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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8〕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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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8〕51号.doc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51 号 林鑑清养殖场: 经营者:林鑑清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天良村委会天井坑村产业路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 年 9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林鑑清在太平镇天良村 委会天井坑村产业路旁的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于 2007 年开始建设,同年年底投入养殖,猪舍面积约 2725 平方米,现 存栏肉猪约 1280 头,你养殖场已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表》备案,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配套建设沼气 池、沼液池等污染治理设施,猪场污染物经 7 级化粪池处理后排 入西灌渠,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养殖场外 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 2018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清新环监 W 字(2018)第 125 号) 显示,你养殖场废水排放口主要污染因子氨氮、化学需氧量、总 磷监测结果分别为 379mg/L、444mg/L、42.2mg/L,分别超过广 1 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中表 5 限值的 3.7375 倍、0.11 倍、4.275 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表》 、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清新区环 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新环监 W 字(2018)第 125 号) 、现场照 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 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 求,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8 年 10 月 8 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8〕46 号)及 2018 年 10 月 9 日《清 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 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 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 2 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 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2 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 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3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4 Z U 2018 年 10 月 22 日 M o Y 1 4 g c G U x Y R A l a 2 H f c 1 8 x Y B A g a l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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