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和“西部 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工作和“西部地区 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启动,现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 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教外[2011]60 号) (见附件 1) 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参 照重师发[2008]137 号文中的《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 办法》(见附件 2)执行。请各单位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7:00 前,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国际处合作交 流科(大学城办公室 221 室);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前将“西部地区 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国际处合作交流科(大学城办公 室 221 室),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圆 联系电话:65362300、15683055678 附件:1、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教外[2011] 60 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师发[2008] 137 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渝教外〔2011〕60 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 学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西部地区人才 培养特别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 )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为推动我市内陆开放型人才高地建设,培养一批高层次拔尖 创新人才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充分利用好国家公派出 国留学项目和“西部项目”这一重要平台和途径,争取我市 更多的优秀人才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到海外学习深造,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规模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在全国选派各类公 派出国留学人员 16000 名,其中研究生 6,000 人,高级研究 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本科生等类别 10,000 人。 根据我委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2012 年我市“西部项目”的选派规模为 100 人。 二、工作安排 (一)报名组织 请各单位根据《2012 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指南》 (详见“国家留学网”,网址:www.csc.edu.cn)组织人员 申报。凡符合选拔简章及相应项目要求的人员,均可按规定 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各单位应从本单位人才培养战略出发,认真研究项目指 南和选派计划,合理确定项目申报人员。要充分利用好国家 公派留学渠道,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我市公派出国留学的规模 和层次,为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2012 年“西部项目”的申报工作,我委将重点支持以 成组配套的方式选派出留学人员(成组配套申报方式可参阅 国家留学网“西部项目”专栏) 。 (二)申请方式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请人经所在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 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准备材 料,各单位将申请材料按要求整理好后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 (周五)前统一报市教委国际处,逾期不予受理。 2012 年“西部项目”的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报名网址 http://apply.csc.edu.cn/) ,各 单位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0 日,逾 期不予受理。 三、重点项目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 究 ) 项 目 ( 具 体 申 报 要 求 参 见 “ 国 家 留 学 网 ”, 网 址 : www.csc.edu.cn) 从 2012 年起,本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 年(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 自动取消。另外,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要求。外语水平未达标者, 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本项目,但须提供可以反 映其外语水平的专门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 WSK/TOEFL/IELTS 考试有效成绩单复印件等。自 2013 年起, 该项目申请人须达到外语合格条件方能申请。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研究生项目(具体申报要求 参见“国家留学网”,网址:www.csc.edu.cn) 从 2012 年开始,国内高校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 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国 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具有硕士学位,在 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的正式 工作人员;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 士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均可申请本项目。 (三)“西部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参见“国家留学网”, 网址:www.csc.edu.cn) “西部项目”是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国 西部地区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支持地方经济、社 会和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经教育部批准,由国家留学基 金管理委员会和西部省区市合作设立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项目。 “西部项目”(含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等教 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三个子项目)申请人应为我市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 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2012 年本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 消。一经录取,留学人员的录取国别及留学资格有效期不再 变更。 2012 年,项目申请人外语水平如未达到《国家留学基金 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要求,必须提供可以反 映其外语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另外,除“高校英语教师出国 研修项目”和“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外,语言类项 目申请人申报时须出具外方邀请函方能申报。 (四)其他项目 申请其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的申请人,可 登陆国家留学网(网址:www.csc.edu.cn)查阅相关信息。 四、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重庆市教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2652602 63861218 67001952 联系人:徐厚智 李世玉 电子邮件:cqjwgjc@163.com 附件: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流程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派 留学 申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通知 2011 年 12 月 1 日印附件: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流程 步骤 1:查阅《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 确定您是否有资格申请。查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外语条件》 ,确定外语水平是否合格; 注:凡符合选拔简章及有关项目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 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 派研究生项目者请查阅《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 目专栏》。 ↓ 步骤 2:查阅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 表及项目指南,确定“留学身份” 、“申报国别”、 “申报项目 名称” 、“可利用合作项目名称”和“受理单位名称”; ↓ 步骤 3:进入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注册/ 登录(信息平台简介),进行网上报名(详见《国家留学基 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填表说明》) ; 申请表样表下载:学生类 非学生类 注:“学生类”和“非学生类”系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 员在外留学期间的留学身份界定,其中“学生类”系指“博 士研究生” 、“联合培养博士生” 、“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和“插班生”等,“非学生类” 系指 “高级研究学者” 、 “访 问学者”、“博士后”、 “进修生”和“短期研修生”等。 ↓ 步骤 4: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请查阅《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 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 注:凡来自“985 工程”、“211 工程”建设高校、与留学基 金委签订合作项目协议的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 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主管部门负 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 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重庆市教委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 步骤 5:申请人将按规定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交所在单位,所 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整理好后统一报市教委国际处。 注:如所申请项目是直接向留学基金委申请,请按照项目指 南中的具体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查询网址:www.csc.edu.cn 附件二: ×××××文件 重师发〔2008〕137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 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公派出国(境)管理,做好公派出国(境) 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公派出国(境)的分类 公派出国(境)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或者学校 交流渠道提供全额或者部分资助,以国家、地方政府或者我 校的名义派到国(境)外留学、工作、培训、访问交流、出 席会议等的情况。 公派出国(境)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公派出国(境)和 短期公派出国(境)两类。长期公派出国(境)是指在外停 留时间 3 个月及以上的出国(境)留学或工作。短期公派出 国(境)人员是指在外停留时间 3 个月以下的出国(境)访 问交流、短期培训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二、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管理工作机制 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共同负责,出国(境)人员选拔推荐、出国(境)前培 训等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项目申报、 手续办理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人事处协助。 (二)申报立项 学校鼓励在校工作满两年的教职工积极申报各类公派 出国(境)留学、工作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提供最 新的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项目信息,并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 建议和帮助。申报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 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申报人员为副处级 以上干部的,还须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 报党委审批。 (三)经费管理 1.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 由申请人自理。 2.获得公派出国(境)留学资格后,办理护照、签证、 体检的直接费用和由学校往返最近出(入)境城市的差旅费 由学校资助,按国内差旅费标准于回国返校报到后在学校出 国留学专项经费中报销;获得公派出国(境)工作资格后办 理护照、签证等的费用和由学校往返最近出入境城市的差旅 费均由所申请的工作项目经费解决,学校不资助任何费用。 3.获得公派出国(境)工作和国家全额资助留学的人员, 学校不再资助国(境)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获得“西部人才 特别项目”等非全额资助的留学人员,所需配套经费,学校 承担 50%,在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余 50%由所在单 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应不少于单位和个人共同 承担部分的 50%。除此之外学校不再资助国(境)外发生的 任何费用。 4.获得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资格后,由派出 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为需培训后派出的,其到指定培训地学习 的学费和差旅费,扣除上级主管部门资助部分后,由学校资 助 70%,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30%,培训期间的住宿费 学校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学校资助部分在出国留学专 项经费中列支。 (四)人事管理 1.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 原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未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签定出国(境)留学合同的,应在出国(境)手续办理前到 学校人事处与学校签定出国(境)留学合同,并交纳出国 (境)留学保证金,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保证金标准 执行;所有公派出国工作人员应在出国手续办理前到学校人 事处与学校签定出国(境)工作合同,并交纳出国(境)工 作保证金,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保证金标准执行。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 等待遇按照我校教职工在职学习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 批准超期不归的,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追究违约责任, 逾期一年者,予以解聘。 3.公派出国工作人员出国(境)期间,学校只发放岗位 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发放岗位津贴。未经学校批准超期不归 的,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追究违约责任,逾期一年者,予 以解聘。 4.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长期公派出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 国留学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公派出国(境)时间在 10 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 实行 5 年(60 个月)在本校服务期制,若不满服务期离职 (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3 万 元和不足服务年限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参照学校在职学习 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派出管理 1.担任有教学工作任务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 分别于国内脱产培训和计划出国(境)的前一个学期,在学 院提交开课计划前向所在单位提出外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 的所在单位原则不安排计划外出时间段的教学活动。已取得 长期公派出国(境)资格的人员在承担教学任务学期,原则 不得中途脱产培训或者出国留学、工作。 2.担任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 分别在离岗前一个学期,提出外出的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 部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 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重师委发〔2007〕10 号)办理相 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不安排派出。 3.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别在出国(境)前和回 国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短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短期公派出国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 需要,提出学校自组团出访计划和参团出访计划,报学校主 管领导审批,其中,学校自组团出访任务需由校党委会议批 准。 3.学校教职工个人因本职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原因,受邀 请到国外访问交流或者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本人首先向 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出访目的、时间和 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或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 连同邀请函或者文件通知复印件一起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短期公派出访经费原则上应由出访人员所在部门或 者所关联项目工作经费支付,学校不予资助。 5.短期公派出访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出 访者本人协助办理。 6.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别在出国(境)前和回 国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 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公派出国(境)的有关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外事 管理 重庆师范大学办公室 办法 通知 2008 年 3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