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docx
曾都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 、运营及管理等活动,贯彻落实《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乡镇( 街道)社会工作发展的通知》精神,根据《曾都区镇(街道社会 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为有力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站建 设,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成效,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 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 ,是指在曾都区各镇(街道)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为 辖区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以及引导社会 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等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方式实施 ,购买主体为区民政部门,由能够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 组织承接运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作为社工站 项目落地方协同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镇(街道)民政办主任 兼任社工站站长。 第二章 服务与要求 第四条 社工站应当结合实际提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 城乡社区治理、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 的服务。根据《曾都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目标任务清单 (2022 年)》(附件 1),社工站每年确定 2 个重点服务领域, 开展具体实践工作。鼓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 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第五条 社工站的服务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社工站用房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好、交通便利地 段;应选择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原则上与 镇(街道)民政办相邻,为独立办公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为社工站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桌椅、空调、电脑、打印机 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二)社工站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居民需求,设置专门工作 区域,包括社工办公区、个案工作区、小组工作区、多功能活动 区、档案室等功能区域。其中,社工办公区人均办公场地面积不 低于 5 平方米,其他区域可混合设置或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解决 。 第六条 社工站标识原则上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 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社工站标牌,标牌样式:“邻里亲 ”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曾都区 XX 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第七条 社工站应根据服务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 社工站运行流程和标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 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社工站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 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社工站项目实施提供协助 和支持。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承担的保密事 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等事项不得列入社工站服务内容。 第九条 社工站承接方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派驻符合条件的 社工,联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需求调研,根据《曾 都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目标任务清单(2022 年)》共同 确定基础任务和重点服务内容,并严格按照服务清单的内容开展 服务。 第十条 社工站服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其中,会计档案应当 由承接方长期保留;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 5 年 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承接方退出社工站项目时 ,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服务档 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 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列明移交资 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方转交下一任承接方使用,并 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社工站项目经费由曾都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单位 。社工劳务关系属于承接机构,录用后与承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承接机构负责社工的薪酬福利。机构与驻点民政办共同考核驻 站社工的工作规范、工作态度、考勤等。驻站社工有义务在符合 项目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向区民政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 协助驻点民政办开展工作,接受当地民政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社工站考勤实行双重管理模式,即社工站工作人 员由镇(街道)民政办和社工机构进行双重管理,驻站社工在镇 (街道)实行考勤签到,在社工机构实行考勤系统签到。驻站社 工的上班时间与镇(街道)民政办保持一致,但原则上不参与在 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的行政值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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