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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摘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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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摘录).doc

附件 3: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摘录) 第十八条 违反考核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分别做如下处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者,或 者携带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将与考 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抄写在桌面或墙面等处者,给予记过处分;开卷考 试时,携带任课教师指定资料外的其他资料,或者储存有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或者拷贝他人电子格式答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 答卷答案雷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故意篡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 给予记过处分; 9.使用电子设备查询试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 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登录各种具有信息发送、 接受、存储功能的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组织团伙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 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在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协助作弊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15.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16.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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