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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3号 (265.51 K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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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 43 号 星海音乐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 定暂行办法》,2015 年 7 月 7 日中共星海音乐学院第一届委 员会第 12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星海音乐 学院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 年 11 月 20 日广东省教育厅第 11 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请学校在 2015 年 12 月 13 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修改。学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 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 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 科学发展。 广东省教厅 2015 年 12 月 9 日 —1— 星海音乐学院章程 序 言 星海音乐学院前身为 1957 年创办的广州音乐学校,后 数易校名。1958 年设置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1965 年初与 广东舞蹈学校合并为广东艺术专科学校;1969 年与广州美术 学院合并为广东人民艺术学院;1978 年 3 月复名为广州音乐 专科学校;1981 年 6 月经国务院批准设为广州音乐学院;1985 年 12 月,为纪念广东籍人民音乐家冼星海,更名为星海音 乐学院。 学校以培养高素质音乐舞蹈等方面的艺术人才为己任, 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岭南音乐文化,弘扬星海 精神,遵循“求真、尚美、崇德、敬业”的校训,服务国家经 济文化建设。学校2005年办学主体进驻广州大学城,从此融 身于多学科大学环境中,以大学城这个具有强劲后发优势的 教育生态环境为平台,依托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的 地缘优势,锐意创新谋求发展,努力实现“建成与广东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在国际有一定影响的 高水平音乐学院”的目标。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 位法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 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的职权。同时,也有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 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 合法权益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星海音乐学院,英文名为 Xi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五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 东横路 48 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 398 号、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48 号。学校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 需要调整校区。 学校的网址是 http://www.xhcom.edu.cn。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3— (二)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 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简 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 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实行以校系(院)两 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院长 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求真、尚美、崇德、敬业。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艺 术教育规律,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 —4— 学科定位: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可发展艺术 学和其它学科门类的相关学科。 类型定位:应用型高等艺术院校。 层次定位: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其他学历 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开展国际生、港澳台侨生教育及多 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广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 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音乐与舞蹈艺术等专门人才和复合型 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根植传统沃土,传承岭南 优秀音乐文化;依托地域优势,开放兼容,创新音乐人才培 养模式。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依法招收和培 养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 步的需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结合学 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和人才成长规律,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5— 设置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培养社会需求的相应人 才。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有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艺术学和其它学科门类的相关学 科。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 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按照不同培养层 次、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 条件。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 生活动,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 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依法自主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 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 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予肄业证 书或结业证书。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以上学位。 根据国家法规及授权,调整学位授予的层次。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 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在校系(院)两级管理模式下形成开放、 协同、竞争的学术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经费、信息、 —6— 技术等科研要素,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各领域的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建立顶层设计带动“项 目制”运行模式,整合学术资源进行科研项目、学术团队培育, 形成有竞争力、有影响力的科研梯队。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艺术学科规律,鼓励师生开展科学 研究、艺术创作、表演实践等科研活动,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和创作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跨区域、跨学科交流,在协同合作 中发挥引领作用;推动科研创作成果的转化,重视社会各界 与学校在研究成果上的合作、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弘扬求实学风,恪守学术道德,遵守 学术规范。加强和改进学术研究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 体系,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人才以及教学、创作、 表演、研究等优势,为国家、区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及 精神文明建设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学 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所属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 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及艺术交流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 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7—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传承弘扬岭南音乐文化和中华传 统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 强艺术文化研究和艺术创新,为文艺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 出新的贡献。 第三章 治理体制与管理架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 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 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 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 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 —8— 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 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 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 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 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 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内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 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 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 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 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 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 —9— 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 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 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星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 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 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节 院 长 第三十二条 院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 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 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 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 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10 —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 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 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 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 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 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 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 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 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 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 — 11 — 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 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 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 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 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产生,应为各学 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且其中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 展工作。其成员产生办法按教育部规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 程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按程序聘任。特邀委员由院长、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 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 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 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 考核办法;对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 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作出学术评价; — 12 —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审议各专业教学指导委 员会成员名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受理、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 员会章程; (九)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 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 培养计划人选作出学术评价; (十)对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 教学、科研奖项等作出学术评价; (十一)对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 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 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 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四)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 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需要 评价学术水平和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 — 13 — 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根据需要,在二级教学 科研机构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委托基 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 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 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包括各 教学科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 教学、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经选举组成,院长担任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按程序聘任。其成 员产生办法按教育部规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度确定。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 考人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会、 毕业作品评审委员会、毕业教学展示评审委员会、毕业舞蹈 专场评审委员会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育部规定和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制度开展工作。 — 14 —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 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 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 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 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星海音乐学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 — 15 —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主要职能: (一)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三)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五)开展学生代表、研究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 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共青团、学生会、研究 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 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 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五节 二级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党委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 政管理机构和教辅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 员工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文体设施、校园安全、 后勤等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 — 16 — 要设立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各单位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 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研究室等内部机构的方案, 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作为人才培养、学术研 究、学科与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 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 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 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他们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 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保障教育 教学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本单位内教学、科研、人事、财务、 招生、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 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和党 组织负责人根据议题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党的 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 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单位行政负责人 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一条 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简称学 校附中)、星海音乐学院音乐厅(简称学校音乐厅)和广东 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学校基金会)等由学 — 17 — 校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在学校的领导下,遵循各自的章程 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 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聘用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 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 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和批评; — 18 —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 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 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师 资队伍建设、管理、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 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 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 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 19 — 第六十二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 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 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 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 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 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教职 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 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 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 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 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 — 20 — 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 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 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 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 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 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 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 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 — 21 — 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 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 分别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 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 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 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 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 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 — 22 — 办学投入。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各项经费,对校友及社会 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要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 定来源及增长;依法监督管理学校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国有 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 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规范经费支出和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防 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七条 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办学收入信息和相 关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 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 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 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 强对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和声誉。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 23 —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 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 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面向 社会的多种协同创新方式,参与文化产业建设,同时积极争 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 制,开展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 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 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遵循“促进教学、促进科研、服务社会、 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与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根 据自身条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 建设与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联系社会各界力量, 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拓展学校 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 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星海音乐学院(含学校附 中)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 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按国家规定注册成立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负责协 调、管理校友事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 — 24 — 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校基金会在加强学校与国 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收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 积极作用,扩充办学资源。学校基金会的组成、运行、议事 规则和监管等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环,圆环之间正上方嵌有学 校中文名称“星海音乐学院”。中心图形由两部分组成,上部 以乐徽(古希腊民间乐器“里拉”琴造型)和五线谱音符为主 要元素,体现音乐学院的特点,整体造型又同时展现出岭南 特有的木棉花形象,凸显岭南地域特色,整体表述星海音乐 学院的地理位置和学校特点;下部图形是用英文“Music”的第 一个字母“M”构成书本的造型,同时也是木棉花的花托,表 述学校的育人特点。圆环之间正下方嵌有学校英文名全称: XI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大写字母)。学 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毛泽东手书集字。校徽内圆环底色为深 灰色,文字和图案为浅灰色;双圆环之间底色为浅灰色,文 字为深灰色。图示: — 25 — 学校校章为长方形,印有中文校名。图示: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分别印有中文 校名全称、英文名全称和校徽。图示: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 10 月 4 日。校庆活动日 可根据需要安排。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标识管理制度,保护标识的专有 使用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 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九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章程可以启动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和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需要进行修订的情形。 — 26 —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提 议: (一)院长; (二)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修订提议经学校党委会确定后,启动修订。章程修 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 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 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依据章程审查 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 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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