:100049) ●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生部 联系人:任慧敏 联系电话:+86 10 62849161 电子信箱:hmren@rcees.ac.cn 通讯地址:海淀区双清路 18 号 26. 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研究生部 联系人:郭宏霞 联系电话:+86 431 85262093, 13614475711 电子信箱:yjsb@ciac.ac.cn ● 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5625 号(130022)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 所研究生部 联系人:王英 联系电话:+86 512 62603086 电子信箱:ywang2006@sinano.ac.cn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 398 号 ● 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研究生部 联系人:黄伟 联系电话:+86 574 87911122, 13858376354 电子信箱:huangwei@nimte.ac.cn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中官西路 1219 号 ● 近代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部 联系人:袁小华 联系电话:+86 931 4969696 电子信箱:x.yuan@impcas.ac.cn 通讯地址:兰州市天水中路 8 号,近物所 5 号楼 ●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所部 联系人:杨华 107 联系电话:+86 411 84379457 电子信箱:yanghua@dicp.ac.cn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中山路 457 号 116023 4. 录取及入学 国科大对符合所有入学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择优录取。《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 外国来华学习签证申请表(JW202 表)等相关材料将邮寄给学生本人。 被录取者应持入学申请材料所用的普通护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外 国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所有体格检查报告原件前往中国 驻留学生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学习类签证,并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规 定的日期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入学。 5. 英文授课的专业课程 该项目为学生制定了纳米科学与技术领域全面、专业的培养方案。授课方式分为两 种,单一领域的深入教学与跨学科教学。综合介绍性课程为面向不同专业背景学生的公用 基础课,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能满足其学术要求及职业目标的专业课程。攻读该项 目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专业课程安排如下: 量子力学 量子化学 合成化学 表面物理化学 纳米科学导论 纳米科技前沿 纳米表征和加工技术 纳米材料 纳米生物技术与医药 纳米器件 纳米电子学 除了专业课程,学生还需要参加汉语课、中国文化课以及相关学术活动。 注:实际课程信息以国际学院官方网站发布的课程信息为准。留学生也可选择其他 学院开设的与本人论文相关的课程。 108 6.毕业论文 学生需开展一个独立的研究项目,选择一名对此研究课题感兴趣的导师对其进行指 导。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学生应提交硕士论文研究计划书,进行正式报告。第四学期提交 中期计划,进行正式报告。毕业前,提交英文毕业论文(中文摘要)并参加最终的论文答 辩。 7. 学位授予 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学生完成培养计划,成绩合格,按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并通 过论文答辩,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五、 费用与奖学金 1. 报名费、学费及其他费用 (1)报名费(不论录取与否,均不予退还):人民币 600 元 (2)学费:人民币 30,000 元/人/学年 (3)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综合医疗保险费:人民币 800 元人/学年 (4)住宿费 玉泉路校区留学生公寓单人间:60 元/人/天; 中关村青年公寓合住双人间:900 元/人/月。 (5)其他费用 门诊医疗费、伙食费,以及在培养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所需费用均由 本人支付。 2. 可申请的奖学金 (1)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下设的国别双边项目、中国-欧盟学生交流项目、中国-AUN 奖学金 项目、太平洋岛国论坛项目等资助来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内容包括免交学费、 注册费,提供生活费、校内免费基本住宿和医疗保险等。详细内容、申请资格、申请办法 详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c.edu.cn/Laihua/) 。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通过本国有关部门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推荐,直接向基金委申请 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时间一般为上年 11 月至当年 4 月。各个国家申请截止时间不同, 请注意提前查询。申请时如需提供国科大预录取证明,请提前与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联系。 国科大是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申请者亦可通过国科大推荐,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 109 但此类中国政府奖学金推荐名额较少,且仅限于目前未在中国学习的外国优秀青年学者。 申请办法详见国科大英文网站(http://english.ucas.ac.cn/) 。 (2)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英文授课硕士专项 该项奖学金内容包括免交学费、提供生活费补贴、提供基本住宿等。符合条件的申 请者,也可以选择申请该项奖学金。奖学金具体内容和申请办法详见国科大英文网站 (http://english.ucas.ac.cn/) 。 六、 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院大学留学生办公室 联系人:胡梦琳 电话/传真:+86 10 82672900 Email:humenglin@ucas.ac.cn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东路 80 号 6 号楼 219 房间(邮编:100190) 网站:www.ucas.ac.cn 110 2015 年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CAS-TWAS) 院长奖学金计划申请办法 计划简介 中国科学院(CAS)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TWAS)共同致力于发展中国家人才培养、科 技创新和区域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科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相关协议,在中科院设立“中 国 科 学 院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科 学 院 院 长 奖 学 金 计 划 ( 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Programme)”。该计划为外国优秀青年学子来华攻读中国科学院大学(国科大)的博士学位 提供全额奖学金资助,2015 年拟资助奖学金计划获得者(奖学金生)200 名,包括 60 名来自 发达国家的学生。 攻读专业 可申请攻读国科大面向外国博士留学生的任何专业、方向和领域。奖学金生入学后须在规 定期限内通过由国科大国际学院(筹)组织的博士生资格考试,以获得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资 格。 资助标准  奖学金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  奖学金生来华后将获得奖学金生活费(含食宿、交通、保险等相关费用),在通过博 士生资格考试前每月 7000 元,在通过之后每月 8000 元。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连续两次未通过资 格考试者,将依照国科大相关规定,免去其院长奖学金生资格并终止其博士学习。  奖学金生首次从本国来华产生的国际旅费,须由本人向国科大奖学金计划办公室提出 申请,按照中科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的协议给予资助。申请时已在中国的奖学金生将不会被 给予任何旅费资助。首次来华所需签证费也依协议由中科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予以资助。每 位奖学金生在校学习期间仅有一次旅费及签证费资助机会。 资助年限 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 4 年,学习分阶段进行:  在国科大完成集中培训和课程学习,累计最长 1 年,包括为期约 4 个月的汉语、中国 文化课及专业课学习;  在培养单位(研究所/院系)参加科研实践,完成学位论文。 申请条件 111  1980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  来自除中国以外的国家;  符合国科大外国留学生入学条件(国科大入学条件参见 http://english.ucas.ac.cn/Admissions/Pages/Article.aspx?ID=78);  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在 2015 年 9 月前能获得硕士学位;  熟练掌握英语或汉语;  保证在本奖学金资助期间进行全日制学习,不得从事其他工作;  保证完成学业后回国服务。 注:  已在中国攻读博士学位者不得申请本奖学金计划。  申请人不得同时通过两个(或以上)的培养单位申请本奖学金。 申请步骤 1. 申请人联系导师: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申请攻读专业联系相关导师,通过 email 方式将个人简历和研究计 划等相关学术资料发送给导师,表明将申请本奖学金,确定导师有招生意愿(导师信息见: http://english.ucas.ac.cn/Admissions/Pages/discipline.aspx; http://english.ucas.ac.cn/Admissions/Pages/CASInstitutesforInternationalPrograms.aspx) 。 2. 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A.《外国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附件 1) B. 两封独立的推荐信:推荐人应为熟悉申请者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TWAS 院士的 推荐信将被优先考虑(注:推荐人不应是拟接收的导师,);推荐信使用有推荐人单位抬头的信 纸,需有推荐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并扫描;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推荐信将不予采纳。 C. 其它所需材料: 1) 学位证书公证件(应届毕业生在申请时可以提供预毕业证明) ; 2) 大学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公证件; 3) 个人简历; 4) 研究计划; 5) 已发表学术论文(不超过 5 篇)首页抽印本; 6) 英语或中文水平证明; 7) 护照首页复印件(至少还有 2 年有效期) ; 8) 《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附件 2) 112 注:  以上所有材料(A-C)均须为英文或中文;使用其它语言文字的,还须同时 提交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 奖学金生在入学时需向国科大奖学金计划办公室提交本人学位证书公证书的 原件和成绩单公证书的原件。 3. 申请人于在线系统 http://www.fellowship.cas.cn/dms/aonline/1958.jhtml 填写申请并点击 提交。 4. 在线系统自动生成 CAS-TWAS 院长奖学金计划申请表并向导师发送邮件。 5. 导师根据邮件提示完成 CAS-TWAS 院长奖学金计划申请表的导师及培养单位意见页 部分,并将上述文件上传至在线系统中。 6. 申请人向在线系统上传所有线下准备的申请材料,并再次点击提交。 7. 申请人将所有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全部发送给导师。 8. 培养单位将整套纸质版申请材料寄送至国科大奖学金计划办公室。 注:  第 5 步和第 6 步可同时进行。 申请截止日 2015 年申请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逾期申请拒绝接收。 联系方式 CAS-TWAS 院长奖学金计划办公室(国科大)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80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 邮编:100190 Email: president-fellowship@ucas.ac.cn 电话:010-82672900 传真:010-82672900 CAS-TWAS 院长奖学金计划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52 号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邮编:100864 Email: ydzhang@cashq.ac.cn 电话:010-68597514 113 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项目部(提供在线申请系统技术咨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邮编:100190 Email: lxm@cstnet.cn 电话:010-58812330 奖学金计划资助机构简介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CAS)作为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 的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共拥有 12 个分院、2 所大学、100 多家直属研究机构、130 多个国家 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及 1000 个野外观测台站,全院科研人员达 5 万余人,构建了较为 合理的学科布局,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高水平的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在新的历史时期,中 国科学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将致力于解决关系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 前瞻性的重大科技问题。中科院与 TWAS 一直保持密切关系,开展了广泛的合作,通过设立发 展 中 国 家 科 学 院 北 京 办 公 室 , 推 动 TWAS 各 项 计 划 在 东 亚 及 东 南 亚 地 区 的 施 行 (http://www.twas.org.cn/twas/index.asp)。 更多信息请见:http://www.cas.cn/ 发展中国家科学院 发展中国家科学院(TWAS)是一个有自主权、非政府、非政治和非营利性的国际科学组 织,其总部(秘书处)设在意大利的里雅斯特。它由一群杰出科学家于 1983 年创建,其宗旨 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学能力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1991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基于与 TWAS 签署的协议,接管 TWAS 的经费和人事安排。2004 年,意大利政府通过了确保持续投 入经费维持 TWAS 运转的相关法律。TWAS 北京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 更多信息请见:http://twas.ictp.it/ 中国科学院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名: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简称"国科大",是 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的一所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科教融合、独具特色的高等学校。国科大 的前身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成立于 1978 年,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创办的新中国第一所 114 研究生院。经教育部批准,国科大从 2014 年起开始招收本科生。国科大由京内 4 个校区、京 外 5 个教育基地和分布于全国的中国科学院 117 个研究所组成,拥有完备的学科体系,共有博 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39 个,分布在理、工、农、医、教育、管理等 10 个学科门类。中国科 学院大学国际学院负责该奖学金计划在京集中教学期间的汉语培训、文化和专业课程教学、博 士生资格考试等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 更多信息请见:http://www.ucas.ac.cn/ 115 中国科学院大学 2015 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 一、奖学金项目与内容 (一)奖学金项目 拟来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可选择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 几个项目: 1. 国别双边项目 此项目招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2. 中国高校自主招生项目 此项目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3. 长城奖学金项目 此项目招收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4. 中美人文交流专项学历生项目 此项目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 中国-欧盟(EU)学生交流项目 此项目招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6. 中国-东盟大学组织(AUN)奖学金项目 此项目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7. 太平洋岛国论坛项目 此项目招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注:更多有关上述项目的信息详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sc.edu.cn/Laihua/。 (二)奖学金内容 1. 学费、报名费 奖学金生免交学费、报名费。 2. 基本住宿费补助 奖学金生在国科大北京校区内(双人间)或研究所内住宿的,免交基本住宿费。