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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30号++关于印发《赫山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赫山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赫山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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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30号++关于印发《赫山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赫山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赫山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HSDR-2018-00024 益赫政发〔2018〕30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赫山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赫山区处置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赫山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赫山区群体性 事件应急预案》《赫山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赫山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2-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惩罚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 的应急指挥体系,妥善、高效、有序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保 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 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益阳市公 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赫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 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坚持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 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预防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的预防工作,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 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3)减少损失。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造 -4- 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属地管辖。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 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5)协同一致。区直驻区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一致, 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赫山区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 部),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 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赫山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 挥长,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赫山公安分局,由赫山公 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公共场所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 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 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公共场所安 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5-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 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 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区指挥部的指令指示, 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总结分析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拟写分析报告;办理区指挥部交办 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赫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 序,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的通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救助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 并监督使用。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程施工、城 市供水、供气等保障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 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区文体广新局:参与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电玩游戏城等文 -6- 娱场所和体育场馆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 水卫生监督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动力量准 备等保障工作。 赫山供电分公司: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等 保障工作。 赫山环保分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 行环境应急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置工作。 区食药监局: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赫山质监分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区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定,相 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下设信息协调、应急 行动、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 (1)信息协调组 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联络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进 -7- 行新闻管理。 (2)应急行动组 负责采取措施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 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 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 违法犯罪证据。 (3)后勤保障组 负责提供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 和工作、休息场所,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 护和工程设施等。 (4)善后处理组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 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 索赔取证、事故调查。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1.1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 坚持专群结合原则,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 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 故及其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 -8- 3.1.2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 故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 放射性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 信息报告 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 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 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 级)四 级。 4.1.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的事故。 4.1.2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3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4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I 级):指造成 30 人以上 死亡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9- 4.2.1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 后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同时,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 况。 4.2.2 较大以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 接报后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启动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迅速 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 展应急处置。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 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 判明情况,正确决策。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区 指挥部应迅速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预案,并根据 事态发展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出警赶到 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 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指 挥部。 4.3.2 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 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交通管 - 10 - 制。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 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 定。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应组织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 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当本行政区域处 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 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 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 备,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 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 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时,区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武警 参加救援。 4.3.3 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 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 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 挥的指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 件的发生。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警戒,划定警戒区 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 11 - 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 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 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 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 因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区指挥部或授权 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武警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 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 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 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 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 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 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 透明的原则。 区新闻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 由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 12 - 5.1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 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2 总结分析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场所 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 完善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力量建设,培养 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 人才。