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2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玄赐)(1).docx
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肇怀城管执法告字[2022]第 074-1 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陈玄赐 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44058219861029**** 工作职务:案发时为广东瑞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西一早田洋西中 路南十三横巷 20 号 经调查,你单位广东瑞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参加标段名称为《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投标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伪造社保缴费资料) 进行投标。 以上事实有 《询问调查笔录》、《社保局复函》、《废标公 告》、《中标通知书》、《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的规 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 年版)》,你(单位) 的违法行为属于 从轻裁量档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八条 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处单位罚款金额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第 1 页 共 2 页 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捌佰贰拾肆元陆角壹分(¥153,824.61)百 分之五点四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叁佰零陆元伍角贰分 (¥8,306.52)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 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 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 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 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本 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莫培钊、龙华胜 联系电话:0758-5563099 单位地址:怀集县幸福街道幸福一路 39 号 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 5 月 18 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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