奖学金生 经国科大同意在校外/所外住宿的,国科大按月发放基本住宿费补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高级 进修生 1000 元/月;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 700 元/月。 3. 基本生活费补助 中国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 3500 元人民币/月,硕士研究 116 生、普通进修生 3000 元人民币/月。另,导师和研究所/学院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和科研情况提供 助研奖学金,使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的奖学金生活费不低于 5000 元人民币/月,使硕士研 究生、普通进修生的奖学金生活费不低于 3500 元人民币/月。 4. 综合医疗保险 教育部统一购买,保险内容请参阅留学保险网(www.lxbx.net)的来华留学生保险产品简 介。 二、资助对象和期限 1. 硕士研究生:2-3 学年 2. 博士研究生:3 学年 3. 普通进修生:不超过 1 年 4. 高级进修生:不超过 1 年 注: (1) 资助期限具体以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学习时间为准。 (2) 奖学金生应按照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因 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报到的,应事先书面请假。 (3) 奖学金资格保留期限自注册截止日算起,最长不超过 2 个月。 (4) 奖学金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由国科大逐月定期发放。 (5) 新生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当月 15 日以后 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 三、奖学金申请 (一)高校自主招生项目 1. 申请人资格 (1) 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研究生的入学申请资格(参阅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 生研究生项目招生简章); (2) 非在华正在学习的学生(来华留学毕业生毕业时间须超过一年) ; (3) 学习和科研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 申请时未获得其它奖学金资助; (5) 学历和年龄要求: 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与中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年龄不超过 35 周 岁; 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年龄不超过 40 周 117 岁。 2. 申请材料 (1) 《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附件下载) 该表须申请者本人签名并贴近期护照照片,第二部分须由导师和研究所完成。申请人不能 同时填报同一个研究所/学院的两名或更多的导师。 (2) 《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申请人需通过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http://laihua.csc.edu.cn)填写 和提交电子报名信息,在提交信息后,请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本人签 名并贴照片。中国科学院大学机构代码为 80001。 (3) 普通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护照有效期须 2 年以上。 (4) 学位证明公证件原件 硕士项目申请者,须提交学士学位证明;博士项目申请者,须提交硕士学位证明及学士学 位证明。申请人如为在校学生,需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预毕业证明,获得学位证书后 需补交。 (5) 学习成绩单原件或公证件原件 硕士项目申请者,须提交本科期间的成绩单;博士项目申请者,须提交硕士及本科期间的 成绩单。 (6) 两位教授或相应职称的学者的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熟悉申请者研究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推荐人不应是拟接收导师。推荐信 需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抬头的信纸,并需推荐人本人签名、注明日期和密封。 (7) 个人简历和研究计划 (8) 已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最多 5 篇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 如有,应提供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 注:(1)以上所需各种证明、证书如是中英文以外文字的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 文的译文;(2)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者,均不予受理;(3)申请材料无论是否录取, 均不予退还。 3. 申请程序 9. 申请人联系导师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备上述材料,选择和联系导师,确定申请攻读专业和研究所/学院, 并 把 纸 质 和 电 子 版 的 申 请 材 料 寄 给 导 师 参 考 。 招 生 导 师 名 录 见 118 http://english.ucas.ac.cn/Admissions。 10. 导师确定接收意愿 导师参照国科大和研究所相关招生管理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评。可邀请专家 2-3 名进行 面试,有条件的,可进行笔试。对同意接收的,在入学申请表上填写评语并签名,在奖学金申 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名,之后把纸质版申请材料提交给研究所。 11. 研究所/学院确定拟录取意见 研究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录取意见。对同意录取的,在入学申请 表和奖学金申请表上盖公章,将所有纸质版申请材料邮寄到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 12. 国科大确定录取意见 国科大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奖学金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录取意见,办理录取 手续。 注:请勿邮寄未经导师签字、研究所/学院盖章的任何申请材料给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 4. 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5 日。以截止日期前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 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纸质版申请材料为准。 (二)中美人文交流专项学历生项目 该项目仅面向美国籍人士申请,不设具体名额限制。 申请办法和截止时间与前文所述申请高校自主招生项目相同。 (三)其他项目 申请国别双边项目,应向所在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长城奖学金项目,应向所 在国联合国教科文全国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中国-欧盟学生交流项目,应向中国驻欧盟使团教 育文化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国-AUN 奖学金项目,应向东盟大学组织(AUN)秘书处提出申请。 申请太平洋岛国论坛项目,应向太平洋岛国论坛秘书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当年 1 月至 4 月。各个国家申请截止时间不同,请注意提前查询。更多有关申请办法的信息详见国家留学 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sc.edu.cn/Laihua/。 若有持加盖我驻外使(领)馆公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证明”(Award Letter for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的,请与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联系,并将此证明扫描件连同本 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附件下载)电子版邮件给我们(邮箱 scholarship@ucas.ac.cn) 。对符合入学申请条件的,国科大可以为其出具预录取通知书。 四、申请结果及通知 国科大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资助。申请结果将于 2015 年 4 月底报中国 119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国科大将在 6 月 底或 7 月初通知奖学金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等相关录取材料。 奖学金生请持《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 、 《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 《外国人 体格检查记录》及所有体格检查报告原件前往中国驻留学生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学习类 签证,并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入学。 五、其他 1. 奖学金生来华后须遵守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 审办法》要求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按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 受奖学金的资格。 2.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所/学院和学习专业。 3. 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所欲费用自理。经国科大批准休 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 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六、联系方式 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留学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中关村东路 80 号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田严琼 Email:scholarship@ucas.ac.cn 电话/传真 010-82672900 网站:http://www.ucas.ac.cn 120 关于组织申报 2015/2016 学年中美人文交流专项学分生 奖学金项目的通知 各研究所、学院: 为进一步巩固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成果,鼓励中美高校建立和深化合作关系,吸引 更多的美国优秀青年来华留学,教育部计划于 2014 年至 2017 年继续实施第二轮为期四年的“中 美人文交流专项奖学金项目”。 根据教育部《关于申报 2015/2016 学年中美人文交流专项学分 生奖学金项目的通知》([2015]4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申请 2015/2016 学年中美人文交流专项学分生奖学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研究所/学院与美方院校已签署了相关交流合作协议。 2. 美方院校通过项目选派的学生将于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间来华学习。 学习时间最短不少于 1 个月。优先资助来华学习 3 个月以上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教育部资助标准为 2500 元/人•月,在获批项目及名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报到人数统一拨付。 为鼓励开展此类合作和改善奖学金生在华生活,国科大匹配经费,使欧方院校通过项目选派来 访的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分别提高至 3500 元/人•月和 3000 元/人•月(由国科大 财务处发放给奖学金生本人) ,并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保险费从第一个月奖学金生活 费中扣除)。另,导师和研究所/学院需要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和科研情况再提供助研奖学金,使 上述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总额分别不低于 5000 元人民币/月和 3500 元人民币/月。 三、申报办法 请有意申报的研究所/学院填写《2015/2016 学年中美人文交流学分生奖学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 ,并将此申报表及与美方院校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中文)复印件(如无中文版本的协 议,请提供协议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版翻译件),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前送交至国科大留学生办 公室(邮寄地址:北京市中关村东路 80 号青年公寓 6#219 房间,邮编:100190) 。同时,请将 填写完成的申报表电子版及协议复印件(协议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版翻译件)的扫描件发送至我 办。 联系人:黄顶成 电话:010-62564018 121 电子邮件:huangdc@ucas.ac.cn 附件: 2015/2016 学年中美人文交流学分生奖学金项目申报表 中国科学院大学留学生办公室 2015 年 2 月 6 日 122 附件: 2015/2016 学年中美人文交流专项学分生奖学金 项目申报表 美方院校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协议名称 学生 层次 所学 专业 月 日 说明: 1.“协议名称”指双方正式签署的校际交流协议全称;“学生层次”指本、硕、博; 2. “预计人数”指 2015/2016 学年预计到校的美方学生数。 研究所/学院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传真: 邮件: 研究所/学院(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123 年 学习 时长 预计 人数 关于组织申报 2015/2016 学年中欧学分生专项奖学金项目 的通知 各研究所、学院: 为扩大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影响,吸引更多优秀欧洲学生来华学习和深造,鼓励我国高校与欧 洲国家院校扩大现有项目的交流规模,深化合作关系,教育部在原中东欧学分生专项奖学金的基础 上,设立中欧学分生专项奖学金,自 2015/2016 学年计划向欧洲所有国家提供 2000 个奖学金名额。 根据教育部《关于申报 2015/2016 学年中欧学分生专项奖学金的通知》(教外司来[2015]50), 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申请 2015/2016 学年中欧学分生专项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研究所/学院与欧方院校已签署了相关交流合作协议。 2. 欧方院校通过项目选派的学生将于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间来华学习,且 学习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二、资助标准 教育部资助标准为 2500 元/人·月,在获批项目及名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报到人数统一拨付。 为鼓励开展此类合作和改善奖学金生在华生活,国科大匹配经费,使欧方院校通过项目选派 来访的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分别提高至 3500 元/人·月和 3000 元/人·月(由国科大 财务处发放给奖学金生本人) ,并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保险费从第一个月奖学金生活费 中扣除) 。另,导师和研究所/学院需要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和科研情况再提供助研奖学金,使上述博 士生和硕士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总额分别不低于 5000 元人民币/月和 3500 元人民币/月。 三、申报办法 请有意申报的研究所/学院填写《2015/2016 学年中欧学分生专项奖学金申报表》 (附件) ,并将 此申报表及与欧方院校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中文)复印件(如无中文版协议,请提供协议原件复印 件及中文版翻译件) ,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前送交至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邮寄地址:北京市中关 村东路 80 号青年公寓 6#219 房间,邮编:100190) 。同时,请将填写完成的申报表电子版及协议复 印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版翻译件)的扫描件发送至我办。 联系人:黄顶成 124 电话:010-62564018 电子邮件:huangdc@ucas.ac.cn 附件: 2015/2016 学年中欧学分生专项奖学金申报表 中国科学院大学留学生办公室 2015 年 2 月 6 日 125 附件 2015/16 学年度中欧学分生专项奖学金申报表 欧方合作院校名称 交流项目名称 交流协议名称 协议有效期限 交流规模 学生层次 来华学习时长 来华学习专业 填表说明: 1、“交流协议名称”项请填写双方正式签署的交流协议全称; 2、“交流规模”项请填写协议执行期内每期项目欧洲学生来华人数。 研究所/院系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传真: 邮件: 研究所/院系(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126 年 月 日 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各研究所、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证我校外国留学生因疾病受到人身损害时能够更及 时、充分地获得的保险赔偿,根据北京教委推荐的平安保险公司最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方案,我 校决定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保险方案,计划采用平安保险公司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方案 二作为我校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险种。 根据方案二,外国留学生每年保险费用由每年 600 元提高到 800 元,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 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的理赔起付金额由原来的 2000 元降低到 650 元。