应建立以治安、巡特警、反恐、国保、交通、消防等警种 为主体,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 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 物资保障 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 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卫计、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 职能职责,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 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 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计部门应做 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 - 13 - 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住建部门应加强工程抢 险装备力量建设。 6.3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 故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 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赫山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要健全完 善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辖区内各通信分公司应 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 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 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并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 实战能力。 7.2 奖励惩罚 对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 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赫山公安分局、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 14 -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场所,造成人员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赫山公安分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5 - 赫山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2.4 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防控制度 3.2 预警信息及报送 3.3 预警防控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级别 - 16 - 4.1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4.2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4.3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4.4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5.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 17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群体性事件应急处 置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和《益阳市群体性 事件应急预案》《赫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处置工作,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 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高等院校、 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 纽、城市交通主干线的; - 18 - (3)聚众阻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区重点工程建设施 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运、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 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 烧事件; (9)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邪教组织策划的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处置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处 置群体性事件负总责,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亲临现场,靠前 指挥,及时依法妥善处置。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 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 本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做矛盾化 - 19 - 解、教育解释、疏导劝阻工作,及时妥善处理。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 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立足抓早、 抓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群体性事件控 制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基层,及时消除群体性事件的各种诱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 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 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 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 一般群体性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 应积极做好矛盾疏导化解工作,防止事态升级和扩大。对发生暴 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应及时、 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对敌对 势力、敌对分子插手企图制造事端的群体性事件,应及时获取证 据,坚决依法惩处。 (4)慎用警力、强制措施、武器警械。防止轻易将警力推 到第一线造成警民冲突,导致矛盾激化。对需动用警力和采取强 制措施进行处置的,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审批程序执行。凡需使用催泪弹、警棍、高压水枪、特种防 暴枪等制伏性警械强行驱散闹事群体的,必须报经现场指挥的公 - 20 -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现场维护秩序、参与应急处置的一线民警, 一律不得携带武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人群开枪。 (5)快速反应,密切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 镇(街道、园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制,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给予配合支持。事发地乡镇(街道、 园区)应与相关部门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 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 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 供可靠依据。 (6)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 穿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全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 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 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 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应按照 中央、省、市指示精神和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好信 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 正确引导舆论。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委、区人民政府设立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 21 - 设立赫山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 挥部),由区委政法委书记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 长,区人武部、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区委宣传部、赫山公 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区司法 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 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安 监局、区食药监局、区信访局、区畜牧水产局、区民宗局、区法 制办、区总工会、赫山环保分局、赫山国土分局、赫山工商分局、 赫山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 公地点设区维稳办,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日常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总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 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制订群体性 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研究、 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统一发布群体性事 件的有关信息;指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指导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视情况派出处置指导组,指导事发 地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群体性事件发展 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完成区委、区人民 - 22 - 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 区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制定本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区总指挥部的指 挥、决策,并根据本单位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 发地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要求。 区人武部:参与处置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 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组织、指导、协调开展矛盾纠纷 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把问题 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协调消防、武警等相关部门单位 开展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 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赫山公安分局:准确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情况和群体性事件 动态,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迅速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 总指挥部报告;领导和组织事发地派出所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 安秩序,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调集 相关资源和力量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群体性事件处置工 - 23 - 作予以支援;执行区总指挥部行动处置决策,完成上级交办的其 他任务。 区发改局:参与处置因国家和区级投资及其他项目、有关经 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金融问题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督促 各企业做好本系统内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 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群体性事件学生、教职员工 的教育疏导工作。 区纪委监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违纪 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 区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 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 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居)民选举、村务不公开等 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区司法局: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 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 因财政政策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24 - 区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企业 军转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拖欠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住建局:参与处置因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城市房屋拆迁与 改造、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和水运交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 事件。 