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相关文件.docx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 展的重要资源。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 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关于加强农村宅 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 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乡村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 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 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 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 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 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 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 过 500 平方米标准执行,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 600 平方米,建筑 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对于县城规划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 - 2 - 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宅基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 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在房 屋竣工后 6 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 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 6 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 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三)有偿退出原则。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 偿退出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 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四)闲置利用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 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 以依法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整治,整治出来的土地优先用 于满足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的需求。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 宅基地建房: 1.农村村民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2.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建房 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要有一个子女),原宅基地面积低于 分户标准的; - 3 -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用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 退出的; 4.虽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 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5.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原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 织的; 7.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8.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9.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但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 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 4 -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 单位向本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 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 2); 4.其他申请材料。 (二)村级审查。新建、扩建农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 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提交村 民小组会议讨论,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 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 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人意见 等,审查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 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 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 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 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 20 个工 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的,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 人民政府。 - 5 - (三)镇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或村 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 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附件 3)签署审批意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建房的,填写 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 集体建房用地使用证明、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有 关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统一提交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 统筹组织报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办理;涉及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 的乡镇人民政府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交通、林业、 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履行宅基地 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办结,出具《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 4)和由县自 然资源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 5)。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 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 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 - 6 - 织),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 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 费放样服务,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附件 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 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 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 准书》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 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 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失效后可 以重新申请。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或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 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 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 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 - 7 - 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 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 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应及时安排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 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 验收手续,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附件 7) 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 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县农牧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 向五原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 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管理实行县级主导、乡镇主责、 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 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 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 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 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 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 众办事。审批工作中,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 - 8 - 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 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在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 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 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 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的“五公开”制度,在建房 过程中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审查,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做到 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 “四到场”要求。要行使好辖区内违法使用土地建房的执法权, 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 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 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 对本办法中的附件 1-7 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 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市级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 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 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 9 - 附件: 1.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4.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7.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 - 10 - - 11 - 附件 1: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所属村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现有住宅 (一)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现有住宅 (二)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家庭成 员情况 现有 住宅 情况 类型 拟 申 请 宅 基 地 情 况 姓名 地类 四至 宅基 地面 积/m2 权属证书号 权属证书号 异址新建() 现住房改扩建() 原住房翻建() 补办用地手续() 集体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建 筑面 积/m2 建筑层 数/层 其它( ) 建筑高度/米 土地 坐落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 2.否() 申请理由 村民小组意见 村委会(村集 体经济组织) 意见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农村集体建房的申请人填写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或村民委员会,将集体建房用地 使用证明、建设方案等一并作为附件提交(下同)。 附件 2: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原址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异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 翻建住房;4.其它 份证号 )需要,本人 申请在 身 镇 村 组 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 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 工建设; 3.新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 6 个月内自行拆除旧房,并 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说明:承诺条 款 3 按实际情况增删。)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 现在住址 四至 拟 批 准 宅 基 地 情 况 性 别 姓名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土地 类别 用地 类型 异址新建 现住房改扩建 原住房翻建 补办用地手续 宅基地 面积/m2 林地 总建筑 面积/m2 菜地 园地 旧宅基 地 耕地 建筑 层数 /层 空闲 地 其它 建筑高 度/米 土地坐落 镇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镇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镇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 平面位置图 比例尺 1: 调查绘图人: 备注 附件 4: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 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 号 农宅字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 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 求使用宅基地。 