关于来华留 学生综合保险方案二更多内容详情见 www.lxbx.net。 外国留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缴纳相应学习期间的保险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在资助年限范围内免交保险费;超过规定资助年限及范围的,保险 费由其本人承担。 (二)国科大外国留学生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在资助年限范围内,其保险费从本人的奖学金生 活费中扣除;超过资助年限和范围的,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国科大外国留学生部分奖学金获得者,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三)其他各类奖学金生、校际交换生,按相应奖学金条款或校际交换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奖学金条款和校际交换协议中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四)自费生的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为方便留学生办理保险手续,做好全校留学生保险相关管理工作,我校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统 一办理投保手续。 留学生在国科大参加集中教学期间,其保险费由留学生办公室代收代交;在研究所学习期间, 其保险费由研究所代收后汇款至国科大如下账户: 开户名称:中国科学院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59200053002790 汇款时,请按“研究所名称+留学生姓名+保险费”方式注明用途。 特此通知。 127 联系人:胡梦琳 邮 箱:humenglin@ucas.ac.cn 电 话:010-82672900 地 址:北京市中关村东路 80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青年公寓 6 号楼 219 房间,邮编 100190。 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合作处 2014 年 9 月 15 日 128 五、其他文件 129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 (2014 年 8 月 1 日以后生效) 一、投保条件 留学生: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及华侨学生(华侨身份可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凡身体健 康、年龄在 6-69 周岁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从本次保险生效到截止的期限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含 SARS)身故,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除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 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 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 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 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30 4、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每个保险期间内,就诊日费用 限额为 600 元,累计超过起付线 650 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 85%的比例赔付,累计给付以保险金 额 20000 元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普通门诊、急诊、门诊手术、急诊留观、急诊抢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立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 提供证明的传染病因隔离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与住院同一病因产生的院前、院后门所产生 的费用等均归属于门急诊医疗责任范围内。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 药量:急性病 3 天,慢性病 7 天;日限额:为每日的最高费用限额。 起付线:本险种设置 650 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赔付。 5、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后因疾病(含 SARS),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 其实际支出的护工费(限额 150 元/天,累计 30 天)、建病历费、取暖费、空调费、床位费(限额 300 元/天) 、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等合理医疗费用, 按 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注: 1)以上所有医疗责任所涉及的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但不包 括公立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VIP 病区、包房、特诊特需病区、特诊特需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 病区或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 2)以上所有医疗责任所发生医疗费用范围只限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 项目和费用,自费和部分自负项目均不能报销。 3)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被保险人自投保之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观察期),如等待期内出 现住院或疾病门诊情况,本公司不负担赔偿责任。连续投保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 等待期。 4)以上所有医疗费用,若其它第三方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费用时,我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且 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费用,但保险责任中所涉及的床位费、护工费等限额部分 同样受限,如第三方有赔付比例的受限部分按照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已赔付金额,我司只赔付剩余 131 金额,如无赔付比例,受限部分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标准, 以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此项目的标准 金额,赔付剩余金额,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1、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身故的; (十三)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十四)留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投保前已患疾病或已存在的症状,保险期间 132 非连续的);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节育、堕胎,及 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因矫形、矫正、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健康健查(体检)、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及中国大陆境内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支出电话费、交通费等; (十六)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伞、滚 轴轮滑、滑雪滑冰、蹦极、攀岩、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空手道、击剑等高风险运动; (十七)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十八)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且以医学实验为目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十九)严格按照就诊医院的入院标准就医,未达到入院指标,但被保险人按自己意愿住院的费用不 予报销; (二十)非紧急情况下就医,未提前报案通过就医指导途径就医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留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保险费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15—69 岁 (留学生) (元)RMB 保险费 (元/人·半年) 保险费 (元/人·年) 400 800 身故+意外残疾 100000 意外伤害医疗 20000 门、急诊疾病医疗(日费用限额 600 元;起付线 650 元以上的部分 85%赔付) 住院医疗 20000 400000 注:未尽事宜以《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D 款)》、《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平 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门诊急诊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等条款执行。 五、理赔指南 133 (一)理赔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的规范程序: 1.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就诊,需直接致电 4008105119 转 1 键,由救援医生进行健康询诊、就医指 导及理赔注意事项说明。如经过询诊且门诊治疗后医生确诊需进一步住院治疗的可向救援公司申请 住院垫付,救援公司与医院沟通确认后决定是否启动住院垫付程序。凡未经救援公司医生询诊备案 且未经门诊诊治而直接入院治疗的(包括病情未达到住院程度却要求门诊医生同意住院治疗的), 救援公司不负责住院费用垫付。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申请的,个人自行垫支医疗费用的,将无法获 得赔付。 2.重大事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报案 理赔咨询、报案电话:4008105119 转 1 键 未开通 400 电话地区可拨打 010-67185217; 凡是未经 400 电话报案或者未按照要求规范程序执行的,将无法获得赔付。 (二)理赔应备文件: 1)身故或意外伤残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 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由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C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D 被保险人与所有受益人关系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 如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及相关部门的定性材料(如: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书,高坠、溺水等须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具事故属意外或自杀的定性材料,饮酒导致 事故须出具酒精含量定量报告) F 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2)意外伤害医疗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 意外事故经过及证明(如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 收费收据原件 D 相对应每次就诊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F 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3)门急诊医疗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 收费收据原件 134 C 相对应每次就诊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D 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如果已满 650 元起付线,须提交 650 元以下的发票原件、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的复 印件。 4)住院医疗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 如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如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 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原件 D 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E 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以上 2)--4)项特别说明: (1)每次赔付文件中须附上被保险人或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并本人签字及学校盖章。 (具体内容 请联系 4008105119 转 1 键) 。 (2)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含)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每次就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 件等相关文件。 (3)就诊医院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 围的项目和费用。 5)护工费申请 A 住院期间医院或护工服务公司出具的护工费发票原件 B 护工单位出具的护工费申请并被保险本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理赔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双子座 B 座 303 室(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 任公司) 收件人:来华项目理赔部 电话: 4008105119 转 1 键 邮编: 100022 故证明(如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 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原件 D 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E 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以上 2)--4)项特别说明: (1)每次赔付文件中须附上被保险人或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并本人签字及学校盖章。 (具体内容 请联系 4008105119 转 1 键) 。 135 (2)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含)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每次就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 件等相关文件。 (3)就诊医院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 围的项目和费用。 5)护工费申请 A 住院期间医院或护工服务公司出具的护工费发票原件 B 护工单位出具的护工费申请并被保险本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理赔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双子座 B 座 303 室(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 任公司) 收件人:来华项目理赔部 电话: 4008105119 转 1 键 邮编: 100022 136 第二部分 出国留学 137 一、中央政府文件 138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 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 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 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 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 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 务。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 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 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 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 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 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139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 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见附 1,以下简称《协议书》) 、交纳出国留学保证 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 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 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 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 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 源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 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 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 教师或联系人。