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畜牧水产局:参与处置因耕地、林 场、渔场等使用权属纠纷及农业经营改革、林业管理活动等问题 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水务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洪 涝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文体广新局:参与处置因文体活动、广播影视节目、新闻 出版、旅游活动等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食品 安全、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等问题 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 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区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特种设备、烟花 爆竹等安全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25 - 区民宗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做好与群体性事件有关的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的疏导、劝解工作。 区法制办:研究起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 定,经法定程序通过后,为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区总工会:负责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单 位处置群体性事件。 赫山环保分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负责组织有关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 工作。 赫山国土分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 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赫山工商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 事件。 赫山消防大队:负责处置事发现场可能发生的火灾火警,并 提供夜间照明。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有 关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区总指挥部下设信息综合、处置指导、后勤保障、法律顾问、 信息发布等应急工作组,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工作。 - 26 - (1)信息综合组 由赫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群体性事件 的苗头和动向,为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群体性事件的 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报告、上报、通 报工作;承办区总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参与应急处置工 作。 (2)处置指导组 由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牵头,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街 道、园区)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 群体性事件涉及地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 区总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指导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难 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3)后勤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装备、通信、 交通、办公、生活和医疗救护以及处置工作专项经费等方面的保 障工作。 (4)法律顾问组 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牵头,负责为区总指挥部处置群 体性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决策建议,并参与现场法制宣传和调解 纠纷。 - 27 - (5)信息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 接待等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组成现场指 挥部,负责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 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现场指挥长、信息联络组、现场劝导组、 现场处置组、消防救护组、机动突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 组和区总指挥部派出的处置指导组组成。各行动小组组长由现场 总指挥长指定。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党政一把 手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政法(维稳)工作的副职担任。群体 性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2.4.1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做好群体性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协调有关 部门单位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组 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救援的行动准备;负责组织对 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 离等有效措施;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 及时向区总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 28 - 根据区总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 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 结、报告;根据现场态势,依法采取其他相关行动。 2.4.2 行动小组 (1)信息联络组 成员:事发地公安派出所。 职责:根据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联络协调各组处 置工作,归口搜集、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调度现场情况,准确传 达上级指示、命令。 (2)现场劝导组 成员: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和群体性事件涉及 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与群众进行对话、劝阻、疏导,面对面做群众思 想疏导工作,缓解和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对群众提出的有关问 题进行解答和说明;对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法行为 予以纠正和处理。 (3)现场处置组 成员:赫山公安分局,参与现场处置的其他成员单位。 职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开展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收集情 报信息,掌握现场动态,发现和控制闹事骨干分子,收集固定违 法犯罪证据;对现场煽动闹事者、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必要手段予 - 29 - 以制止;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对群众密集和交通堵塞路段、场所 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疏导,确保畅通;对于发生打、砸、抢、烧或 冲击党政机关等重点目标难以控制的骚乱事件,根据现场指挥部 的指令,迅速出动警力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对现场进行新闻管 制。 (4)消防救护组 成员:赫山消防大队。 职责: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向事发现场派出消防车、照明 车,处置可能发生的火灾火警,提供夜间照明。 (5)后勤保障组 成员: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和赫山公安分局、区财政 局、区卫计局。 职责:负责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各部门单位人员的办公场所、 交通车辆、餐饮和休息场所等方面的保障工作;负责提供现场交 通、通信、供水、供电、照明、医疗救护等。 (6)善后处理组 成员: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赫山公安分局及群体性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 职责:负责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治安等生产、生活工作秩 序;负责对闹事群体、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工作;负责解决 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 - 30 -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防控制度 3.1.1 健全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调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 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建立覆盖面广、纵横交错、传递灵敏的情报信 息网络;严格执行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凡漏报、迟 报、误报和瞒报群体性事件紧急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3.1.2 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不稳定因素集 中排查,通过排查,确定重点地区、重要部位、重点单位、重点 群体及重点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3.1.3 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实行挂牌督办,对排查出 的重点问题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 一抓到底”的办法解决。 3.1.4 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完善区、乡镇(街道、园 区)、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调处防范网络。 3.1.5 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查办、 督办、结案、反馈制度和领导接待来访制度、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3.2 预警信息及报送 3.2.1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 程中的。 - 31 -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 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 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 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2.2 预警信息报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逐级上报预警信 息。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获 取信息后 2 小时内及时上报区总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 3.3 预警防控支持系统 3.3.1 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排查发现的重点地区、重要 部位、重点单位、重点群体及重点问题建立维稳工作台帐,纳入 数据库管理,作为分析预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 3.3.2 建立决策支持系统。针对不同原因、不同性质、不同 规模、不同群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制定分类处置预案,纳入数 据库管理,作为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 3.3.3 建立资源数据库。对各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 公安机关、武警内卫部队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相关人员、设施、 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数据库管理,随时掌握、调阅、检查有关 - 32 - 情况,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 4.应急响应级别 群体性事件根据其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 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分为一般群体性 事件(Ⅳ级)、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重大群体性事件(Ⅱ 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四级。 