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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后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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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 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的后评 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 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和政令畅通,我们开展此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2.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17 号),济宁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 〔2020〕188 号)文件要求,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 企业合法权益,结合物业发展实际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划 转情况,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 3.聘请相关法律顾问介入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征 求主管部门对文件使用情况相关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该文件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按照济宁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 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188 号)制定。 邹城市发改局作为邹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知》主体 合法;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知》符合 《价格法》以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与法律、法 1 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不存在抵触;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制定《通知》未超出职权范围,不存在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制定程序 符合《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程序 合法;《通知》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 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 的歧义,较为规范。 2.法律顾问评估认定《通知》实施以来,制定机关职权 无变更,制定法律及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通知》具备 合法性。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物业公司对该文 件均无异议。 3.本《通知》综合考虑了邹城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状 况,结合邹城市的经济发展、消费水平制定,并具体规定了 备案管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减免、共有收益管理费扣除 比例、车位场地使用费、出入证办理、明码标价及公示等内 容,符合邹城市的物业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和可 操作性。 4.本《通知》即将到期,我们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周 边县市区物业收费定价情况,按照最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 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收费文件。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经评估,本《通知》文件继续执行。 2.鉴于《通知》即将到期,我们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 周边县市区物业收费定价情况,按照最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 2 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收费文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6 月 26 日 3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邹城市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的后评估报 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车运价,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 发展,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切实维护法 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2.邹城市发改局在广泛听取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 车)经营者及出租车管理所关于价格调整意见的基础上,科 学制定调价方案,通过听证会多方论证,制定巡游出租车运 价。 3. 聘请相关法律顾问介入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征 求主管部门对文件使用情况相关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 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 〔2017〕138 号)和《济宁市物价局 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济价格字〔2018〕116 号) 制定。 邹城市发改局作为邹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 知》主体合法;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 知》符合《价格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 策不存在抵触;未超出职权范围,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且制定程序合法; 4 《通知》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 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 较为规范。 2.法律顾问认定规定的制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 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且 《通知》实施以来,制定机关职权无变更,制定法律及政策 依据未有明显变动,《通知》具备合法性。文件征求主管部 门意见继续使用。 3.《通知》综合考虑了邹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规模, 结合邹城市的经济发展、消费水平制定,并具体规定了起步 租价、基本运价、回空里程费、夜间加价费和具体计费方式, 符合邹城市的出租车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和可操 作性。 4.目前尚未发现其他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评估结论,该文件继续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6 月 26 日 5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邹城市城区 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企业节约用水,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 供给,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行后评估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 〔2019〕701 号)等政策规定,参考周边县市区城区非居民 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水平,并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研 究同意,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分类简化,将现行城区供 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 水三类。 3.聘请相关法律顾问介入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征 求主管部门对文件使用情况相关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按照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 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701 号)制定。 邹城 市发改局作为邹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知》主体合法; 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知》符合《价格 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不存在抵触; 6 《通知》未超出职权范围,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且制定程序合法。 2.法律顾问认定《通知》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 号)、省发改委、 住建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 价格〔2019〕701 号)等规定制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 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且 《通知》实施以来,制定机关职权无变更,制定法律及政策 依据未有明显变动,《通知》具备合法性。 3.《通知》综合考虑了邹城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 并参考周边县市区价格水平制定,符合邹城市的实际情况, 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目前尚无存在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评估结论为继续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7 2023 年 6 月 26 日 8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我市城 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的后评 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为完善我市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天然气 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 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 2.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7〕1171 号)和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 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 号)文件精 神,依据济宁市发改委《济宁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 管规则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21〕163 号)文件规定, 参照成本监审结果,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同意,制定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 0.7 元/m³。 3.聘请相关法律顾问介入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征 求主管部门对文件使用情况相关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 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 号) 和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 格一发〔2018〕33 号)文件精神,依据济宁市发改委《济宁 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 〔2021〕163 号)制定。市发改局作为邹城市的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通知》主体合法;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9 门制定《通知》符合《价格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上级政策不存在抵触;未超出职权范围,不存在减损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制定 程序合法;《通知》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 文表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 明显的歧义,较为规范。 2.按照法律顾问意见,《通知》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 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 号)、国 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7〕1171 号)和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 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 号)文件精神,依据济 宁市发改委《济宁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 知》( 济发改价格〔2021〕163 号)等规定制定。不存在与 法律法规抵触、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 制定程序符合《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 有关规定,且《通知》实施以来,制定机关职权无变更,制 定法律及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通知》具备合法性。 3.《通知》综合考虑了邹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 水平,参照成本监审结果制定,符合邹城市的实际情况,具 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目前尚无存在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评估结论为继续执行。 10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6 月 26 日 11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邹城市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加快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 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疏导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 矛盾,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切实维护法 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特进行后评估工作。 2.按照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 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 号)文件精神, 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 机制方案。 3.聘请相关法律顾问介入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征 求主管部门对文件使用情况相关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按照原省物价局《关于建 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 发〔2018〕73 号)制定。市发改局作为邹城市的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通知》主体合法;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通知》符合《价格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上级政策不存在抵触;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通知》未超出职权范围,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制定程序合法; 《通知》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 12 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 较为规范。 2.《通知》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1361 号)、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 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 〔2018〕73 号)等规定制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超越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山东 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且《通知》 实施以来,制定机关职权无变更,制定法律及政策依据未有 明显变动,《通知》具备合法性。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文件 继续使用。 3.《通知》综合考虑了邹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 水平、管道燃气供需价格矛盾,具体规定了联动办法、联动 周期及启动条件、联动价格的确定,符合邹城市的实际情况, 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目前暂无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评估结论继续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13 2023 年 6 月 26 日 14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 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 通知》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为建立合理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 持续健康发展,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切 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开展后评估工作。 2.根据山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非 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 306 号)等文件规定,疏导城镇采暖季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 价格,对各项配套措施均已明确。 3.聘请相关法律顾问介入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征 求主管部门对文件使用情况相关意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根据山东省发改委、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 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 号)等文件规定。 邹城市 发改局作为邹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知》主体合法; 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知》符合《价格 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不存在抵触; 作为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通知》未超出职权 范围,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 其义务的情形;制定程序合法;《通知》结构较为完整,表 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 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较为规范。 15 2.律师顾问认定《通知》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 号)、山东省发 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 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 号)等规定制定。 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定》等有关规定,且《通知》实施以来,制定机关职权无 变更,制定法律及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通知》具备合 法性。 3.《通知》综合考虑了邹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 水平、管道燃气供需价格矛盾,具体规定了居民阶梯气量及 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建立、计量周期、一户多人政策、 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等内容,符合邹城市的实际情况,具备 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目前暂未发现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评估结论为继续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6 月 26 日 16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全市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 用效率,切实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和政令畅通。 2. 聘请相关法律顾问介入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积极 开展我市停车收费调研工作,多次召开我市停车收费座谈会, 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参照周边县市 区停车服务收费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机动车停车 收费方案。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 〔2020〕1361 号)、山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 号文件进一 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 〔2016〕25 号)、《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济 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69 号)、《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20〕371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通知》符合《价格法》规定,与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不存在抵触;未超出职权范围,不 17 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情形且制定程序合法;《通知》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 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 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较为规范。 2.《通知》结合邹城市的经济发展、消费水平制定,综 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 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白天高于夜间”的 原则,区分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实行差别化价格 政策,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目前尚未发现其他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评估结论,该文件继续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6 月 26 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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