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 行)》的通知 大人才办发〔2021〕13 号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 实。 大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10 日 —1—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7〕34 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 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 的几个具体问题〉及 31 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 〔2019〕19 号)精神,深化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健 全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大连市高层次 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 青年才俊。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动 态管理、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可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符合《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列标准; (二)在连全职工作或在连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与在连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劳动(聘用)合 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应在连缴纳社会保险; —2— (四)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创新创业工作; (五)引进尖端人才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领军人才不超 过 55 周岁,高端人才不超过 50 周岁,青年才俊不超过 45 周 岁,以引进时实际年龄为准;本地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法 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企事业单位延退延 聘手续。 第五条 按照人才来连全职工作时间,可分别认定为引 进高层次人才和本地高层次人才。大委办发〔2019〕19 号文 件出台实施(2019 年 4 月 22 日)后来连的,可申请认定为引 进高层次人才,出台实施之前已全职在连工作的,可申请认 定为本地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或晋升人才层次 的条件,在来连后取得的,应当认定为本地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时间,一般以引进后在连缴 纳社保时间为准。在连申报并入选国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 中科院专项人才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入选 时间为准。 第三章 第七条 认定权限与程序 认定权限 (一)用人单位自主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定期发布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具有 自主认定权限的单位,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认定。 —3— (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公 办学校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市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的高 层次人才认定。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属地认定。上述范围之外 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主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对照《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填报《大连市高层次人 才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 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 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认 定意见并向申报人反馈。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对照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填报《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 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 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 证明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审核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 具认定意见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应于 每季度最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属地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对照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填报《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 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 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 证明材料报送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 (三)审核公示。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对用人单位推 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党 委(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区 市县(开放先导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5— 日。 (四)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县(开放先 导区)出具认定意见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反馈。区市县(开 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最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备案。 第四章 待遇落实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分别于每 季度首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单转送相关部门落实相 应的服务保障待遇。 (一)安家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人才认定名单后, 于 5 个工作日内核准相关信息,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于 7 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审核工作,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于 5 个工作日内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二)人才落户。对于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落户申请,由 市公安局于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子女入学。对于高层次人才提出的子女入学申请, 经人才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市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提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名单,转市教育局办理。市教 育局于 5 个工作日内,统筹分配人才子女入学。 —6— (四)医疗保健。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尖端人才及领军人 才认定名单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医疗特诊证等工作。 (五)配偶就业。对于高层次人才提出的配偶就业申请, 经人才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市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 (六)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 到本地高层次人才认定名单后,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使 用方案;市财政局于 7 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审核工作,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人才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 用人单位,按季度将津贴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七)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对于柔性引进的高层 次人才,由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 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人才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审核评估工 作并发放资助资金。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管理监督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人 才动态管理信息库,实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离连、离职、退休的, 由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 —7— 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高层次人才在 我市范围内正常流动且符合第四条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重 新认定,可在新用人单位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由原认定 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为 5 年,5 年到期后应 根据同期的《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按规定重新进行 认定。 第十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高层次 人才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事前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 事中加强跟踪指导,事后及时备案,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督导 检查,随时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 申报个人或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并停止 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的情形。 —8— 对于出现第(三)(四)项情形的,永久取消认定资格, 列入人才认定黑名单,责成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造成恶劣 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 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 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二)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工作程序不规范的, 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单位 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 单位未及时报送高层次人才流动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在 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 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政 策待遇未能及时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 整改不力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 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9—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连市首批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地区、行业主管 部门和用人单位名单 附件: 大连市首批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地区 —10—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名单 一、区市县(开放先导区)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 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金普新区、高新区、 长兴岛经济区 二、行业主管部门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三、用人单位 大连理工大学、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大连海事大学、大 连民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医科大学、 大连交通大学、大连工业大学、大连海洋大学、大连外国语 大学、大连大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