4.1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参与人数在 200 人以下的上访、请愿或者其他群体性行为,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能够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4.2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 2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 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 1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 3 人以下死亡且 10 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3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 1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影响较大的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或者在省、市等重要场所出现的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非 - 33 - 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 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校园网络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 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者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 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 2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人 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 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非法组 织或者邪教组织等组织的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聚集活动;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 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 事件; (7)已出现跨区域或者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或者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的群体性事件; (8)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 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罢工(市、课)过程中出现 - 34 - 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 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行为; (10)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或者其 他人流密集场所聚众滋事、制造混乱、破坏公共设施或者骚乱等 行为; (11)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4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 5000 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市区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 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别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 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 市交通造成 8 小时以上停运,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施工,造成 24 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 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 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 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 35 - (7)参与人数 500 人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 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区域、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出现局部骚乱状况,可能造成局部地区社会动荡、动 乱的; (11)其他视情况需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5.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启动 一般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区总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 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与区总指挥部工作。 区总指挥部进一步调度核实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包 括事发原因、性质、规模、参与人员、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处 置意见和建议。 区总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态势,视情况派出处置指导组赴现场 指导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必要时可请求区总指挥部 派出处置指导组现场做群众工作,帮助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 快平息事态。 - 36 - (2)现场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现场处置工作,依法依职权采取下列措施:统一组织领导一般群 体性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重大处置措施;统一调用有关 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指令 相关部门单位到现场开展工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事态, 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时刻保持与区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畅通,及时 将现场情况、工作效果等报告区总指挥部,接受和传达区总指挥 部的指示、命令。 现场指挥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依 法信访。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 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应责成相关 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政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 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讲 明道理,做好解释工作。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人民政府应劝阻本行政区域群众不 再到异地聚集,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 接返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 和送返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封闭现 - 37 - 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警戒带, 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 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指挥部 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采访、报道等活动。 在政策法制宣传、现场劝导工作已深入全面到位,一般群体 性事件主体基本被分化瓦解,现场局势完全被有效控制的前提下,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调集足够警力,可依法采取下列强制 措施进行应对处置,迅速平息事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 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聚集人员在限定 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冲击警戒线的人 员,可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伏性警械强行驱散,但应尽量避免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使用警戒前,现场民警应明确告知聚集 群众,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 去的人员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或者聚众械斗、冲击党政机关、阻断 交通干线的人员,可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带离现场或予以拘 留;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 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依法予以收缴和处 置。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 38 - (1)信息报送坚持分级报送原则。事发地乡镇(街道、园 区)应立即将一般群体性事件信息立即(最迟不超过 2 小时)上 报区总指挥部,区总指挥部迅速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 (2)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具 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 数、财产损失情况,事发原因和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以及采取的 措施、效果及下阶段工作方案。 (3)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 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区总指挥部及区委宣传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 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1.4 善后处置 (1)一般群体性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 门(单位)迅速清理现场,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撤除路障, 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现场指挥部应派工作组深入群众做其思想工作,消除 误解,控制局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对承 诺解决的问题,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的不稳 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发生群 体性事件反复。 - 39 - (3)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应组织开 展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认真剖析一般群体性事件发 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门材料报送区总指挥部。区总指 挥部和参与处置一般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乡 镇(街道、园区)根据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5.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5.2.1 响应程序 (1)启动 当区内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区总指挥部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区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 职责分工,开展信息综合、处置指导、后勤保障、法律顾问、信 息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各应急工作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园 区)的协作。 区总指挥部立即派出处置指导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 市或市以上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2)现场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 指挥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 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 40 - 事发地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制定 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 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 作不力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 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有针对性 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人民政府应劝阻本行政区域群众不 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 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积极配合、协 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采 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 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 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 罪行为的证据;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对 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 41 - 按程序调动武警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5.2.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报送坚持分级报送原则。事发地乡镇(街道、园 区)应立即将较大或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信息上报区总指挥部 (最迟不超过 2 小时),区总指挥部迅速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 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 (2)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具 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 数、财产损失情况,事发原因和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以及采取 的措施、效果及下阶段工作方案。 (3)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 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2.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信息发布和新 闻报道的要求执行。 5.2.4 善后处置 (1)区总指挥部指挥、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及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对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 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继续做好群 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 - 42 - 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 止事件反复。 (3)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 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 成书面材料上报。 (4)根据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 部门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和完善各自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总指挥部制订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通信方式,建立成员单 位、应急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指挥网络系统,协调有 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有线、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信息网络传输系统、 计算机决策支持系统、远程会商决策系统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等 科技含量高的现代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群体性事件指挥决策的信 息化、科学化、民主化。 6.3 队伍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加强防暴、巡警、特警队伍建设,组建相对固 定的群体性事件专业处置队伍,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专门力量。 赫山消防大队、赫山武警中队组建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 - 43 - 置突击队伍,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攻坚克难的机动突击力量。 6.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配备处置群体 性事件必需的交通和通信工具、警械、防护器材及现场照明器材、 广播扩音等装备。 6.5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根据处置群体性事件 的需要,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级各部门单位加强对有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类法 律、法规、应急预案等的宣传和培训,熟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 般程序和方法,熟练掌握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操作实施和指挥 调度等程序规定。 7.1.2 区总指挥部应开展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提 高应急处置人员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技能。 7.1.3 区总指挥部应组织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演练,进一步 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专业处置队伍应加强组织指挥、纪律作风、 政策法律、警容风纪、队形战术、装备使用等方面的演练,提高 应急处置水平。 7.2 责任追究 - 44 -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者贯彻不力,或者制定错误政策、 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 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 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 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处置, 致使能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指令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者违反规定 调派警力处置,或者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者违反规定携带、 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6)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 成严重后果的。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 45 -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6 - 赫山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机构 2.5 专家组 3.预防与预警 3.1 应急准备措施 3.2 信息监测 3.3 信息报告 3.4 预警分级 4.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 47 - 4.2 分类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扩大应急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科技支撑 6.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11 社会动员保障 - 48 - 6.12 信息保障 6.13 法制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惩处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 49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恐怖袭击事件应 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恐怖袭击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有效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 定》《赫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或预谋实施恐怖性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 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现实威胁,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 需要直接指挥处置的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 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及 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的事件。 - 50 - 1.4 分类分级 1.4.1 分类: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 运输生化毒剂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 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 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 民生设施的; (4)劫持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较大规 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 大危害的; (7)袭击大型企业、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 涉外场所的; (8)其他恐怖袭击事件及严重暴力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 1.4.2 分级: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恐怖袭击事件按照其性质、严 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 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 - 51 - 橙、黄、蓝四色表示。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日常工作 中加强排查化解,超前掌握预警性信息,及时报告和沟通情况, 把握工作主动权。要提高对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 防范措施,做好人员、物资、技术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恐怖 袭击事件情报信息要及时分析、科学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防范、 早处置。 1.5.2 统一指挥,协作配合。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 妥善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1.5.3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 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众生 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1.5.4 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依托省、市、区公安信息管理 系统,建立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及共享机制,明确不同类 型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职能,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巡特警、 驻赫武警、消防部队和预备役民兵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中的骨干 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 1.5.5 依法处置,严厉打击。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尽快查清事件真 - 52 - 相,缉捕惩治或歼灭制造以及企图制造恐怖袭击事件的犯罪分子, 摧毁恐怖组织,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区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赫山区处置反恐怖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 称“区指挥部” ),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 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应急办) 、区人武部、区委政法委(区 维稳办)、区委宣传部、赫山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 局、区卫计局、区民宗局、区畜牧水产局、区法制办、赫山消防 大队、赫山武警中队、赫山供电分公司、赫山环保分局、赫山移 动分公司、益阳农村电信分公司、益阳市邮政直属分局、区气象 局、区金融办、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指挥部职责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相应类型恐怖袭击事 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开展工作;负责 统筹恐怖袭击事件宣传报道工作,确定对外口径,指导对外信息 发布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武警、消防部队、民 兵应急分队;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全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 种类专项应急预案。 - 53 - 2.2 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区指挥 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乡镇(街道、 园区)主要领导任现场指挥长,特殊情况下由区指挥部指定现场 指挥长。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全面掌握和控制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方案。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掌握全区反恐怖斗争形势, 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要求;组织协调本区发生或涉及本区的恐怖 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信息接报、分 析、研判、处理,按规定向区政府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恐怖 袭击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传达贯彻各级领导同志关于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批示),并跟踪督查办理情况; 完成区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加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建设,根据应急 处置工作需要及区指挥部要求,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配合公 安、武警、消防等部门处置恐怖事件和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负责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 - 54 - 依法对各种恐怖暴力犯罪活动开展侦察、检察和审判工作,依法 严厉打击恐怖犯罪。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反恐怖宣传工作,正面引导新闻舆论 导向,减小恐怖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对外 宣传的监督审核,统一恐怖事件和敏感问题的宣传报道口径。 赫山公安分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密切关注境 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组织和极端宗教势力与恐怖主义势力相 勾结的动态,组织开展有关恐怖组织、恐怖暴力活动的情报信息 收集和分析研判工作;加强计算机互联网监控工作,严防恐怖组 织的煽动和破坏;组织和指导恐怖暴力犯罪专案的侦察、调查和 取证工作;严密掌握和控制重点人员动向;防范和发现境外派遣 入境的具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境外民族分裂组织、境外敌对组 织、境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背景的恐怖分子及破坏活动,积 极开展此类案件、线索调查、侦察工作,并适时予以打击;指导 和加强重要危险物品、 要害部位及社会面的安全管理和控制工作; 协调组织和调动公安消防、武警、巡特警等警种投入处置救援行 动。 区发改局:按照全区反恐怖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区内重点建设 项目反恐、防恐的实际需要,做好项目规划、立项和审批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公众的转移、安置工 作,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 55 -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反恐怖工作的必要经费开支,筹措紧急 状态下反恐怖斗争的行动经费。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抢险、救援力量参与现场处 置工作;加强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与防 范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应急准备,确保能紧急调集交通运 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参与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紧急救 援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和会同相关单位对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 件中受感染的农作物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对污染的区 域进行消毒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处置对全区水利设施和江河湖泊、水库 及其他地表、地下水源的恐怖袭击事件,保障全区水利设施、设 备、水源的安全。 