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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百释佳氮磷多元肥”肥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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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罚〔2015〕1 号 关于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百释佳氮磷多元肥”肥料案 当事人:陈立红,女,39 岁,汉族,身份证号:432322197609093226 住 址: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兆和岗村第九村民小组。 联系电话:18673708970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百释佳氮磷多元肥”肥料一案,经本机 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 年 5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南县浪拔湖街道农资经销商陈 立红销售标签内容中没有标明登记证号的“百释佳氮磷多元肥”肥料。我 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肥料产品未经登记,当事人不能提 供与之相关的肥料登记证,经网上查证也没有与该肥料登记相关的任何信 息,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百释佳氮磷多元肥”肥料产品。当事人 共购入“百释佳氮磷多元肥”肥料 2 吨,进价 1600 元/吨,货值 3200 元; 至查处时止当事人尚未将这批肥料销售出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 查(勘验)笔录、进货票据、实物相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 明。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百释佳氮磷多元肥”肥料产品的行为违 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 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 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辨、 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1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 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 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三、执行基准:1、生产、经营 违法产品货值在 50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 “百释佳氮磷多元肥”肥料产品的经营、推广,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 1000 元(壹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 行南县支行(帐号:4300150106705250002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 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局 2015 年 6 月 18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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