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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统计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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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统计局责任清单.doc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 1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 统计政策 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 制定统计行政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拟 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 订县政府统计行政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性 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 文件草案 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 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完成国家 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 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 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 准确、及时 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 监督检查全县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 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2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 统计规划;拟订国民经 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 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 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 县国内生产总值,汇编 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 料。 3 4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 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 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 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 调查,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 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级普查计划与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 方案 施全县经济普查、农业 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 普查、人口普查等普查 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方面的统 工作。 计数据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 组织实施全县社会各 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 行业、社会发展基本情 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 况、环境基本情况的统 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 计调查工作;收集、汇 利业等统计调查 总、整理、提供各类统 计基本数据。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 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 备注 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 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 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 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资料 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 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 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5 6 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 经济、社会、科技和资 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 核定、管理、公布全县 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 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 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 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组织实施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 计调查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 料,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 统计信息 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 和发布制度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 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 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 计监督 测和统计监督;牵头或 牵头或参与新型工业化考核、非公有制经 参与全县经济社会各 济考核、县域经济考核、为民办实事考核、 类考核、监测;向县委、 投资目标(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考核、节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 能降耗考核、工业经济园区工作考核、政 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 府绩效考核、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估、 小康监测、贫困监测 议。 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和咨询建议 7 监督管理地方和县直 监督管理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统计调 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查项目 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 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单位统计、基本单位名 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 录库建设、统计单位入库审核认定 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 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 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 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 组织开展全县统计数据审核、监控和评估 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 按照省、市局委托管理涉外调查项目 外调查活动。 组织指导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8 9 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统计专业资 术队伍建设;指导全县 格考试 统计科研、统计教育、 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与认定工作 统计宣传工作。 组织指导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 工作 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 制定和实施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 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 设规划 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 建设全县统计数据库体系 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 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设。 10 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 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 民意反映渠道,围绕中心工作、服务领导 分析机制;组织开展统 决策开展民意调查 计代理工作。 组织开展统计代理工作 11 其他工作。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统计工作检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 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统 计工作的文件、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乡镇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 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县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 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 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 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 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听取被查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查阅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人员个别谈 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反 馈检查情况。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 检查报告并提请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 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 的意见、对统计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 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 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 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三)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检查单位要针对县 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 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 结果。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 244 号),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 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 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 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 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 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 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 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 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 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 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规范标准 《安化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统计系统行 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县统计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县统计局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 诉、案卷评审、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 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县级地方统计调查 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 督检查职责;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 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 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 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 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 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检查组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帐表、 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发放 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听取调查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反馈检查情况。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 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 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 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 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 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 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 要针对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 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县 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涉外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对涉外调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 益,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是否 遵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 年国家统计局第 7 号令)的 规定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重点检查: (一)是否存在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 调查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 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形。 (四)是否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 查。 (五)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六)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七)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八)是否泄漏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是否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十)是否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是否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十二)是否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十三)是否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 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十四)是否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有关规定应当说明 的事项。 (十五)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 可证。 (十六)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是否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十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 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列明检查的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 象、检查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二)函告被检查单位。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 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 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三)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 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执法证件。检查人员有权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 象查询有关事项;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 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 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 实地检查、核对;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 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 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 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 地点接受检查。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 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处理。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 视情节分别予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 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 家统计局或者县统计局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 可处以 5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 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 30000 元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3000 元至 10000 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 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或者县统计局责令 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 500 元至 1000 元的 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 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 3000 元至 10000 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 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应当说明的规定事项 的。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或者县统计局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处以 5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3 4 5 6 7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统计人员培训 服务 统计专业资格 考试和职务评 聘 从业资格认定 的咨询 提供统计资料 服务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与培训咨询服务 办公室 0737-722231 0 开展统计专业资格考试 办公室 0737-722231 0 统计公报 发布全县主要统计数据 开展从业资格认定的咨询 活动 整理、加工和提供统计资 料服务 中国统计开放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日 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和宣 统计法制宣传 传日活动 办公室 综合股 综合股 法规股 法规股 0737-722231 0 0737-729915 2 0737-729915 2 0737-729915 2 0737-72299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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