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 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 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 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 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 (见附 3) 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 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 10 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 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 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 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见附 4) 。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 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140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 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 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 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 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 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 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 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 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 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 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 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 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 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 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 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 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141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 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至 24 个月(含)之间 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 24 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 超过 2 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 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 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 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 15 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 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 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 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 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 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 作为提前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 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 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 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 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 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 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 2 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 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 金委审批。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批准延长期限 内费用自理。 142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 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 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 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 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 2 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 (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 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 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 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 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 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 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 证明表》 (见附 5) ,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 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 ,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 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 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143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 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 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 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 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 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 3 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 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 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 3 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 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 1 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 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 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 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 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 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 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 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44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 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 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 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 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 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 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 规定为准。 附件: 1.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 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5.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 145 附 1: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印制 146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 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47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 A3 楼 13 层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张秀琴 乙方: (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 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 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 学身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以甲方录取通 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 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 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148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 4 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 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 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 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 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 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 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 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 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 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 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 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后应按照 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 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 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 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 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 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 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 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 149 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 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 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 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 1 页和入境 盖章页的复印件), 《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 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 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 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 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 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 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 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 30%的违约金。 (2) 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费的留学人员, 甲方经核实后有权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费,按甲方的规定处 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偿还已领取的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确定的全部费用和向甲方 支付已领取全部费用的 30%的违约金。 2.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三个月(含)以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1)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 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回国,应向甲方支 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 20%的违约金。但根据乙方的申请, 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由甲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3.本条第 1、2 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 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 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 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第一保证人愿以 、第二保证人愿 以 (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丙方第一保证人和第 150 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间同本协议有效期间。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前两 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 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 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 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各一份,公 证处一份,乙方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月 日 地点: 151 注:办理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时,请各公证处认真审验本协议的第一条、 第八条及其它各有关内容。 152 附 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式样) 编号 同志: 经专家评审,您被录取为 员,录取文号为 学身份为 月 年 项目出国留学人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您赴 ,留学期限 留学,留 个月。留学资格保留至 日。 资助方式为 类: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 (主要填写改派留学国别、缩短或延长留学期限等内容) 153 年 附 3: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式样) 兹证明 别: ;出生日期: 录取文号: (国内单位) (姓名)(性 ; 护照号码: ;学号: 年 (国家) ),于 月 日赴 (学校)公派留学,我中心(集训部)已为其购买单(双)程机票,并 预发奖学金生活费 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 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以下请留学人员本人用外文填写 国外学习单位及详细地址: 国外导师通讯栏 导师姓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本人国外通讯栏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154 日 附 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STUDY AND RESEARCH REPORT BY CHINESE STUDENTS AND SCHOLARS (可网上提交) 学号 CSC No. 