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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楼宇小区自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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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绥芬河市楼宇小区自治管理办法 为创新弃管楼管理模式,坚持“以市场化运营、标准化物业 公司进驻为主,居民自治为辅”的整体思路,推进弃管楼有效治 理,针对部分基础条件较好、居民自治意愿强烈的弃管楼,可采 取居民自治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自治管理主体 本楼栋、楼院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常住人(常住户为居住本小 区半年及以上的住户)。 二、组织机制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制 1.小区自治管理,成立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视小 区规模确定,一般 3-7 人,为单数,有充足时间服务小区建设管 理。 2.小区居民公示表决确定本小区是否自治管理和小区自治 管理委员会人选,缺一不可。 3.自治管理为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 1 - 1.按照“一事一议、一事一费”的原则进行相关费用的收取, 每季度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2.自治管理委员会不得泄露在自治管理或服务中获取的业 主信息。 3.负责本小区常规服务、卫生保洁、小区(单元)封闭、维 护维修、楼道乱贴乱画的清理和粉刷、日常巡视巡查。 4.每年春秋两季对小区上下水道、电路等内部基础设施及公 共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维修。 5.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 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 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 6.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 自治管理和服务。对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 行及时的劝阻、制止。 7.配合社区开展小区治理的各类宣传志愿服务工作,通过线 上线下的宣传方式,如微信群、公众号、入户走访、张贴展报、 通知等方式引导居民遵法、守法,构建和谐小区。 8.完成市镇、社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小区自治管理流程 1.自治意愿较高的小区,由社区或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或逐户征求小区居民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同时推荐自治管理委员会 - 2 - 候选人。 2.社区组织对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 社区党组织、派出所、法院审核,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的, 正式列为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候选人。 3.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小区征求意见情况和小区自治管 理委员会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 5 天。公示期内,社区或业主委 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或逐户走访进行表决,需经 2/3 以 上居民同意。 4.组建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需签 署《小区自治管理履职承诺书》,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主任与社 区签订《小区自治管理接收书》,正式履职,并报市物业服务中 心和两镇社区备案。 5.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市物业服务中心和两镇 社区的监督管理。 6.两镇、社区协调自治小区与市场化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提供菜单式服务,如清掏、公共区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四、小区自治管理监督考核 市住建局、两镇为小区自治管理的监督主体。市物业服务中 心和两镇社区需对小区自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按季度进行 考核,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小区自治管理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 - 3 - 不合格的、达不到自治管理标准的,经市小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 小组审核,退出自治管理小区清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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