主 名 批准用 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 地面积 平方米 土 地 用 途 土地所 有权人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填发机关(章): 东 四 南 月 日 批准书有效期 备注 四 至 至 西 年 户 姓 号 自 至 北 年 年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 有效期 月 月 备注 自 至 年 年 月 月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备 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 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 16 位,前 6 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详见民政部网站 www.mca.gov.cn)执行;7-9 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 乡,按 GB/T10114 的规定执行;10-13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 位数字代表 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 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1、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2、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3、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5、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6: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人民政府: 本人系 镇 村村民,身份 证号 , 申请办理位于 的宅 基地建房于 年 月 日已批准,五原县农村宅 基地批准书农宅字 许可证号 号,乡村建设规划 号。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 现我申请镇人民政府给予放样服务,拟于 年 日正式开工建设,请予以支持、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日 月 附件 7: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所建地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总建筑面积 m2 实际总建筑面积 m2 米 竣工层数/高度 批建层数/高度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层/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层/ 米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 面简图 (标注 长宽及 四至) 经办人: 验收 单位 意见 月 镇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镇政府 验收 意见 年 负责人: 月 (盖章) 日 年 月 (盖章) 年 日 月 日 日 备 注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暂行) 按照《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 “建立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规范集体宅基地收益管理和使 用方式”的要求,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 情况,现就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农村宅基地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一部分,应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乡 镇政府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建立适 应农村改革发展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收益 分配制度要做到坚持宅基地收益集体所有,既要增强村集体 经济基础,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合理处理积累与分配 的关系,既要保持村集体发展的可持续,又要增加集体成员 的财产性收入。乡镇政府要强化监管措施,既要做到宅基地 收益分配规范有序, 又要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机制作用。 二、收益来源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值收益主 要包括有偿使用、出租、入股、土地增减挂钩收益等。村集 体经济组织应结合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民俗展 览、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整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创新宅基地收益途径,推动乡村振兴,增加集体经济收益。 三、分配顺序 宅基地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宅基地收益 分配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以收定支”的管理原 则,收益主要用于农民,收益部分在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后, 依次按照宅基地退出补偿、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收益分配 的顺序进行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保障农民受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原 则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方案,合理确定集 体留存与成员分配的比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其分配 行为的规范管理。宅基地收益分配方案实行审核制度,村集 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分配方案在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前,要报村 委会审核,成员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方可实施。 四、强化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将宅基地收益分配方案向全体 成员公示,明确分配范围、分配顺序、分配比例,保障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对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开支, 各项开支都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重大开支召开成员大会 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宅基地收益分配情况纳入“三资”监 管平台、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 监管。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 和退出暂行办法(试行)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 地管理水平,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 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 《关于加强农 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 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规范农村宅基 地管理,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 置浪费等问题,盘活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实施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主导下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促使宅基地有序退出。 (一)宅基地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牲畜圈舍等附属 用房、庭院等用地。 (二)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 过 500 平方米标准执行,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 600 平方米,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 (三)收取对象 农村建房符合村庄规划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收取宅 基地有偿使用费: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使用宅基地,“一户一宅” 的,超出面积标准部分的征收有偿使用费;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使用宅基地,“一户多宅” 的,原则上退出多宅部分,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的,全部征 收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多宅部分不得充减一宅 之不足面积部分; 3.由于历史原因办理有土地权属证建房的,一直使用到 现在未翻建、未加建的,不征收有偿使用费,加建无证部分 征收有偿使用费; 4.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 的“三无”老人,鳏寡孤独困难户、烈士军属、残疾退伍军 人、低保户、脱贫户、孤儿等确无能力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 费的,由本人申请,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报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备案,可以实行缓交、减交或 免交有偿使用费;五保户直接免交有偿使用费。 (四)收取标准和时间 收取办法、标准和具体时间,由各地按照集体组织民 主议事程序协商确定后执行。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要按照因 地制宜、适当放宽的原则进行,形式可采取一年一收、多年 一收等办法进行,标准可采取统一标准、逐年递增等多种形 式确定,收取时间从确定收取办法之日起执行。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赠与、 继承、置换等方式在本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一)流转范围 受让人、受赠人、置换人应为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 (二)流转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多户一宅”的除外) ; 2.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3.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布局; 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须经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除外): 1.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建房条件。 (三)流转程序 1.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社集体经济组织申 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社集体经济组织将 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 7 天, 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申请办理流转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双方签订的 商定合同;(2)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3)不动产登记证 或用地批文复印件;(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 料。 流转合同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 址和身份证号码;(2)流转宅基地的名称、座落、面积、 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号或用地批准文号;(3)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4)成交价款和付款方式;(5)违约责 任;(6)解决争议的方式。 2.审查 村委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权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审查申请后,组织人员 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 政府(办事处)予以备案。 4.变更登记 确实需要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 办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的管理办法 为提升乡村风貌,助推乡村振兴,村集体成员存在以下 情况的,经权利人自愿提出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村集体 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同意,可以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一)退出范围 1.在农村有闲置住房、废弃畜禽舍、倒塌住房等长期不 用或不能使用建筑;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在村集体内部不能流转。 (二)补偿标准 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按以下标准补偿:1.住房按占 地面积 300 元每平方米补偿;2.畜禽舍、柴火间等附属用房 可按占地面积 100 元每平方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 况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户协商确定,但补偿标准应低于有偿 使用的收取标准。补偿资金从财政预算资金、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自筹资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盘活利用的收益资金等多方筹措解决。 (三)退出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 出申请:(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书;(2)土地使用证 或权属证明材料;(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 料;(4)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及村委会意见;(5)现居 住场所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要求办理。 (四)退出使用 村庄内部退出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优先用于农村宅基 地再分配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依托五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鼓励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合作方式,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返乡创业人员等有序参 与盘活利用,依法依规开展符合我县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 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民俗展览、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推动 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 仓储、产业园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得收益由投资 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约定比例分成,增加农民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五)其他要求 鼓励已进城购买住房的村民无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保 留宅基地资格权,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 四、资金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 民主程序协商议定,收费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民事务理事会规范收取。 (二)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村”和“以收定支”的 原则,收取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用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 补偿、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集 体成员股权分红。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盘活利用收益等收支情况, 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事项 (一)如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出台 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农牧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 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