姓名 Name and Surname 留学国别 Country of study 性别 Sex 抵达日期 Date of arrival 学习/研修期限 Duration of stay 专业(专题)Study subject 国外学习/研修单位 Academic institution 电话 Tel 传真 Fax 电子信箱 e-mail 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姓名 Professor’s Name and Surname 电话 Tel 传真 Fax 电子信箱 e-mail 国内推选/所在单位及联系地址、邮编 Zip code and Address in China 电话 Tel 传真 Fax 一、个人学习/研修情况总结 Study Report: (完成留学计划进度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学习/进修课程或听课时数等业务活动情况;学习/ 研修成果或发表文章情况等) 本人签名 Signature: 日期 Date: 155 二、国外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评语 Professor’s Evaluation: 本人签名 Signature: 日期 Date: 三、教育(文化)处(组)意见 Educational Service’s Evaluation: 驻 使(领) 馆 处(组) 经办人签字 Signature: 日期 Date: 四、国内推选单位/导师意见 Domestic Institution’s Evaluation: 经办人/导师签字 Signature: 日期 Date: 说明 Notes: 1.中国驻留学人员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 的相关事务,维护其正当权益。 2. 留学人员应与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保持经常性联系。 (1)访问学者、进(研)修人员每三个月填写此表,向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报告。 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含)者,填写此表时国外导师/合作者可免于签字;留学期限为六个月(含) 以上者,此表每六个月应由国外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2)研究生每学期填写此表,分别向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和国内推选单位/导师报告。 此表每学年应由国外留学院校的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3.国外导师/合作者免于签字时可网上提交。 4.本表栏目如不够,可另加页。 156 附 5: 姓 名 留学国别 留学期限 出国日期 回国日期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 提取保证金证明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 157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及其导师基本情况表 (请留学人员本人详细填写,并请清晰、准确地填写 e-mail 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留学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留学国 性别 在国 学号 家 专业 外从 研究课题 事的 国外进修 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导师或合作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E-mail 职称(Title)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国外联系地 址 邮编 具体专业 所属科系 出版物或 主要作品 是否是本专业、本学科一流专家 □是; □一般; □否; □不好评价 学术水平 你对导师或 合作者的评价 经费情况 实验室条件 你同合作者或导师建立联系的主要途径是 □已有合作关系; □国内专家指导; □国内同行介绍; □查询互联网 经过这次进修,你同合作者或导师以及实验室建立了 更 多 信 息 □合作关系; □合作项目;□一般的联系 你还认识或知道哪些著名学者?他们的研究方向、学术排名及联系方式是: (请寄送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 A3 楼 13 层)电话: 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E-mail: falv@csc.edu.cn) 158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 一、 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请在回国后填写《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明表》(以下简称《提取保证金证 明表》)的前三个栏目,并尽快邮寄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到。 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 A3 楼 13 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法律事务部;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 二、提取保证金办法: 1.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 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一联的复印件贴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CSC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 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2.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应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由国内推选单位出国留学 主管部门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并盖章。 3.留学人员应按照《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目并附 交有关材料,并于回国后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4.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审验上述材料后,通知指定银行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 择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5.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 (1)划转: 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 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留学人员无法划转或邮汇) 。 (2)邮汇: 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证金 中扣除,无须另付。 (3)北京地区领取: 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 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到指定银 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 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的原件(黄色)。 6.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主管部门在 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将本表寄送留 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我们将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保证金方式 159 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160 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 祝贺您完成进修计划按期回国! 请将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驻外使领馆教育 (文化)处(组)公章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 表)第一联复印件帖在该虚线框中: 161 二、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 (如篇幅长,可另附) 162 三、留 学 人 员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栏 (请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并交验护照) 本栏目由国内用人单位公派留学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其它部门填写无效。 (本栏目不得空栏,否则无法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1.该留学人员所持护照有无有效的出国签证? □ 有,有效期至 □ 无。 年 月 日; 2.对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及意见和建议: 经办人签字: 办理时间: 盖 章: 年 月 日 四、请将所持护照上盖有中国边防出(入)境章页的复印件贴附此处 163 五、请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 (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该存单原件) 六、请将身份证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 164 七、请留学人员本人准确填写 姓名 性别 出国日期 国内 回国日期 单位 邮 编 固定电话 国外进修单位 ( ) 传真 ( ) e-mail 移动联系方式 户 名 开户行及账号 保证金提取方式 □划转; □邮汇; □北京地区领取 1、划转——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户名、 注 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无法划转) 。 意 2、邮汇——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 。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证金中扣除, 事 无须另付。 项 3、北京地区领取——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 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留学人员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 现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存单原件)。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审核上述全部材料后,向指定银行出具下列 《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以下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填写: 八、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NO: 同志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已按期回 国服务。请退还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年 月 日 165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6 年) 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改革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国外管理办法, 现就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实行改革新办法后,按国家留学基 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主要包括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以及由国 家安排并提供部分资助的享受国外奖学金的各类留学人员,即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 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等。 二、根据资助情况和方式不同,留学人员出国前要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一),并经公证生效。 三、协议书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驻外使领馆受委托代表基金委(即协议书 的甲方)履行有关管理留学人员(即协议书的乙方)的责任(已在协议书中明确)。 四、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目的地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报到证》式样见附 四),并每 3 个月填写《CSC 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五,以下简称《报告表》) 向使领馆报告一个季度的学习/研修情况。 五、使领馆应确定专人与留学人员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联系,随时了解留学人 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在《报告表》中认真填写意见。《报告表》一般每半年由使领馆集中报 送基金委复核备案,特殊情况随时报回。 六、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如需要变更,应事先向所 属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批准同意后报基金委备案。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身份和延长留 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基金委。 七、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报告。原 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八、留学人员若干违约情况的处理: 1、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和变更留学单位,如未能按 规定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及时报到,应阐明理由。无充足理由者,使领馆给予警告。超过 1 个月未报到者,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未按时向使领馆提交《报告表》者,授权使领馆停发下一季 度资助经费;对超过 6 个月未交《报告表》者,使领馆应提出警告;仍不补交《报告表》者, 其公费留学资格取消,由使领馆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对“从 166 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的留学人员,一般先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按违约处理, 视其情节,授权使领馆决定缓发或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基金委备案。对停发资助经费者,本人 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凡未经所属使领馆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 均按违约处理。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留学人员不得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均按 违约处理,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对仍在留学期间者,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基金委 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留学人员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留学 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 1 个月以内抵达国内的,不 作违约处理。 九、使领馆对违约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以《 CSC 出国留学人员违约情况表》(见附六) 及时通知基金委。同时,协助基金委做好依法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有关事宜。 十、 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对违约人员进 行履约追究的做法是: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数作了经 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 出经济赔偿,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即协议书的丙方)承担经济责任。 3、如违约人员及其保 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责任,将在国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4、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 基金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违约人员,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 段,如,在使领馆的协助下,以基金委名义将留学人员的违约事实通报国外有关方面;在国内 将违约人员名单登报公布、通报本人原所在国内单位等。 十一、违约人员向甲方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甲方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 况由基金委通报相关使领馆和本人所在国内单位。 十二、对违约人员应正确对待,如同对所有留学人员一样,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体现关 心和爱护。 十三、 按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应填写《 CSC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证明表》(见附七,以 下简称《证明表》) ,由使领馆签署意见后交本人带回国内,并由本人的工作单位在相应的栏目 中签署意见。 十四、留学人员应自回国入境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以书面、传真 方式报到),递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 《证明表》和护照上边防入境印章的复印件。 