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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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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docx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单位名称: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文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91150300747943365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勃湾)应急罚〔2022〕执-010 号 案件名称: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 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 粗苯工段粗苯泵房内未设置蒸汽灭火设 施;制氮机房内未设置氧气探测器;企业 脱硫工段熔硫釜处硫化氢报警器设置高 度较高(1m 左右),不符合高出地面 30-60cm。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结果: 给予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金 40000 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22 年 5 月 11 日 处罚机关: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016000 当前状态: 已交罚款 信息提供部门: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救济渠道: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海勃湾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口头告知复议机构为 司法局。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处罚决定日期: 202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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