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各院(所、系)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讨论通过,报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略)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 能力; 5.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一门外国语;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一般为二至三门。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 答辩。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学术上应具有开拓性,或在技术应用方面应具有先进性,或具 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 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包括:目录、中文和外文摘要、前言(或概论)、正文(包括:理论分 析、实验装置、测试方法、计算方法和程序、数据处理和结论等)、附录(包括已发表/录用的 论文目录)、参考文献及致谢等。 论文要求论点正确、论述充分、数据可靠,且文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整洁,图表清 晰。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为三万字以上,硕士论文摘要在五百字至一千字以内。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好; 2.学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并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 3.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申请被批准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聘请两名与论文相关学科具 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一名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至迟在答辩前半个月送交评阅人评阅。在收到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和同意答辩时, 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 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持否 定意见,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导师评阅意见属否定的一般不予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以本市为主)。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可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小组的比例 应小于 50%,指导教师参加论文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的教研(研究)室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送学 位办公室核准,校内专家以院(所、系)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论文答辩委员会可设秘书一人,协助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 材料。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 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 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 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其代表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组成名单。 1.由院(系、所)负责人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半小时);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研究生回答问题); 5.其他参加人员提问(经主席同意后,研究生回答问题);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 7.评阅人宣读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评语; 8.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学习情况(包括学历、所学课程的成绩、曾作过的研究工作和 已发表的论文以及对毕业论文的评语等); 9.评定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就是否通过该生论文答辩及是否建 议授予该生学位进行表决(以上两次投票均需答辩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10.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1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 辩一次。 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则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会议原始记录、 答辩表决票、论文答辩情况表送研究生部,学位申请人应将论文原稿(经导师修改稿)、手抄本、 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原始图表、中外文摘要等材料整理成卷,同时送交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1.申请者完成论文答辩后申领并填妥学位申请表,在一年内向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提交 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中外文摘要。申请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现、发明的, 应同时提交有关出版著作、科研成果的鉴定书或证明书; 2.由研究生部委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审查。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审批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后,就是否授予硕士 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 可通过。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推荐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3.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对象,进行逐个审核后,就是 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学分和成绩、论文质量不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有关学籍管理条例的、或在课程考试或论 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2.不符合学位申请所要求的科研成果(详见《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 标》); 3.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4.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5.毕业时坚持无理要求,经教育无效者。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学位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能力; 4.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专业论文和具有一定的听说能 力,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一般为一到二门; 3.一门外国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或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 分后,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科综合考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 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考试科目、考试范围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考试采用 口试和笔试相结合形式。 博士学位课程或学科综合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博士论文开题。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并在理论上、技术上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具 有重大的意义; 3.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二年; 4.博士学位论文应包括:目录、中外文摘要、前言(或概论)、正文(包括:理论分析、实 验装置、测试方法、计算方法和程序、数据处理和结论等)、附录(包括已发表/录用的论文目 录)、参考文献及致谢等。 论文要求论点正确、论述充分、数据可靠,且文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整洁、图表清晰; 5.博士论文一般为七万字以上,博士论文摘要在一千五百字左右。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好; 2.学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并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 3.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或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4.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两篇或两篇以上的论文,并至少有一篇进入 SCI、 EI、ISTP 三大检索; 5.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由导师、博士生指导委员会提出三分之二人选,上海市专家库 确定三分之一人选作为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文评(议)阅。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一 半。评(议)阅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是外校专家,并至少有一位是同一学科领域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博士学位论文至迟在答辩前三个月送交评阅人评阅,并经同行评议。在收到评阅人评阅意见 和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评阅人如有一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则有关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 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的教研(研究)室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 送学位办公室核准。校内专家以院(所、系)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校名义聘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论文评阅人的比例应小于 50%,成员中 一般一半以上是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答辩 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设有秘书一人,协助办理有关答辩事宜,做好答辩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 的材料。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 辩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程序 参阅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 答辩一次。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 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会议记录、 答辩表决票、论文答辩情况表、中外文摘要等材料整理成卷,送研究生部,学位申请人应将论文 原稿(经导师修改稿)、手抄本、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原始图表等同时送交研究生部。博士学 位获得者的论文应争取在一年内公开发表(已发表过或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程序 参阅第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审批 参阅第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不授予学位问题 参阅第十五条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 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 应当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成员中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人数至少过半数。 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2.通过学士学位名单,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 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定增列博士导师和遴选硕士导师;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 一至二人,主席或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院(所、系)提 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2.审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范围,指定三位专家 组成考试委员会; 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批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作出推荐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6.审查增列博士导师和遴选硕士导师; 7.作出建议撤销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专职机构(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办理学位申请工作; 2.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 答辩情况等工作; 3.办理硕士、博士和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4.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 5.编辑出版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摘要; 6.收集整理学位论文的有关资料,并协助档案室立卷、存档; 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8.其它。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 得证书的生效日期。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授的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确认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严重违 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可作出撤 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办法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解释权和修改权,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 有关文件有不符之处,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备案。 上海大学 一九九四年七月 一九九九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二○○三年七月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