基金委在审核上述材料后的 2 个月内,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留学人员出国前按协议书规定交 存的保证金返还留学人员本人。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67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 高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 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 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 的 5%。 第四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3 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 资助标准高于 3 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 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 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 第七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 学人员资助学费。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办法 第八条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 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 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学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 5%。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述学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 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 第四章 资助方式 168 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人员提交的有 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支付学费。学费可根据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 院校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 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申领首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一学期或学年 度成绩单原件、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具并签字的学习情况说明原件和国 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定是否继续 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的 主要内容包括: 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务司通知中明确 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资 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 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 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否从国外留学院校获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如已获资 助可以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为其支付学费。如已 获资助未达到国外留学院校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 予以支付。 4.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 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如构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 退还。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构成违约 的,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69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 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 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 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 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 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 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 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 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 履行把关职责。 170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 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 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 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 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 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 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 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 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 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 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 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 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 航空公司包机。 171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 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 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 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 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 6 小时 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 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 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 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 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 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 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 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 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 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 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 请。 172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 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 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 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 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 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 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 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 (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 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 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 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 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 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3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 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 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 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 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 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 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 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 号)同时废止。 174 2016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 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16 年将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 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并新确定一批国内外高校和教育科研机构间以创新 型培养模式和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二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施。 第二章 项目选拔办法及选派类别 第三条 本项目采取先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资助项目,再由项目单位进行人员选拔的方 式,人员依托项目派出。 第四条 各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拟申报项目,并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 项目申请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获批项目单位根据确定的人选要 求,进行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录取,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五条 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适当选派 访问学者、博士后。各类别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硕士 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执行。 对赴海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36-48 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12-24 个月,具体以留学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6-24 个 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博士后资助 期限为 3-24 个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六条 2016 年度项目申报准备工作于 2015 年 9 月启动。请各单位于 10 月 15 日前将 《2016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及单位推荐公函寄(送)至 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及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息采集表》发送至 cxxm@csc.edu.cn。 第七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 有较强优势;双方应签有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在培养目标、模式或其它方面 175 具有创新性,有较明确的问题导向,重点支持国家教育改革导向性项目或国家战略及重点行业 急需的人才培养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项。对于培养方式或培养目标、选派学 科专业相近的多个中外合作项目,请整合后申报;对于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 专业应考虑关联性。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5 年 11 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拟采用答辩 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5 年 12 月公布获批项目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人员选拔推荐 工作。 第四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获批项目(含往年获批 及新获批项目)及相关要求目标进行人员选拔,经校内评审及公示后推荐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录取。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 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学兼优,身体 健康、心理健康。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须制定完整的人员选拔办法,包括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 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中外合作双方专家评审;申请学费资助 人员,须对其进行专家组面试。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进行校内公示,保证选拔工作公正、 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 请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 2016 年 3 月 20-30 日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 进行报名,并将人选名单等有关材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6 年 4 月公 布录取结果。 第十四条 被录取人员须在 2016 年内派出,不跨年派出。 第十五条 凡申请过 2016 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人员,如无特殊情况,本年度不得再次 推荐为创新项目候选人。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须按照获批项目方案执行, 不得变更培养模式、目标、留学院校、留学专业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做调整变动的,要提前上报 国家留学基金委。 176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须每年对获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 派出人员,需说明原因)、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典型事例、对今后工作建议 等,并于 11 月底前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未按时提交者,或未能对当年项目未执行情况及来 年工作计划的,将暂停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对执行工作出现较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将暂停其参加创新项目资格。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 2016 年底。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 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 家留学基金委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 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 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 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 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须定期向项目单位汇报在外学业进展情况。访问学者(含博士后) 须每三个月向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博士/硕士研究生、 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每学期末须向你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 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具体事 宜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派出前,对 留学人员进行行前集训,特别是结合项目目标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指导、协助 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指导。