区商务局:负责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 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计局:负责对疫情、病毒和细菌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 和管控;建立必要的反恐怖医药储备;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做好 应对生化恐怖活动的准备,承担大面积消毒杀毒、隔离治疗和抢 救伤员等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区内民族宗教领域社会动态的调查和情况反 - 56 - 馈,配合做好宗教领域和少数民族的社会稳定工作。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指导和会同相关单位对生物化学恐怖袭 击事件中受感染的家禽家畜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区法制办:负责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关于恐怖事件 的通报、通告等。 赫山消防大队:参与处置暴力恐怖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 赫山武警中队:严密组织重要目标警戒,防止恐怖活动对重 要目标的侵害;组织驻区武警部队参与处置暴力恐怖事件和紧急 救援工作。 赫山供电分公司: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全区电力设施的 安全维护和抢修工作,确保电力供给有序运转。 赫山环保分局:负责核与辐射的监测和鉴定工作,配合做好 利用生物物质、危险化学品进行恐怖袭击的现场处置工作;指导 相关单位和公众开展防辐射工作。 赫山移动分公司、益阳农村电信分公司:负责配合有关部门 查询境内外恐怖组织分子利用通信网络从事恐怖活动的情况,按 照有关规定封堵境内外互联网散布的不利于我区开展应急处置 工作的信息;加强对空中无线电波的监管,严防恐怖组织的破坏 活动;负责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益阳市邮政直属分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做好恐怖组织 或恐怖分子来往邮件的查控和处置工作。 - 57 - 区气象局:负责为处置核、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 决策、后果评价等提供气象方面的支持。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驻区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及时 发现不正常的资金流向,防范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区内进行非 法洗钱活动;加强对大宗非法资金的监控力度,配合司法机关开 展调查和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维护金融安全。 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成立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内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工作;负责编制修订本辖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研究制订事件处置的方式和措施,确定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 责及任务分工;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 施;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 作。 2.4 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赫 山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赫山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执行区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恐怖袭击事 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 开展具体工作,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联系各成 - 58 - 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组织、指导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与演练;组织开展恐怖袭击事件 的预防和宣传教育;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处置恐怖袭击 事件各类专项预案的具体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家组 区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专家组成员由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赫山公安分局为牵 头单位。 主要职责:参与编制修订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对恐怖袭 击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并向区指挥部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应急处置 方案。必要时,参与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 应急准备措施 建立健全恐怖袭击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包括常规信息、 现场信息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体系、专 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电子地图及地域地 貌气候特征、重要目标、重点工程、核心部位、重要基础设施有 关结构及数据等信息,由各成员单位提供,按规定上报区人民政 府和区指挥部。现场信息主要是事发地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等有关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按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 - 59 - 和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 区人民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真 实、可靠,信息报送要快捷、保密。对外公开的信息要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恐怖袭击事件 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 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通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恐怖袭 击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 3.2 信息监测 区指挥部按照“高效、快捷、打造精干队伍”的原则,建立 和完善以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分析处理 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与各成员单位 及乡镇(街道、园区)公安派出所联网互动,提高预警能力。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联系 方式;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 场情况;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初步统计;事 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效果及 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3.3.2 报告时限及相关要求 - 60 - 公安、610 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搜集发生在本区辖区内或本区 辖区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恐怖袭击事件的相关信息。建 立风险分析制度,对恐怖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研判, 并及时报警和预警。 恐怖袭击事件出现征兆或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 通过 110、119、122、120 等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报警。 有关部门发现或接到有关恐怖袭击事件的信息或报警后,应 迅速核实并立即按程序在 20 分钟内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及区指挥 部办公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恐怖袭击事件应立即报 告。按规定需上报省、市有关部门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 应急办和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报送。报送时限不超过事发后 40 分钟,情况紧急时,应立即报送。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 确、及时。 各级各部门接到外地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恐怖 袭击事件信息通报后,应在 30 分钟内按程序报告,区指挥部应 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准备。恐怖袭击事件 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 外的,需要向港澳台有关机构进行通报,由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政 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区政府有关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 工作。 3.4 预警分级 - 61 - 恐怖袭击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 级)、较大(Ⅲ) 、一般(Ⅳ级)4 个级别。 3.4.1 特别重大(Ⅰ级)恐怖袭击事件 一次恐怖袭击事件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重伤 20 人以上;财 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 3.4.2 重大(Ⅱ级)恐怖袭击事件 一次恐怖袭击事件造成死亡 5 至 10 人;重伤 11 至 20 人; 财产损失 20 至 50 万元。 3.4.3 较大(Ⅲ)恐怖袭击事件 一次恐怖袭击事件造成死亡 3 至 5 人;重伤 6 至 10 人;财 产损失 10 至 20 万元。 3.4.4 一般(Ⅳ级)恐怖袭击事件 一次恐怖袭击事件造成死亡 3 人以下;重伤 6 人以下;财产 损失 10 万元以下。 4.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 门在及时上报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 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应力量开展紧急救援。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指挥、协调区 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及交通管制、 - 62 - 人员疏散、现场监控和监测、侦查调查、安全防护等先期处置工 作。区政府应急办和区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同步向省、市 有关部门报送应急信息。 4.2 分类响应 4.2.1 发生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爆炸、枪击事件 要迅速封锁相关现场,搜捕犯罪嫌疑人,疏散围观群众,组 织抢救伤员,设法排除险情;公安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现场调查取 证,尽快判明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的方向、地点,组织追捕、设 卡堵截和发出协查通报。要结合事件发生地区的交通、地理环境 和平时预案的规定等情况,部署车站和各交通要道的查缉,严密 布控,严格盘查,严防犯罪嫌疑人外窜。对持有枪支、爆炸物品 在闹市区、公共复杂场所行凶拒捕的,要设法诱其到较安全地段 处置,开展政策攻势劝其缴械投降,寻找时机予以制服,对顽固 不化、顽抗到底的暴徒可以在不伤及或尽量不伤及群众的前提下 依法开枪击毙。 4.2.2 发生劫机动车、劫船、劫持人质事件 应迅速赶往现场,与歹徒直接进行对话,了解其目的要求, 稳定情绪,摸清劫持者与被劫持者的身份、关系、人数以及是否 有伤亡等情况,利用谈判赢得时间,抓紧研究部署有关处置方案。 在通过谈判解决无望的情况下,要制造和选准时机、突破口,果 断命令防暴或武警突击力量予以武力攻击、彻底制服,要尽最大 - 63 - 努力避免伤害人质。 4.2.3 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危害较广且有可能引起社会恐慌的 投毒事件 要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医务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调查取证、排除险情、组织抢救和控制蔓延等各项工作同步开展, 要视事件规模和情况封闭现场,疏散群众,发布必要的情况通报, 避免谣言惑众。全力维护好处置工作的交通秩序,密切掌握和控 制社会动态,防止引发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 4.2.4 发生抢夺枪支、袭击警察、冲击党政军机关及重要部 门、暴狱等事件 遭到暴力攻击的单位和人员要沉着冷静、勇敢应对,并争取 尽快将情况报告出去,公安部门闻警后应无条件快速出警,抢占 有利地势,封锁交通要道和有关场所,采用各种方式困住歹徒, 使其不能脱逃,为大规模警力赶到现场处置争取时间,若出现有 利条件,要果敢处置,不可失去战机。一旦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 场,先遣警力要进行追击,后续警力抢救伤员、控制现场和开展 调查取证。根据情况统一布控,围追堵截,必要时可利用媒体进 行通缉,悬赏捉拿。及时将事件情况通报各基层公安单位,提高 警惕,严密防范。 4.2.5 发生因破坏引起的大面积停水、停电、通讯中断等事 件 - 64 - 迅速组织足够警力,控制社会面治安秩序,震慑违法犯罪分 子,稳定民心;要加强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守护; 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如一时难以恢复的要在党政机关 统一领导下解决好重点单位的急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急需。与此 同时,公安部门要加大侦查破案力度,尽快抓获破坏分子,彻底 消除隐患。 4.3 指挥与协调 4.3.1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及 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 事发地现场指挥部启动后,要各负其责,迅速对事件现场进行监 控、封闭、追踪,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针对恐怖袭击事件 的性质和类型,区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 研究会商、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3.2 区指挥部应命令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 先行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协调、调动区相关力量 予以支援,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公安、民政、交通、卫计、住建、环保、农业、水务、供电 等相关部门和区人武部、赫山武警中队、赫山消防大队应根据职 责分工,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安置群众,封 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排除爆炸装 置、辐射源等,控制核辐射、疫情、毒性扩散等工作,及时组织 - 65 - 实施现场勘察或人质谈判、解救工作。