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53号++关于印发《赫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HSDR-2017-01011 益赫政办发〔2017〕53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赫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赫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区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 农〔2017〕8 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 农〔2017〕21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 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 区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扶贫、发改、民宗、 农业、林业、住建等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全区贫困村及非贫困 村贫困农村人口的精准扶贫,支出方向为产业扶贫、基础设施 (含以工代赈)建设、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 贫困林场扶贫、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 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 贫困人口的基础上, 将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街接、与脱贫 -2- 成效相挂钩, 确保扶资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第六条 资金预算与分配 区人民政府依据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扶贫资 金规模,结合本区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由扶贫、发改、民宗、农 业、林业、住建等部门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区 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的各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扶 贫办备案。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 度。扶贫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原则、 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第九条 资金使用和拨付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区财政局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园区(以下统称乡 镇)财政所(财政分局)或有项目实施任务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 -3- 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拨 付到乡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乡镇扶贫部门设置扶贫资金专 账,村级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统一到乡镇扶贫部门报账; 其他非乡镇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实行专 账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 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支付审批流程由区扶贫办商相关部 门制定。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 及制度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十二条 扶贫、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加 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部门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 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全区脱 资攻坚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资资金支出范围。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 排。通过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露计划” 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 -4- 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四条 直补到户扶贫资金,由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对村初 审、乡镇审核后的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扶贫主管部门对信息复 核后,由乡镇扶贫部门负责将信息录入财政补贴发放系统,并报 财政部门审核,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十五条 以实物形式扶持困难户的(如提供的种苗、化肥 等),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凭购买发票和 扶贫户签字、村审核、乡镇签署意见的领用汇总花名册办理资金 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根据区人民政府 批准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按批次由项目实施主体在扶 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时间 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 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 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同时公布项 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 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乡镇或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拨付专项扶贫项目资 金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实施工程合同;税 务部门办理的发票原件及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税务部门票据原 -5- 则要求在本区税务部门开具);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书;扶贫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5 万元以 上建设项目应提供竣工标示牌照片;其他有关合法凭证或附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 行。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上级财政专项扶资 资金中提取或列支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 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开支,实行分账管理,专款 专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 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 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6-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按职 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住建等部门负责扶 贫项目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批复、组织实施、验收 报账、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情况、 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拟 定财政专项资金扶贫方案,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乡镇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 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实施程序合法、资金使 用合规。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 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各扶贫专项资 金项目实施的乡镇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积极配合上级 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整改。 -7-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住建 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各乡镇后,各乡镇应对照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履行资金实施、监督职能,确保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各乡镇未能 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能,或者挪用资金,导致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实施不力、项目资金流失的,由区扶贫资金主管部 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扶贫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将挪用或流失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从该单位预算中划转,并依法 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益阳市赫山区区 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益赫财农〔2015〕121 号)同时废 止。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17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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