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 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检查、指导,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 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确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回国后,应根据项目目标对留 学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并在其回国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 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17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178 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 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 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 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 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80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 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 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 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 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81 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 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 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 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 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 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 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 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 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8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1500 元的 3 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10 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20 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25 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30 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 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15000 元的 5 2 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10 3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20 4 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30 5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83 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4]33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 事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 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 ]516 号)及政府采购相 关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 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 ,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 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 司)航班优惠机票。 二、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优惠。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各航空公司 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给予 9.5 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给予全 价票价的 8.8 折、8.5 折优惠。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www.gpticket.org)上发布。 三、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 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 中转 1 次以上(不含 1 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 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 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 ,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四、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 但不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购票人需要退改签机票的,按照各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规定办理。 五、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 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 使用公务卡购票的,应当提前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公务卡注册或通过电话方式注册。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需要在支票、汇款等票据上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填 写的单位名称应与系统记录的单位名称一致。 184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 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 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的审批表。单位财务人员如需对购票单位、购票时间及购票价格等信息进行核实的,可登录政 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按查验号码查询。 七、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将出国机票购买情况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联合检查 的范围。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提供乘 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审批表等机票购买活动的资料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的资料。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级次整理本级预算单位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在本 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前,按规定格式提供给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央 预算单位信息由财政部提供,地方各级预算单位信息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供。预算单 位相关信息变更的,各级财政部门也按此要求办理。 九、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具体承担公务机票购买的相关执行工作,统一与各航空公司、 机票销售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协调处理各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书面反映的航空公司执 行优惠率、机票销售机构履行服务承诺等方面的问题,定期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公务机票购买 执行情况。 十、中央预算单位从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 统筹安排本地区改革工作,省级预算单位在 2014 年底前实施,地市级及以下级预算单位在 2015 年底前全部实施。 十一、各航空公司航班市场票价和政府采购优惠票价,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表,公务卡注册流 程,公务机票购买操作手册,以及国内航空公司和机票销售机构名录等内容,见政府采购机票 管理网站。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三、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工作中,有关政策制定、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 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2389。有关预算单位信息提供、购票中出现问题的 处理等操作执行方面的问题,请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84669065。 附件: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185 二、中国科学院文件 186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交流培养,拓展现有人才的国际视野,提高公 派留学工作成效,结合我院发展战略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 类。人事教育局为中国科学院各类在职人员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国家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 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 员。 第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 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和申报指南 (可登录国家留学网 www.csc.edu.cn 查询) ,向全社会公开选拔留学人员。 第五条 院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院属单位发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 的申报通知,委托并指导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教中心”)负责受理院属 各单位的申请推荐、材料审核及录取通知发放等事宜。 第六条 获国家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院、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院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 第七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 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 学人员。 第八条 院公派留学项目种类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青年访问学者项目、支撑和管理 人才项目、“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成组配套项目。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适时调 整项目设置和派出规模。 第九条 申请院公派留学项目的条件与资助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2.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我院正式工作人员。 187 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见后) 。 院公派留学资助范围暂不包括:(1)已获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3)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4)正在境 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5)已享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 5 年的人员。 (二)项目具体要求及资助标准 个人类项目包括高 级研究学者项目、青年访问学者项目、 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 及“爱因斯 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团组类项目包括 成组配套项目。 (1)高级研究学者项目 基本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 50 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 方语言。 留学期限: 1-3 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标准执行。 (2)青年访问学者项目 基本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 40 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 家的官方语言 留学期限: 6-12 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标准执行。 (3) 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 基本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七级职员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年龄 45 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级职员及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到 50 周岁以 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 留学期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级职员及以上人员为 3-6 个月;其他人员为 6-12 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应费用标准执行。 (4)“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 50 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的“爱 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人员直接纳入院公派留学计划,参照高级研究学者项目管理。 副高级及以下人员需按院公派留学相关项目申报。 188 (5) 成组配套项目 基本条件:团组配置一般为 3-5 人,其中学术带头人 / 科技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不少于 2 人;年龄 50 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团组需统一派出。 留学期限: 1-3 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应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条 院公派留学计划将结合我院重点发展领域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优先选派与重点 领域相关的核心骨干人员,并加大选派各类青年人才赴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进修学习。 第十一条 每年由院发布院公派留学计划及有关项目申报通知,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科 发展、科研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积极认真地推荐派出人员。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5 年内可优先享有一次院公派留学机会,但不重复支 持。 (一)毕业后留院工作的 “ 全国优秀 博士学位论文 ” 获奖者 (二)毕业后留院工作的 “ 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 获奖者 (三)毕业后留院工作的 “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特别奖 ” 获奖者 (四)“卢嘉锡青年人才奖”获奖者 (五)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 院将根据 “ 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 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录取名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发放《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录取通知书》 (以下简称《录取通知 书》) 。 第十四条 院公派留学录取人员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派出,逾期指标作废。 原则上院不受理延期派出、变更留学身份和变更留学国别的申请。 