区人武部积极配合地方开 展各项处置和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 4.3.3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应 急处置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 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 4.3.3.1 关闭、封锁水库、水源地、桥梁、车站等场所,必 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切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 4.3.3.2 加强对通信枢纽的管制,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 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4.3.3.3 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 4.3.3.4 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 4.3.3.5 组织协调公安、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力 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 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煽动骚乱等犯罪活动,全力 维护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社会稳定。 4.3.4 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和人武部、武警中队 等应急力量立即对恐怖袭击事件开展全面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 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恐怖分子。根据 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介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 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赫山公安分局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情 报工作,为侦查破案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情报支持,公安 - 66 - 或武警中队要组织反恐突击队武力打击恐怖活动的首要分子及 其成员,迅速抓捕同党。 4.4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指挥部应迅速报 告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区人民政府接报后,应根据事态发展 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可向 省、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5 信息发布 恐怖袭击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及时主动,正确引导舆论,注 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恐怖袭击事件的信息发布,由 宣传部门和牵头处置的区级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形式,将事件伤 亡人员、财产损失、应急处置等情况以规范化格式及时、准确向 社会公布。由上级部门牵头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 信息发布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宣传部门的通报及时 报道。涉外、涉港澳台和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恐怖袭击事件 的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恐怖袭击事件新闻报道应当遵守纪律,宣传部门应当严格把 关。媒体记者进入事件现场进行拍摄与采访,应当依法进行,遵 - 67 - 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妨碍事件处理工作,不得编发未经核实、 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杜绝可能激化社会 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 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4.6 应急结束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在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 基本消除、善后工作已有序开展后,应判定为应急结束,由指挥 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处置行动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安置群众,开展社会救助、医疗救治、丧葬抚恤和疫 情监控,清理现场,恢复基本生活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尽可 能减少恐怖袭击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1.1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和救济物资 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5.1.2 卫计部门应当做好恐怖袭击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1.3 环保部门做好恐怖袭击事件所产生的不同尺寸污染物 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 68 - 5.1.4 保险公司、人社、民政等部门对投保单位和个人在恐 怖袭击事件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情况要及时进行评估,依法 做好理赔工作,为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最低生活 保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人员力量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 活和社会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5.2.1 调查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事发 地乡镇(街道、园区)及时组织事件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区 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经 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及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 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2.2 评估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恐怖 袭击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应急 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 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效 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 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评估应急预案在恐怖袭击事件中的作用, - 69 - 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5.3 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中征用的劳务、物 资给予补偿;征用完毕,物资应当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造成损 坏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或按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 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 构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专业队伍体系。各专业应急队伍要合理部 署和配置。 6.1.2 区住建局、区卫计局、赫山公安分局、区人武部、赫 山供电分公司、赫山移动分公司、益阳农村电信分公司等部门根 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一支适应处置不 同类型的恐怖袭击的专业应急队伍,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在 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 队伍,对发生在本地的恐怖袭击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6.1.3 在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各专业应急队伍要服从指挥 调度,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处置合力。 6.1.4 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值班备勤、管理教育、训练演练、 - 70 - 装备配备及经费保障等制度和措施。 各专业应急队伍要配备先进、 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排险、侦察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 具,加强值班备勤,加强应急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2 财力保障 建立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经费保障制度。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 事件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争 取上级财政的支持,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日 常运作与保障、反恐技术规划、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案侦查、 预案维护、专业培训、演习、演练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保证专款专用。 6.3 物资保障 6.3.1 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内,建立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救援 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制度,保障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物资 供应。 6.3.2 发改、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物 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进行规划和立项; 卫计、食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 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的保障 工作。 6.3.3 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 - 71 - 储备。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 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当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储备应 急物资不足时,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指令,迅速 转入生产。对缺乏生产能力的应急物资,要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 的基础上,与有关兄弟区市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 急需时,能够迅速从外地调入所需物资。储备物资应当贮备在交 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6.3.4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随时 更新,其内容包括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 以及被指定生产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名单、生 产能力等。发改、财政部门要将应急物资生产、加工、储备进行 规划和立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应急物 资中长期及年底储备计划。 6.3.5 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 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 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 新。 6.4 医疗卫生保障 6.4.1 卫计等部门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的医疗保障工作。要建 立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单位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 业特长等;拟定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制订相应的应急准备措 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设备、物资等的 - 72 - 调度方案。 6.4.2 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 伤、以人为本”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 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 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 医疗救护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5.1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运输设施、工具及运输秩序的保障 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 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5.2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包括 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 使用状态等。