第十五条 院公派留学录取人员应达到院公派留学人员外语要求,具体要求原则上参照国 家公派留学相关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 第十六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 6 个月及以上者, 派出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出国留 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内容应包括:出国期限、进修内容、 留学期间所在单位提供的待遇、延期和违约条款、担保人、回国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十七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交纳 “ 保证金 ” ,金额为:留学期限 3 个月及以下者 为 10000 元人民币;留学期限 6 个月者为 15000 元人民币;留学期限 12 个月者为 30000 元人 民币。人事教育局委托科教中心代为管理 “ 保证金 ” 。 “ 保证金 ” 将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 不得私自挪用。 189 第十八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后应持科教中心开具的报到证及时到我驻外使(领)馆教 育处(组)报到,办理生活费领取等相关手续,并定期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取得他们 的指导和帮助。为保证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自带生活费的院公派留学人员也须向我驻外 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以保证密切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应在留学期间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与留 学身份不符的活动。各单位有责任做好公派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应指定专人联系、 了解并指导留学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向在外留学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学成回国 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为留学人员安心学习、刻苦钻研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二十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提前 2 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 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及经费安排等,经派出 单位同意并报人事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延期。院不提供延长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如延长留学时间 超过 3 个月,院不提供返程机票。 第二十一条 因故需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须向派出单位提出申请, 报人事教育局审批。提前回国后须退还多领取的国外生活费,退还数额按提前返回的天数计算。 如提前回国期间未在国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该时段生活费或已将生活费退返使领馆 教育处(组)者,须持国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相关证明。留学期间,因单位工作原因中途短 期(不超过 1 个月)回国者,往返旅费及按回国天数扣除并退还的国外生活费应由派出单位负 责。 第二十二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在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须在 1 个月内向派出单位提交《院 公派留学项目总结报告》。经派出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提交《院公派留学项目总结报告》后方可到科教中心办理 “ 保证金 ” 退还手续。按期回国或经院批准延期回国并按规定回派出单位履行义务的留学人员, “ 保证金 ” 将全额(含批准留学期限的活期利息)退还本人。经院批准提前回国,按实际回国 天数退还国外生活费并按规定回派出单位履行义务的留学人员, “ 保证金 ” 将全额(不含利息) 退还本人。 第二十四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如不能按期或不再回我院服务,本人或派出单位需偿还所有 出国留学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等,“ 保证金 ” 将不予退还。上述费用将交院办公 厅财务负责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单位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院属单位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及所属单位与有关国(境)外机构 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或对方)提供资助,单位派出学习的学者系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190 第二十六条 单位公派人员管理办法应由各单位参照国家、院公派留学人员管理的规定自 行制定,原则上不能违背国家及院公派留学政策。单位公派人员派出前应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 以便院发放使领馆报到证或通知各使领馆与其保持联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 2006 年印发的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科发人教字〔2006〕404 号)同时废止。 191 三、中国科学院大学文件 192 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2015 年 3 月 16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培养研究生的国际化视野,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决定实施“博士 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培养计划”) 。 第二条 “国际合作培养计划”旨在支持与境外高水平科教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 培养方式为主要派遣我校中国籍硕博连读和直博研究生到境外知名科教机构访问学习(以 下简称“访学”)。访学期结束后,学生回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和论文答辩,取得国内学位。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为在读硕博连读和直博研究生。 选拔对象不包括曾获得国家、中科院或学校资助出国留学机会但有违约行为的人员以及已 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第四条 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中的中德、中法和中丹等各项目将继续 按照每年发布的具体通知执行。 第五条 访学期限 一般为 6—12 个月。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访学期限最多至 18 个月,但相关费用 须自行解决。 有特殊情况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要求,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终止访学。 第六条 经费资助 资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资助项目:境外生活费和一年内往返国际旅费。 资助方式: 一、访学期间境外生活费,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由中国科学院 大学财务处按季度折合成人民币发放至访学人员本人建行卡账户。 二、一年内往返国际旅费由访学人员先行垫付,访学结束后按财务制度以补助的形式发放。 第三章 申请与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 193 二、已基本完成课程学习。 三、外语能力符合境外接收院校(研究机构)的要求。 四、申请时应已获得接收单位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或书面接收意向(德意志学术交流中 心(DAAD)项目和弗劳恩霍夫项目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培养单位许可、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 一、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所/院系同意,由培养单位将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送 交至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 。 二、国际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学校成立“国际合作培养计划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进行评选。 四、学校决定录取人员名单。 五、国际合作处公布录取名单,并通知相关研究所和学院。 第九条 派遣 访学人员按照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出境前培养单位与外方导师之间须签订联合 培养的书面协议。 被录取的访学人员原则上应在录取后的半年内派出。 访学人员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境外联系和管理 访学人员抵达访学目的地国后,应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访学人员出境后 10 个工作日内,须将本人护照首页及签证页扫描件,发送至国际合作处 和培养单位,报告境外学习报到情况。逾期未办理该事项者,当月生活费暂缓发放。 国际合作处和访学人员的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访学人员境外访学期间的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访学期间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在征得访学接收单位和双方导师的同意后,可利用假期回 国休假或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回国期间,生活费照常发放,国际旅费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访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培养单位和国际合作处同意,不得擅自 以各种理由转往境外其它单位。 第五章 报到和核销 第十三条 访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前往国际合作处办理报到和外事核销手续。 办理核销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单据: 194 一、《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录取通知》复印件。 二、附有签证等出入境记录信息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行程单和登机牌原件。 四、加盖培养单位公章的访学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和中科院相关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和政 策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5 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管理 办法 为了加强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学校决定资助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 术会议。 一、资助内容和要求 1、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其它费用由学生本人或导师筹集。 2、申请人购买机票和在境外停留时间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附件 1)及相关材料送交 所在研究所/院系审批。 2、各研究所、院系将盖有公章的《初选名单汇总表》(附件 2)、《出境参加国际学术 会议资助申请表》等材料的原件及电子版送交至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 作处”)。 3、国际合作处组织专家评审。 4、经主管校长同意,国际合作处公布评选结果。 三、其它事项 1、出访人员本人自行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2、如无特殊原因,凡未按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者,资助资格将自动取消。 3、会议名称、内容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会议延期 6 个月以上的,已批准的资助计划 取消,申请人需重新申请。 4、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由出访人员先行垫付,会议结束回校后 30 个工作日内,凭以下 文件和单据在国际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 (1)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的资助通知复印件; (2)附有签证(签注)等出入境记录信息的护照(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行程单和登机牌原件; (4)会议注册费正式收据原件; (5)填写完整的《国科大各项费用报销单》 。 国际旅费将根据财务制度以补助的形式发放至出访人员本人的建行卡账户。 196 5、出访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参会计划和任务,回国后须以书面形式向研究所、院系汇 报参会情况,研究所、院系审核后交国际合作处备案。 附件 1.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附件 2.初选名单汇总表 197 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博士生赴发展中国家访问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资源、地质、地球物理、生态、大气、海洋等领 域的合作交流,学校计划资助中国籍博士研究生赴发展中国家科教机构考察访问、合作研究和 学习(以下简称“访学”) 。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支持我校与发展中国家科教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访学 期限结束后,学生回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和论文答辩,取得国内学位。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为中国籍环境、资源、地质、地球物理、生态、大气、海洋等学科领域的在校博 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将获得优先考虑。 第四条 访学期限 一般为 6—12 个月。期满后,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访学期最多至 18 个月,但相 关费用须自行解决。 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要求,经各方协商同意,提前结束访学。 第五条 经费资助 资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资助项目:境外生活费和一年内往返国际旅费。 资助方式: (一)访学期间境外生活费,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由中国科学 院大学财务处按季度折合成人民币发放至访学人员本人建行卡账户。 (二)一年内往返国际旅费由访学人员先行垫付,访学结束后按财务制度以补助形式发放。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二)已基本完成课程学习; (三)外语能力符合接收院校(研究机构)的要求; (四)申请时已获得或将获得接收单位的入学通知书、邀请信或书面接收意向。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98 采取“个人申请、培养单位许可,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 (一)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所/院系同意,由培养单位将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 送交至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 (二)国际合作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三)国科大主管校长决定录取人员名单。 (四)国际合作处公布录取名单。 第八条 派遣 访学人员按照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出境前培养单位与外方导师之间须签订联合 培养的书面协议。 被录取的访学人员原则上应在录取后的半年内派出。 访学人员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境外联系和管理 访学人员抵达访学目的地国后,应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访学人员出境后 10 个工作日内,须将本人护照首页及签证页扫描件,发送至国际合作处 和培养单位,报告境外学习报到情况。逾期未办理该事项者,当月生活费暂缓发放。 国际合作处和访学人员的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访学人员境外访学期间的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访学期间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在征得访学接收单位和双方导师的同意后,可利用假期回国 休假或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回国期间,生活费照常发放,国际旅费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访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培养单位和国际合作处同意,不得擅自 以各种理由转往境外其它单位。 第四章 报到和核销 第十二条 访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国际合作处办理报到和核销手续。 办理核销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单据: (一)《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录取通知》复印件; (二)附有签证等出入境记录信息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行程单和登机牌原件。 (四) 加盖培养单位公章的访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199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和中科院相关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和政 策办理。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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