交通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的 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确定储备标准,由乡镇(街道、 园区)负责落实;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紧急调用等制度,确保在应 急状态下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工具,紧急输送指挥人员、 专家、救援人员、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被疏散群众;必要时, 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3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对事发 现场或一定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 通道”,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 - 73 - 送。 6.6 治安维护 6.6.1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6.6.2 公安部门负责拟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 作方案和计划,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勤务方式和行动措施 等,报区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6.6.3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相关警力 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实行 现场监控、交通管制、侦查缉捕及出入境与边防控管等工作,加 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 特别是应急物资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 端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及时疏散群众, 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6.6.4 恐怖袭击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要积极发动 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 各地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 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 确保在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必要时, 可以紧急征用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 - 74 - 酒店、文化娱乐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7.2 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制订人员紧急疏散预案, 确保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需疏散人员能在最短时间内疏散至安 全区域、紧急避难场所;对因恐怖袭击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要妥 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6.8 通信保障 6.8.1 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通 信保障系统,确保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与现场指 挥部、事发地协作参与部门、联动单位以及与区应急办之间的通 信联络保持畅通。同时,备足备用的通信设施,制定备用的方案 及通讯录,确保紧急情况下可随时调用。应急各成员单位和联动 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畅通的通信联络体系。 6.8.2 参与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联动 单位、各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要确保一部专用固定电话机 24 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确保区指挥部办公室能够通过其办公、 住宅或者移动电话随时与之保持联系,确因各种原因不能保持联 系的,要报告替代领导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可以与突发事 件其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合并值班备勤。 6.8.3 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联络以网络通信为主;现场指挥 部与区指挥部、区应急办之间以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为枢纽,实 - 75 - 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必要时可开通其他通信方 式或紧急调用、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9 科技支撑 6.9.1 成立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专家组,根据不同类型事 件应急需要分别成立若干专家小组,并建立数据库,建立便捷的 联系方式。应急期间,根据需要,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调集 专家组进入指挥部,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应急工作结束后, 应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对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 6.9.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恐怖袭击 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有关课题及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跟踪相关技术的研究成果和发展前景。 6.9.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有关防范和打击爆炸恐怖袭击 中长期研究规划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爆炸物品管理技术 体系、防爆体系、抢险救援体系、涉爆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重点目 标安全评估系统。 6.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10.1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直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处置、救援和抢 险的设施、装备建设,如检验、鉴定、探测、通信、防护、洗消、 排险、救生、医疗救援、工程救援以及特种武器、侦察技术装备 等,以满足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 - 76 - 6.10.2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市政、电力等基础设施 建设,应充分考虑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3 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对应急处置和救援设施、 装备进行检查和调查,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绝。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 保养维护。 6.10.4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数据库,并 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其内容包括装备、设施的类型、数量、 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 6.11 社会动员保障 6.11.1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 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有效机制,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强大的 群众基础和社会资源保障。 6.11.2 当恐怖袭击事件升级扩大到难以控制需要进行社会 动员时,要通过各种形式、运用方便快捷的宣传工具和通信手段, 以最快的速度将有关动员通知传达到动员对象。任何单位都必须 向本单位被动员人员及时传达动员通知,并为其按时报到提供便 利。被动员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11.3 区指挥部有权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或进行应急演习、 演练时,按照规定程序发出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抢险设施和装 备以及物资的调用指令;接到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 77 - 并将有关设施、装备、物资投入救援、抢险或演习演练。 6.12 信息保障 6.12.1 建立区级恐怖袭击事件专项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包 括预测、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基础防范等子系统建设, 开发和建立相关工作数据库。 6.12.2 规范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报送 制度和程序。区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联动单位和各乡镇 (街道、园区)负责本机构、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相关恐怖 袭击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月报、季 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应急办和区指挥部报送相关 信息;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要立即报送。 6.13 法制保障 通过加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恐怖袭击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适时组织处置不同类型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实战演 习,包括应急机制演练、指挥协调系统演练、应急专业队伍演练、 应急处置过程演练等。 7.1.2 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 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 - 78 - 和总结等。 7.1.3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区域、跨部门的处置恐怖袭击事 件综合应急演习;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联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 本单位范围内的专业应急演习;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本 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或综合性应急演习。区指挥部需要组织的综合 性应急演习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街道、园区)需要组织 的综合性应急演习需报区指挥部批准,报区应急办备案。 7.1.4 各地应急综合性演习应在本预案生效后半年内组织实 施一次,以后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习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演习可结合区人民政府其他应急演习进行 或单独进行。 7.1.5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 报告包括演习地点、时间、气象、环境等背景信息;演习方案和 演习情景;演习的规模、范围、投入的人员及装备情况;演习应 急组织及保障情况;演习目标和演习的范围;演习过程等基本内 容。演习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的重大缺陷的评述、应急预案的完善、 应急专用装备及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演习总 结报告和整改措施一并报区应急办。 7.2 宣传和培训 7.2.1 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防 护、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心 - 79 - 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2 将有关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党政干部培 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 挥与处置能力。 7.2.3 应急管理人员在岗前接受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知识的专 项培训,并定期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掌握有关应急管理知 识。 7.2.4 各有关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 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日常培训和专业训练,不断 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 7.3 奖励惩处 对在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致伤、致残、 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拒 绝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延误应急处置救援时机、处置不力、措 施不当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 依纪追究其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赫山公安分局负责牵头编制,每年对预案组织一次 评审,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提出相应的修订意见,报区人 - 80 - 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发布。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预案涉及的有关 部门组成。区直驻区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参照本预案, 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专项应 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区指挥部办公室。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赫山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81 -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82 - 2018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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